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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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2010年9月30日市政府第13届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加快推进中新广州知识城发展建设,明确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的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组织编制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规划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组织编制中新广州知识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市人民政府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含变更)核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以及闲置土地的处置等管理权限。

  三、市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限:

  (一)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发展改革委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包括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含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等;但市本级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除外。

  (二)市发展改革委、建委、水务局、交委、城管委等部门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相关职能部门的水务、供水、燃气、交通等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立项审批以及建设等管理权限;但市本级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除外。

  (三)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核发等管理权限。

  (四)市环保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环保局的环境保护执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管理权限。

  (五)市建委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建委的建设管理权限,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的方案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市场中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等。

  (六)市外经贸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外经贸局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包括鼓励类、允许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含变更、分立、中止和终止),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核准,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财产、权益的审批,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等。

  (七)市物价局委托知识城管委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物价局的物价管理权限,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减免权限),在市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核定,在中新广州知识城独立管网内的管道燃气、冷热联供、供水、中水价格管理及其审批权限等。

  四、市规划局萝岗分局(与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合署)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代表市规划局行使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查处等规划管理权限。

  五、市国土房管局萝岗区分局(与市国土房管局开发区分局合署)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行使市国土房管局的土地管理权限,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核发,办理土地依法征收的相关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等。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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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25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来宾市矿产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下载

http://www.laibin.gov.cn/news_view.asp?id=5674&channelID=103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2〕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各驻外机构:

《遵义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遵义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外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驻外机构在宣传推介、招商引资、接待联络、信息沟通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驻外办事机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外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在派驻地及周边地区开展工作。

第三条 驻外机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同时接受驻地政府及贵州省政府驻该地办事处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驻外机构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不断深化改革,树立政府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积极为遵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 驻外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与驻地政府及部门联系处理有关公务,参加有关会议和双边活动,促进友好往来。对授权范围内和政策明确规定的事项应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凡超越职权范围的事项和重大问题应随时请示,经批准后再行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可在不违背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事后须及时报告。

第六条 驻外机构作为我市在派驻地的“窗口”和“桥梁”,应积极为我市与驻地政府、企业牵线搭桥,促进经济技术、人才、商贸、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一)把招商引资作为工作重点。根据我市的发展规划、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名牌产品、投资环境和各项优惠政策,对有投资需求的客商,要主动上门联系,跟踪服务,促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我市。驻外机构引荐成功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驻外机构可以与受益单位协商,对招商引资项目由企业予以奖励。

(二)协助我市企业搞好产品的宣传推介工作。可采取协商定向服务、委托代理、有偿服务等方式,为我市企业开拓市场、扩大产品销路。

(三)驻外机构应加强与我市劳务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等机构合作,为我市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提供有偿信息服务或者代办、代理服务,扩大我市在驻地的劳务输出,为我市单位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

(四)驻外机构应宣传我市的经济、文化、社会活动,将驻地有关单位和企业介绍、引进参加我市组织的各类活动;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驻地组织开展的经济活动,为我市组织参加驻地经济活动搞好联络、保障服务。

(五)驻外机构应加强与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的联系,广泛收集整理驻地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重点项目、企业动态、市场调查、技术创新、社会发展、党建创新等各类有价值的信息,为领导决策和企业发展服务。

(六)做好市四大班子领导到驻地开展政务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为市内到驻地办理公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提供服务、帮助和指导,做好我市与驻地有关单位的联络工作。

第七条 驻外机构与企业协商提供服务的,可签订有偿服务协议,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配合做好信访有关工作,及时搜集、汇报信访信息,积极协助做好信访人员的解释、说服、劝返、疏导、联络等工作。

第九条 驻外机构负责我市各县、区(市)政府和单位驻当地办事机构的协调,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办理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

第十条 驻外机构为市委、市政府派出的副县级综合办事机构,业务归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机构的设立、撤并及授权职责范围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并由市编委行文明确驻外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

第十一条 驻外机构中层干部的任免由驻外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研究考察任免,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调配,由驻外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研究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严格执行到龄即退的退休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一经退休,原则上回遵义安家生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驻外机构及时做好工作衔接和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五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不再享受驻外补助,执行遵义市同职级退休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驻外机构财务实行“以收定支、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坚持量力而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增收节支,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七条 驻外机构的财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驻外机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年度预算、财务月报、季报和年终决算报表。

第十八条 加强经费收支管理,严格控制各项经费开支,坚持各项支出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主要领导离任时,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驻外机构的财务与所属宾馆、招待所财务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各项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入账,不准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受市内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经济技术协作和其他业务,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有偿服务;宾馆、招待所可根据驻地的实际情况,由各驻外机构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基建、购置、维修、接待等专项经费,应提前将计划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纳入财政预算。临时性经费申请,经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市长批准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二十一条 驻外机构资产归国家所有,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使用。由市政府办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按照国家制定的资产目录,分别按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分类进行登记。在用、库存、对外出借、出租、投资、联营、集体和个人承包等固定资产均为登记内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和实物账卡,严格管理,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并列入年度财务报表。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及调出、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结合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定期对各驻外机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抽查)。驻外机构主任离任前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损益等情况,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以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和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驻外机构成立新的经济实体时,要向市政府提交可行性报告及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收益分配等具体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驻外机构以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出售、投资、担保、抵押等,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实施。各驻外机构不准将任何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债务风险以任何形式转嫁到驻外机构或政府。

第二十六条 驻外机构的房产、土地等产权属国有资产,应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原以各驻外机构名义办理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暂不变更。现有未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国有资产,以及新购置的房屋、土地、设备等国有资产,应尽快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证书和相关产权归属手续。

第二十七条 驻外机构不得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签署涉及经营性的经济合同,确属必要的,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内部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驻外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主任离开驻地5天以上,要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全面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各驻外机构要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任务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驻外机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工作,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年终全面总结汇报工作情况。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驻外机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布置任务。全市性的重要会议和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需驻外机构派员参加的,应按要求参加。市有关部门对驻外机构要按照市直部门对待并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驻外机构要认真搞好接待服务工作,每季度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各类接待服务情况。各县、区(市)和市直各部门需驻外机构接待的,由驻外机构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认真安排。

第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要建立学习、办公会议、文书管理、保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廉政、考勤、奖惩等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并严格执行,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三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的探亲假和休假待遇,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驻外机构必须保持通畅联系,并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

第三十四条 驻外机构设立党支部,受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的领导,并接受驻地党组织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奖惩,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的人员,经做思想工作后仍不服从组织安排,给予就地免职,并不再享受原职级待遇。

第三十七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做到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纪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明确各驻外机构的年度招商及其他工作任务,并据此对各驻外机构进行目标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驻外机构可根据本暂行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