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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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4〕2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

你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计生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对发生在1990年3月29日的从宏香事件没有溯及力,繁昌县卫生局不宜受理从宏香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根据国家计生委于1990年9月12日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与《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所定并发症级别或者处理方式方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省计划生育部门再次申请并发症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附: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

(2003年12月2日 卫法监函[2003]288号)

国务院法制办:

近日,我部收到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如何理解执行的请示》(卫办秘[2003]563号),反映芜湖市繁昌县新林乡政府与计生部门组织该乡卫生院在村民从宏香家中为其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后发生争议。为此,繁昌县、芜湖市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先后三次对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为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等),现从宏香向繁昌县卫生局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条款中没有规定县级以下有关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时的受理管辖部门,特对此请示。

请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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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7年11月18日


  卫星应用产业是国家战略性高技术产业。应用卫星研制生产已形成系列化,正在从试验应用型向业务服务型转变,卫星应用已成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政府决策的重要支撑。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为贯彻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航天发展“十一五”规划》,加速以卫星通信广播、卫星导航、卫星遥感应用为核心的卫星应用产业发展,建立完整的卫星运营服务、地面设备与用户终端制造、系统集成及信息综合服务产业链,促使卫星应用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远近结合、军民结合、自主研制与国际合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重大需求为牵引,以业务化和规模化发展为目标,以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卫星应用公共资源的共享、培育卫星应用企业集群和产业链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和开放式发展为途径,以加强卫星应用和培育卫星应用市场为突破口,加强国家对卫星应用产业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统筹规划与建设卫星及其应用系统,加大对卫星应用产业扶持力度,促使卫星应用产业成为加强与改善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卫星应用业务化运行能力,形成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

  二、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到2020年,完成应用卫星从试验应用型向业务服务型转变,地面设备国产化率达80%,建立比较完善的卫星应用产业体系,促进卫星应用综合业务的发展,形成卫星通信广播和卫星导航规模化发展、卫星遥感业务化服务的产业局面;使卫星应用产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25%以上,成为高技术产业新的增长点。

  三、推进卫星通信广播产业集约化发展。发挥卫星通信和卫星广播作为国家重要信息基础设施不可替代的作用,积极发展卫星通信广播综合业务,扶持发展灾害应急通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公益性卫星通信事业。

  (一)进一步完善卫星通信广播的管理政策、体制、机制,合理有效整合国内卫星通信企业,推动卫星通信广播与其他行业应用相结合的综合业务的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国产通信广播卫星在容量、寿命、精度、安全和可靠性等方面的性能,积极发展新型移动通信、宽带接入、移动多媒体广播、卫星直播等业务卫星。

  (三)不断提高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卫星通信广播终端、地面系统及设备的核心技术开发和生产制造水平,大力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地面设备的国产化程度和应用比例。

  (四)以政策推动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推动卫星通信、卫星广播制造业产业化发展,形成具有产业规模、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卫星通信广播制造和服务企业。

  四、促进卫星导航产业规模化快速发展。加速建立自主卫星定位导航系统,提高卫星导航应用的基础保障能力,大力促进卫星导航终端设备的产业化,推进卫星导航运营关联产业的发展。

  (一)加快形成建立以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为核心的民用导航产业体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民用应用政策,促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产业化应用;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公共安全的重要行业领域须逐步过渡到采用北斗卫星导航兼容其它卫星导航系统的服务体制,鼓励其他行业和领域采用北斗卫星导航兼容其它卫星导航系统的服务体制。

  (二)加强卫星导航应用的基础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建设;统筹规划国家级高精度卫星导航增强系统的建设,提高导航定位精度和完好性及其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卫星导航终端产品检测平台和公信力测评机制,不断提高导航终端产品的质量。

  (三)促进卫星导航运营企业和卫星导航终端设备的产业化发展。大力推动卫星导航运营业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卫星导航接收芯片、关键元器件、电子地图、用户终端等产品的标准化和产业化。

  五、着力建立业务化、一体化的自主遥感卫星应用和服务体系。以建立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为契机,提高卫星遥感应用和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卫星遥感数据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促进卫星遥感应用产业的形成。

  (一)促进我国遥感卫星数据的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加强卫星遥感服务与应用体系建设,加快资源整合,逐步建成国家统一的陆地观测、气象、海洋卫星遥感数据接收和处理地面系统,基于国家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构建国家卫星遥感数据平台;制定统一的对地观测遥感数据标准与政策;在保证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形成卫星遥感数据开放和共享机制,促进我国自主卫星遥感数据的公益性服务、商业服务和国际市场服务。

  (二)加强卫星遥感数据在重要行业和地区发展中的应用。加快应用技术研发和应用系统建设,促进遥感数据在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环境、减灾、测绘、交通、教育等领域和区域开发、城乡管理以及重大工程中的应用,实施应用示范工程,培育遥感服务企业,拓展卫星遥感应用服务产业链。

  (三)全面提升我国遥感卫星数据源的自主保障能力。提高我国遥感卫星研制、运行和管理水平,加快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和业务遥感卫星系统的建设,形成连续、稳定、及时、高质的业务数据服务能力;完善遥感定标试验场等卫星遥感数据应用与产业化技术支撑体系,促进卫星遥感数据产品及公共应用平台的开发和应用。

