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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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的通知

体人字〔2003〕254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已经总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体育人才培养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公章)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体育总局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

为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需要,加速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总局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计划的目标是:用3到5年时间,采取有力措施,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开拓创新、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高层次体育人才队伍,在举办2008年奥运会时发挥骨干作用。具体目标是:
(一)培养和造就20名左右具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较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能力、驾驭全局和战略思维能力,有较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较宽国际视野,能把握体育工作规律的高层次党政管理人才。
(二)培养和造就20名左右谙熟体育市场开发和体育产业经营规律、把握国际体育产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经济专业知识背景和良好的对外沟通交流能力、市场运作能力的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三)培养和造就10名左右熟悉体育外事业务、外语水平高、具有较强的外事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的体育外事人才。
(四)培养和造就50名左右事业心强、治学严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较强创新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
(五)培养和造就100名左右掌握训练竞赛规律、组织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把握当代竞技体育发展趋势,能在备战2008年奥运会过程中承担国家队主要教练任务的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
(六)培养和造就50名左右熟悉国际体育事务、外语水平高、知识面广,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在国际体育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人才。
(七)培养和造就100名左右熟悉奥林匹克事务、外语水平高、业务熟练,具有较强的体育竞赛组织管理能力或裁判执法能力,能够直接与国际体育组织进行良好沟通和交流,在2008年奥运会竞赛组织工作中起关键作用的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
二、人才选拔
(一)高层次体育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3.熟悉相关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二)高层次体育人才应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高层次学术技术人才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其中,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须具有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能较熟练应用第二外语。
3.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须具有高级教练或国家级教练职务。
4.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5.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相关工作经历。
6.年龄在50周岁以下。
7.身体健康。
个别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以上资格要求。
(三)高层次体育人才的选拔范围:
1.高层次体育行政管理人才主要从机关司局级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优秀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优秀中层正职中选拔产生。
2.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主要从机关从事经济管理的司局级干部、优秀处级干部,直属单位分管经营开发的领导班子成员,直属单位经营开发、财务管理等部门的优秀负责人以及下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中选拔产生。
3.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主要从有出色体育外事工作经历的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直属单位中层正职以上干部中选拔产生。
4.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主要从国内从事体育专业学术技术工作,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技术领域有较大影响或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5.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主要从国内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所带运动员、运动队在国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中选拔产生。
6.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人才主要从以下人员中选拔产生:
(1)已在国际体育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2)具有优秀外事工作经历的总局系统外事人员。
(3)综合素质较高的教练员和退役优秀运动员。
(4)热心体育事业,并在国内体育社团中担任一定职务、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知名人士。
7.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主要从国内长期从事体育竞赛组织管理工作、裁判执法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的人员中选拔产生。
个别特殊人才可以面向海内外公开选拔产生。
(四)高层次体育人才的选拔程序:
1.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
2.进行考试、考察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确定人选,报总局审定。
三、人才培养
(一)设立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用于高层次体育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二)培养内容:
1.综合素质培养:不定期对各类高层次体育人才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2.专业能力培养:采取多种措施,全面开展专业能力培训,不断更新其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工作水平。3.外语培训:加大对高层次体育人才的外语培训力度,通过脱产强化培训、半脱产培训、业余培训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其外语水平。
4.计算机培训: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提高高层次体育人才的计算机水平。
(三)培养形式:
1.学历教育。加强与有关高校的合作,支持高层次体育人才参加学历教育。每年资助部分高层次党政管理人才接受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资助部分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接受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为高层次教练人才接受学历教育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退役运动员接受学历教育。
2.国内短期培训或研修。定期举办各种短期培训班或研修班,不断满足高层次体育人才的需要。
3.国内外合作研究或进修。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联系与合作,选派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进行合作研究或进修学习。
4.出国培训或留学。加大高层次体育人才出国、出境培训工作力度,有计划地选派部分高层次体育人才组团出国培训,同时有计划地资助高层次体育人才出国培训。每年选派部分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人才和外事人才到英语母语国家留学。
5.实践锻炼。选派高层次体育人才到相应国际体育组织、有关国家奥委会、体育协会、国内外知名企业等机构进行工作实习,参加国际大型体育赛事的组织工作或在国内不同单位、不同岗位挂职锻炼,全面提高其工作水平。
四、人才管理
(一)建立高层次体育人才库,全面掌握高层次体育人才的情况。
(二)建立《高层次体育人才考核档案》,考核工作由人才所在单位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总局备案。
(三)对高层次体育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调整不合格人选,并及时进行人选的补充。
(四)高层次体育人才的日常管理、培养和使用由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各单位对高层次体育人才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要积极为他们参加培训、学习、实践锻炼等提供条件。
(五)对于高层次体育人才,总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各单位要及时将高层次体育人才的职务晋升、工作变动等情况报总局备案。
(六)对各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体育人才,总局将酌情给予资助。
(七)总局将通过高层次体育人才的培养工作带动整个人才队伍建设。在突出抓好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的基础上,注重对各类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八)各单位在配合总局抓好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的同时,要认真抓好人才梯队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举办2008年奥运会和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九)总局建立体育人才培养工作机制,人事司牵头抓总,人才培养工作涉及的竞体司、经济司、外联司、科教司等部门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人才培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高层次体育人才的培养工作在党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司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分工负责。
人事司负责制定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计划、制定有关政策规定;负责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定期检查、督办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共性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具体负责高层次党政管理人才、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协助外联司抓好国际体育组织人才的培养;协助竞体司抓好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的培养。
竞体司负责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和裁判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外联司负责高层次体育外事人才、高层次国际体育组织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经济司负责高层次体育人才培养工作的经费管理;具体负责高层次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科教司协助人事司抓好高层次体育学术技术人才的培养;协助竞体司抓好高层次体育教练人才的培养。
(十一)年度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时,将各单位对高层次体育人才的培养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03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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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禁止借办理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禁止借办理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几年来,婚姻管理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坚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取得了很大成绩。婚姻管理工作的开展,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在婚
姻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地方借结婚登记随意附加条件和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这不仅破坏了婚姻法的严肃性,损害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声誉,影响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也为一些群众不办理结婚登记提供了借口,严重影响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确保婚姻法的贯彻执行,现结合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决定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婚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坚持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管理作为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婚姻登记人员的法制教育,积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婚姻法》、《婚
姻登记办法》及本地的《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的自觉性,切实保障婚姻管理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婚姻登记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婚姻登记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如果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代收其他费用或推销商品、纪念物等,婚姻登记机关应坚决予以拒绝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如不听劝阻,坚持搭车收
费的,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反映。
三、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实行群众监督;要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方面的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婚姻法规、政策,热情为群众服务,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婚姻登记工作。
四、各地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婚姻登记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不坚持依法办事,利用结婚登记搭车收费现象,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纠正,以维护执法的严肃法。请各地把检查清理情况及改进意见书面报告我部并同级人民政府。



