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优质超高产农作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11:07   浏览:9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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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优质超高产农作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关于发布“优质超高产农作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第一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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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依靠科技进步加速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建立我国农作物现代高效育种创新和产业化体系,选育一批优质、超高产、抗病虫的大宗农作物新品种(组合),推动和引导我国农作物品种加速向优质化、杂优化、专用化发展,推动种子企业创新能力的建设,加速我国种业技术升级,科技部决定启动实施"十五"国家863计划"优质超高产农作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积极性,依据科技部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拟对本专项的第一批课题"现代高效农作物育种技术研究"进行公开申报。

  申报工作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开始,欲申报单位须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参与申报活动。《申请指南》可向科技部农村中心索取,或从科技部和863网站上直接下载(网址:http://www.most.gov.cn,http://www.863.org.cn)。申请书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科技部农村中心 崔玉亭 邱宏伟  (010)68511865

  科技部农社司   蒋茂森 郭志伟 (010)68512651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育种专项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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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精简文件,严格控制会议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精简文件,严格控制会议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全国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和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精简文件,控制会议,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省政府机关必须把精简文件、控制会议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和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实施细则》,坚决克服单纯依靠文件、会议指导工作的官僚主义、文
牍主义作风,把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体察民情,多做实事上。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通过扎实工作,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
二、大刀阔斧地精简文件,控制会议。要严格执行黑政办发〔1987〕56号、黑政发〔1988〕15号和黑发〔1986〕8号文件的规定,坚持从全局出发,讲求实效,照章办事,严格把关,层层落实责任制,彻底解决“文山、会海”的问题,积级推进政府机关工作的规范化
、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三、努力提高省政府文件的思想性、指导性、政策性和权威性。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的文件,其内容主要是涉及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发布全省性重大方针政策、行政法规;转发上级重要文件、电报;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需要行文的;需要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请示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解决的问题等全局性的重要问题。
四、坚决控制重复行文和不必要的行文。省政府领导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稿,不再发文件,需要印发的,由会议主办单位印发;各种会议情况报告、会议纪要(不含省政府办公厅《协调纪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不予批转,确需印发的,由主办单位行文;凡是可以刊登简报
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的,不再发文件;能用口头和现代化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发文件;凡是会议已经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另行文;凡没有实行内容的例行公事的文件,一律不发。
五、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控制文件升级。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性工作需要行文的,一律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行文;涉及几个部门分管的具体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一律由主办单位发会议通知;成立各种领导小组或调整领

导小组成员,统由省编委行文;省直各部门向国家归口部委请示、报告工作,由各部门直接行文上报;各种报刊的征订工作,一律由主办单位自行发文;各部门启用公章,可引用批准机关的批文自行行文;临时机构需要行文的事宜,经请示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同意,由主办部门行文。
六、不准越级行文。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黑政办发〔1990〕3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按照行文规则和公文处理程序办事。县(包括县级市)级政府和基层企事业单位请示解决的问题,应按隶属关系报所在行署、市政府,不要直接报送省政府;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对下
(包括同级)发出的公文、电报,除内容重要需上级了解或按规定应报上级备案的以外,一般不要抄报省政府或省政府领导同志。今后,除紧急重大事件、突发性重大灾害可越级报告情况外,在正常情况下不准越级行文。
七、认真清理、精简各类简报。各行署、市、县政府只能办一种简报,省直除综合部门外,也只办一种简报,并努力提高质量,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未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擅自办的简报,要一律停办。简报的印发范围要严格控制,一般不要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和无关单位。
八、必须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事。各地、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公文,一律按规定份数报送省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不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各部门代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撰拟的文稿,部门领导要严格审核、把关,保证文稿质量。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拟稿部门负责与有关部
门协商、会签,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上报。对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则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
九、坚决压缩会议。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能用文件或电话、广播、电视等现代化手段指导工作的,就不要开会;上级召开会议后,下级不一定层层仿照开会;应由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一律不用省政府名义召开;除省政府直接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外,一般只开到地、市、不
扩大到县;各条战线表彰会和单项工作表彰会要从严控制。
十、改进会风,讲求实效。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要保证会议质量,以解决问题为原则,提倡讲短话、开短会,少发或不发会议材料。今后,召开全省性会议的时间,原则上不准超过三天。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一般不要请地、市领导和省直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也不要会会都请省
政府领导出席、讲话。
十一、继续实行会议经费包干制度。会议经费实行全年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没有经费来源的,不准开会,也不得向基层转嫁或挤占其他经费。
十二、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省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时,必须提前半个月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内容、时间、人数、地点及经费来源和预算等,经批准后方可下达会议通知。经省委常委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召开的会议,主办部门也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十三、认真执行会议经费开支标准,严禁讲排场,图阔气,铺张浪费。一般会议不准住高级宾馆、高级房间。会议伙食补贴、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支出,不准超过规定标准。会议工作人员要压缩到最低限度。会议所在地的与会人员一般不在会内安排食宿。
十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地、各部门精简文件、控制会议情况,应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把会议经费开支列为审计监督的内容,发现问题,认真处理。
十五、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及各部门执行上述规定,要积极支持,加强监督。并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制定本级政府机关精简文件,控制会议的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1990年4月27日

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120号)(03-09-02)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
为加快保险市场的发展,中国保监会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起,进一步放宽对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限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在加强管理、控制风险、保证服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或者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在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委托注册地以外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异地业务。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区域范围的,应凭总公司书面授权书到当地保监办变更许可证经营区域范围。
三、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资和合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只限于入世协议规定的开放城市。
四、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的,应成立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专门部门或岗位,建立和健全相关管理和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督促其合法开展业务,保证业务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质量。
五、保险公司拟通过保险代理公司开展业务的,应事先与保险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明确有关保险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设立专项保险代理业务登记账簿,并将保险代理合同报告当地保监办。
六、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开展业务。
七、各保监办应加强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的监管,对制度不健全、管控不力,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跟不上,甚至违法违规经营业务的,可以对保险公司经营区域、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并追究保险公司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OO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