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一九九四年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商品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40:36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一九九四年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商品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一九九四年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商品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税则委员会〔1993〕3号文件中实施暂定税率商品的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和税率予以明确(见附表),并说明如下:
1、附表中暂定税率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到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文到之前,凡未按附表规定税率及商品范围征税的货物,其所征税款应予调整。
2、各关收到本通知后,应按附表内容及时修改H883暂定税率商品数据库。
3、总署各部门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税号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特此通知。

附表 一九九四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税号清表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1 │31021000│尿素 │5.0 │4.0
───┼────────┼──────────────────────────┼────┼────
2 │31022100│硫酸铵 │6.0 │4.0
───┼────────┼──────────────────────────┼────┼────
3 │31025000│硝酸钠 │6.0 │4.0
───┼────────┼──────────────────────────┼────┼────
4 │31031000│过磷酸钙 │5.0 │4.0
───┼────────┼──────────────────────────┼────┼────
5 │31042000│氯化钾 │5.0 │4.0
───┼────────┼──────────────────────────┼────┼────
6 │31043000│硫酸钾 │5.0 │4.0
───┼────────┼──────────────────────────┼────┼────
7 │31052000│复合肥 │5.0 │4.0
───┼────────┼──────────────────────────┼────┼────
8 │31053000│磷酸二铵 │5.0 │4.0
───┼────────┼──────────────────────────┼────┼────
9 │31054000│磷酸一铵 │5.0 │4.0
───┼────────┼──────────────────────────┼────┼────
10 │39081090│非零售包装杀虫剂 │6.0 │4.0
───┼────────┼──────────────────────────┼────┼────
11 │38082090│非零售包装杀菌剂 │6.0 │4.0
───┼────────┼──────────────────────────┼────┼────
12 │38083019│非零售包装除草剂 │5.0 │4.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13 │38083099│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 │9.0 │4.0
───┼────────┼──────────────────────────┼────┼────
14 │38089090│非零售包装其他农药 │9.0 │4.0
───┼────────┼──────────────────────────┼────┼────
15 │29162090│“功夫”原药(cyhalothrin) │20.0│4.0
───┼────────┼──────────────────────────┼────┼────
16 │29214200│"氟乐灵”原药(trifluralin) │20.0│4.0
───┼────────┼──────────────────────────┼────┼────
17 │29241000│“叶蝉散”原药(isopracarb mipc) │20.0│4.0
───┼────────┼──────────────────────────┼────┼────
18 │29269090│“灭扫利”原药(Fenpropathrin) │20.0│4.0
───┼────────┼──────────────────────────┼────┼────
19 │29269090│“来福灵”原药(Esfenvalerate) │20.4│4.0
───┼────────┼──────────────────────────┼────┼────
20 │29269090│“氯氰菊脂”原药(cypermethrin) │20.4│4.0
───┼────────┼──────────────────────────┼────┼────
21 │29269090│“百树菊脂”原药(cyfluthrin) │20.4│4.0
───┼────────┼──────────────────────────┼────┼────
22 │29269090│“溴氰菊酯”原药(Deltamethrin) │20.4│4.0
───┼────────┼──────────────────────────┼────┼────
23 │29309090│“巴丹”原药(cartap) │20.4│4.0
───┼────────┼──────────────────────────┼────┼────
24 │29309090│“万灵”原药(Methomyl) │20.4│4.0
───┼────────┼──────────────────────────┼────┼────
25 │29309090│“杀草丹”原药(Thiobencarb) │20.4│4.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26 │29329090│"呋喃丹”原药(carbofuran) │15.0│4.0
───┼────────┼──────────────────────────┼────┼────
27 │29333990│“稳杀得”原药(Fluazitop-butyl) │15.0│4.0
───┼────────┼──────────────────────────┼────┼────
28 │29339000│“喹硫磷”原药(Quinalphos) │15.0│4.0
───┼────────┼──────────────────────────┼────┼────
29 │29349090│“农恩它”原药( Oxadiazon) │15.0│4.0
───┼────────┼──────────────────────────┼────┼────
30 │29349090│“硫丹”原药(Endosulfan) │15.0│4.0
───┼────────┼──────────────────────────┼────┼────
31 │04041000│乳清粉 │7.0 │4.0
───┼────────┼──────────────────────────┼────┼────
32 │07141020│木薯干 │20.4│10.0
───┼────────┼──────────────────────────┼────┼────
33 │15020010│牛羊油 │10.0│7.0
───┼────────┼──────────────────────────┼────┼────
34 │15020090│牛羊油 │10.0│7.0
───┼────────┼──────────────────────────┼────┼────
35 │15131900│椰子油 │28.0│14.0
───┼────────┼──────────────────────────┼────┼────
36 │18010000│可可豆 │20.0│10.0
───┼────────┼──────────────────────────┼────┼────
37 │18040000│可可脂 │45.0│15.0
───┼────────┼──────────────────────────┼────┼────
38 │23011010│肉骨粉 │5.0 │3.0
───┼────────┼──────────────────────────┼────┼────
39 │23012019│饲料用鱼粉 │5.0 │3.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40 │23040000│豆饼及类似油渣 │20.0│10.0
───┼────────┼──────────────────────────┼────┼────
41 │23099010│制成的饲料添加剂 │9.0 │5.0