1990年10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债的宏观管理,提高地方和部门对使用外汇资金的决策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外债登记和统计监测系统。不论是直接从境外筹借,还是国内转贷款,均要列入国家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登记”的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外汇(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是指境内单位使用的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
1.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
2.国际金融转租赁和国内外汇租赁;
3.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4.其它形式的转贷款。
第三条:国家对转贷款实行全面的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管部门)负责转贷款的登记、管理和还本付息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凡使用转贷款的单位,应在每笔借款合同或转贷的议签定后的十天之内,持生效的合同或转贷协议副本,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领取转贷款登记证。
第五条:支用转贷款后,使用单位应分别按下述情况及时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
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单位,在收到贷款的支款通知书时填写;
2.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转贷款,在贷款支付后填写;
3.在国内开立周转金帐户的转贷款,在周转金存入帐户填写;
4.采用租赁方式的转贷款,在正式起算租金时填写。
第六条:转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时,使用单位应持转贷款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通知单,提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核准手续。开户行凭外管部门开出的核准件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手续。
第七条: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完毕后,使用单位应依据开户行付款凭证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
第八条:使用单位在办完每笔转贷款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应在一周之内向所在地外管部门缴销转贷款登记证。
第九条:直接用外汇现汇或额度偿还转贷款债务的中间转贷管理部门,同样需要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但可采用月报表形式。
第十条:开户行要严格执行凭转贷款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转贷款的调入、偿还及租金支付手续的规定。在办理收付手续后,应将收付凭证及时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一份,保证登记工作双线核对制的实施。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者,所在地外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所涉借款金额3%以下等值人民币的罚款。
第十二条:对本办理公布之日前未清偿的转贷款,应在公布之日起至今年底之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补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对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地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委托债权人代理登记,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的转贷款月报表形式。
第十四条:本办法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开始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