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矿用阻燃输送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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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矿用阻燃输送带管理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煤矿用阻燃输送带管理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30819

煤办字〔1993〕第200号



 

各省(区)煤炭管理机构、东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华能精煤公司、各直管矿务局

(公司),北京矿务局:

 

七十年代以来,全国煤矿因皮带着火发生事故多起,造

成巨大损失。仅对22次非阻燃输送带火灾事故的统计,死亡

人员达412人,潞安王庄矿一次事故就造成经济损失上千万

元。为防止这类事故继续发生,依照《煤矿安全规程》中关

于“采用滚筒驱动胶带输送机运输时,必须使用阻燃输送

带”的规定,现对加强煤矿用阻燃输送带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煤矿使用的阻燃输送带属煤炭部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的产品,出厂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各矿务局(矿)下井使

用的阻燃输送带都必须是经矿务局指定的供应或技术部门验

定并经安监部门核实的合格产品,并按煤炭行业MT147-92

标准订货。

二、煤矿使用阻燃输送带应执行强制性行业标准,企业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矿用产品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部有关部门

只负责为煤炭企业提供阻燃输送带的标准质量、价格等信息

服务。

三、各煤矿在使用阻燃输送带时,要完善各种胶带输送

机保护装置,积极推广使用胶带输送机自动防灭火装置,并

配备阻燃输送带的简易检测装置。暂不具备条件的局(矿),

可送有条件的单位检测。装备检测装置时请报部安全司。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对阻燃输送带的采

购、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和使用不

符合质量要求的阻燃输送带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钢丝绳芯和钢缆阻燃带目前尚无国际和行业标准

(正在制订)。各矿务局(矿)在订货时,需要强度在2000KN

左右的阻燃带可采用整芯带(按MT147-92标准)。必须选

用钢绳芯和钢缆输送带时,在订货时应按MT147-87的附

录标准加注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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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物业管理在实践中的困境及其解决对策

廖善康(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530007)

作者简介:廖善康,男,1969年7月生,广西永福县人,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法律教研室讲师。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商品房开发的不断增多,物业管理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文主要分析物业管理在实践中遇到的与立法不相符合的困境,并积极寻求解决的途径。这对于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案,稳定社会秩序,完善物业管理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委员会 困境 解决对策

