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9:18:47   浏览:9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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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通知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


关于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干部理论学习考核暂行办法》和《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把干部教育培训与干部考核、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水利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现就做好教育培训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度重视,明确提出了党政领导干部参加脱产培训5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的要求。今年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又提出了“每年要抽调五分之一的在职干部参加培训,5年内使全体在职干部轮训一遍”的任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之一是在5年内累计要参加3个月以上的培训。这不仅是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在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建立干部学习档案,把教育培训与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相结合,是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和实施《2001年-2005年水利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水利干部队伍素质的又一项制度保障。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工作,把培训登记作为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创造条件,积极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工作。

  二、认真做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的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是一项全新的举措,很多干部对登记制度还不了解,对实施登记的具体规定还没有掌握,因此,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教育培训登记制度的学习宣传工作。一方面要使广大干部明确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的重要意义,掌握培训证书的使用方法,在参加学习培训的过程中自觉持证登记;另一方面要使培训主办部门了解证书发放和培训登记的具体操作程序,规范证书管理。各单位还要认真做好培训登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职责,指派专人负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登记实施的步骤和方法

  1、发证

  根据《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定,部机关国家公务员人手一册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由我司统一发放;部直属单位干部人手一册《水利行业培训证书》(以下与《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一并简称《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由各直属单位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统一发放,并按规定的编号规则统一进行编号。

  2、登记

  培训登记包括培训证书登记和学习考核登记表登记两部分。部机关司局的登记工作由我司统一负责实施,部属各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的登记实施工作。各单位自《证书》发放之日起开始实施登记工作,部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不再颁发其他培训证书,直接在干部所持的《证书》上进行登记;干部在领取《证书》以后参加各类符合登记要求的培训,均应将《证书》交由施教单位进行登记。对本年度在《证书》发放日之前已经完成的培训班,由人事教育部门在审核时予以补充登记。

  人事教育部门还要负责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水利部干部学习考核登记表”的登记工作,根据干部持有的《证书》,客观公正地记录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为今后干部考核、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提供详细的依据。

  3、审核

  人事教育部门应按规定对本单位干部所持的《证书》进行年度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培训内容加盖人事教育部门公章。每年年终前要完成所有审核工作。

  4、建立档案

  人事教育部门根据“水利部干部学习考核登记表”建立干部学习档案。把登记表以5年为周期造册,对每个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单独登记,并按时间顺序依次记录其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今后逐步推行网络化管理。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请各直属单位将本单位的《水利行业培训证书》需求数量于7月16日前报我司,由证书承印单位按照成本收费。

  2、请部机关各司局认真统计本单位人员《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的发放情况,并将需要发放证书的人员名单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于7月10日前报我司。

  3、部机关司局及部直属单位面向行业举办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班,需向部直属系统以外学员发放《证书》时,请直接与我司教育处联系。

  4、各单位在教育培训登记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司反馈。

  联系人:孙晶辉 骆莉

  联系电话:010-632027234,63202725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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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41号


市直各委、办、局、处,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地单位:

《吕梁市市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吕梁市市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市直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吕梁市境内的中央、省属单位所属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并由市直接统筹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市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人口与计生及工会、妇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 参加市直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 参保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七条 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其它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缴纳。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以下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聘请专家鉴定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与合并症的费用;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生育女职工享受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三个月;

(二)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持有县级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90天。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累计产假天数最高不超过18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以内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单位按工资照发;其它单位的女职工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生育津贴由单位按工资照发,三个月以上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的标准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流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

第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凡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签定协议的医疗机构范围要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

除急诊、急救、因公出差外,职工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也可到实行协议管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七条 市级统筹区域外的生育保险关系转入,其转入前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与转入后生育保险缴费时限连续未间断,前后缴费时限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生育保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的支出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和支付标准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八)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女职工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发生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或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3个月以上的(不含3个月),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保机构备案。暂停支付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拖欠的生育保险费补足后,社保经办机构再予拨付。逾期未备案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及拨付生育保险待遇,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协助骗取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生育保险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与社保经办机构发生生育保险的行政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馒头血案”谈网络演绎作品的几个法律问题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王 中