───┼────────┼──────────────────────────┼────┼────
42 │23099090│已配制的饲料 │9.0 │5.0
───┼────────┼──────────────────────────┼────┼────
43 │27100022│正构烷烃 │9.0 │5.0
───┼────────┼──────────────────────────┼────┼────
44 │28013020│溴 │17.0│10.0
───┼────────┼──────────────────────────┼────┼────
45 │28182000│氧化铝 │20.0│7.0
───┼────────┼──────────────────────────┼────┼────
46 │29023000│甲苯 │12.0│3.0
───┼────────┼──────────────────────────┼────┼────
47 │29024100│邻二甲苯 │12.0│3.0
───┼────────┼──────────────────────────┼────┼────
48 │29024200│间二甲苯 │12.0│3.0
───┼────────┼──────────────────────────┼────┼────
49 │29024300│对二甲苯 │12.0│3.0
───┼────────┼──────────────────────────┼────┼────
50 │29024400│混合二甲苯异构体 │12.0│3.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51 │29029030│十二烷基苯 │20.0│7.0
───┼────────┼──────────────────────────┼────┼────
52 │29029090│对叔丁基甲苯 │20.0│3.0
───┼────────┼──────────────────────────┼────┼────
53 │29036110│邻二氯苯 │17.0│3.0
───┼────────┼──────────────────────────┼────┼────
54 │29035920│3,4一二氯三氟甲苯 │20.0│3.0
───┼────────┼──────────────────────────┼────┼────
55 │29041000│苯乙烯磺酸钠 │15.0│10.0
───┼────────┼──────────────────────────┼────┼────
56 │29042020│(邻,对)硝基甲苯 │17.0│3.0
───┼────────┼──────────────────────────┼────┼────
57 │29051200│异丙醇 │17.0│3.0
───┼────────┼──────────────────────────┼────┼────
58 │29051200│正丙醇 │17.0│10.0
───┼────────┼──────────────────────────┼────┼────
59 │29051300│正丁醇 │17.0│10.0
───┼────────┼──────────────────────────┼────┼────
60 │29051400│叔丁醇 │17.0│3.0
───┼────────┼──────────────────────────┼────┼────
61 │29051600│辛醇 │17.0│10.0
───┼────────┼──────────────────────────┼────┼────
62 │29051700│十二醇,十六醇,十八醇 │20.0│7.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63 │29052900│异植物醇 │20.0│10.0
───┼────────┼──────────────────────────┼────┼────
64 │29053200│丙二醇 │17.0│3.0
───┼────────┼──────────────────────────┼────┼────
65 │29071110│苯酚 │20.0│10.0
───┼────────┼──────────────────────────┼────┼────
66 │29071190│2,4一二特戊基苯酚 │20.0│3.0
───┼────────┼──────────────────────────┼────┼────
67 │29071210│甲酚 │12.0│3.0
───┼────────┼──────────────────────────┼────┼────
68 │29071310│壬基粉 │17.0│3.0
───┼────────┼──────────────────────────┼────┼────
69 │29072910│邻苯二酚 │6.0 │3.0
───┼────────┼──────────────────────────┼────┼────
70 │29089010│对硝基酚钠 │17.0│3.0
───┼────────┼──────────────────────────┼────┼────
71 │29089010│对硝基酚 │17.0│3.0
───┼────────┼──────────────────────────┼────┼────
72 │29130000│2,4一二氯苯甲醛 │20.0│3.0
───┼────────┼──────────────────────────┼────┼────
73 │29141100│丙酮 │15.0│7.0
───┼────────┼──────────────────────────┼────┼────
74 │29141200│甲基乙基酮 │17.0│3.0
───┼────────┼──────────────────────────┼────┼────
75 │29146900│三甲基氢醌 │20.0│6.0
───┼────────┼──────────────────────────┼────┼────
76 │29152110│冰醋酸 │20.0│10.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77 │29155010│丙酸 │17.0│3.0
───┼────────┼──────────────────────────┼────┼────
78 │29162010│DV菊酸甲酯 │6.0 │3.0
───┼────────┼──────────────────────────┼────┼────
79 │29163910│邻甲基苯甲酸 │17.0│3.0
───┼────────┼──────────────────────────┼────┼────
80 │29173500│苯酐 │20.0│10.0
───┼────────┼──────────────────────────┼────┼────
81 │29173700│对苯二甲酸二甲酯 │18.0│7.0
───┼────────┼──────────────────────────┼────┼────
82 │29182900│间羟基苯甲酸 │20.0│3.0
───┼────────┼──────────────────────────┼────┼────
83 │29211910│二正丙胺 │6.0 │3.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84 │29211920│异丙胺 │20.0│3.0
───┼────────┼──────────────────────────┼────┼────
85 │29211990│2,4一二特戊基苯氧丁胺 │20.0│3.0
───┼────────┼──────────────────────────┼────┼────
86 │29212110│乙二胺 │17.0│3.0
───┼────────┼──────────────────────────┼────┼────
87 │29212210│尼龙-66盐 │15.0│10.0
───┼────────┼──────────────────────────┼────┼────
88 │29214110│苯胺 │15.0│7.0
───┼────────┼──────────────────────────┼────┼────
89 │29214300│3-氯-2-甲基苯胺 │20.0│3.0
───┼────────┼──────────────────────────┼────┼────
90 │29214920│2,4一二甲基苯胺 │12.0│3.0
───┼────────┼──────────────────────────┼────┼────
91 │29214940│2,6一二乙基苯胺 │12.0│3.0
───┼────────┼──────────────────────────┼────┼────
92 │29224910│丙氨酸 │15.0│10.0
───┼────────┼──────────────────────────┼────┼────
93 │29224910│精氨酸 │15.0│10.0
───┼────────┼──────────────────────────┼────┼────
94 │29224910│组氨酸 │15.0│10.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95 │29224910│异亮氨酸 │15.0│10.0
───┼────────┼──────────────────────────┼────┼────
96 │29224910│苯丙氨酸 │15.0│10.0
───┼────────┼──────────────────────────┼────┼────
97 │29224910│丝氨酸 │15.0│10.0
