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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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4〕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开封市夜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现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省文明城市和省园林城市目标,加强夜市管理,提升夜市品位,促进夜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在市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在夜间集中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在市区开办夜市和进入夜市经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夜市管理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区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要把夜市设置和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提升品位、美化市容、发展经济、方便群众的原则,定期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夜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夜市,要逐步实现退路进场、退路进厅。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领导、监督、协调辖区内夜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夜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夜市日常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夜市开办单位和进入夜市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
(二)督促检查夜市开办者履行职责,督导经营者按规定摆放摊位;
(三)组织市场巡查,检查上市商品质量和经营者证照,维护交易秩序,查处违法经营;
(四)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五)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 公安、城管、公用事业、卫生、环卫等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各自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夜市管理工作。
要维护夜市经营期间交通和治安秩序;加强夜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护公共设施完好;对乱设夜市摊点的行为予以取缔和处罚;加强食品卫生及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电业、供水、环卫等单位应当积极为夜市提供照明、水源、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等方面的服务,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条 占用市区街道设置的夜市,由市城管办会同市工商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发布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夜市,应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主办单位到市城管办进行备案。
第九条 已经批准设置的夜市开办者是市、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夜市开办者负责建设和管理夜市水源、照明、卫生、消防等经营和安全设施;组织夜市经营户按规定的时间上市、撤市;协助工商、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夜市应当在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一条 夜市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一)进入夜市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饮食经营的经营户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健康证》,证照要在统一位置悬挂;
(二)夜市应当划行归市,经营摊位统一编号管理,经营者在指定的摊位经营,统一摆放,不准越线;
(三)经营者按规定的时间上市、撤市。上市时间为行政单位下午下班时间向后顺延30分钟,不得提前上市。撤市时间4—10月份为次日1∶00,11月份—次年3月份为24∶00,不得拖延;
(四)饮食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衣帽;
(五)经营者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自备垃圾容器或污水桶,对摊位和摊前摊后垃圾随时清扫,严禁乱泼乱倒,保证经营场地干净整洁;
(六)饮食经营者的餐具实行统一消毒,不能统一消毒的餐具实行净碗上市,严禁在经营场所内刷洗;
(七)食品、饮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八)夜市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保洁人员,穿戴统一的工作服,负责市场道路保洁和垃圾收集工作,撤市后2小时内经营场地打扫干净,做到无垃圾、无污水,保持经营场地的清洁卫生;
(九)出售商品明码标价,每个经营者都要配备规格统一的标价牌,标明主要品种单价,并在统一的位置悬挂;
(十)各夜市设置停车场,设专人管理,各种非经营车辆停放在存车处。
第十二条 夜市经营设施必须符合城市市容、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做到规格统一、美观实用、干净整洁。具体要求和标准,由市场开办者提出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夜市的各种收费采取一费制,实行统一收费。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夜市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夜市的日常巡视、检查、评比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经过批准的夜市,凡因检查不符合城市市容、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等方面标准,管理不力,经营者不遵守有关规定的,由市城管办会同市工商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 除市人民政府外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在市区批设夜市。对未经批准的夜市,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第十七条 夜市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夜市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夜市管理秩序混乱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夜市管理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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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政办〔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市政府常务会会议材料标准格式
2.市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材料标准格式

二○○六年四月二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为使市政府会议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有关会议制度的规定,本着务实、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一)参会人员1.出席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2.列席人员为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政府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3.邀请人员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昆明警备区,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4.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处长、主任参加会议。

(二)会议内容1.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命令。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2.研究、审议并决定全市年度和阶段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3.总结、部署市政府阶段性工作;4.研究市政府系统自身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5.听取和讨论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报告,以及各县(市)区、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6.研究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材料准备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讲话稿,由市政府办公厅准备。其它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如需作修改补充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四)会议报批市政府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须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批准。

(五)会务工作1.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会议时间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一般按召开日期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会部门和单位。2.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负责会场的登记、布置、检查,并做好会议签到、会议录音、资料归档等工作。3.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新闻报道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落实。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一般每周召开1次,通常安排在星期一。

