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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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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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济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 等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



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素质,是企业班组长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六五”期间,一些企业对班组长进行了文化、技术和班组工作基本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对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加强企业管理、建设“四有”职工队伍起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全国范围看,现有70
0多万班组长的素质,还很不适应企业“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的需要,“七五”期间,应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企业班组长的培训工作。
一、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现职班组长(包括工会小组长和党、团组长)的培训工作
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骨干企业,要结合企业内部改革和劳动组织调整,把那些责任心强、技术熟练、作风正派、能团结人的职工选拔为班组长;并且在摸清现职班组长素质状况的基础上,根据班组建设的需要,紧紧围绕企业升级这个中心工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现职班
组长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现代化管理、民主管理、班组管理知识、文化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班组长既是优秀的劳动者,又是最基层的管理者,要把培养提高班组长的实际管理能力作为一项主要任务,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培训形式要多样化,教学方法必须做到
理论联系实际。要把知识的动用,作为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认真抓好。
二、结合企业班组长岗位培训试点,逐步建立班组长培训考核制度
(一)制定班组长岗位标准。班组长岗位标准是班组长任职的基本条件,也是开展培训工作的依据,应包括思想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实际工作能力等内容。
班组长岗位标准要切实符合企业的实际要求。大中型企业可根据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和行业要求,自行制定;小企业由主管局根据行业、企业特点制定;少数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工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班组长岗位标准既要相对稳定,也要注意随着企业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和实现管理现代化的要求,进行相应地调整和修订,不断充实新的内容。
(二)依据企业班组长岗位标准和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确定培训内容。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应在行业规划指导下,由办学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编选。
(三)把培训、考核同使用结合起来。企业新任班组长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对在职的班组长也要根据企业生产发展和班组建设的需要,不断培训、提高。
企业班组长培训考评由企业工人技术业务考核组织进行。要注意思想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实际管理能力的考察,引导班组长把所学知识运用到班组建设中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班组长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生活福利待遇不变。对于经过培训、考评合格的班组长,可以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三、加强领导,分工负责,通力协作,搞好班组长培训的指导服务
各级经济综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研究和指导企业制定班组长培训规划,落实和解决培训中的实际问题,把班组长培训考核制度作为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内容,纳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研究和指导制定班组长的岗位标准,研究有关劳动制度方面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各级职教部门,负责组织班组长培训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的制定和编写工作,以及培训师资、交流经验等。
各级工会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运用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电化教育中心、技协培训中心、职工学校和干部学校等设施,承担班组长的培训任务,搞好班组长的培训工作。
加强企业班组长培训,逐步建立企业班组长岗位培训考核制度,涉及企业内部职工教育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结合企业的改革工作,统筹安排,认真抓好。



1986年11月12日

黄石市控制中心城区噪声和振动污染管理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中心城区噪声和振动污染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3〕87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控制中心城区噪声和振动污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三年六月十一日




黄石市控制中心城区噪声和振动污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我市中心城区噪声和振动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环保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噪声和振动污染是指在本市从事采矿、采石等生产活动,排放超过区域噪声或振动标准,污染中心城区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或振动。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噪声和振动污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公安局对排放噪声和振动的单位或个人所需的民爆用品和爆破作业审批实行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对噪声和振动造成的城市地质灾害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排放噪声和振动污染的生产作业,只能在每天上午11时至12时进行。

第五条 需排放噪声和振动的生产作业,辐射到市中心城区的,应在作业前五日向市公安局申报生产作业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市公安局审查作业计划时,对向敏感建筑集中区排放噪声又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应不予审批;对批准作业的,应将其作业时间、影响范围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实施排放噪声和振动污染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将生产作业计划和实施情况报送市环保局,接受监督。

第七条 采矿、采石等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和振动,传播、影响到市中心城区的,应当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所规定的区域标准值。超限值排放噪声和振动污染的,由市环保局依法查处。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生产作业的,不按批准的作业计划作业或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作业排放强烈噪声和振动的,由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第九条 拒报、谎报排放噪声和振动污染的生产作业计划及生产作业实施情况的,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