───┼────────┼──────────────────────────┼────┼────
98 │29224910│色氨酸 │15.0│10.0
───┼────────┼──────────────────────────┼────┼────
99 │29224910│缬氨酸 │15.0│10.0
───┼────────┼──────────────────────────┼────┼────
100│29224910│酪氨酸 │15.0│10.0
───┼────────┼──────────────────────────┼────┼────
101│29241000│二甲基甲酰胺 │20.0│10.0
───┼────────┼──────────────────────────┼────┼────
102│29261000│丙烯腈 │18.0│7.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103│29269020│间苯二甲腈 │20.0│3.0
───┼────────┼──────────────────────────┼────┼────
104│29304000│蛋氨酸 │20.0│8.0
───┼────────┼──────────────────────────┼────┼────
105│29309010│胱氨酸 │20.0│10.0
───┼────────┼──────────────────────────┼────┼────
106│29309020│氯化亚砜 │20.0│3.0
───┼────────┼──────────────────────────┼────┼────
107│29329010│味喃粉 │5.0 │3.0
───┼────────┼──────────────────────────┼────┼────
108│29096000│过氧化二丙苯 │20.0│6.0
───┼────────┼──────────────────────────┼────┼────
109│29333100│吡啶 │15.0│6.0
───┼────────┼──────────────────────────┼────┼────
110│29333990│2-甲基吡啶 │15.0│6.0
───┼────────┼──────────────────────────┼────┼────
111│29335990│N-甲基哌嗪 │15.0│6.0
───┼────────┼──────────────────────────┼────┼────
112│29335990│哌嗪 │15.0│6.0
───┼────────┼──────────────────────────┼────┼────
113│29336910│三聚氰氯 │12.0│3.0
───┼────────┼──────────────────────────┼────┼────
114│29337100│已内酰胺 │20.0│10.0
───┼────────┼──────────────────────────┼────┼────
115│39119000│芳基酸与芳胺预缩聚物 │25.0│6.0
───┼────────┼──────────────────────────┼────┼────
116│39119000│偏苯三酸酐和异氰酸酯预缩聚物 │25.0│6.0
───┼────────┼──────────────────────────┼────┼────
117│39119000│改性三羟乙基尿酸酯类预缩聚物 │25.0│6.0
───┼────────┼──────────────────────────┼────┼────
118│29349090│六氨基青霉烷酸 │15.0│6.0
───┼────────┼──────────────────────────┼────┼────
119│32091000│丙烯酸环氧树酯制漆 │35.0│20.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120│34021100│十二烷基苯磺酸钙 │15.0│3.0
───┼────────┼──────────────────────────┼────┼────
121│34021300│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15.0│7.0
───┼────────┼──────────────────────────┼────┼────
122│35030010│明胶 │25.0│8.0
───┼────────┼──────────────────────────┼────┼────
123│37019920│超微粒干版 │30.0│10.0
───┼────────┼──────────────────────────┼────┼────
124│38171000│混合烷基苯 │20.0│7.0
───┼────────┼──────────────────────────┼────┼────
125│15192000│工业用脂肪醇(十二碳以上混合醇) │35.0│7.0
───┼────────┼──────────────────────────┼────┼────
126│39013000│乙烯醋酸乙烯脂共聚物 │25.0│12.0
───┼────────┼──────────────────────────┼────┼────
127│39021000│聚丙烯 │25.0│15.0
───┼────────┼──────────────────────────┼────┼────
128│39031100│聚苯乙烯 │25.0│15.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129│39033000│ABS树酯 │25.0│15.0
───┼────────┼──────────────────────────┼────┼────
130│39071010│聚甲醛(POM) │25.0│15.0
───┼────────┼──────────────────────────┼────┼────
131│39072000│多羟基基聚醚 │25.0│15.0
───┼────────┼──────────────────────────┼────┼────
132│39119000│聚苯硫醚(PPS) │25.0│15.0
───┼────────┼──────────────────────────┼────┼────
133│39119000│聚苯并噻唑 │25.0│12.0
───┼────────┼──────────────────────────┼────┼────
134│39079100│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 │25.0│12.0
───┼────────┼──────────────────────────┼────┼────
135│39081010│尼龙切片 │28.0│15.0
───┼────────┼──────────────────────────┼────┼────
136│39081090│尼龙12 │28.0│15.0
───┼────────┼──────────────────────────┼────┼────
137│39119000│AP树酯 │25.0│15.0
───┼────────┼──────────────────────────┼────┼────
138│39121100│未塑化三醋酸纤维素 │25.0│3.0
───┼────────┼──────────────────────────┼────┼────
139│39121100│未塑化二醋酸纤维素 │25.0│15.0
───┼────────┼──────────────────────────┼────┼────
140│39121200│已塑化二醋酸纤维素 │25.0│15.0
───┼────────┼──────────────────────────┼────┼────
141│39121200│已塑化三醋酸纤维素 │25.0│3.0
───┼────────┼──────────────────────────┼────┼────
142│39206200│涤沦片基 │30.0│15.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143│39206200│聚醋薄膜 │30.0│15.0
───┼────────┼──────────────────────────┼────┼────
144│39207300│三醋酸纤维片基 │30.0│12.0
───┼────────┼──────────────────────────┼────┼────
145│40012100│天然橡胶 │30.0│20.0
───┼────────┼──────────────────────────┼────┼────
146│40024910│初级形状氯化丁基酸橡胶 │7.5 │ 4.0
───┼────────┼──────────────────────────┼────┼────
147│40025910│初级形状丁腈橡胶 │7.5 │4.0
───┼────────┼──────────────────────────┼────┼────
148│40027010│初级形状三元乙丙橡胶 │ 7.5 │4.0
───┼────────┼──────────────────────────┼────┼────
149│40119100│断面宽度24英寸及以上的巨型轮胎 │35.0│ 6.0
───┼────────┼──────────────────────────┼────┼────
150│44031000│用油漆等处理的原木 │2.0 │1.0
───┼────────┼──────────────────────────┼────┼────