(一)参会人员1.出席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2.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巡视员,副秘书长,以及议题涉及的市属有关委办局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3.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昆明警备区的领导参加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民主党派、学者、专家、法律顾问及工青妇组织、宣传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4.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秘书一处、办文处、信息处、督办室,市政府新闻办、市长热线办,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会议内容1.讨论研究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命令的贯彻执行方案;2.讨论决定上报上级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3.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报告;4.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任务和行政措施;5.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6.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和其它事项;7.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议题筛选1.议题内容应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内容。2.凡应由主管副市长作出决定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或召开市长办公会、政府专题会议可以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比较重大的问题,可由分管副市长向常务会议通报情况。3.议题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主管副市长应主动协调有关领导和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进行研究,或授权市长助理、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充分调研、酝酿、协调。研究协调的意见要形成书面纪要或备忘。研究性议题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必须与有关部门事先充分协调,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工作委员会参加研究讨论。各方意见基本一致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查。对未经协商的议题,不安排常务会讨论。4.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要在充分了解国家政策、上级精神、市外动态的基础上,视事项情况选择采用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听证评估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出的方案或实施意见要观点明确,依据充分,背景清楚,有利于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属方案设计性的工作请示,应提出两个以上的请示方案供比较选择。

(四)议题报批1.主办部门应提前7个工作日按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的批示,将拟上会议题,报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对上报议题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报告、请示内容、协商意见、副秘书长初审意见、主管副市长审查意见、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国家政策规定等。对符合要求的草拟会议安排,报秘书长和市长审批,统一安排上会。2.每次常务会议的议题一般不超过4个。3.对未列入议题的事项,原则上不临时安排上会讨论。

(五)材料要求1.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厅办公室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材料准备工作;2.汇报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包括主报告、说明材料等,按照标准格式印制后送厅办公室;3.汇报材料要主题突出,条理清楚,文字精练。主要应说明背景情况和拟请会议决策的事项等内容。

(六)会务工作1.市政府常务会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等,并按规定对会议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发送和收回。2.厅办公室按召开日期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通知出席会议的领导和相关部门。3.上会材料由厅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连同会议通知,一并报送出席会议的有关领导。4.会议纪要由厅办文处负责撰写,一般应于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5.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由厅办公室通知市政府新闻办安排新闻单位到会,新闻稿由秘书长审核。

三、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一)参会人员1.市长,有关副市长、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2.涉及会议内容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3.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秘书一处、办文处、督办室、相关处室负责人。

(二)会议内容1.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2.听取市政府部门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县(市)区和政府部门提请的事项。3.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安排全市性重要工作;4.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它事项。

(三)议题报批提请市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准备充分。凡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汇报单位必须在会前进行协商。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同意,并报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字后才能列入议题。

(四)材料要求原则上比照常务会议材料要求办理。

(五)会务工作1.市长办公会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共同负责,主要包括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等,并按规定对会议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发送和收回。2.会议议题确定后,厅办公室按召开日期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参加会议的领导和相关部门。会议通知由秘书长签发。3.上会材料由厅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连同会议通知,一并报送出席会议的有关领导。4.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办文处复核,送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一)参会人员1.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有关市政府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2.涉及会议内容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3.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人。

(二)会议内容1.研究市政府工作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2.各县(市)区、市政府各委办局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理的有关问题;3.需提请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问题。

(三)会务工作1.市政府专题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2.根据会议召集人指示,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通知各单位参加。会议通知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3.会议议题确定后,汇报单位必须提前2天将会议材料,包括主报告、说明材料、相关的政策法律依据等,按照要求印制后送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4.上会材料由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在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连同会议通知,一并报送出席会议的有关领导。5.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起草,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呈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市政府务虚会议市政府务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市长主持会议。

(一)参会人员1.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2.涉及会议内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3.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出席会议。

(二)会议内容1.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理论;2.传达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3.就事关全市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商,统一认识。

