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农村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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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农村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厦海政〔2006〕3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农村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镇、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海沧区农村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六日

海沧区农村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进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海沧区小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项目指的是在镇村、农林场地域范围内由区财政或上级部门投资或补助的项目总投资(含自筹资金)在100万及以下的建设项目,且不涉及规划选址和办理红线的非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二 项目的确定及组织实施主体

  第三条 村(居)级项目应由所在地村(居)两委集体研究后上报镇政府,镇政府经综合平衡后上报区有关部门确定。镇级项目由镇政府负责上报区有关部门确定。农林场项目由农林场报区农林水利局审定后上报区有关部门确定。项目确定后,镇政府、农林场为项目组织实施主体。

  第四条 各镇、农林场成立农村小额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项目招投标的具体工作。项目实施前,所在地的村(居)应召开两委会,确定工作班子,配合镇政府、农林场组织项目的实施,同时协助中标单位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征地拆迁补偿、土方地材供应事宜。

三 项目施工招投标

  第五条 项目招投标工作由镇、农林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镇、农林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在项目所在地村(居)两委组织下在本村(居)范围内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 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20万以下的项目,可由镇、农林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议价或直接委托等形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八条 总投资在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实行施工招标。

  第九条 项目施工招标应编制招标方案及工程招标说明书,工程招标说明书应公布项目总投资估算,并在镇政府、农林场政务公开栏公示三日以上。

  第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加竞标的施工单位须持有施工资质证书;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参加竞标的施工单位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符合工程建设经营范围的有效营业执照和两年以上施工经验。参加投标的单位至少要有3家,未达到3家的,由镇、农林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报区招投标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议价或直接委托等形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招标的单位根据工程招标说明自主报价,投标报价应在开标前规定的时间内用统一格式的信封密封后,交镇、农林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保管。

  第十二条 实施招标的项目,中标单位按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业主单位、区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项目也可采取由区财政审核所审定控制价或类似工程中标价(即为合同价),由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抽签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中标单位应在镇政府、农林场政务公开栏公示三日以上。镇、农林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及时通知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监督、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责任条款。中标单位不得把承建项目再分解或转包,否则业主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中标价应一次性包干,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追补。

四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镇、农林场、村(居)干部应自觉遵守本细则,严禁擅自将项目发包给个人,有直系亲属参与项目投标的镇、农林场、村(居)干部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各镇、农林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镇、农林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建立招标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区建设局、财政局、监察局、农林水利局、区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对镇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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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质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促进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在总结前几年农资打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农资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制定《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加强配合,落实各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构建长效机制,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电话:010-59192694

  传真:010-59193157

  附件: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附件:
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10年是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谋划“十二五”发展的关键一年,是巩固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好形势的关键一年。农资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各地各部门要认清当前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农资市场监管,狠抓大要案查处,构建长效机制,完善各项保障措施,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农资打假面临的新形势
(一)农资打假是保障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去年以来,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取得明显成效、经济回升向好,但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保持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高质量的农资是实现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二)农资打假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国务院专门部署了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力争解决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农药、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直接的影响,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稳步推进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从监管队伍、制度、手段等方面入手,强化农资打假和监管,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源头保障。
(三)农资打假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农资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强化执法,坚决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
(四)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进行农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清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要加强对农资定点生产企业的检查,对资质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予以清理,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坚决予以取缔。要规范农资物流运输等行为,不具备农资经营资格的物流企业不得变相经营农资,加强对农资交易会、展销会的监管。
(五)严格农资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农资产品生产源头和市场准入关口。农资产品生产经营须通过审定、登记、审批等许可,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审核许可,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要突出源头治理,继续加大对生产源头的监管力度,加强证后的监管,强化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大捣毁制假窝点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市场整顿。要加强对许可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的跟踪监督和监测,研究制定农资产品的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农业生产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农资产品,按规定程序退出农资产品生产流通领域。
(六)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各地各部门要依法明确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力度,保证农资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农资经营单位档案。要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农时、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企业、重点品种,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专项行动,逐步解决农资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农资产品质量,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继续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整治,对已公告停止生产使用高毒农药、禁用药物加大清缴力度,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机质量调查和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做好植保机械安全强制认证工作。继续抓好毒鼠强防范和清缴工作,克服麻痹大意思想,防止毒鼠强危害反弹。
(七)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测。要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测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农资产品质量监测计划,组织开展质量监测,扩大监测范围,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警示信息。
(八)集中力量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各地各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各类农资违法犯罪行为,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排查梳理工作,集中力量查处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联合查办,一查到底。对于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积极鼓励办大案、办要案,完善大案要案激励机制。彻底查处各种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农资广告监管。要依法加强涉农广告的监管,严格农药广告的行政审查,进一步加大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坑农害农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涉及种子、农药、肥料和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农资广告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多措并举,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十)支持农资连锁经营。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加强指导服务,加快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支持和鼓励农资企业直接到乡村设立连锁门店,提高连锁经营网络的覆盖面和统一配送率,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渠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对接连锁企业,为成员提供质量优良、价格优惠的农资产品。
(十一)构建信用管理平台。各地各部门要摸清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农资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情况、消费者投诉状况、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评价等信息,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和诚信档案。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
(十二)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销台账等制度。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者培训,提高素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增强诚信经营的自觉性。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成立行业协会,规范经营行为,实行农资质量公开承诺制,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合格,做好售后服务,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十三)加强培训指导。要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法律法规,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基层,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推介发布农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引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索取票证,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四)强化属地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农资打假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实行分级负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考核评价工作,对工作不力,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造成农民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强化部门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加强部门配合和上下联动,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重大复杂案件,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封堵,追根溯源,保证案件有效查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确保对制售假劣农资犯罪的打击力度。
(十六)强化执法能力。要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地方预算,增加投入,改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要加大培训力度,开展执法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办案程序,不得以罚代管,严禁罚款放行。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依法快速、从严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农业生产受害面大的假冒伪劣农资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宣传农资打假工作成效和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既要从正面宣传,又要曝光反面典型,对工作出色的典型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及综合评分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及综合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综合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