151│44032000│用其他方法处理的原木 │2.0 │1.0
───┼────────┼──────────────────────────┼────┼────
152│44033100│红柳按原木 │2.0 │1.0
───┼────────┼──────────────────────────┼────┼────
153│44033200│白柳按及其他柳按原木 │2.0 │1.0
───┼────────┼──────────────────────────┼────┼────
154│44033310│柚木原木 │15.0│10.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155│44033390│羯布罗香木等原木 │2.0 │1.0
───┼────────┼──────────────────────────┼────┼────
156│44033400│加蓬榄木等原木 │2.0 │1.0
───┼────────┼──────────────────────────┼────┼────
157│44033500│安哥拉桃花心木等原木 │2.0 │1.0
───┼────────┼──────────────────────────┼────┼────
158│44039100│栎木原木 │2.0 │1.0
───┼────────┼──────────────────────────┼────┼────
159│40039200│山毛榉木原木 │2.0 │1.0
───┼────────┼──────────────────────────┼────┼────
160│44039910│楠木原木 │15.0│10.0
───┼────────┼──────────────────────────┼────┼────
161│44039920│樟木原木 │15.0│10.0
───┼────────┼──────────────────────────┼────┼────
162│44039930│红木原木 │15.0│10.0
───┼────────┼──────────────────────────┼────┼────
163│44039940│泡桐木原木 │2.0 │1.0
───┼────────┼──────────────────────────┼────┼────
164│44039990│其他未列名原木 │2.0 │1.0
───┼────────┼──────────────────────────┼────┼────
165│44071000│针叶木板材 │6.0 │3.0
───┼────────┼──────────────────────────┼────┼────
166│44072110│柚木板材 │20.0│10.0
───┼────────┼──────────────────────────┼────┼────
167│44072190│其他热带木板材 │6.0 │3.0
───┼────────┼──────────────────────────┼────┼────
168│44072200│加蓬榄木等板材 │6.0 │3.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181│48113910│电解电容器纸 │20.0│10.0
───┼────────┼──────────────────────────┼────┼────
182│51011100│含脂的剪羊毛 │15.0│10.0
───┼────────┼──────────────────────────┼────┼────
183│54023110│锦纶弹力丝 │40.0│15.0
───┼────────┼──────────────────────────┼────┼────
184│54023210│锦纶单力丝 │40.0│15.0
───┼────────┼──────────────────────────┼────┼────
185│54024100│锦纶长丝 │40.0│15.0
───┼────────┼──────────────────────────┼────┼────
186│54024200│绦纶预取向丝 │40.0│15.0
───┼────────┼──────────────────────────┼────┼────
187│54025100│锦纶长丝 │40.0│15.0
───┼────────┼──────────────────────────┼────┼────
188│55041000│人造棉(粘胶) │15.0│7.0
───┼────────┼──────────────────────────┼────┼────
189│55070000│人造棉(粘胶) │15.0│7.0
───┼────────┼──────────────────────────┼────┼────
190│70023110│波导级石英玻璃管 │9.0 │5.0
───┼────────┼──────────────────────────┼────┼────
191│70112000│25寸及以上彩管玻壳 │25.0│20.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192│72040000│钢铁废碎料 │3.0 │2.0
───┼────────┼──────────────────────────┼────┼────
193│72083100│厚度16mm及以上锅炉板 │12.0│5.0
───┼────────┼──────────────────────────┼────┼────
194│72083200│厚度16mm及以上锅炉板 │12.0│5.0
───┼────────┼──────────────────────────┼────┼────
195│72084100│厚度16mm及以上锅炉板 │12.0│5.0
───┼────────┼──────────────────────────┼────┼────
196│72084200│厚度16mm及以上锅炉板 │12.0│5.0
───┼────────┼──────────────────────────┼────┼────
197│72083100│厚度80mm及以上厚板 │12.0│5.0
───┼────────┼──────────────────────────┼────┼────
198│72083200│厚度80mm及以上厚板 │12.0│5.0
───┼────────┼──────────────────────────┼────┼────
199│72084100│厚度80mm及以上厚板 │12.0│5.0
───┼────────┼──────────────────────────┼────┼────
200│72084200│厚度80mm及以上厚板 │12.0│5.0
───┼────────┼──────────────────────────┼────┼────
201│7209 │钢铁薄板,0.5mm及以下 │12.0│9.0
───┼────────┼──────────────────────────┼────┼────
202│72101100│马口铁 │15.0│9.0
───┼────────┼──────────────────────────┼────┼────
203│72101200│马口铁,0.5mm以下 │15.0│7.0
───┼────────┼──────────────────────────┼────┼────
204│72103100│镀锌钢板 │15.0│9.0
───┼────────┼──────────────────────────┼────┼────
205│72103900│镀锌钢板 │15.0│9.0
───┼────────┼──────────────────────────┼────┼────
206│72121000│马口铁 │15.0│9.0
━━━┷━━━━━━━━┷━━━━━━━━━━━━━━━━━━━━━━━━━━┷━━━━┷━━━━

━━━┯━━━━━━━━┯━━━━━━━━━━━━━━━━━━━━━━━━━━┯━━━━┯━━━━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 │ │% │%
───┼────────┼──────────────────────────┼────┼────
207│72122100│镀锌钢板 │15.0│9.0
───┼────────┼──────────────────────────┼────┼────
208│72122900│镀锌钢板 │15.0│9.0
───┼────────┼──────────────────────────┼────┼────
209│72163100│槽钢 │9.0 │5.0
───┼────────┼──────────────────────────┼────┼────
210│72163200│工字钢 │9.0 │5.0
───┼────────┼──────────────────────────┼────┼────
211│72166000│履带板型钢 │12.0│6.0
───┼────────┼──────────────────────────┼────┼────
212│72163300│H型钢 │12.0│6.0
───┼────────┼──────────────────────────┼────┼────
213│72251000│0.5mm及以下矽钢片 │12.0│6.0
───┼────────┼──────────────────────────┼────┼────
214│73043110│无疑锅炉管(包括内螺纹) │12.0│6.0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5〕159号 2005年11月29日

