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1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三亚市加快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大力发展设施农业,进一步做大我市兰花产业,推动我市兰花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两年内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吸收本地劳动力达到70%以上的兰花企业,按其投资总额3%至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在我市投资兰花生物组织培养的企业,按组培室面积和生产能力,给予扶持。新建兰花组培室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补贴600元。
第三条 在本市建立省级兰花重点实验室或兰花研究所、研究中心,按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达到国家级标准的,按总投资的40%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四条 对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兰花示范基地,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市级示范基地按总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省级示范基地按总投资额的15%给予支持;国家级示范基地按总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
第五条 鼓励科技创新、兰花新品种研发和引种及推广,对在国际上注册并对产业化发展起重大作用、市场前景广阔、成果转化能力强的新品种,每个品种奖励20万元。拥有国家或地方知名商标的兰花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品种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支持现代兰花生产企业建设大棚设施扩大生产规模,进行集约化生产。对建高档现代化温室(智能化温室,包括温室主体、覆盖系统、遮阳系统、降温系统、苗床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控制系统等)建设标准达到800元/平方米以上(含800元/平方米),建设总体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扶持;建设标准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含300元/平方米,包括温室主体、覆盖系统、苗床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控制系统等),建设总体规模超过1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75元/平方米扶持;建设钢架棚标准达到60元/平方米以上(含60元/平方米,包括花棚主体、苗床系统、覆盖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等),建设总体规模超过2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20元/平方米扶持。
第七条 支持农村兰花专业合作社、农户建设大棚设施扩大兰花生产规模,进行集约化生产。建设钢架棚标准达到60元/平方米以上(含60元/平方米,包括花棚主体、苗床系统、覆盖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等),建设总体规模超过667平方米的,一次性予以60元/平方米扶持。
第八条 鼓励兰花企业上市融资,推动产业纵深发展。对改制准备上市的兰花企业,在改制阶段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促其早日上市挂牌。
第九条 切实解决中小兰花企业贷款难问题。通过政府支持,担保公司跟进,为企业进行融资担保。
第十条 对兰花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对引进国外专家和人才在交通费等方面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十一条 完善我市兰花流通体系,对新建现代化兰花冷藏物流中心、仓储加工中心、电子交易中心等项目,政策上给予优先立项和资金支持。加强航空运输调控,对兰花鲜活产品尤其在节假日期间给予优先安排舱位。
第十二条 支持兰花企业建设国际热带兰花拍卖市场,促进流通与国际接轨,面向港澳、东北亚、东南亚、南亚、俄罗斯等国际市场,利用好海关的保税仓政策,以鲜切花为主,把三亚建成亚洲最大的热带兰花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支持兰花产业信息化建设。政府支持100万元,完善现有“热带兰花网(www.troporchid.com)”功能,使其成为农户、合作社、企业、科研单位、政府及其他中介机构等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成为国际热带兰花信息及网上交易中心。
第十四条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兰花企业扩大出口,创建兰花出口基地,并积极配合为企业在种苗和兰花进出口通关等方面提供便捷。对出口型兰花基地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加强对热带兰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检查与监督,建立许可证和认证制度。建立产地检疫体制,对按照标准化生产的兰花基地给予授牌,可申请免检。
第十六条 协助兰花企业办理森检手续,争取森检机构快速办结。
第十七条 实施兰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制。对从事兰花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研发推广的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由科技部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科技信息产业局对经过认定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并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支持。
第十八条 组建三亚市热带兰花产销协会,设立三亚市热带兰花产业发展基金。基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外每年安排100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经批准从其它有关单位筹募的资金、基金收益、其他来源。三亚市热带兰花发展基金主要用途:三亚市热带兰花产销协会运作经费,兰花产业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创新科技(主要为新品种引进和育种)、海南野生资源保护、市场开发专项补贴、兰花合作社、兰花企业、种植兰花的农户和会员企业贷款贴息和其他无偿扶持支出。由三亚市财政局、出资单位、三亚市林业局和三亚市热带兰花产销协会组成三亚市热带兰花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该基金的审查,并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方能使用。
