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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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1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4月23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事任免工作,保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下列人员: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人选,决定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个别副省长的任免;


(四)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根据省长提名,决定任免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六)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决定任免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任免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和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以及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提请审议的任免案、辞职请求等材料,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任命案应当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的简历。属于提拔任用的人员,应当附考察材料;属于平级任用的人员,应当附现实表现材料。免职案应当同时附送情况说明。


新设机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案,应当同时附送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对任免案、辞职请求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对拟任命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验,并将法律知识测验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拟任命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需要,可以通知拟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发现拟任命人员有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需要查明,可由主任会议决定该任免案暂不提交该次会议表决。由提请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有关问题,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该任免案是否提请下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命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按表决器方式。


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检察员,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可以采用分类合并表决方式。


表决免职案或者接受辞职,采用按表决器或者举手方式,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人事任免案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但不得另提他人。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亲自行使表决权,不能委托他人表决。


表决由省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对提请任命而未获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可以在本次会议后再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但同一职务两次提名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不得再被提请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并颁发任命书。担任代理职务的,不颁发任命书。


拟任免的人员未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程序任免,不得到职或者离职。


第十四条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个别人选推迟提请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检察长,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个别人选推迟提请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以及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职务无变动的,不重新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当重新任命。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任职机构名称没有改变,工作职能和范围有变动的,不重新任命;因工作岗位变动或退休等原因需要终止职务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职;因任职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
撤销职务案的提出、审议,依照国家法律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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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总机构应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第五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当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七条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八条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九条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附件1),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以及取得的进项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附件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一条 总机构应当依据《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和《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计算当期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当期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第十二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三条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非试点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按照现行规定补征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五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209801.files/n12209802.doc
2.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209801.files/n12209803.doc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


教社政[2005]5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经党中央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性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作用,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当代大学生,是党的教育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大学的本质特征,是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取得了很大成绩。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不断深入,学科建设扎实推进,教材建设取得成效,教学方式方法逐步改进,教师队伍建设得到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引导大学生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新的形势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西方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如何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当今世界错综复杂的形势,把握国际局势的发展变化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如何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国情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增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如何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肩负的历史使命,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面对新的变化和新的情况,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学科建设基础比较薄弱,课程内容重复,教材质量参差不齐,教学方式方法比较单一,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教师队伍数量不足,素质有待提高,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缺乏。一些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在新的形势下,要认真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

  当前,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地位日益巩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高等学校在长期教育教学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当代大学生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和求知成才的渴望,为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提供了有利条件。各级党委、政府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全面把握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立足于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教育,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开展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开展基本国情和形势与政策教育,不断增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说服力、感染力。

  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大学生,始终保持教育教学的正确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坚持开拓创新,不断改进教育教学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力争在几年内,使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状况有明显改善。要形成比较完善的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编写出充分体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的教材,实现教学方式方法多样化、实践教学规范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和激励机制,确立党的宣传部门与教育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宏观管理体制,形成关心和支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大力推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

  学科建设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基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所依托的学科是我国特有的一门政治性、科学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设立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开展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为推进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等学校教育教学中的指导地位,为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培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提供有力的学科支撑。

  中宣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的领导,规划和指导学科建设与发展。要不断总结学科发展经验,探索马克思主义学科发展的规律,努力建设一个研究对象明确、功能定位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学科体系。

  四、不断完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体系

  科学的课程设置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要体现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要突出重点,更好地吸收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有利于更好地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大学生头脑。

  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内容,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立足于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进一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大学生头脑工作,帮助学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和基本观点,指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去认识和分析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时代精神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中国近现代史的教育,帮助学生了解国史、国情,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开展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教育,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国内外形势。通过充实教学内容,完善课程设置,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相对稳定的课程体系。

  四年制本科的课程设置:

  4门必修课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同时,开设“形势与政策”课。

  另外,开设“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选修课。

  中宣部、教育部要在本科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确定专科层次和硕士生、博士生层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有关高等学校政治理论和财经类、政法类专业,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相关课程时,在覆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本“意见”的规定,与专业基础课统筹考虑。各成人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要参照上述规定,规范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五、抓紧组织编写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

  高质量的教材是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水平的重要前提。教材建设要充分体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最新成果,全面反映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动实践和基本经验,全面反映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新进展。

  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写的领导和管理,保证教材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中宣部、教育部负责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工作,组织由学术带头人任首席专家,理论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组成的编写队伍,编写全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要建立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编审委员会,对教材进行审议。

  要适应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和制作“精彩一课”、“教学热点难点解析”、多媒体课件等行之有效的辅助教材系列,形成包括基本教材、配套教材和电子音像类教材等在内的立体化教材体系。

  六、切实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的方式和方法

  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说服力和感染力。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方式和方法要努力贴近学生实际,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学习特点,提倡启发式、参与式、研究式教学。要研究分析社会热点。要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鲜活的事例、新颖活泼的形式,活跃教学气氛,启发学生思考,增强教学效果。

  要精心设计和组织教学活动,认真探索专题讲授、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积极推广名师大班讲授和小班辅导的教学经验,大力推进多媒体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建立教学资料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要加强实践教学。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环节。要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保障机制,探索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围绕教学目标,制定大纲,规定学时,提供必要经费。加强组织和管理,把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专业课实习等结合起来,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到基层去,到工农群众中去。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活动,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观察分析社会现象的能力,深化教育教学的效果。

  要改进和完善考试方法。采取多种方式,综合考核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实际表现,力求全面、客观反映大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道德品质。

  七、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

  提高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关键在教师。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讲者,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的传播者,要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做教书育人的表率,做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

  要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不断优化和充实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要按照学生人数以及教学任务,合理核定专任教师编制。要制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资格标准,实行准入制度,完善激励和保障机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互相配合、互相促进。高等学校专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通过兼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专任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和辅导员有条件的可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要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引和鼓励相关专业课的教师承担一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促进专业课教师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之间的交流。要聘请理论研究单位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开设专题讲座。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建立校际之间教授互聘、优势互补的教学协作机制。要注意发挥离退休的哲学社会科学著名专家学者在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的作用。鼓励党政领导干部给大学生作形势政策报告。

  要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训体系,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采取脱产进修、攻读学位、名师指导、社会考察、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措施,力争在5年内培训数百名学术带头人和数千名骨干教师。中宣部、教育部负责培训学术带头人,各地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负责培训本地骨干教师,各高等学校负责培训本校教师,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格局。

  八、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加大投入,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要把马克思主义学科作为重点学科、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作为重点课程加强建设,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教育部门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作为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营造关心和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对成绩突出的学校和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高等学校党委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领导。学校要有一名副书记和一名副校长主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学校宣传、教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单位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

  要改善和提高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待遇。及时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传达党和国家的有关文件和政策,在阅读有关文件资料方面提供便利。各地及高等学校在职务聘任、科研立项、国内外学习进修和物质待遇等方面要充分考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工作的特点,在政策上予以扶持。要落实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人员编制、经费投入和教学科研条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