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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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5日七届1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一日







珠海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财政部关于彩票公益金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缴库事宜的通知》(财库〔2007〕124号)要求,依照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经济字〔1998〕36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市发行中国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留成或返拨我市使用,专项用于发展体育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市管理和使用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公益金管理

第四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公益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管理部门是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公益金的分配和投放实行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查批准制度。

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体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体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及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负责管理公益金资助项目具体事宜。

第六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按规定比例下拨的公益金;

(二)公益金利息收入;

(三)“即开型”彩票弃奖收入。

第七条 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益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的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专款专用,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市体育彩票发行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广东省财政厅按比例拨给我市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开具《珠海市一般专用缴款书》,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每年 10月底前,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计划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公益金使用

第九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等方面的开支。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进行全民体质监测、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开支。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用于国际、国家、地方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三)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用于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及专项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经费不足。

  (四)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专项用于贫困乡镇体育事业发展的支出。

(五)用于列入近期生态文明村建设规划的农民体育健身设施支出。

第十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建立永久性标识。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中国体育彩票资助”字样。

第十一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因故变卖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市财政国库公益金专户。

第十二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受资助单位在工程竣工3个月后,必须向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三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和购置的物资、设备、器材等财产,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公益金申请

第十四条 拟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体育局(未设立体育局的经济功能区由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负责)申请,区体育局(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单位应在提交材料中详细明列出公益金的开支范围。对涉及人员的开支(包括劳务、补助及接待等)应详细明列出人员构成、人数及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公益金申请单位应当向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活动)的批准文件;

(五)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社会事业或社会发展)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公益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附件外,还应包括:

(一)受资助的正式批文;

(二)拨款记录;

(三)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的决算报告;

(四)建筑工程的外形图片;

(五)公益金资助的永久性标志图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公益金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对公益金拨付情况、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公益金管理和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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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监察局 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监察局 等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监察、物价、审计局:
为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
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收执罚单位资金帐户的开设仍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存款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综〔1998〕1667号)规定执行,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
开立银行帐户。
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工作,我市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实施办法,逐步在全市推广执行。
特此通知。


财综字〔1999〕87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要求,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遏制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
1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
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第二章 帐户的开设及资金的收缴
第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凡需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持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收支款项应符合
国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
第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经批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及时足额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含利息)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凡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应实行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开设的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对中央驻本地区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同时,要增强服务观念,及时审核办理有关帐户开设、变更、撤销及有关款项的拨付工作。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票据的管理规定。执收执罚单位应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此类票据的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收费、罚没款票据的印(监)制、发放和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票据管理稽查制度。

第四章 征收、处罚与款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除外。
罚款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即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其他罚没财物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核算管理体制和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应建立适应于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求的内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制度。不得脱离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主体和统一核算制度,另行建立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支核算体系。
第十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财政预算专项核拨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对不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停止其资金核拨。
第十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情况,统一审核执收执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行政事
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单位财务收支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对财政核拨的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管理,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收执罚部门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也要结合审计工作加强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00年2月24日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龄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的规定(摘录)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龄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的规定(摘录)
1979年8月4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规定
根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五月三日国发〔1979〕122号文件批转教育部关于一九七九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现对连续工龄满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后的生活待遇规定如下:
国家职工入学前的工龄计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到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当年九月一日止。今年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