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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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业经2007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处理: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听制止的;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听制止的;
(三)拦截公务车辆,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四)堵塞、阻断交通,不听制止的;
(五)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的;
(六)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七)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九)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十)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或者多人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一)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信访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发生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信访工作机构负责教育、疏导现场群众,防止矛盾激化;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首长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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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2002年12月12日 09:43
  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各级域名可以由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连接符 (-)或汉字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中文域名的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或中文句号(。)连接。

  二、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在顶级域名“CN”之外暂设“中国”、“公司”和“网络”3个中文顶级域名。

  三、顶级域名CN之下,预先设置“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英文二级域名。

  设置“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中国的教育机构;GOV--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NET--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机构;ORG--适用于非营利性的组织。

  设置“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组织,分别为:BJ--北 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 ;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 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SC--四川省 ;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W--台湾省;HK--香港特别行政区;MO--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在顶级域名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

  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豫法经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的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期限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
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须经法院记录在案并经本人签字)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


三、一、二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确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
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1990年8月5日



199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