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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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


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4〕15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规模不断扩大。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基本保证了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安全顺利进行,人民群众较为满意。但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和考风考纪仍存在一些问题,严重违纪舞弊现象时有发生,极个别地方考场秩序混乱,甚至出现试卷被盗、泄密等恶性案件。为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涉及千家万户,事关考生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确保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教育考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加强党风政纪、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诚信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当前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教育考试涉及许多部门,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经国务院同意,已经建立了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部、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等部门组成,由教育部牵头。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并解决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和发挥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工作职能,紧密联系和配合,针对考试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一旦发生问题要快速、有效地予以解决。

  三、狠抓各个工作环节,确保考试安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加强对命题和试卷印制、运送、保管以及考试实施、评卷等每一个考试环节的监控与管理,确保不发生考题泄露和考卷丢失、被盗等恶性事件。制订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相关责任。狠抓各项安全保密和防止考试违规措施及硬件条件的落实。2004年高考前,所有试卷定点印制单位、试卷保密室等安全措施必须达标,各地要组织专项检查,逐一验收,不留空白。

  四、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要选派公正、廉洁、认真负责的人员参加考试工作。加强政策、业务、纪律等岗前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对考试工作人员因失职、失察造成考场大面积舞弊或评卷混乱等事故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考场管理,严肃处理考试违规行为。要完善考场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考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考试,加大考前检查和考试巡查力度。有条件的地方以及考试管理相对薄弱的地区,要尽快建立一批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实时监控的考场,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有组织的集体舞弊事件。当前要重点打击雇人代考或替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舞弊等严重违规行为。对违规者,如是在校学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如是国家工作人员,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考场腐败”案件及有关责任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六、严格执法,加强依法治考。对盗窃、传播、出售试卷以及考前以出售试题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对泄密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快教育考试立法步伐,抓紧起草教育考试方面的法规,为依法治考提供法律保证。

  七、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部分省自行命题工作。高考分省命题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地方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以及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有利于降低安全风险。承担高考命题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领导、精心设计、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加强招生考试机构建设,在政策、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确保命题工作安全和试题质量。

  八、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大对端正考风考纪、诚信、守规、守纪、守法意识的宣传力度。教育系统要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专项教育,并把学生考试诚信作为对其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方面。要把教师参加考试或执行考试管理的情况,作为对教师品行要求的重要方面。要全面综合治理学校教育环境,把考风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对重大违规事件,在抓紧查处后,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从严治考,务求在短期内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考试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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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政发[2006]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依法行政。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朱家尖景区由普陀区人民政府依法管理。

第三条 设在风景区内的机构接受管委会的统一指导、协调、管理,并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管理职能。

第四条 受舟山市人民政府委托,管委会负责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规划在上报审批前,由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第五条 风景区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对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做好项目选址初审和建设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依法管理风景区测绘市场。

凡在风景区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建设活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须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审批手续。

第六条 风景区规划建设部门依法指导监督风景区内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

第七条 风景区现有房屋以危房为由确需维修、翻建、改建的,审批时须向管委会提供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居住的旧庵堂的改建、扩建,由风景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征求普陀山佛教协会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九条 风景区内需维修、翻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系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文物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维修、翻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报批时,应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维修方案、图纸、预算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危及到文物建筑本身安全的建设活动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筑控制地带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报文物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依据风景区当年游客接待量和游览接待规模、控制规划,合理确定第二年游客日接待最高限量,不得无限制超量接纳游览者。

重大节假日、节庆活动、香会期期间对进入风景区的游客实行分流、限量。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控制风景区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数量,合理制定风景区常住人口户口迁移政策,出台相应的暂住人口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风景区各单位、经营网点聘用务工人员,须向风景区劳动部门备案。聘用单位应组织务工人员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学习,熟知风景区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携带危及风景区生态平衡的动植物进入风景区;

(二)经营、销售、使用明令禁止的棒香、金银箔制品、烟花爆竹等违禁物品;

(三)尾随纠缠游客,非法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拉客、揽客、带客活动或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行为;

(四)乞讨;

(五)假冒僧人形象或宗教名义进行欺诈、募捐或变相敛财;

(六)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因规划建设需要从事采土、围填海河水面等活动的,须经管委会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采取措施,严禁对本土生态安全可能构成危害的一切外来物种进入风景区。

单位和个人从外地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入风景区,须具备产地植物检疫证书,并经风景区森检机构复检方能进入。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及变更经营项目或地址、扩展经营场地的,须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在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依法文明经营。

第十八条 风景区内各类宾馆、饮食店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应具备垃圾、粪便、泔水的处置设施,按城监和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存放。由专业部门统一上门收取,实行有偿服务,统一处置。

风景区内各单位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按划定区域自行负责保洁,也可委托环卫部门有偿代为清扫清运。

第十九条 居民和游客应遵守公共卫生道德。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不准在广场、景点、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等。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招贴、招牌、阅报栏、广告横幅、宣传栏等应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整洁牢固,与风景区相协调。凡剥蚀、陈旧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张贴、张挂各种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 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在风景区内划定自行车、三轮车停放区域,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单位职工自行车停放也应划定停放区域,由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在风景区内设置客运车辆停靠点,专人管理,维持上下客秩序。各单位机动车停放,按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区域统一停放,不得超越划定的界线,并统一朝向。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对在风景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

禁止二轮摩托车、个人自备机动车进入风景区行驶。

风景区内人力三轮车、手拉车、自行车实施统一上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内运行的各类客货车辆,必须保持车容车貌的整洁。

第二十五条 在风景区内装运建筑垃圾、渣土、沙石等的车辆必须采取封闭措施,未采取措施的,相关部门应阻止车辆上路行驶。

出入建筑工地的车辆应设置轮胎除泥装置,落实专职人员管理,禁止轮胎带泥上路。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强明码标价管理,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风景区内应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险要部位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

游览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 直管公房和单位住房不得擅自转租或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九条 设置临时交易市场,举办展销会、社会文化、咨询等活动,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须在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据《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3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号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号(联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2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税则号列90011000项下的光导纤维产品进口申报手续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1,其他光导纤维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09,光导纤维束和光缆的商品编号应填报为9001100090。

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实施检验鉴定。进口经营单位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时,应按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四、进口经营单位在办理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9001100009)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可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并同时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确定其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对于不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海关及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五、凡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或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相应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美国或欧盟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六、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查验能够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或者韩国,但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不是美国或者欧盟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二)经查验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7号、2010年第91号规定的46%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七、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八、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号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11公告9fj1.tif
   2.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11公告9fj2.doc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