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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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财[2011]29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
《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 月 1 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北京教育对外开放,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促进高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交流工作,市教委设立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以下简称“奖学金项目”)(BEIJING GOVERNMENT SCHOLARSHIP FOR STUDYING ABROAD, BGSSA)是指市教委向北京市属高校选派的赴国(境)外(以下统称“境外”)进行课程学习、课题研究以及参加国际竞赛、学术及文化交流的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境外学习费用的项目。
第三条 设立奖学金项目的目标是:通过重点资助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鼓励市属高校开展不同形式的以学生为主体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创新培养模式,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提升首都教育的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提高首都教育对世界城市建设的人才贡献力。
第四条 适用范围: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主要适用于北京市属高校。



第二章 奖学金项目内容

第五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对象:北京市属高校的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六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规模:市教委计划每年资助1500名市属高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公派赴境外学习,其中,进行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至一学年以内境外学习、交流的本科生500名,进行两周以上至一学期以下境外学习、交流的研究生和本科生1000名。
第七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额度:
A类奖学金20000元人民币/人,一般向赴境外学习、交流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至一学年以内的北京市属高校在籍本科生提供。
B类奖学金 10000元人民币/人,一般向赴境外学习、交流两周以上至一学期以下的北京市属高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
第八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学生范围:
(一)在申请及派出期间均为北京市属高校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或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暂不纳入资助对象考虑);
(二)暂不包括正在境外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及非高校公派留学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三)暂不包括前往境外实习的人员;
(四)获得中国政府其他类别公派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或其他政府或组织类似奖学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奖学金项目的资助;
(五)凡曾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申请条件。
第九条 参加奖学金项目学生选拔条件:
(一)中国籍公民;
(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体健康;
(四)学习成绩优秀,且须达到项目要求的语言水平;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第十条 奖学金项目由学生本人以申请人身份直接向本人所在高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每年1月中旬前,申请人向本人所在高校提交本年度奖学金项目申请材料,奖学金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申请表(APPLICATION FORM FOR BEIJING GOVERNMENT SCHOLARSHIP FOR STUDYING ABOARD)》;
(二)截止到申请日期前的学习成绩单(原件);
(三)境外学习计划,简要说明学习内容、预期成果等;
(四)境外接收单位同意函;
以上材料按照规范格式和顺序装订成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专业为各市属高校拥有的本科和研究生专业。市教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目标,结合北京市重点发展的关键学科领域,优先支持高校重点发展学科专业的学生赴境外学习。原则上不选派学生赴境外学校进行军事、警察、宗教、思想政治等专业的学习。
第十三条 奖学金项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四条 项目选拔程序:
(一)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拟选派学生名单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请名单提出意见后,将获奖名单反馈有关高校;
(三)高校在校内公示选派学生名单,并将《奖学金通知书》发给被资助人。
第十五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自行办理签证。未能获得签证者,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持有效签证的护照、《奖学金通知书》及《奖学金资助协议书》到本校外事部门办理奖学金领取手续,到本校财务处领取奖学金。
第十七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应完成以下境外学习任务:由本奖学金项目资助通过互换生项目到境外学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应在境外学校修满规定的学分,并获得本校认可。由本奖学金项目资助到境外学习两周以上至一学期以下的学生需在境外接收院系或其它学术会议上进行发言。
第十八条 各高校每年对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境外学习情况进行评估。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完成境外学习任务结束后,需提交境外学习报告和接收院系的评语。派出高校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十九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因个人身体健康问题、不适应当地学习生活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派出学校提出申请,出具派出学校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派出学校报市教委。由学校对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未发生的金额需退还。
第二十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领取奖学金后无法出境的,视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原因(须提交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北京市三级以上医院证明)而无法出境学习的,由学校对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追回未发生的金额。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出境学习的,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还奖学金。
(二)由于非个人原因需要变更研修或学习计划的,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应向本校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研修或学习计划开展活动并获得相应资助。未经各高校书面批准而擅自改变研修或学习计划的, 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还奖学金。
(三)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领取奖学金资助款后,派出前和派遣期间因有违犯中国和派往国家或地区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高校对所颁发奖学金予以全部追回。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项目实行市教委和派出学生高校二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教委负责奖学金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具体包括奖学金标准的制定,奖学金项目的立项,相关管理制度建设,组织项目评审,下达奖学金计划名额,对学校提交的奖学金申请名单提出意见,指导学校、检查、监督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校负责受理并审核学生奖学金申请、向市教委报送奖学金年度项目申请、奖学金项目发放、校内预算管理、监督和验收。高校应加强对本校奖学金项目的领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好项目的规划和论证,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保证项目目标如期完成。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项目由高校外事部门归口管理,与奖学金项目有关的所有函件和事务应经由该机构办理。各高校须将负责奖学金项目工作的外事机构名称、负责人和联系人上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高校负责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管理工作。派出高校需为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加强对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的服务,对其办理出国(境)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对本单位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要进行出国前的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外事礼仪培训,提高在外学习学生的法律观念、风险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建立健全在外学习学生的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与在外学习学生的业务指导、联系和沟通,跟进掌握在外学习学生的安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在外学习学生的安全事件,维护在外学习学生权益。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项目实施程序:市教委每年4月份召开专题会议,布置下一年度奖学金发放工作。有关高校需于4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奖学金实施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分配方案的申请报告。新项目申请报告须包括拟派学生人数、学生名单、前往国家/地区、境外学校、学习期限、学习专业、获奖类型建议等内容。市教委每年5月组织专家对学校奖学金分配方案申请报告进行审定,结合上一年学校奖学金项目执行情况、新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情况等内容,根据核定结果在6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各校奖学金额度。获得年度奖学金项目的市属高校根据核定结果与额度填写《北京市高等学校本科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于每年7月底上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认后,市属高校根据部门预算要求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出国前应与本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项目经费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项目资金,鼓励高校安排配套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国际旅费补助:北京到目的地学校之间的往返机票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境外生活费补助:在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发生的伙食、住宿、交通、工杂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境外项目费补助:国际会议注册费或报名费、论文出版版面资助费、考察学习费、境外合作学校收取的课程费(仅限医科等特殊专业)等。
(四)签证费:目的地国家驻华使馆收取的签证费用或出访地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手续费。
(五)境外保险费:在国内购买境外保险的费用。
第三十条 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项目经费实行按年度申请,核定后拨款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奖学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需报市教委。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基本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奖学金项目纳入部门绩效管理范围。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高校负责本校奖学金项目经费执行情况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奖学金项目验收要列入高校的绩效管理范围并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市教委对高校自我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各校奖学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二级验收。对奖学金项目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特别对各高校派出学生的质量、学习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推选单位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奖学金项目的使用效益和北京市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由项目负责人向高校有关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相关材料;高校有关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学校验收意见后,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专家采取集中评议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审,确定验收结果。评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高校需向市教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同时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四十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高校,在接到通知后30日之内,可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仍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学校,市教委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的申请。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任务的,市教委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申请。
第四十二条 项目应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奖学金项目被资助人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高校应依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 1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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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8月8日以粤水移民〔2012〕2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06〕1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万(含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不含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为我省境内农村安置的小型水库移民,即: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经省政府批准核定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原迁人口。