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项目承发包过程中的公正性、科学性,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建立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承包企业预选库,规范预选企业的审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是指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成立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规划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预选承包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应急项目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委员会批准后,发包人应当从应急项目名录库中采取随机抽取三个或者三个以上企业,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按照邀请招标的程序确定中标企业。

第五条 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

第六条 承包企业一经提交加入预选库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七条 承担应急工程的中标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办理中标备案手续。



第二章 预选库分类



第八条 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承包企业承接业务范围,预选库分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企业四类,每类预选库内承包企业数量由委员会审查确定。

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加入相应名录,并按照其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书;    

(三)受理申请前2年内在包头市有相应的工程业绩;

(四)外地企业须有自治区年度备案手续;

(五)在包头地区有满足承担应急项目施工需要机械设备和人员;  

(六)其它法律、法规有要求的。

第十一条 承包企业在申请加入预选库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二)拖欠分包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三)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四)发生叁级(含叁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加入预选库,并在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的申请。



第四章 录取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承包企业申请加入预选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五)上两年度在包头市依法纳税的证明;

(六)在包头市的工程业绩证明;

(七)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员会办公室在包头市建设网或有关公众媒体上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计算综合评分;  

(四)委员会确定列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包头市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确定列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名单,并在包头市建设网公布。

委员会应当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查,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综合评分是指对承包企业的纳税额、工程业绩、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诚信记录、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加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公正地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所有承包企业的履约评价。

第二十条 加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加入预选库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其清出名录库:

  (一)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中选项目合同的;

  (三)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第二十二条 对被清出预选库的承包商,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加入预选库的承包企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预选库使用情况在包头市建设网公布。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按10%的比例执行末位清出制度,并应及时将清出和递补的承包企业名单在包头市建设网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规定做出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可不招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确定承包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

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综合评分标准



  第一条 依据《包头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应急项目预选承包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评分标准。

  第二条 综合评分根据承包商申请不同园林绿化工程资质类别,按照拟录取入库不同资质等级企业分别计算。

  第三条 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纳税额满分为30分、工程业绩满分为20分、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满分为10分、诚信记录满分为30分、特殊贡献满分为10分。

  第四条 纳税额分计分方法

  申请人纳税分=(申请人纳税额÷该组所有申请人中最大纳税额)×30;

  申请人纳税额是指申请人申请入库时的前2个年度,在包头市交纳的园林绿化施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工程业绩分计分方法

  工程业绩是指申请人受理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在包头地区承接的工程业绩,工程业绩分满分为20分,计分方法如下:

  法定手续齐全的工程项目每个计3分;法定手续不齐全的工程项目每个计1至2分。

  第六条 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分计分方法

  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是指申请人在包头地区的人员和机械设备配备状况,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分满分为20分。

  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所需配备人员和机械设备配备标准的,计20分;达到配备标准80%的,计15分;达到配备标准60%的,计10分;达到配备标准40%的,计5分;达不到配备标准40%的,计0分。

  第七条 诚信记录分计分方法

申请人在申请时的前2个年度,在包头市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如“鲁班奖”等奖项的,每项加5分;获得自治区级奖项的,每项加3分;获得包头市奖项的,每项加1分(同一项目获得多次不同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层级奖项记分,不重复记分,诚信记录满分为30分)。

  申请人不良行为扣分是指申请人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承接的包头市工程建设项目,被国家、自治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5分、3分、1分。

  第八条 特殊贡献分计分方法

  特殊贡献分采取加分方式,最高为10分,没有加分项目的申请人此项分数为0分。

  申请人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积极参加包头市各级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获得省政府、市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得区(县)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分别计3分、2分、1分(同一事项获得多次不同层级表彰的,按照最高层级表彰记分,不重复记分);

  申请人结合包头市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科研活动,在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其科研项目获得国家或建设部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获得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计4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获得包头市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同项目获得多次不同层级奖项的,按照最高层级奖项记分,不重复记分);

  申请人在申请入库时前2年内,在包头市的工程建设项目每取得一项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建筑新技术推广示范工程的,计1分。

  第九条 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纳税额分+工程业绩分+人员和机械设备状况分+诚信记录分+特殊贡献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