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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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建立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培训制度,我部制定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试行)

     2.《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操作规范》(培训教学光盘)分配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八日

附件1: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基本要求(试行)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是学校食品卫生的直接管理者和操作者,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是不断提高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必要手段,也是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包括肠道传染病)事件发生和流行的有效途径,对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安全措施、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基本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卫生、膳食营养的基本知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并自觉在实际工作中遵守相关的法规和食品卫生操作规范,最终达到全面提升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学校集体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包括肠道传染病)事件发生和流行的目的。

  二、培训对象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举办的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三、岗位基本要求

  1.食堂管理人员

  (1)热爱师生,敬业爱岗、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教育事业服务。

  (2)身心健康、道德品质好,具有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3)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4)参加岗位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2.食堂从业人员(包括炊事员、采购员、保管员、服务员等)

  (1)热爱师生和本职工作,热心为教育事业服务。

  (2)身心健康、道德品质好,具有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3)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4)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5)参加岗位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四、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

  2.食品卫生管理知识

  (1)食堂建筑、设施与设备、食堂布局的卫生要求。

  (2)水源管理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3)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饮食卫生制度”、“餐(饮)具洗涤、消毒、保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等。

  (4)个人卫生要求。

  3.食品加工操作卫生要求

  (1)食品采购与运输卫生要求;

  (2)食品验收入库与储存卫生要求;

  (3)食品加工烹饪与分餐卫生要求;

  (4)食品加工工具、器具及餐具洗刷与消毒卫生要求。

  4.常见的食物污染及其预防控制知识。

  5.食物中毒及常见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知识:

  (1)食物中毒。

  细菌性食物中毒、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

  (2)常见肠道传染病。

  病毒性甲型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与副伤寒、霍乱与副霍乱。

  (3)食物中毒处理原则与报告要求。

  (4)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案例。

  6.膳食营养知识

  (1)人体基本营养素(平衡膳食宝塔);

  (2)贮存、加工、制作过程对食物营养成分的影响;

  (3)膳食中营养素的搭配。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培训管理原则与要求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考评。

  1.教育部组织专家编写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组织实施骨干人员培训;对全国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上岗情况进行抽查。

  2.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意见,开展骨干人员培训工作。对本地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培训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3.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在当地卫生部门的配合下,落实具体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本地学校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安全措施。

  4.规模大、培训能力强的高等学校(或后勤集团),负责制订本校(或后勤集团)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当地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帮助下,组织实施本校人员的培训工作。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互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培训与考评情况,以有效利用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果,共同促进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二)培训方式与培训时间:

  1.培训方式:集中授课与分散教学相结合。原则上对新上岗人员和已在岗但未经过培训的人员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对已在岗但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可采取分散教学(以学校为单位、利用培训教学光盘)的方式进行强化培训。

  2.培训时间与培训周期

  (1)上岗培训:新上岗人员培训时数以完成培训内容为准,建议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2)强化培训:原则上管理人员强化培训周期为三年,培训时数以完成培训内容为准;从业人员强化培训周期为二年,培训时数以完成培训内容为准。

  (三)培训机构与师资:

  1.国家级培训机构:北京大学学校卫生人员培训基地、复旦大学学校卫生人员培训基地、中南大学学校卫生人员培训基地及其他经过教育部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担任教学的师资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并具有副高级或以上卫生(医学)技术职称。

  2.省级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依托医学院校或省级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相应培训机构。担任教学的师资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并具有中级或以上卫生(医学)技术职称。

  3.市(县)级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依托当地中等卫生学校或教师进修学校或市(县)级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相应培训机构。担任教学的师资应具有一定的教学和实践经验并具有中级以上卫生(医学)技术职称。

  4.校级培训机构:规模大、培训能力强并设有专门培训机构的高等学校,可在当地卫生专业机构或医学院校的支持下,承担本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任务。

  (四)培训质量监督: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对培训质量的监控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以加强培训质量的管理。培训结束,并经考核合格的,应由培训机构发放培训结业证(包括学时数、培训内容)。

  2.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数、培训考核情况等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培训的情况进行抽查。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纳入学校食品卫生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掌握情况和卫生操作习惯养成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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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的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


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的决定

(2003年4月23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5月1日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任免案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依法公正行使权利。”


二、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人选,决定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项修改为:“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决定任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任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六项修改为:“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三、第五条修改为:“提请审议的任免案、辞职请求,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任命案应当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的简历。属于提拔任用的人员,应当附考察材料;属于平级任用的人员,应当附主要表现材料。免职案应当同时附送情况说明。”


四、第七条修改为:“主任会议或其委托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对省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验,必要时,可对其执法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将其法律知识测验结果和调查情况提供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


五、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并颁发任命书。担任代理职务的,不颁发任命书。”


六、第十四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职务无变动的,不重新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当重新任命。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任职机构名称改变而工作职能没有改变的,不重新任命,但应当换发任命书;因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应当由原提请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城市规划方案竞选管理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3〕17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淮安市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规划局《淮安市城市规划方案竞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淮安市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管理办法



