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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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完成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和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精神制定《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二届四次全会和市一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出科学评价。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既要反映工作成绩,也要正视存在问题,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确保政府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通过规范有效的考评激励机制,引导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考评对象

(一)全市1 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2008年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中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协同单位。

三、考评内容

1、《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吕政发[2008]l6号)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承担的任务。

2、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

3、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

4、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

5、其它业务工作。

四、考评方法和步骤

(一)考评方法

l、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评

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的考评分为七部分:

(1)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价。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分解中的内容,结合本部门年初分解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对各县(市、区)进行专项工作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评。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各县(市、区)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对各县(市、区)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包括年终考评和平时考核)。

(3)行风评议。此项考评由市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组织。

(4)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由市两区办、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市计生委、市三产办牵头单独考评。

(5)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评价。此项工作由市统计局组织。

(6)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的考评。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考评。

(7)市政府领导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评价。市政府领导根据各县(市、区)全年的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综合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

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分为七部分:

(1)县(市、区)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评价。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在本县(市、区)推进和完成市政府目标任务的情况对其进行专项工作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评。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根据各部门的责任制分解目标,对市直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包括年终考评和平时考核)。

(3)重点工作的考评。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由市两区办、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市环保局、市计生委、市三产办牵头单独考评。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由市统计局组织评价。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考评。

(4)市直相关部门互评。市政府相关部门围绕依法行政、勤政务实、高效便民、廉洁自律、机关作风方面的内容,采取不记名问卷的形式,互相进行评价。

(5)社会评价。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分别从市直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各选3名机关干部对参与考评的市直各部门工作以不记名方式进行评价。

(6)行风评议。此项考评由市行风评议领导组办公室组织。

(7)市政府领导对市直有关部门评价。市政府领导根据各部门全年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由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统一组织,结果在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民主测评中体现。

(二)考评步骤

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的考评工作同步进行。

(1)承担重点工作考评的有关部门进行考评。

(2)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分别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评。

(3)市直相关部门互评。

(4)社会评价。

(5)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考评结果分类汇总,集中核分。

(6)将核分结果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初审。

(7)将初审结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8)将考评结果提交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

五、考评体系

(一)考评方式

此次考评采取百分制考评与级次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级次考评按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四个级次评定。

(二)赋分

1、对县(市、区)政府的赋分

(1)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县(市、区)政府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1 5%。

(2)行风评议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5%。

(3)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30%(“双百双千”工程10%、环境保护工作5%、新农村建设5%、计划生育工作5%、第三产业发展5%)。

(4)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40%。 (5)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10%。

2、对市直部门的赋分

(1)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组对市直部门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40%。

(2)重点工作的考评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占总分的20%。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占总分的10%(包括“双百双千”工程、环境保护工作、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第三产业发展)。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占总分的5%。2008年省政府、市政府分别为人民群众所办的“十件实事”占总分的5%。

(3)市直相关部门互评采取级次评价的办法,占总分的15%。

(4)社会评价采取级次评价的办法,占总分的5%。

(5)行风评议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占总分的20%。未纳入行风评议范围的部门,根据考评组对其行政效能建设的考评结果,取行风评议中相应等次的平均分值。

(三)减分因素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可视情况在总分中减分。减分的区间为参评各县(市、区)政府或市直部门考评成绩的最高分与最低分的分差值(以下简称分差)。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减分,扣减分差的20%。

2、本年度发生l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30%,该县(市、区)参与考评,但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发生3—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l 0%;本年度发生1.2人死亡事故三次以上或发生3—9人安全事故两次以上的县(市、区),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20%。

3、由于领导决策失误,造成国家或单位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从总分中扣减分差的20%。

4、因被考评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被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的,扣减分差的5%;被责令履行的,扣减分差的5%;被确认违法的,扣减分差的1 0%;被变更的,扣减分差的5%。

(四)计分

1、级次考评的计分办法

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较好为70分,一般为60分,计入总分时按百分制进行换算。

2、不同的考评组评定的分数按均分对等的方式经测算后计入。

3、各县(市、区)政府总得分=考评组考评分数x 15%+行风评议分数×5%+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评分数×30%+4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数评价得分x 40%+2008年“十件实事”的考评得分×10%+减分。

4、市直有关部门总得分=考评组考评分数x 40%+重点工作的考评分数x 20%+市直相关单位互评分数x 15%+社会评价×5%+行风评议分数x 20%+减分。

5、考评组考评分数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年终考评得分,由每个考评组全体人员根据年终考核情况不记名打分计算平均值得出,占60%;另一部分是平时考核得分,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检查、半年考核情况得出,占40%。

六、考评结果的使用

1、《吕梁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评办法》作为市委、市政府((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的一个重要部分,((2008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及县级干部考核方案》中县(市、区)领导班子“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100分)”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政府序列)“重点业务工作(100分)”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组织考评,考评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交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办公室汇总。

2、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在对县级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业绩考核,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对其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的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

七、考评纪律

(一)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按照考评的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考评情况。

(二)被考评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考评工作,向考评组提供真实情况和准确数据,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凡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考评工作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举报和申诉制度。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受理考评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工作,并及时予以查实,向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反映。

(四)市监察局派专人对考评的计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八、备查制度

考评工作中相关考核、评定的所有资料保留备查。

九、组织领导

2008年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在市责任制考核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考评工作;审定有关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或意见;决定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组的工作部署和意见,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情况汇总和测评考核等项工作。