《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行政机关从事电子政务建设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信息系统建设。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市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电子政务建设的主管部门。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电子政务规划与实施


第六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西安市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可以根据市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排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资金时,应当以电子政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提高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九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经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电子政务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电子政务项目建设。


第三章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服务。
电子政务顶层网络平台由政务外网、政务内网和政务门户网站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市级各行政机关建设本机关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利用已有网络基础、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跨部门、跨区域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之上。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在招、投标阶段应有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推荐的专家参与。
第十四条 从事电子政务网络及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和保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电子政务工程。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电子政务工程。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政务工程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时,应当有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电子政务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电子政务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电子政务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 电子政务应用与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遵循国家和省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注重应用实效。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推广使用统一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公文传输系统,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应用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连接和利用政务门户网站,加强政务网站的内容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实现公共管理事项的网上申请和办理,并接受网上监督与投诉。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机关的管理职能、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二)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收费项目和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结果等;
(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部门的行业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五)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城市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投资情况、政府采购等公共资金使用情况;
(六)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救济、教育卫生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的实施情况、执行标准和条件等;
(七)与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大疫情、灾情、突发事件的发展和处理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下列政务信息免于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但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侵害的,但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或者会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务信息,可以在其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布或者提供网上查阅窗口,也可以采用其他便于社会公众获知的方式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其他方式公开政务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务门户网站上提供查询指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其政务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和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资源应当进行整合。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市电子政务基础信息交换目录和信息交换协议。行政机关应向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提供交换接口。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公共基础数据库和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资源库,原则上应由市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存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市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由业务部门存储。其他信息资源库由业务部门存储。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因业务需要,依照信息交换协议,可通过电子政务数据中心共享相关信息资源。

第五章 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保证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系统。电子政务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备份制度。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二)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不同级别的访问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权限。
