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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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3号

2005-10-1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下发后,出现个别地区彩票管理部门对体育彩票、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的政策理解有误,造成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为使体育彩票、福利彩票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加强体育彩票、福利彩票代销单位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等文件,在保证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有关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的同时,要重点加强体育彩票、福利彩票代销单位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征收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税源管理和监控,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各地要调查了解本地区上述文件的执行情况,对文件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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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现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核准权限。原由我委核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严格项目管理。核准权限下放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内容、条件、程序等仍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暂不下放;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提高利用外资质量。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类项目建设。
  四、简化项目核准程序。各级发展改革委在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落实各项项目核准条件的同时,要主动简化核准程序,缩短核准时间,增强核准透明度,已核准项目原则上应通过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以此次核准权限下放为契机,引导规范开发区健康发展,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要求,促进外商投资项目向开发区集聚,提高投资便利化,加大外商投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不断改善投资环境。
  六、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资形势和趋势分析,关注热点和重点问题,及时帮助外商协调解决困难,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代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生活饮用的集中式供水(包括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下同)、二次供水和分散式供水。

第三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市、县、区卫生防疫站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公用、环保、规划、城建、水利、公安等部门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作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生活饮用水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带,并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供水工程设施,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保、规划、城建、水利、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工程竣工后,经市、县卫生防疫站检验合格,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领取《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 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消毒。

第七条 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供水设施建成后,应由卫生防疫站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应由专人负责,供水设施附近严禁堆放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污染物,贮水容器应当加盖密闭,防止污染,供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

第八条 分散式供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站根据需要进行监督监测。

第九条 凡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和净水剂、涂料、消毒剂等,必须经卫生防疫站按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城建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接。

第十一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项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供水质量。

第十二条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此后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对患有不适于从事供水工作疾病的,必须立即调离供水岗位。

第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水质发生污染时,发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卫生防疫站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决定;需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的,必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全部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