1908年成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物业管理行业性组织——国际建筑物业主和管理人员协会(BOMAI),它标志着物业管理进入法制化,现代化时代。自我国首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于1993年3月成立以来,我国的物业管理已风风雨雨地走过十一年,物业管理行业已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态势,但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起步晚,业主和相关当事人法制差,法制的不完善,我国的物业管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业主大会不能按时成立或职权不明,业主被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商侵权而法律无法予以有效地保护,专项维修基金使用不规范,去向不明等,上述问题在诸如南宁市文华园小区、三元物业小区、聚宝苑小区、恒大新城小区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笔者拟从物业管理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物业管理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
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会议通过《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管条例),同年9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70条,涉及业主、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与物业使用等内容,可以说物管条例的内容在理论上是比较完善的,然而在实践中施行起来,却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1、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物管条例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一规定从立法上说似乎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却有不少困难,学术界和法律界对其法律地位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有人则认为,业主委员会既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它根本无诉讼主体资格。就拿众所周知的福州海景花园的业主委员会告物管公司一案来说,因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致使一案一输一赢。其具体案情如下:福州海景花园的业主委员会在去年下半年因物业管理纠纷,把原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于去年11月底判决,明确了业主委员会作为该案的主体,判决原物业管理公司退出海景花园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然而, 3个月之后,法院对于他们因架空层车位权属之争而状告房地产管理局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案件,经过三天的开庭审理,却认为业主委员会只负有代表和维护业主物业管理方面利益的权利,而无代表和维护业主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不享有参加该案诉权,从而做出了驳回原告海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一位网友甚至十分激动地写道:“惊闻以业主委员会无诉主体驳回诉讼,让全国业主心寒。如果业委会不能代表广大业主,谁能代表?不要让法律的某些环节成为现今极个别腐败分子可钻之处。呼吁相关部门还民一片天,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业主委员会处于尴尬的处境,也不利于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2、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责权利不对等。物管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地开发商自行组建物业管理企业,并将其建设中的质量、服务承诺推到物业管理企业头上,使其成为“替罪羊”。比如业主按规定交2%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商收取后即自行挪作它用,并未按规定转到物业管理企业帐上。据广州市政府估计,广州各住宅小区建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理论计算”数额应达30亿元,但这笔资金到2003年6月底只筹集到2亿多元,其中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设专户的只有5000多万元,其余的很可能已被开发商截留挪用,造成物业应维修时因资金问题无法维修的矛盾。物管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物业时,开发商应当向其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及相关材料,但由于物业管理企业是开发商自行组建的,所以,开发商便省了这一环节,将建设过程中的隐患推到物业公司头上,而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费首先来源于开发商,它不得不听从其安排,否则就只有走人。比如在南宁市文华园小区中,文华园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国凯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组建,其人事权、财权均在国凯公司,当有业主因房屋建设质量问题而要求物业公司解决时,它便向国凯公司请示并按其要求执行。假如开发商不负责任,造成问题久拖不决,而业主只能认为是物业公司的责任,便采取不交物业管理费等措施来应对,物业公司收不上费用只能少服务或不服务,如此一来,便会形成恶性循环,对小区的治安、公共环境设施的维护极为不利。
3、业主大会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地位不平等,易引起双方的矛盾冲突。按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余的松散的没有法律地位的非赢利组织,而业主委员会只是其执行机构,法无明文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却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商业性组织,这种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必然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称,如建设单位能自行决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决定提高物业管理费,自行出卖或出租公共停车场等。当业主想按法律规定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就会发生新旧保安齐上阵的景观,殴打业主委员会成员,其后果可想而知。在广州市就曾发生过几起此类案件。
4、房管部门有权利、义务却无处罚责任,导致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无法及时成立,业主与物业公司(开发商)发生矛盾时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物管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10条明确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此可知,地方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大会成立有监管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召开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召开的。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困难极大。一是房管局作为传统体制下的国家管理部门,却在原有基础上无故增加其负担,而得不到相应报酬,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难以调动其积极性的;二是业主大会早已被看成是物业公司的“对手”,如果其按时成立又有相应地物业所有权权利,物业公司(开发商)即有被监督的可能,再加上政府部门的监督,物业公司想投机更是难上加难,只好循规蹈矩,其所得好处便大打折扣了,所以他们是极不愿意成立业主大会的。在此情况下,如业主大会遭遇阻挠时,地方房管部门应当如何做,如地方房管部门未尽其职时,又应当如何承担失职责任?这些问题由于物管条例未曾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房管部门几乎都不管。
二、解决对策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物业管理在立法与实践中的困境极不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完善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是解决上述困境必须着力解决的一项问题。有鉴于此,特提出以下对策:
1、立法上明确划分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前期物业管理)。首先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建设单位对开发完毕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小区住宅必须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其组成应由建设单位在当地房管部门指导下进行。规定入住率达到一定比例(如30%——50%)或首次交付使用达到一定期限,房管部门必须组织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如果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阻挠业主大会成立的,一定比例(如10——15%)的业主可向房管部门申请强制成立业主大会,房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否则,业主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诉讼,状告房管部门“不作为”。
业主大会成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在一定期限内(如6个月)应当做出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在选聘新物业公司期间,建设单位必须将物管条例第29条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说明文件等移交业主委员会保管,由业主大会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在房管部门的指导和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定聘后,业主委员会再将上述物业资料转交物业管理企业保管。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对业主委员会负责,最终对业主大会负责。以此杜绝“老子”遗祸“儿子”担罪现象发生,对现有建设单位已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限期分离办法解决,使建设单位逐步淡出物业管理行业。
2、立法应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建立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三者互相平衡制约、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体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通过建立团体关系、维护共同性物业权益的强烈愿望。它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对公共物业财产的管理权利,来自于区域内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以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授权的方式所做的委托,双方之间产生的是一种类似于信托性质的民事关系。可以说,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的法律主体,是所有权人行使公寓化建筑物所有权的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但正如胡杰丰律师所说,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关系就如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一个内部机关,而不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它并不具备任何法律主体资格!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以及对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都将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压力,它既不符合司法效率的原则,也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也使物业管理在立法与实践中脱节,并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可在依法成立并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它负责实施其决议,代表业主大会对物业进行有效管理。这有利于改变业主与物业公司权责不对称的状况,从而有效地缓解矛盾,并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3、用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服务与被服务、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业主大会与政府的关系,它们之间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协助的关系。这一规定能更有针对性地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以南宁市澳洲丽园物业管理为例,物业管理公司就明确了本身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对于业主投诉的问题都能及时有效地以解决。这种到位的服务深受业主欢迎。业主就更加支持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形成良性循环。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应指导业主大会开展工作,两者相互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协助,共同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卫生、交通、绿化等工作。
4、明确地方房管部门的失职责任,把物业管理的监督权授予广大业主。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起草行政法规,应当符合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物管条例应当补充规定地方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业主大会成立遭遇阻挠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失职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广大业主也可以行使监督权,只有如此,才能够确保物业公司管理的规范化。
5、建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使用、续筹与监督等均应明确到位,建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其使用情况、利息情况定期予以公布。从实际情况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一般有三种途径,第一是开发商售房时按房款2%收取,然后转给物业公司保管。第二是业主购房时不交专项维修基金,待用时再以业主大会决议形式筹集。第三是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中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平时物业管理支出,另一部分为专项维修资金。至于采取哪种方式续筹专项维修基金,也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参考文献]
1、夏善胜.物业管理法[M].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2、《物业管理条例》[N].法制日报,2003年6月20日第3版.
3、胡杰丰.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困境与解决思路 [J].《现代物业》2004年第3期.
4、戴世锋 .王一玫.福州物管新规亟待明确3项权利,[N].中国地产报.2004年5月22日.
5、杜星.许琛.住宅小区双管家对撼斗“撑” [N] 羊城晚报, 2003年6月28日.