(三)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背景材料提供和会议记录、材料整理由秘书一处负责。

六、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

(一)参会人员1.会议涉及到的市政府领导及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单位负责人;2.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人。

(二)会议内容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2.部署市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宣布重要决定。

(三)会务工作1.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和相关处室牵头办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2.根据会议召集人指示或上级会议通知要求,由办公厅相关处室拟写会议通知,报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通知各参会单位。3.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电视电话会议室的线路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4.市政府领导如要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文稿由相关部门和办公厅有关处室准备。

七、会议要求和纪律

(一)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通知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会的,不能由副职代替。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主持会议的政府领导或秘书长请假。议题承办部门需带1名工作人员到会时,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到会。

(二)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倡导开短会,讲短话,讲普通话。综合性大会,时间控制在2小时以内。汇报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需多媒体演示的,演示设备必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准备就绪,演示操作人员姓名须报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

(三)参会人员要集中精力,不得随意进出或中途退会,不得接待客人和接打电话,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携带手机的应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有急事可通过办公厅会务人员转告。

(四)参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对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凡未规定传达的,不得扩散;有传达和落实任务的,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未经批准,不得翻印。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会议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根据会议需要,由市政府新闻办通知有关新闻媒体参会并作报道。新闻稿由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审定。

(七)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应按要求收回。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由办公厅办公室负责收集存档,相关处室配合。

2001年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昆政办〔2001〕51号),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市政府常务会议材料标准格式

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汇报材料

文件标题

汇报单位名称汇报人姓名
(×年×月×日)

市长、各位副市长,秘书长:
正文(注:标准纸张,两面印制,中缝装订)



附件2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材料标准格式

市政府第××次市长办公会议汇报材料

文件标题

汇报单位名称汇报人姓名
(×年×月×日)