第十九条 在本市投资和经营兰花产业,享受农业用电、用水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和协助兰花企业在兰花育种研究、设施改良、节水设施配套、节能减排、新能源利用等方面争取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立项和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兰花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征用的土地,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考虑,快速审批。兰花企业的生产用电、用水、通讯要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增加信贷投入,各级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金融部门,要将扶持兰花企业发展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信贷规模上每年要有所增加。对兰花企业向农户收购兰花产品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要优先给予安排,应按不少于兰花企业上年销售额的20%核定当年贷款额度。贷款应重点保证生产经营旺季,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对兰花企业的贷款,应视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基准利率执行。国家下拨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也应重点扶持兰花企业。
第二十三条 支持兰花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政府帮助生产企业申报和完成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国际环保认证。
第二十四条 兰花企业管理人员在社会保险,继续教育、存档、子女入托、义务教育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兰花企业做大做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标准,每年评出规模大、效益好的兰花先进企业,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兰花产品深加工,对从事兰花加工的企业,在土地、资金、科研、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支持兰花文化创意服务产业。对有助于提高现代兰花消费文化和艺术水平的创意服务企业,按照我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每年举办中国(三亚)国际热带兰花博览会,促进产业发展,创三亚兰展品牌,并争取承办世界兰花博览会,扩大国际影响。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需要在每年年底前,由兰花企业向市林业局提出本年度的扶持、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含省、市两级),按高额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十一日起执行,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4月17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完好,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用停车场、城市车辆冲洗厂、规划道路红线内街头空地、路肩、路名牌、排水明沟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污水管道、明渠及堤坝、各类水泵站、涵闸、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广场、街头游园、绿地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含三县)行政区城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对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合肥市市政养护管理处主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由城建局(委)具体负责。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管理部门)对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为强化市政设施管理,市政管理部门可组建市政设施管理监察队,将政治思想素质良好,执法水平高的市政设施管理人员选报市建委审批,由市建委发给统一执法监察证。
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条 新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市政管理部门必须按设计要求认真检查验收,施工部门须将图纸、文件、技术资料等交市政管理部门存查。
第六条 凡需破挖和占用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批准手续,再问市政管理部门交纳破挖、占用费。其标准由市政管理部门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新建的市政工程设施两年内不准破挖,因特殊情况必须破挖的,除按本条上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外,须双倍交纳破挖、占用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机动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做货物堆场和摆摊设点。
第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如确需行驶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九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各种机动车辆、搅拌灰浆和漫流排水。沿街饮食行业不得在路面及人行道上倾倒污水、洗刷用具。
第十条 道路范围内的各种井盖辅助设施应完好,并与路面持平,凡低于或高于路面和缺损而影响交通和排水的,市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整修和添补。
第十一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在城镇每座桥梁的桥头设置桥名牌及限载和交通标志。机动车辆过桥,必须遵守限载、限速规定。荷载超重或载有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应事先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申报批准手续,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桥上和距桥涵构筑物20米以内处挖土、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和倾倒垃圾。