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局《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局《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1]12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市发展计划局《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逐步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项目立项登记部门依照投资者申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内容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备案是指项目立项登记部门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登记项目报项目管理机关备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中山市发展计划局是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的管理机关,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的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投资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中山市发展计划局委托各镇区办理本镇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工作;各镇区项目登记部门按要求将项目立项登记材料报市发展计划局备案。

  第四条 各镇区须有一名领导具体协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管理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为项目立项登记部门,负责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管理工作,项目立项登记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镇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分析工作,并配合市发展计划局对本镇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二)受理本镇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登记申请,审核投资者申报材料,发放《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格式见附件一,该登记证明与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批文具有同等效力)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处理意见》(格式见附件二,该意见需明确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提出办事指引)。

  (三)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发放的《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及项目立项的申请材料送市发展计划局备案。

  (四)跟踪已登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落实情况,督促并代投资者到市发展计划局办理《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有关手续。

  第五条 投资者持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报所在镇区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对符合登记要求的项目,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向市发展计划局申请项目立项登记证明编码(格式见附件三,该编码统一由市发展计划局发放),套打并发放《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制作并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处理意见》。对申报资料不齐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列出需补充的材料,当面告知申报者并退回申报材料,待材料补齐上报后重新受理。

  各镇区项目登记部门应在收齐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处理意见》。

  第六条 项目立项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四),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影印件(一式两份);自然人投资的项目立项登记可由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七条 中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各镇区预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量,按月向各镇区发放印有“中山市发展计划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专用章”的空白《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项目立项登记证明仅限于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时使用,不得涂改、复制及转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处理意见》可盖项目所在镇区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公章。

  第八条 各镇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登记管理应以服务为宗旨,不得擅自增加登记前置条件、借机乱收费、乱摊派、搞变相审批或擅自转让、复制空白《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等,一经发现应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整改无效者取消所在镇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委托资格。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项目立项登记证明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如确因建设需要需对登记备案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到市发展计划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投资者认为项目立项登记部门不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认为登记部门不予登记的理由不成立的,可直接向市发展计划局申诉,也可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因超过市级审批权限或涉及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需相关部门联审,暂不适用本办法,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含公有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超出其资产净值20%的控股项目);

  (二)需报省或省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 3000万元和限制发展类项目);

  (三)市政府《关于中山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1]15号文)规定由发展计划局牵头联审的项目(中计[2001]51号);

  (四)房地产项目;

  (五)专业市场、肉菜市场项目;

  (六)享受市建设项目用地办证费优惠的市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处理意见

  ×××××× :

  报来 ××××××××××××××××××项目立项登记申请收悉。该项目因××××××××××××××原因不符合《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登记立项。

  建议你(厂、司)××××××××××××××。

  ××××××

  2001年 月 日

  附件三:

关于《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编码说明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工作,对《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证明》(简称《登记证明》)实施13位数字的编码制度。

  1、《登记证明》编码的前2位数字是镇区代码,第3至第6位为行业代码,第7位至第8位数字为年份代码,第9至第12位为项目立项全市顺序码。

  镇区代码表(如下表)

  镇(区)代码表

  01 火炬区 13 坦洲镇

  02 石岐区 14 三角镇

  03 东 区 15 横栏镇

  04 西 区 16 南头镇

  05 南 区 17 阜沙镇

  06 小榄镇 18 南朗镇

  07 黄圃镇 19 三乡镇

  08 民众镇 20 板芙镇

  09 东凤镇 21 大涌镇

  10 东升镇 22 神湾镇

  11 古镇镇 23 港口镇

  12 沙溪镇 24 五桂山镇

  行业分类代码: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

  2、《登记证明》编码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投资人填写的《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申请表》内容统一编制。

  3、各镇区项目立项登记部门在发出《登记证明》前,必须向市发展计划局申领《登记证明》编码。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