(市规划局 二○○三年十月)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行为,创造开放、公平竞争的规划设计市场环境,提高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决策水平,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方案竞选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安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市区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的竞选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核准方案竞选申请书和竞选书;

(三)核准评审组织,监督竞选全过程;

(四)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协调和处理竞选中的有关纠纷,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负责建立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专家库,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包括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竞选。

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深度可以分为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性设计方案两个阶段。参加实施性设计方案竞选,应当具有与规划设计项目相适应的规划设计资质。参加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可不受资质限定。

方案竞选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竞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竞选通告,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或个人均可报名申请,经资格预审后确定5家以上(含5家)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竞选;

(二)邀请竞选。选择设计单位发送方案竞选邀请书,邀请3家以上(含3家)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竞选。

第四条 下列规划设计项目均应实行方案竞选:

(一)规划项目: 用地面积新区为5公顷以上(含5公顷),旧区为3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组团)规划项目,2公顷以上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及各类校园等规划;

(二)重要风景区内的新建主要建筑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要地段的高度24米以上(含24米)、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其他地段高度24米以上(含24米)、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三)历史街区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用地面积0.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城市大型市政建设项目如桥梁、地下工程等;

(五)重要的环境设计、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

(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外装饰工程;

(七)业主要求进行方案竞选的建设工程项目;

(八)市规划局认为需要实行实施性设计方案竞选的其他城市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在实施性设计方案之前可先进行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

第五条 有保密或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要求的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由业主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局批准,可以不实行规划方案竞选,但应有2个以上的不同方案,经专家评审或比较确定实施方案。

第六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规划设计项目,市规划局不予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 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方案竞选:

(一)有与规划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竞选书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审的能力;

(三)须经市规划局认可并备案。

业主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市规划局或经其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八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条件及程序自行组织方案竞选活动,或委托市规划局或经其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组织;

(二)有权选择竞选方式和确定参加竞选的单位。

第九条 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竞选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报送竞选申请书;

(二)组织编写竞选书;

(三)发布竞选公告或竞选邀请书;

(四)组织设计单位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

(五)报送竞选文件;

(六)组建评审委员会(小组 下同),进行方案评审;

(七)发出中选方案通知书及修改意见书。

第十条 实行方案竞选的规划设计项目,业主应当在发布竞选公告或者发出竞选邀请书7日前,持竞选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到市规划局登记。受业主委托组织竞选的中介机构,应与业主共同持竞选申请书、委托书和有关材料到市规划局登记。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应当在接受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竞选组织者可以实施竞选活动。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规划局应责令组织者停止竞选活动。

(一)业主不具备自行组织竞选条件或中介机构未经市规划局认可的;

(二)竞选前期条件不成熟的;

(三)竞选公告或者竞选邀请书有重大瑕疵。

第十二条 竞选公告或竞选邀请书应当载明竞选组织者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规划设计项目的基本要求、参加竞选者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竞选书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实行设计方案竞选的规划设计项目(政府指令的规划项目除外)应具备下列竞选前期条件:

(一)持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持有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及用地、道路红线图、定界图等规划资料;

(三)凡市规划局要求征求保密、文化、园林、消防、水利、环保、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意见的,应持有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书面意见材料;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设计方案竞选书由业主和市规划局共同发布,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设计任务书等;

(二)市规划局确定的规划设计要点;

(三)规划设计编制必须的基础资料;

(四)竞选文件编制要求、份数等;

(五)竞选书获取、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及预审、评选时间;

(六)竞选文件送达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七) 评选办法和方式(入围 中选);

(八) 对获得入围及中选方案的奖励办法及相关问题说明等;

(九) 对其他方案的补偿办法。主要包括补偿条件、数额、支付方式及竞选成果使用权等;

(十)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发出竞选书后,竞选组织者应组织所有参选单位(含个人,下同)踏勘现场并举办公开答疑会,对竞选书进行统一答疑。除答疑会外,竞选组织者对所有参选单位提出的问题,一律不得作个别回答。

第十六条 竞选书一经发出,竞选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需澄清、修改或补充的,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应在竞选文件报送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选单位。有较大变更的,应适当延长竞选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 方案设计周期:

(一)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个有效工作日;

(二)二级以下(含二级)建筑工程不少于30个有效工作日;

(三)规划设计方案不少于30个有效工作日;

(四)概念设计不少于20个有效工作日;

(五)特殊情况,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可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参选单位应向竞选组织者提供以下材料:

(一)规划设计单位的有效资质证书;

(二)规划设计负责人的资历证明;

(三)方案设计者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竞选书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加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人员,应提供个人资历的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参选单位应严格按照竞选书的要求编制竞选文件。密封后按竞选书要求的时间及地点送达,逾期送达的,将被拒收。参选单位少于3个的,除特殊原因外,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竞选。

第二十条 参选单位在提交竞选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竞选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竞选组织者。补充修改的内容应为竞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竞选方案的预审工作,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会同竞选组织者共同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对与规划要求存在较大差异的,视为无效方案,不予进行专家评审,并就以下内容对竞选文件进行预审并作出预审报告:

(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要求;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竞选文件的有关要求;

(四)文字、图纸及模型之间是否有矛盾;

(五)技术经济指标和项目投资估算的核对。

第二十二条 竞选组织者对有效竞选文件进行登记并编码。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鉴于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的特殊复杂性,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成员;

(三)评委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预审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审委员会。凡与参选单位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专家成员均应回避,不能担任评委。

第二十四条 竞选组织者启封各参加竞选单位的文件和补充函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经过评审委员会充分酝酿讨论、发表意见后,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择优评出1—2个入围方案,并对入围方案提出主要优缺点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选文件无效:

(一)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的;

(三) 未按规定要求编制竞选文件的或未达到竞选书规定的深度要求的;

(四) 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城市规划师受聘单位与参选单位不符的;

(五) 未加盖单位公章、资质专用章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印鉴的;

(六)逾期送达的;

(七)认定参选单位有弄虚作假、作弊、串通等不良行为的;

(八)其他不符合竞选条件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业主根据评选委员会的书面评选报告和推荐的入围方案,确定中选方案。

业主也可委托评选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方案。

业主认为评选委员会所有的推荐方案均未能最大限度满足竞选书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该竞选活动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方案竞选。

城市标志性建筑、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规模较大的建筑工程等规划设计项目在确定中选方案前,必须向社会进行公示,具体要求在竞选书中明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竞选组织者应当在中选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选者发出中选通知。竞选组织者应将评选结果和对中选方案的评价及意见书面通知所有参选单位。

第二十八条 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中选者,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可优先参加后续规划的设计。

实施性设计方案的后续设计需签订设计合同的,业主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起30日内与中选者签订合同。确需另择单位承担设计的,应在竞选书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业主未买断参选方案版权的 ,为修改完善中选方案而吸取未中选方案构思和内容的,应征得提交该方案的参选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条 参选单位互相串通,或者向业主、中介机构或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法手段谋取中选的,竞选无效;情节严重的,由市规划局取消该单位或个人日后参加规划方案竞选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被取消参选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其取消时限分别不小于半年和一年。

第三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收受竞选参加者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评选有关情况的,由市规划局取消其担任评选委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评选,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竞选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竞选组织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竞选文件内容,或由于竞选组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竞选或导致竞选活动失败,应由其赔偿参选单位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在竞选活动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一、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二、实施性设计方案竞选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三、建筑设计方案竞选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附件一:



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文件




一、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竞选文件编制应最大限度降低制作成本,用简洁的图文表达设计构思。

二、竞选文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图纸。

(一)规划说明

1、规划构思

2、主要规划指标

3、必要的经济分析和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用地区位图

2、规划用地现状图

3、规划总平面图

4、表达规划构思的鸟瞰草图

必要时可增加局部透视草图。所有图纸可以采用单色表现。

三、规划说明和图纸可以统一装订;也可以用统一图幅集中布置,图纸比例尺、图幅和张数根据规划项目的不同而定。



附件二:

实施性设计方案竞选文件

编制深度要求





一、实施性设计方案竞选参选文件(以下简称竞选文件)编制应保证规划方案质量和成果深度,完整地表达规划意图。

二、竞选文件包括规划说明和图纸。

(一)规划说明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规划依据

2、现状概况及分析

3、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4、功能布局

5、道路交通组织

6、绿地系统规划

7、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

8、主要建筑分析

9、竖向规划

10、主要规划指标

11、项目投资估算

(二)规划图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规划用地区位图

2、规划用地现状图

3、规划总平面图

4、道路交通规划图

5、绿地系统规划图

6、竖向设计图

7、沿街立面图

8、主要建筑底层平面、标准层平面图、剖面图和立面图

9、表达规划意图的鸟瞰图或模型

10、必要时增加局部透视图

三、规划说明和图纸统一装订,图幅为A3,数量根据需要而定;大图一套(图纸比例尺、图幅根据项目需要而定)。







附件三:



建筑设计方案竞选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一、建筑设计方案竞选文件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其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件、透视图和效果图。大型或重要的建筑根据需要可加做建筑模型。

二、设计说明书应对总体方案构思意图作详尽的文字阐述,并应列出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表,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各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层次、高度;以及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道路广场铺砌面积;绿化面积;绿地率;停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位和面积等。

三、设计图件

1、用地现状图

包括用地位置、现状、红线范围以及用地与周围环境情况反映等。

2、总平面布局

包括功能分区;总体布置及空间组合;道路广场布置;场地主要出入口;车流、人流的交通组织分析;消防、人防、绿化以及其它反映方案特征的有关分析等。

3、建筑设计

包括平面布置、立面造型、剖面关系、结构选型、柱网选择、垂直交通设施、交通组织、防火设计以及日照、自然通风、柔光以及标高等需要注明的功能关系等。

4、透视图或鸟瞰图

视需要而定。一般至少有一个主要外立面透视或鸟瞰图。

5、建筑模型

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或设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制作。一般用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方案设计。

以上竞选文件中,规划说明采用Word文字处理格式,图纸采用.dwg格式,效果图采用.Jpg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