第十三条 禁止在桥上停车和摆摊设点;桥下不准停船、栖宿和烧火。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各类排水泵站、闸门等设施;不得在排水管理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任何建(构)筑物;不得向排水明渠、检查井和雨水井内扫倒垃圾、粪便、渣土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废弃物;严禁挤占排水明渠及在距堤坝外坡脚15米以内挖洞取土。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时,须按规定缴纳管道损坏补偿费。各单位新建排水管道事先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指定位置和技术要求接人排水管网。
第十六条 排放含有害、有毒、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淤塞等物质的污水,须经环保部门鉴定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因排放未达标污水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者,排放单位应向市政管理部门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需向城市排水管道排放废水,须将泥沙杂物作沉淀处理,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检查许可后,方可排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堵塞城市排水沟渠水体,缩小水面;凡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水体的,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经常检查,随坏随修,确保完好。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改变和乱接,凡因建设需要,迁移、更动道路照明设施的,须经规划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严禁损坏城市路灯设备或在公共照明线路上拉接灯或安装电器设备、标志物。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路灯设施圈入单位或住户围墙内。
第三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管理维护市政工程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市政设施损失或损坏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赔偿损失(赔偿标准见附表一),并按附表二的标准处以罚款。故意破坏市政工程设施,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按本办法所收取的破占费和赔偿费,一律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损坏市政设施赔偿费收取标准、违章罚款标准
附表一: 损坏市政设施赔偿费收取标准
┌──┬─────────────┬────┬────────┐│编号│ 项 目 │计量单位│ 赔偿标准 │├──┼─────────────┼────┼────────┤│01│在城市道路上漫流污水损坏 │每日或堵│50~200元 ││ │路面,堵塞下水管道者 │塞一次 │ │├──┼─────────────┼────┼────────┤│02│在道路上洗刷机动车辆,损 │辆次 │20~100元 ││ │坏路面者 │ │ │├──┼─────────────┼────┼────────┤│03│在道路上取土、倒土或倾倒 │每次 │10~100元 ││ │有损路面的杂物者 │ │ │├──┼─────────────┼────┼────────┤│04│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停、 │每平米 │20~40元 ││ │驶,损坏人行道板 │ │ │├──┼─────────────┼────┼────────┤│05│因车辆载物拖划路面,随意 │每平米 │20~40元 ││ │试刹车,致使路面受损者 │ │ │├──┼─────────────┼────┼────────┤│ │损坏或偷盗桥栏、路标、 │ │ ││06│下水管道、井盖、人行道 │ │按工程造价赔偿 ││ │板、平侧石等市政设施 │ │ │├──┼─────────────┼────┼────────┤│07│损坏或偷盗路灯灯具、灯架、│ │按设施造价赔偿 ││ │灯杆以及电器、控制设备 │ │ │├──┼─────────────┼────┼────────┤│08│损坏、偷盗堤防设施 │ │按工程造价赔偿 │└──┴─────────────┴────┴────────┘
附表二: 违章罚款标准
┌──┬──────────────┬─────┬─────────┐│编号│ 项 目 │计量单位 │ 处罚标准 │├──┼──────────────┼─────┼─────────┤│ │未经批准延期占用道路和擅 │平方米/日│按占用道路收费标 ││01│自扩大面积者 │ │准增收2倍,并限 ││ │ │ │期改正。 │├──┼──────────────┼─────┼─────────┤│02│擅自破路者 │平方米 │按开挖道路收费标 ││ │ │ │准增收5倍。 │├──┼──────────────┼─────┼─────────┤│03│私自接下水管道,堵塞下水 │米 │按实际工程造价的 ││ │管道者 │ │2~3倍。 │├──┼──────────────┼─────┼─────────┤│04│沿街单位、个人在城市道路 │次 │20~100元 ││ │上乱倒污水者 │ │ │├──┼──────────────┼─────┼─────────┤│05│在城市道路上洗刷车辆者 │辆次 │20~100元 │├──┼──────────────┼─────┼─────────┤│06│在道路上取土、倒土、倾倒 │次 │10~100元 ││ │有损路面的杂物者 │ │ │├──┼──────────────┼─────┼─────────┤│07│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停、驶 │次 │10~30元 ││ │者 │ │ │├──┼──────────────┼─────┼─────────┤│08│车辆载物拖划路面,随意试 │米 │ 30元 ││ │刹车,致使路面受损者 │ │ │├──┼──────────────┼─────┼─────────┤│09│损坏或偷盗桥栏、路标、下 │ │按实际工程造价的 ││ │水管道、井盖、人行道板、 │ │2~3倍 ││ │平侧石等市政设施 │ │ │├──┼──────────────┼─────┼─────────┤│10│私自接路灯电源者 │ │100~300元 │├──┼──────────────┼─────┼─────────┤│11│损坏或偷盗路灯灯具、灯架、 │ │按实际工程造价的 ││ │灯杆以及电器、控制设备者 │ │2~3倍 │├──┼──────────────┼─────┼─────────┤│12│损坏或偷盗排水堤坝、设施 │ │按实际工程造价的 ││ │者 │ │2~3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