“馒头血案”是一个网络短片,它是网民胡戈采取中央电视台“中国法治报道”的形式,依据陈凯歌导演的《无极》电影素材,揉进其他部分内容剪辑改编而成的“法制破案”故事——“一个馒头的血案”,其中叙述形式不乏采取了电影“评论”的格调。该“馒头血案”,引起了陈凯歌的激烈反应,也引起网友们的广泛讨论。网上讨论主要集中在,该网络短片是否侵犯了电影《无极》的著作权,是否超出“电影评论”范畴而构成侵权。国家版权局新闻发布会上表态认为,应由司法部门裁判。我想,即使司法裁判最终结果后,本案的争论还会继续。借此文,通过讨论“馒头血案”是否构成侵权,探讨我国法律尚未规定的“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和“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和是否享有著作权问题。
一、“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所具有的特性
1、“馒头血案”目前只是“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
“馒头血案”的大部分内容,依赖于电影《无极》素材,这是否导致该网络短片根本上不构成作品?这是著作权首先讨论的问题。“馒头血案”,不论从采取的形式上,还是从内容剪辑编排上,以及众多网友的认可上,其“独创性”是大家公认的,足可以认为构成作品。但著作权法并不是保护所有作品。根据“馒头血案”网络短片的特征,划归为“演绎作品”更合适,应当在演绎作品的范畴里讨论。
演绎作品分为三类:合法演绎作品、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侵权演绎作品。各国著作权法及其国际公约所承认和保护的,是“合法演绎作品”。但是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以及侵权的演绎作品,是否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各国态度不一,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在称谓上,也没有统一,多数称为“侵权演绎作品”,还有的学者称为“非法演绎作品”。
“馒头血案”网络短片,应属于“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按照现行法律,我国认定侵犯著作权的部门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国家版权部门。因为在国家各级版权局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之前不可能不认定侵权就采取行政措施。既然国家版权局新闻发布会上表态认为应由司法部门裁判,没有主动认定为“侵权演绎作品”,那么国家版权各级部门目前尚不能对“馒头血案”采取行政措施。国家版权局把皮球踢给司法审查部门人民法院,充分表明“馒头血案”的复杂性,今后网络上类似的复杂演绎作品还会更多,因此有必要单独划分“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
2、“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所具有的特性
把演绎作品单独划分出“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种类,并不是纯学术无法律意义的分类。这种划分的现实意义在于,第一,这有利于研究采取不同于“合法演绎作品”、“侵权演绎作品”的法律追究和救济措施。我认为对此类较大争议的“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司法实践中不应该准许原告申请“诉前保全”(临时措施),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金钱赔偿是不足以弥补的,也可能会导致原告方滥用权利利用司法程序时间长等弊端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和社会公益。
第二,这有利于强调争议的举证(证明)责任。如果陈凯歌或者制片人认为构成侵权著作权打起官司,那么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原告,而不是被告胡戈,也就是说不是胡戈证明自己不侵权,而是由陈凯歌证明侵权,假如双方都无法证明自己观点的时候,原告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目前不少人的判断,仍然沿用传统法律思维的“有罪推定”进行判断,并不是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选择。现代法律精神是,在尚未司法最终裁定侵犯著作权的结果生效之前,“馒头血案”应属于合法的演绎作品;只有在司法最终裁定侵犯著作权的结果生效后,才能成为“侵权演绎作品”。因此,各种网友对“馒头血案”的观点和指控还不是法律上的有效认定,属于假定。在争议期间,它属于“涉嫌侵权的演绎作品”,应视为合法演绎作品保护。
二、认定“侵权网络演绎作品”,应具备的法律基本条件
1、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中涉及演绎作品是否侵权的规定,主要有两条: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合法演绎作品”是指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利,而对于“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利是没有规定。至于怎样才是侵权,需要其它条文判断。《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六)未经著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试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的“另有规定”,主要指《著作权法》“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2、基本法定条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六)规定,原告证明被告侵权,不需要举证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只需要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并证明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就可以了。而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实际上举证被告使用即可,并不需要举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而是由被告证明“有权使用”,只要被告证明不了有权而使用就认定为“未经许可使用”。显而易见的是,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轻松的。被告的免责抗辩,根据第四十六条(六)包括两种情形,即约定许可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约定许可使用,指经过书面或其他方式的授权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指经过法定实施许可或者属于法定“合理使用”范围。
因此,是否构成侵权要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判断,原告要证明符合侵权的法定条件,被告须证明属于免责的情形,司法机关根据原被告证明责任的博弈来裁判。
3、“馒头血案”网络短片,是否构成侵犯《无极》的著作权?