(三)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容灾备份建设,及时采取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四)与本单位政务信息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其他制度。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进行电子政务建设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计算机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增强安全意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章 电子政务建设效果评估


第三十八条 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子政务效果评估。电子政务效果评估一般由第三方机构执行。
第三十九条 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实效性,是否符合资源整合、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等。
第四十条 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政务项目组织应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和安排财政运转维护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电子政务安全规范、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电子政务建设效果标准与实施方案由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电子政务建设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日



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以人为本、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坚持完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防治不正之风上下功夫,确保新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明显进步,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不断深化,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央价格监管政策的落实。
  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进行必要的监管,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有关加强价格监管的措施及工作要求等行为,严厉打击价格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实施综合治理,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对涉农乱收费问题开展综合治理,严格清理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建立健全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度。继续贯彻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以及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对各地落实中央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和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以及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损害农民利益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安全。
  强化社保基金监管。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使用,加强基金征缴和对财政专户的监督,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等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控制长效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确保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广大群众。
  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做到应缴尽缴、公平规范,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发挥更大作用;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规运作、缴纳和挤占、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改进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方便支取、使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强化扶贫、救灾资金等专项资金监管。督促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确保扶贫、救灾资金等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扶贫、救灾资金等专项资金行为。
  (四)加大工作力度,继续解决教育、卫生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等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免收借读费。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加大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力度。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等。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的相关标准,地方自行制定的与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符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加强对国际合作办学的监管,严禁借机乱收费。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和开办有偿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坚决纠正脱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设奢华校园的行为。坚持并完善教育经费拨付、学校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
  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积极促进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保结算办法,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难问题。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办法,进一步明确由政府建立监管平台和非营利性的采购平台,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全过程的监督,规范并推进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完善医药价格监管办法,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体制,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强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继续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制定医药代表行为准则,落实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的供应、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探索农村和城市社区药品零差价供应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强化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加强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推行院务公开,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制定医疗卫生系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院长行风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对大型医院的巡查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研究制订加强民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监管的措施和办法。