  转为非农业户口和跨省安置的小型水库移民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后期扶持资金,是根据《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129号)的规定,由省通过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我省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征收的后期扶持基金,以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后期扶持基金。

  第五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标准和期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扶持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小型水库移民现状人口,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小型水库移民原迁人口,自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第六条 小型水库移民人口核定与后期扶持资金分配。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现状人口由省水库移民工作局组织各市、县核查,报省政府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后新建小型水库移民原迁人口,由各市、县每年核定一次,经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以省政府核定或批准的小型水库移民人数为依据,分配后期扶持资金到各地级以上市。

  第七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按照总体规划、一村一策、分步实施的原则统一实行项目扶持。具体为:统筹前10年后期扶持资金的60%(即3600元)用于移民住房改造;统筹前10年后期扶持资金的40%(即2400元)由村统筹用于移民村道路、饮水安全、供电、小型农田水利、通信、生态与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小型水库移民后10年的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管理届时视实际情况再行确定。

  第八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政府是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责任主体,其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的审批、指导和监督管理。省水库移民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有关政策的制定和资金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与稽察。



第二章 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批准的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编制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项目计划的基础和依据。

  第十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由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计划的提出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进行,项目选择须经移民村(自然村、组)按程序进行民主决议,并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向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后期扶持资金总量额度,综合所属各乡镇上报项目申请情况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应按照一村一策、整村推进的扶持方式,优先安排小型水库移民危旧房改造项目和村内供水、供电、排水、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按照一村一策、整村推进扶持方式完成住房改造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地级以上市,后期扶持工作转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项目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投资预算、质量标准、完成时限等要素。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移民住房建设(改造)及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以下原则安排:

  (一)以移民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由地级以上市统筹安排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对于项目扶持危房和泥砖房比例大、移民群众积极性高、自筹资金落实的自然村,原则上优先安排扶持项目和资金。