  六、加强国家对卫星应用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建立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规划卫星、卫星应用及其相关基础设施的发展,协调空间资源、重点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的建设;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总体规划的同时,应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卫星应用区域和行业的综合应用和典型示范。

  七、强化自主知识产权卫星数据、产品和系统推广应用。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民经济命脉的应用领域和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使用或采购自主知识产权卫星数据、产品和系统;在涉及卫星应用各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相关评审机构要增加对应用国产卫星数据与产品的可行性评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紧研究卫星数据知识产权有关政策,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到卫星应用项目的评定和管理活动中,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

  八、加强我国卫星应用标准体系建设。加速卫星应用标准的顶层设计和重要基础性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强各行业与卫星应用领域相结合的关键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推广;积极参与卫星应用标准化领域的国际合作。

  九、加大对卫星应用产业基础条件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政府对卫星应用业务系统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卫星应用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对轨道、频率等资源的规划与协调,加速形成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

  十、加强卫星应用及产业化相关科学技术和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加强卫星应用创新能力建设,建立若干卫星应用国家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发挥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优势,形成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卫星应用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力度支持卫星应用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和工程化系统集成与重大应用工程建设。

  十一、鼓励社会投资和企业参与卫星应用。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具有产业化前景,且列入国家发展规划、以企业投资为主的重大卫星应用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通过政策环境建设,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发展卫星应用产业,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十二、加速成果转化,推进卫星应用的产业化。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等要及时发布卫星应用技术成果,促进卫星应用最新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卫星应用产业化专项、应用示范工程和产业发展基地,推广应用成果和经验;积极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逐步建立卫星应用系统产品的测评和认证机制,为促进卫星应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提供服务。

  十三、扩大卫星应用产业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提高应用的整体技术水平;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推动卫星应用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十四、加大人才培养、培训和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加强专业与应用相结合的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加速卫星应用人才培养,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卫星应用技术在职培训,大力宣传、普及卫星应用知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切实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切实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全国粮食生产与流通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大力推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生产与流通的协调发展,切实保护粮食
生产能力,进一步落实完善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适当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继续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中央针对粮食生产和流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重要决
策,为下一阶段搞好粮食生产和粮食购销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于在继续贯彻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推进我国农业、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更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对于在新形势下逐步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适应市场需求变化,购销灵活的粮食流
通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粮改政策上来,不折不扣地贯彻中央粮改政策,坚决管好粮食收购市场,促进粮食流通,维护正常的粮食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学习,准确理解中央粮改方针政策精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反复深入地学习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有关粮改政策,吃透政策精神,不断提高对管好粮食收购市场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是一项经济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是关系到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
事,只能继续加强绝不能削弱,绝不能有任何的松懈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
二、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拓宽粮食收购渠道。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政策要求敞开收购;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征求粮食、计划等部门的意见,按条件审核可直接进入农村、按照国家收购政策要求收购粮食的
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资格,在审批中既要避免一哄而起,又要防止标准过高、控制过紧;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区直接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经省级政府认定,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
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要允许鼓励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同时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积极收购。
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农村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不受数量的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这些粮食品种可以是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也可
以是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
三、坚持不懈,切实搞好粮食市场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明确经营条件和审批程序,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在报请省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认可后,
发给粮食收购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通过健全粮食经营台账、粮食市场巡查制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防止和打击用粮企业以收购自用粮为名从事倒卖粮食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到农村收购列入保护价范围粮食的行为,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粮食、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
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并发给粮食收购资格证。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并发给有关证件。要切实抓好粮食集贸市场、销售市场、零售市场的规范管理,加强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中粮食收购主体的资格审查和交易
行为的规范,打击掺杂使假、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严禁未经批准的企业和粮商收购粮食,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要保护粮食的合法运输。对列入保护价范围或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经批准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收购的粮食涉及跨地区运销的,应出具粮食收购资格证复印件和收购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在农村集贸市场、粮食批发市场
成交的粮食涉及跨地区运输的,由农村集贸市场、粮食批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设卡检查、变相收费、罚款放行,坚决制止“三乱”现象。对顶风作案的,要予以惩处。本通知下发前关于粮食运输发票或有关凭证查
验管理的各项规定,凡与本款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加强对毗邻地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毗邻地区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特别要重点加强对已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所在的地区和与之毗邻的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地区的粮食市场管理,全力搞好协调工作。各毗邻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密切联系,定期联络,互通信息。粮食主
产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省际毗邻地区有关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粮食市场管理协作会议。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督查下,有关地区要建立和实行毗邻地区粮食办案协查制度,交流案情。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协调、安排下,有关毗邻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活动。
五、结合“两整顿”活动的要求,继续振奋精神,全面落实粮食收购市场管理责任制
各地要继续落实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一把手责任制”,形成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市场、公平交易、个体、法制等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到人的局面,这是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取得实效的重要组织保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要继续抓好粮食市场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管
理环境和交通、通讯装备,保证第一线执法工作的需要。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使监管执法落到实处。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努力做到文明管理、文明执法,及时处理好出现的纠纷,努力避免激化
基层农村的社会矛盾。
在立足本职、充分发挥整体职能强化监管执法的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努力避免“单打一”。要主动加强与粮食、公安、监察、铁路、交通等部门的联系,加强协调,搞好配合,进一步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工作。



200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