  (五)严格清理规范,坚决纠正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
  继续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巩固2007年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配合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对所属单位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着力解决过多过滥问题,努力实现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及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并制定长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的要求,严格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节庆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及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等问题。
  (六)加强规范管理,认真解决公共服务行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
  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和侵害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搞价格欺诈以及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督促有关行业研究提出治本措施。
  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依法加强监管,坚决纠正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等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等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引导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加强自律,促进其健康发展。
  此外,继续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牵头和责任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治理责任,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源头治理的措施,巩固全国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纠正工作。
  (七)坚持纠建并举,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督促各部门各行业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严格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强化对本系统的监管和指导。没有承担纠风专项治理任务的部门和行业,要针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政府部门和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优良传统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筑牢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和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进部门和行业的文明诚信建设和道德规范建设。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部门和系统的内部监督,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特别要从改革体制机制、解决利益驱动问题入手,逐步建立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继续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和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活动,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加强正面引导。
  要围绕纠风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广泛开展对新增加专项治理项目涉及部门和行业、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公共服务部门和行业,以及基层站所、学校、医院的评议,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行风评议评价体系、运行方式和结果运用机制。以关注民生、改进作风为主线,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创新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形式,扩大覆盖面和参与面,提高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要特别注重发现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成功做法和经验,形成纠正、建设、监督三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高度,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和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格目标考核。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有关方面抓好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完成任务;派驻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纠风工作;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办违纪违规案件。要把定期的普遍检查与经常性的明察暗访作为推动纠风工作的重要手段,贯穿于全年工作的始终。每项专项治理工作都要开展联合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关系民生的中央改革措施和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注意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不正之风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治本措施,推动制度创新。要加大对损害群众利益案(事)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源头防范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握规律性,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同时,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大胆探索,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开展工作,不断铲除滋生不正之风的土壤,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各种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