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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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


 (1993年9月14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加速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对象
  凡积极运用科学技术成果于生产、流通等领域,为人省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下列项目主要完成者,均给予奖励:
  (一)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成果、新产品的;
  (二)对引起的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并有明显改进或创新的;
  (三)在农业新品种选育、农业新技术应用以及提高农产品产、质量方面有重大突破的;
  (四)在科学管理、经营方法或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二、申报条件
  (一)可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其技术水平、投入产出比、资金利润率应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县年新增税后利润连续两年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均可申报。
  (二)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仅有社会效益的项目,按下列标准评分,总分达七十分以上的(其中农业项目还应达到适宜推广面积30%以上,年新增效益三千万元以上),可以申报:
  1、重要程度
  解决重大问题,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直接相关 35分
  解决重要问题,与我省某一领域、行业的发展直接相关 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直接相关 15分
  2、技术水平
  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35分
  技术上有新的突破,为国内首创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5分
  技术上有新的突破,为省内首创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15分
  3、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省,并已占有相当部分的国内市场 30分
  应用于省内某一领域、行业,并已开始向外扩展 20分
  应用于省内企、事业单位 10分
  已获国家三等奖以上以及国家部委级或省级一等奖的项目,同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


  三、奖励标准
  获奖项目的奖金标准为五至十万元。对获奖项目的个人或集体完成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授予省人民政府“贡献奖”金质奖章和省劳动模范称号;对集体完成项目的一至两名主要骨干,授予省人民政府“贡献奖”银质奖章和省劳动模范称号。


  四、省成立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省人事局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申报奖励可采用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由所在行署、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人事局。经奖励评审委员会择优评审,拟出名单,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奖。
  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


  五、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属于集体完成的,按贡献大小,由申报单位主持分配,第一完成人的奖金一般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50%。


  六、获奖人员所得奖励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或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获“贡献奖”金质奖章者,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其配备助手,添置必要的实验设备,并提供工作上的其他便利。


  七、奖励经费,原则上从项目受益单位提取,仅有社会效益的项目和非经营性的农业项目,由同级财政解决。


  八、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地、市、县级重奖的项目,奖金高于本规定奖励金额的,省里只颁发荣誉奖;奖金低于本规定奖励金额的,省里可补发其差额部分,并颁发荣誉奖。


  九、具体评审办法由省人事局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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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高龄老人优待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高龄老人优待办法


政府令第71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美德,给老人办好事办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市城乡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申请办理《高龄老人优待证》,凭证享受优待照顾。
第三条 持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乘长途汽车可优先购票,优先上车。
持证免费进入市内公园和其他旅游景点。
持证到市和县(市)、区医疗单位就诊,免收普通挂号费,并享受优先就诊、划价、取药、检查、住院等一系列服务。
持证到市和县(市)、区电影院看电影、商业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享受半价优惠。
持证在各粮店、煤场、液化汽站享受优先照顾,提倡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义务送粮、送煤、送液化气罐等上门到户服务。
持证免费使用市内收费公厕。
持证免费进博物馆参观,到时市和县(市)、区图书馆看书免收阅览费。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机构免费为高龄老人提供法律咨询,免费或半费代写高龄老人因赡养及侵权等方面的诉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涉老案件要优先审理,对涉及的赡养案、侵权案要缓收诉讼费、受理费,其费用待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第六条 对百岁以上老人每月发给100元保健费,每年免费体检一次,以上经费由百岁老人所在县(市)、区财政一次性拨给县(市)、区老龄委,由县(市)、区老龄委组织落实。
第七条 对高龄老人实行优待照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优待项目的落实。
第八条 开展好舆论宣传工作,各单位特别是新闻机构,要广泛宣传开展这项目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使这项活动开展的扎扎实实,在全社会树立起尊敬老人的良好风尚,使全体公民真正提高老龄意识和养老意识,为深入开展敬老活动创造一个良好氛围。
第九条 办理《高龄老人优待证》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之一向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经街道乡镇汇总交所在县(市)、区老龄委,统一到四平市老龄委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信访接待处理暂行规定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信访接待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三月一日