十、附则

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本办法的解释由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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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东北大学等10所学校的管理实施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东北大学等10所学校的管理实施意见
教育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8〕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03号)的精神,对原冶金工业部、机械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
国纺织总会、化学工业部、中国轻工总会、国家建材局等七个部门所属的东北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吉林工业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工业大学、中国纺织大学、北京化工大学、无锡轻工大学、武汉工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10所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日常管理以地方为主,重大事项
以中央为主。为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经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同意,现就共建上述10所学校提出如下管理实施意见:
一、学校的体制
1、10所学校为教育部直属高校,实行教育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建共管的管理体制。教育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些学校的领导,有关地方政府要把这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到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同时,将这批
学校纳入当地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的统筹规划之中,继续推进学校深化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国家经贸委及其有关国家局在科学研究、信息沟通、与企业联系、扶持特色专业政策等方面要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和地方政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基本准绳,尊重并维护学校已有的依法自主办学的权限,并逐步创造条件,促使学校最终实现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
2、学校事业发展规模的调整和总体建设规划,应结合国家及学校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学校提出方案,由教育部审定。
3、学校仍实行面向全国招生,同时应适当扩大在当地招生的比例。其普通本专科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来源计划由学校在征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方案,报教育部审批下达。普通本专科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年度招生计划由学校提出方案报教育部审批
下达,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下达。
4、学校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办法管理,并按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文件的通知》(教高〔1998〕8号)精神和其他有关规定办
理。专业设置和调整应主动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属学校自主权之外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在征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后,连同该意见一并报教育部审批。
博士点、硕士点的增设和调整由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5、学校的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就业建议计划由学校向教育部报送,由教育部审批下达。
三、经费的投入和管理
6、学校从中央财政取得的教育事业经费(含教育事业费、原工交事业费、住房公积金等)和基本建设投资,从1999年起分别由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商定的数额核拨给教育部,由教育部下达学校并负责管理。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由教育部负责。
7、进入“211工程”建设的学校,中央专项资金和由原主管部门承诺的在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中安排的配套建设投资,按照原国家计委对其“211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确定的资金渠道和额度,分别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教育部按原计划下达有关学校。
8、学校与地方所属普通高校一样享有当地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优惠。其中面向学生和教职工发放的补贴部分,有关地方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逐步给予解决。
四、人事与外事管理
9、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以学校所在省(直辖市)为主,教育部参与。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的任免以教育部为主,学校所在省(直辖市)协助,具体办法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的组通字〔1991〕35号文件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国家教委党组联合下发的教党〔1993〕
55号文件执行。
10、学校的事业编制,目前仍按各校经原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控制数进行管理,以后根据学校所承担的任务和国家有关规定,由教育部重新核定。
学校的职工人数计划、工资总额计划、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由教育部负责管理。
11、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出国、赴港澳台地区以及来华外国文教专家指标等事项由教育部审批,其他出国(境)、来华人员及国际学术会议等各项工作的审批均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购汇人民币限额由教育部直接下达学校。
五、其他
12、学校的党建、思想政治教育、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审计、监察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以省(直辖市)委、省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
13、除本意见已有明确规定,学校在教学、科研以及其它方面的工作均按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对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由教育部与省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1999年5月7日

北京市交通局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细则

北京市交通局


北京市交通局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细则
北京市交通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境内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以下简称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禁止进行超限运输。
第三条 北京市交通局是本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主管机关,本市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受市交通局的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未经许可在本市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46吨)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6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10吨);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10吨);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14吨);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18吨);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12吨);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22吨)。
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10吨)、小于13000千克(13吨)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第五条 本市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跨行区域不同实行分级管辖。
(一)在本市公路上行驶的跨省市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其承运人应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公路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在本市各区县境内进行公路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向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超限运输承运人应根据所跨区域的不同,在下述规定期限内向本市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40吨)以下,所运输货物为不能分解,总长度、高度、宽度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承运人应在15天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二)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40吨)以上,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46吨)以上,100000千克(100吨)以下的,承运人应在1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通行证》;
(三)车货总质量100000千克(100吨)以上的承运人应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通行证》。
递交书面申请时承运人应提交下列资料和证件:承运人证明(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轮距、轮数;载货时货物名称、货物总重、轴荷分布、总的外廓尺寸;运输起讫地点;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超限运输承运人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答复。
对超限运输途径的公路、桥梁须进行加固和改建才能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批准实施该项超限运输前,对其进行加固和改建。所需费用由承运人在施工前支付。
超限运输对公路、桥梁造成损坏的,承运人应一次性支付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根据承运需求公路管理机构可与承运人签定有关协议。
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人签发《通行证》。
第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核定的路线、时间、时速行驶。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九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上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第十条 经市交通局批准,公路管理机构可在公路交通检查站设置必要的超限运输车辆检测装置,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测。
制定高等级公路新建或改建规划要同时规划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并报市政府批准。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应设置动态称重装置,以确保公路畅通。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人员有权依法在检测地点对可能超限运输的车辆进行检查、鉴定,责令无通行证的运输车辆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失的赔(补)偿费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路政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到指定地点自行卸载,卸载后总载质量应在限载标准以下。卸载的货物由承运人与保管人签订保管合同后由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公路上擅自进行超限运输,造成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
1.损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损坏价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损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行驶路线进行超限运输的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低于三类技术标准的桥梁上行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涂改、伪造《通行证》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通行证》;
(五)租借、转让《通行证》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通行证》;
(六)车、货、证不符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通行证》;
(七)未按核定的路线、时间、时速行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悬挂明显标志,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已因超限运输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路政执法人员不得就同一行为进行处罚。但应对仍处在超载状态的车辆实施卸载。
第十四条 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拒绝、阻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