在这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纠纷中,陈凯歌或者制片人处于举证的有利地位,他很容易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人身份和胡戈具有使用行为。剩下的就是胡戈的免责抗辩了。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免责抗辩主要在于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法定实施许可、合理使用三种途径。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胡戈剩下的免责抗辩只有“合理使用”这条道路,也就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所列举的13种“合理使用”情形。按照目前大家主张的理由看,主要集中在前两种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位网友支持胡戈的四条主要抗辩理由中,前两条不以营利为目的、已经指明陈凯歌等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属于免责的理由;后两条限于个人娱乐被其他人公开、属于电影评论应该是较为有力的抗辩。
其一,胡戈为个人欣赏制作,被他人公开是否构成免责?他人公开,还应要结合胡戈本人是否明知而放任,或者含有暗度陈仓之意,知道后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后果,也就是说看他本人是否有过错,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其二,“馒头血案”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评论”并“适当使用”?从评论角度看,属于“民间评论”一种的网络形式。结合该短片的制作时网民对《无极》评价的社会背景和网络短片内容、格调看,我个人看还不足以构成恶意讽刺、污损名誉的程度。该短片用“夸张”手法把电影《无极》的“馒头”红线,举重若轻地改编而成“血案”是可以的,其中指出该电影的“穿帮”的地方,是原电影客观存在的“缺陷”。“馒头血案”,与其说是给大家讲述一个改编的“血案”故事,不如说从头到尾主要是对《无极》的评论,最终倾向和效果可以有胡戈本人创作目的和广大网民的印象来印证。从“适当使用”的条件看,判断是否“适当使用”不能仅仅看使用了多少,个人添加自己的多少,还应该看使用的幅度大,是否是该演绎作品的需要。该短片,是采用《无极》影片的内容来评论《无极》,这种评论的特殊形式形成的特殊效果,看起来采用幅度较多不属于“适当使用”,但我认为属于这种“自我评论”所需要的网络影评范畴之内。况且,“馒头血案”作为网络“民间评论”新的形式,要求作者具有专业评论和法律职业素养的水平是不客观的。
综上所述,判断胡戈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主要取决于胡戈对他人公开“馒头血案”短片是否存在过错;内容采用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之内。
三、网络演绎作品“合理使用”原作品的判断标准
“合理使用”,是世界公约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至于怎么样才是“合理”不可能通过法律列举穷尽的,这是一个不十分确定内涵的法律词汇。很明显,作为一种制度或原则存在,也不应该在法律中采取列举尽的方法来立法。我国《著作权法》不应该限于列举的13种情形,或者至少应该有一条款表述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其他情形”,来应对现实中复杂情况。目前我国的13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封闭型的,除此之外都属于不合理的情形。这种法律规定,有悖于法律原则的条文制定方法,不适应包括网络等日新月异的变化潮流,克制了社会对已有作品的再创造和使用。建议对该条“合理使用”的情形作出修改。
从一般法学原理上看,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有两个角度,一个是使用原作品方式,一个是使用原作品的程度。其中使用程度,主要考虑“使用幅度是否必要”和“内容是否歪曲”。可以说,即使使用幅度小但歪曲内容有损原作品基本价值的,也构成不合理使用;即使幅度较长,是演绎作品必要的,也不一定就构成不合理使用。“馒头血案”,所采取的法制报道形式,是属于合理使用的形式。
四、“侵权演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侵权演绎作品”,指具有“创造性”的侵权演绎作品。假如“馒头血案”网络短片,被法院判决认定构成侵犯《无极》著作权,那么胡戈对“馒头血案”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个问题,在我国尚没有法律规定,在世界上也有争议。
1、 外国立法观点:大多数国家没有在立法中明确回答这个问题,少数国家进行了立法
但态度不一,美国不承认享有著作权;希腊承认具有著作权。因此,大多数国家把该问题,交给了法院来自由裁量,例如加拿大判例是结合侵权程度和创造性程度衡量的。
2、我国观点:我国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学者之间也有争议。目前看,大多数学者倾向承认这种具有独创性的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司法界普遍认为限于“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有的学者主张只赋予独创性那部分的著作权。
3、本文观点:既然该作品具有创造性,就应该赋予著作权。不赋予著作权,有悖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制度和社会价值取向。这一点逐渐取得大多数人的认可。但是本文不同意的是,有的学者依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来论证其合理性,这不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特征,也会导致简单地“剥离”原作品仅保护演绎作品“独创性”部分的结论,解决不了绝大多数无法剥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演绎作品。
另外,我建议要根据侵权人满足受害人的情形,赋予该作品是享有完整全部著作权,还是部分著作权。能否享有著作权和享有著作权的范围是两回事。如果它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种“绝对无效”的情形,是欠缺民事法律条件的“相对无效”的作品,应当根据相对条件满足的情形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利。
第一,属于“未经许可使用”的侵权演绎作品,在征得原作品作者的同意后,取得完整的著作权;
第二,属于“未经许可使用”的侵权演绎作品,在全部赔偿以往损害并支付原作者今后使用报酬后(不以征得同意为条件),取得完整的著作权;
第三,属于应当赔偿的在没有全部赔偿前,演绎作品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第四,属于其他情形的,根据具体情况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第五,原作品作者和演绎作品的作者另有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对于网络侵权演绎作品,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无论如何要充分考虑现代社会网络数字化特点,应该比过去印刷类著作权法的保护程度不同,要更开放些,更适应和鼓励创新的价值观,更趋向兼顾社会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