白山市信访接待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的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完善信访
工作机制,强化和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处理信访案件,依
据《吉林省信访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制
定本规定。
一、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吉林省信访条例》的规定,设立
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做出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承诺,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全面完
成信访接待处理工作任务。
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做出以下承诺:
(一)对信访人(到行政机关来信来访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以下同)的信访陈述和要求,各级信访工作
机构均应认真登记和记录。符合《吉林省信访条例》、《吉
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受案范围的,信访
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并由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填制《信访案
件处理意见卡》,依据信访工作程序妥善处理。
对于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渠
道解决的信访案件,信访接待部门应当进行疏导,告知解
决途径和办法,必要时可以按照机关工作程序进行案件转
送。
(二)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态度和霭、礼
貌、公正、负责、诚恳,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耐心听取信
访人的陈述,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解决信访人提出
的问题。
(三)遵守信访案件办结期限的规定。集体上访和其
他情况紧急的案件,立即办理,及时结案;上级机关对于
办结期限有限定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其他一般初访案
件应在30日内办结;其他比较复杂案件应在60日内办结;
其他重大疑难案件应在90日内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
应当向上级机关和信访人说明情况。
(四)处理信访案件,要组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了解掌握真实情况,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公正处理,
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得当。
(五)信访案件办结之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
人,并听取信访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二、理顺工作体制,明确工作责任、任务,落实信访
案件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凡是到市政府上访的信访人,由市政府信访办
公室(以下简称市信访办)接待室统一接待。进入市政府
办公楼大厅的信访人,由机关事务执勤人员将其引导到市
信访办接待室。
对于人数较多的集体信访,市信访办可以组织集体信
访人推举出一定数量的代表,代表集体信访人进行集体信
访活动。
(二)对于信访人到市政府的一般性上访,市信访办
可以直接接待处理,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
位共同处理。
对于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接待处理的信访案
件,市信访办可以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或
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
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办以
“两函一书”的形式,组织督促案件处理。
(三)市信访办在接待处理集体信访案件工作中,需
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前来协助处理时,市信
访办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或
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到场研究处理意见,答复
和疏导上访群众,协助接待处理。
信访人在市政府办公楼内滞留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单
位有责任全程跟踪处理,维护信访工作程序和机关工作程
序。
(四)须由主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接待处理的信访案
件,由市信访办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向主管副市长或者副秘
书长请示汇报,并进行接待的组织准备工作。
(五)须由市长接待处理的信访案件,由副市长或者
副秘书长向市长请示汇报,市政府办、信访办或者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准备工作。
(六)市政府对信访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形成
书面文件,由市信访办负责答复信访人,并进行说明和解
释工作。
(七)信访人对信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给予复查的,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研究审查。经审查认定原处理决定
正确的,不再进行处理;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不当的,
应当给予复查处理。
复查处理信访案件的工作程序,依照信访工作程序进
行。
(八)对于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信访工
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和
劝阻,引导信访人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进行信访活
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对于信访人的无理
纠缠、妨碍公务、扰乱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
由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公安行政部门依据《吉林省信访条
例》第三十条、《吉林省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三、建立信访法律服务窗口,开展法律服务,依法接
待处理信访案件。
(一)由白山市司法局安排律师,在市信访办设立法
律服务窗口。
(二)法律服务窗口的主要任务是引导信访人依法进
行信访活动,解答信访人、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有关法律
问题,帮助信访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助市信访办依法
处理信访案件,并为市政府处理重大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服
务。
(三)信访案件接待工作中,遇有信访人需要法律援
助时,信访工作人员应将其引导到信访法律服务窗口,由
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四、实行信访投诉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信访工作
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信访人对信访工作中存在不履行工作职责、失
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工作机构或信访工作
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领导、行政监察机关或市长公开电
话进行投诉。投诉可以采取信件、电话或者面谈等方式进
行。
(二)接到信访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记
录和登记,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的投诉案件,应当向有权机关移送;对于需要本机关立案
查处的,有关部门要进行深入调查,查清事实,依据法律
法规及时做出处理。
(三)凡经查实,在信访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职责、失
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
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
以及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1.接到市信访办的紧急办案通知后,不到现场或者不
能及时赶到现场工作的;
2.负有信访案件跟踪处理责任的部门,未能履行跟踪
处理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
3.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责任部门或单位通
报批评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
者行政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上级行政机关
对信访案件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2.无正当理由,贻误、拖延信访案件的处理,造成案
件升级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对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
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