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颁发《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等12项卫生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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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发《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等12项卫生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等12项卫生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现批准《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1—89)、《居住区大气中毗啶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2—89)、《居住区大气中硫酸盐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3—89)、《居住区大气中甲基—1605卫生检验标准方
法》(编号GB11734—89)、《居住区大气中铍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5—89)、《居住区大气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6-89)、《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7—89)、《居住区大气中甲
醇、丙酮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8—89)、《居住区大气中铅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9—89)、《居住区大气中镉卫生检验标准方法》(GB11740—89)、《居住区大气中二硫化碳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41—89)、《居
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42—89)为国家标准,并予颁布。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198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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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八厅(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八厅(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体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编委办公室、工商局和国资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党政机关依法、公正履行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按照该办法对本地区、本单位未脱钩改制或尚未完全脱钩改制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
理,真正做到“四个方面”的完全脱离。清理结果于今年十月底前,报自治区国资局,由自治区国资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各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的步伐,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党政机关履行职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是指占有国有资产、隶属或挂靠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并以国有、集体性质或有限公司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脱钩是指企业与原举办单位从财务、人员、名称、业务四个方面的完全脱离。即:脱离投资关系,原举办单位不再是企业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脱离人员管理关系,企业与原举办单位不再具有隶属关系,企业的职工不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名称脱离
,企业名称不得再冠有原举办单位的名称;业务脱离,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影响或工作职能招揽业务,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搞垄断。企业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改制,是指企业与原举办单位脱钩的同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其它形式的企业。
第五条 各举办单位要积极支持脱钩改制工作,及时出具相关核准文件,按照“人员跟着企业走”的原则,对原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申请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根据单位和本人情况予以妥善安排,支持资产核实、产权界定等工作,不得隐瞒资产或随意撤走资金,确保脱钩改制工作的顺
利进行。
第六条 脱钩改制企业,要做好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制定脱钩改制方案等工作。审计报告应对企业的初始投资、对外投资、经营期内形成的利润及使用去向、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反映清楚。
第七条 界定企业产权应依据审计报告提供的企业各种经济成份的投资比重,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进行。凡有无形资产投资成份企业的产权界定,将依据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提供的数据确定。
第八条 对资不抵债企业和三无(无场地、无资金、无人员)企业要予以撤销。由原举办单位处理债权债务并安置企业职工。具备破产或拍卖条件的可按法定程序破产或拍卖。
撤销企业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防止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纯属于个人的挂靠企业要解除挂靠关系。
第九条 实行整体买断产权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应付医疗费,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数额,可在净资产中进行剥离。
第十条 企业职工买断本企业的产权,交易价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向下浮动20%。
第十一条 发生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的企业,原则上待结案后再脱钩改制。
第十二条 与原举办单位脱钩改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由同级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持有。投资经营公司代表出资人对脱钩改制企业实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脱钩改制过程中出售产权的收入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国库。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脱钩改制批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资料:
1.主管部门批准脱钩改制的文件;
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和产权界定的文件;
3.改制方案及章程;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养老、医疗保险统筹方案;
5.其他有关文件或资料。
脱钩改制企业的产权界定、资产剥离、资产划转业务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产划转的批准文件将作为办理变动产权、注销产权、设立产权登记和变更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 撤销企业和解除挂靠关系的企业,应持原举办或挂靠单位的核准文件及有关资产清查、资产收回等文件资料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批准文件将作为办理注销产权或变更工商注册的文件依据。
第十六条 脱钩企业人员的党团关系暂由原举办单位代管,以后按自治区党委的相关文件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脱钩改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有资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体改委、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编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0年5月11日

关于发动和支持群众办小煤矿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动和支持群众办小煤矿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中央[1984]1号和4号文件精神,调动广大群众办矿的积极性,加快小煤矿的发展,搞好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发动群众办小煤矿,是解决我省能源不足的重大措施,是山区人民勤劳致富的重要门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精神,解放思想,放宽政策,精心指导,加快步伐,积极发动和支持群众集体和个人办小煤矿。对小煤矿煤炭运输
和器材供应要妥善安排。办矿资金有困难的要加以扶持。
二、统筹规划布点。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点,做到“有水快流”。凡是有煤炭资源的县,都要积极发动群众办小煤矿。没有资源的县,可到有资源的地方办矿。交通不方便、销路不好的地方,切不可盲目发展。严禁乱挖滥采,决不可在一个小范围内开很多井口。

一般小矿应有五至十年的储量,一万吨以上的矿应有十至十五年的保有储量。国营煤矿二、三十年中采不到的煤炭,划出若干片块给小矿开采。国营矿的某些井口,采区或工作面,不宜于正规生产的,可以包给职工或农民群众开采,也可组织联合开采。
三、实行有证开采。集体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开办小煤矿。申请办矿必须具备基本的办矿条件,即有一定的资源,有懂行的矿长,有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办矿单位首先向县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由乡镇企业局根据申请者提出的办矿基本条件和办矿地点、开采范围、生产能力、资金状况
、技术力量,以及井田边界及开采布置的示意图,进行审批,发给“开采证”。在中直矿、省属矿井田范围内开办小矿,要征得四川煤管局的同意;在市、地、县矿范围内办小矿,要征得市、地、县煤炭主管部门的同意。县工商局凭“开采证”,发给“工商营业执照”。
四、多种形式办矿。可以集体办,可以个人办,也可以合伙办。提倡国营与集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联合办矿。在资源较富的矿点,可联合举办规模稍大一点的矿井。合资经营的矿井,在利润分配上可以突破原乡镇企业的分红比例,让投资者多得实惠。
五、确保安全生产。任何形式的群众办矿,都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山安全法规和《小煤矿安全规程》。不准在河流、水库、铁路、桥梁、文物古迹等建筑物下边开采,不准在越界开采,不准开采保安煤柱,不得危及邻矿的安全。每个矿必须具备两个通到地面的
安全出口,不准独眼井生产,不准明火明电照明和放炮。高沼气矿和年产一万吨以上的矿,还要消灭自然通风和明闸刀开关。所有的小煤矿,都应当配齐技安员、瓦检员、放炮员和会计出纳,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规定提取安全管理费。经济承包一定要包安全指标和安
全措施。一万吨以上的矿还应有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
六、切实加强管理。各级乡镇企业局要加强对群众办矿的管理,矿业公司应组织好技术服务,进行具体指导。产煤多的地县矿业公司要建立矿山救护队,配齐救护器材,开展矿山救护。省和有条件的地县要建立培训基地。对小煤矿的矿长、技安员进行轮训。
抓好现有小煤矿的技术改造,增强抗灾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无论乡办、村办或个人办的矿,都要按生产量,每吨煤提四元维简费和四元价外补贴,由县农行专户储存,县乡镇企业局监督使用。
对群众办矿抓得好的,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出色的,应当予以奖励。对工作失职、管理混乱、安全差的,应当予以惩罚。无论集体或个人办矿,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经批准而强行生产的,县乡镇企业局要会同安办、工商局、财税局,对其罚款、停产整顿直到封闭矿井。



198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