  (二)凡实施一村一策、整村推进项目扶持的移民村,按照核定的移民人口基数,每人一次性补助建房资金3600元,直接发放到户;其余2400元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村,由村统筹专项用于平整宅基地和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发展移民生产等。

  (三)对分散安置的移民户,按每人36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到户,用于移民个人进行住房改造;其余2400元后期扶持资金可用于移民发展生产。

  (四)对已自建和自购房屋的小型水库移民,按每人36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到户,用于移民房屋维修。对确因经济困难不能参加由村统一组织建房的移民户,按每人36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到户,用于移民旧房改造。对自建、自购房屋和自行组织旧房改造的移民,其余2400元后期扶持资金由村统筹用于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五)小型水库移民五保户住房改造原则上不再单独建房,可通过安排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或整合有关部门补助的建房资金在村内统建住房等方式妥善解决。通过统建住房方式解决的,按人均30平方米住房标准安排。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计划的申报与审批。

  各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所属县级(含省直管县、市、区)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项目计划。具体为: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项目计划报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自收到年度项目计划之日起3个月内,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可聘请有相关技术咨询资质的单位组成专家组进行咨询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批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同时,将年度项目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备案。

  第十五条 经地级以上市批准的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项目,必须通过“广东水工程移民网”录入“广东水库移民动态监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并将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上网公示,接受水库移民群众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对不按要求将计划项目登录上网公示的市、县,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将视情况通报全省,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章 移民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与标准



  第十六条 移民新村建设要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妥善处理宅基地的权属问题。集中建设移民安置点,建设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地质勘探和危险性评估,严禁在可能存在地质安全隐患的区域建设移民安置点。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移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房屋宅基地面积原则上限定为每人18平方米。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的实施。移民建房或住房改造必须符合移民村统一规划,由移民本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队承建。因特殊原因确需由移民村统一建设的,必须按程序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主签名同意后方可实施。移民村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必须在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监督下,由移民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主按程序选出的代表负责实施。

  单个项目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进行项目实施管理。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规范制式合同书,并附工程预(决)算明细表。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费用的安排。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规划设计费、建设监理费、实施管理和验收费等费用按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在项目成本费用中列支。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年度项目计划咨询评审费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总额的0.5%控制;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移民干部培训,费用按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总额的0.3%控制。以上两项费用在本级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中安排,或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条 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或所属乡镇政府应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质检、监理资质的单位对移民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跟踪检查和质量监控,重点检查监管工程质量、资金使用、项目规模控制等。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对违规并拒不纠正的项目施工单位和业主应责令停工,停止拨付资金;对造成严重质量隐患的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项目完工后要及时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严格工程决算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移民村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应向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年度项目进行验收。年度项目完成指标和验收结论等相关数据,应通过“广东水工程移民网”录入“广东水库移民动态监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相应数据库并从网上逐级上报。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对年度项目计划实施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和稽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 资金的拨付与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所属各县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项目计划和分配的资金总量,在年度项目计划批准之后15个工作日内,将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补助移民建房的资金,在房屋主体工程动工时和完工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分两次直接拨付到移民个人帐户;移民自然村统筹用于村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按项目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直接拨付到移民村或项目实施单位帐户。项目决算书和决算明细表缺失或不全的,不得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安排扶持项目。各级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拨付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和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库移民工作局。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必须为每个移民村建立分年度分项目台帐(具体到户到人),明晰资金拨付流程和手续,保留相关凭证并整理归档,并以适当形式向移民公开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应将上年度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第六章 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2978号)有关要求,帮助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优先安排下达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交通、水利、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就业培训、社保医保等项目建设资金。

  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和房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优先办理水库移民村建设用地的手续,指导、协调移民村选址用地等工作,并按规定对水库移民村建设费用给予减免优惠。

  对于确实难以完成危房(泥砖房)建设、改造的小型水库移民低收入家庭,市、县可出台政策给予倾斜扶持,也可采取鼓励由移民贷款、政府贴息,以及经移民村群众评议并经村民委员会认定后给予适当建房特困补助的方式解决。贷款贴息和建房特困补助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农(林)场、华侨农场等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和其他小型水库移民的管理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省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以往相应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2006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各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交换对象,确定适当的信息交换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制定具体的信息交换操作方案,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数据比对,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同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信息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市场主办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尽快建立起综合利用外部信息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源管理的机制。
  四、狠抓落实,认真清理抓好整改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全国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7〕466号)的要求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存在问题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制订改进措施,认真抓好整改。为了推动各地的工作,税务总局将在适当时间对部分地区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