改善乘务员公寓条件和服务质量的意见

铁道部


改善乘务员公寓条件和服务质量的意见
铁道部


为了落实运输安全工作规划,切实改善乘务员公寓(含机务待班室,以下同)条件和服务质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好乘务员公寓的重要性
乘务员公寓是专为执行运输生产任务的乘务人员提供食宿、沐浴、休息的生产性设施,是确保行车安全和运输生产不间断进行的“加油站”,是组织乘务员学习和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办好乘务员公寓是运输生产部门、后勤保障部门和政治工作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级领导要从公寓
特有的性质和地位出发,把加强公寓建设做为“局长工程”纳入议事日程,每年至少要检查、讨论两三次,及时解决公寓建设中的各种问题,真正把办好乘务员公寓当成落实行车安全和运输生产的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
二、乘务员公寓建设的目标要求
公寓要向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卧具保证一人一换,把公寓办成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乘务员之家。因此,各局必须进一步加大公寓建设的投入,按照部规定的设施标准、服务质量、定额定员和床位费率标准抓好公寓建设,力争到“八五”末期,使全路干线111个路网性
跨局公寓达到标准化。到“九五”末期,全路公寓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三、进一步完善乘务员公寓的设施设备
1.要保证有足够的床位,满足正常运输交路乘务员的需要,切实解决排队等床、租房和住双层铺的现象。变更运输交路时,必须同步安排好乘务员公寓的建设。
2.公寓要做到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北方公寓要有暖气,盥洗室有热水;南方炎热地区公寓要有空调。机务公寓要保证昼夜能洗澡。浴池要保持卫生,有专人看管。
3.为保证卧具一人一换的要求,路网性大中型公寓要增添洗涤和烘干设备,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卧具备品。各局要做好规划,保证投入。
4.要推广运用安全可靠的微机联网叫班机,“八五”期间,先在路网性跨局大中型公寓安装。
5.要把公寓设施的养护、维修放到优先位置予以保障。目前,公寓设施失修严重,各局要在1994年安排一次普遍的整修。
四、下大力气加强公寓的管理,提高公寓服务质量
1.选好公寓主任。公寓的管理应选派事业心强,任劳任怨,懂业务、会管理,有较高素质的干部担任公寓主任。以工代干或低职务代主任的,经考核胜任的应办聘任或转干手续;不称职的要及时调整。
2.加强队伍建设。要教育公寓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运输生产、为乘务员服务的思想观念,提倡奉献精神、敬业精神和牺牲精神,安心做好公寓工作。对新增空调、洗涤等设备所增加的工作量,要在核定定额定员标准的基础上,采取内部调剂或多种用工形式补充解决。
3.抓好“四个质量”。要把抓好公寓饭菜供应、清洁卫生、优质服务、准确叫班“四个质量”做为公寓管理的中心环节来抓,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做到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干部按标准管。做到“四个质量”达标,并不断上新水平。
4.改进叫班工作。根据列车运行计划的变更及时调整公寓叫班计划,减少乘务员等乘时间,这是机务、运转派班员和公寓叫班员的共同责任。机务、运转派班员要根据运行情况变化,及时下达调整公寓叫班的计划,并与公寓叫班机实行联网联控。公寓叫班员应执行“一派一叫”和叫
乘签字制度,做到不早叫、不晚叫,不错叫、不漏叫,并保证叫醒、叫起、叫走。要提高叫班员的素质,选派责任心强、懂行车业务的人员担任叫班员工作。
5.加强公寓管理。乘务员公寓是专为执行运输生产任务的乘务人员设置的生产性设施,与安全运输无关的人员不能进住公寓。要按照部的统一规定,整顿公寓接待范围,坚决杜绝公寓“三混”现象。
五、大力推行“共管共建”,形成各方面的齐抓共管的合力
1.“共管共建”是办好乘务员公寓的有效途径。在每年春运、暑运、冬运前由主管局长(分局长)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集中研究两三次公寓工作,解决公寓建设中的问题。
2.加强机务干部对驻寓乘务员的管理工作。机务乘务人员在公寓待班休息时间较长,人员集中,是组织乘务人员学习和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机务部门要派得力干部驻寓进行教育管理,把业务学习、培训、安全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到公寓中去做。同时要切实加强驻寓乘务员
的管理,教育乘务员遵守公寓的各项制度,爱护公寓设施,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杜绝吸毒、赌博、饮酒及不文明行为发生。还要严格乘务员出乘前的强制休息和落实“绿卡管理”制度,保证乘务员精力充沛上岗值乘。
3.办好乘务员公寓的学习室、阅览室、文娱室,丰富公寓的文化娱乐生活。用健康、向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占领公寓思想文化阵地,成为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阵地。
六、抓好公寓基础工作
1.由部劳资司牵头,重新修订乘务员公寓设施设备、工作质量、定额定员和床位费率标准,作为各单位进行公寓设计、考核、配备人员和经费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2.为了推动公寓标准化建设,铁道部拟在京哈、京沪、京广干线选择三个跨局公寓进行试点,以带动全路公寓建设。各局、分局也应通过抓典型带动一般。
3.为了保证公寓建设投资和日常经费支出,应该明确投资责任制。凡路网性跨局机务公寓的新建、扩建、安装空调,由部、局共同建设。跨局综合公寓以路局建设为主,部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日常经费开支及消耗性的更新设备备品由各局财务部门按预算保证供给。卧具实行一人
一换,新增添卧具备品需额外投入资金,各局要予以保证;大中型跨局公寓由所在地路局提出投入资金计划,报部核准后,由占用局按床位承担(办法另定)。新建公寓的卧具备品应在开办费中解决。
4.要从根本上解决跨局公寓所在地路局投入不足,床位虚糜、浪费等弊端,必须改革公寓机制,实行有偿服务内部清算制。由部劳资司牵头,会同财务司、体改司抓紧进行改革试点,尽快拿出跨局公寓实行有偿服务内部清算制的办法,在全路试行。
七、关心公寓工作人员生活,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为调动公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公寓工作,各级领导应关心公寓职工的生活困难,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搞好公寓工作。



199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