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1980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33:19   浏览:9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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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1980年)

中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27日 生效日期198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三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毛里塔尼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毛里塔尼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赛利巴比、艾拥和基法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品种与数量按照本议定书附件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毛和回国所需旅费以及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伙食费、另用费等),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水、电、必要的家俱、卧俱)、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由毛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毛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毛方规定的假日。医疗队员在毛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毛方的法律和毛里塔尼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四月四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四月三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毛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但是,根据中毛两国政府代表一九八0年五月在北京会谈的结果,中国医疗队在艾拥医院的工作期限至一九八二年四月三日止,不再延长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乔 贵 元          萨尔·阿马杜·克莱多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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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开展职工中级业务技术培训的办法(试行草案)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开展职工中级业务技术培训的办法(试行草案)

1984年2月16日,商业部

为使商业职工中级业务技术培训逐步实现正规化,特提出以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职工中级业务技术培训,是在职工初中文化教育和初级业务技术培训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一步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改变职工队伍技术等级结构的重要培训形式。开展中级业务技术培训:第一,要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的教育方针,贯彻“围绕商业办教育,办好教育促商业”的指导思想;第二,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根据人才预测制定培训规划,做到定向培训,重要环节的职工优先培训;第三,要从本行业、本工种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培训要求和培训形式,讲究培训效果,保证培训质量。
二、培训目标
中级业务技术培训目标,按照原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粮食部颁发的《企业业务技术等级标准》来确定,即:四个等级、五个等级的,二、三级为中级;六个等级的,三、四级为中级;七个等级的,四、五级为中级;八个等级的,四、五、六级为中级。
中级业务技术培训的对象,是取得“双补”合格证的职工和非补课对家中尚未达到中级业务技术标准的职工。经过培训,要求掌握本工种应具有的中级专业基础理论、业务经营知识、核算技术及操作技能。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及粮食厅(局)、供销社,可参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组织专业公司和有关部门,制定各工种的培训规划。
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
中级业务技术培训的教学计划,原则上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及粮食厅(局)、供销社负责制订。课程内容除开设专业课和操作技术外,还应开设相应的政治课和文化课。鉴于商业系统的行业、工种较多,商业部制订了一个营业员中级业务技术培训参考性教学计划(附后)。各地可参考这个计划,具体制订各类人员的教学计划,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下达。
中级业务技术培训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及粮食厅(局)、供销社负责组织编写。商业部择优推荐,并在此基础上,逐步组织统编各主要工种重点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商业部各专业公司和有关司(局)应积极组织并参与编写和审定教学大纲、教材的工作。
四、培训分工及办学形式
中级业务技术培训,主要由县局、社及五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负责统一组织。
办学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脱产、半脱产、业余、自学相结合进行。政治理论、专业理论和文化课一般可由职工学校负责组织实施,以脱产、半脱产学习为主;操作技术训练,可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具体组织,采取讲座、岗位练兵、以师带徒等形式进行。县以上领导机关和专业公司要积极帮助基层单位培训师资。对职工业余自学,要加强辅导,提供方便,给予鼓励,允许参加中级业务技术培训的统一考试。
五、考试、发证
中级业务技术培训的考试,由地区(市)局、社统一命题,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绝不允许降低标准。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经考试合格者,发给中级业务技术合格证书。对不合格者,要继续复习补考。中级业务技术合格证书,均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及粮食厅(局)、供销社征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统一印制和发放。获得中级业务技术培训合格证者,其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定级、晋级、提职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组织领导
各级商业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及专业公司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努力做好中级业务技术培训工作。态度要积极,工作要扎实,质量要保证。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勉励职工为实现商业现代化勤奋学习。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水平。
对经过培训取得中级业务技术合格证的职工,要积极进行高级业务技术培训;但是,未达到中级业务技术水平的职工,不宜转入高级业务技术培训(职工高级业务技术培训的办法另行制定)。(附表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称转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使其更好地在促进转型方面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型专项资金是由中央拨付的用于支持我市资源型城市转型的专项资金,实行纳入财政预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专户管理。
第三条 转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凡使用转型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为确保转型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按上级确定的转型专项资金适用原则,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转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接续产业发展,以加快经济转型。
第六条 接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奖励、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奖励、转型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重大转型项目前期经费补助。
第七条 为支撑接续产业健康发展,改善人居环境,部分转型专项资金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城市基础设施、资源勘查管理、生态环境治理、科教文卫、劳动保障等项目进行补助,对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转型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无偿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方式。对于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以及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一般采取奖励方式;对于政府确定应予支持和政府投资为主的转型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其余的转型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补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奖励和无偿补助额度,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确定。贷款贴息的补助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接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申请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奖励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为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贡献大、吸纳就业多的接续替代产业项目;
2.新建项目总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
3.已按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
(二)申请转型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应符合当前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的主导产业项目。
2.已按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
3.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了银行贷款合同。
(三)重大转型项目前期经费补助,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发改委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奖励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濮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予以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是市政府确定的支撑接续产业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点工程项目。对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或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必须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须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编写。

第四章 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市政府现行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市本级项目资金计划由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初审工作;县(区)项目资金计划由各县(区)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工作在本县(区)、本部门内公开进行。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对申请项目单位和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市直主管部门对市本级项目资金计划初审后,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发改委;各县(区)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明确资金支持额度、方式,提出项目转型投资计划建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下达;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奖励、转型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先下达50%的资金计划,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下达剩余50%的资金计划;重大接续产业项目前期经费资金计划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分批下达;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以及对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资金计划一次性全额下达。
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市发改委下达项目转型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转型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建立月报制度,由项目业主于每月28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形象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于下年5月份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转型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和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转型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呈送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并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竣工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接到项目单位的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后,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存档。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验收组应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再向验收组提出验收请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至中央停止拨付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止。

附件: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附件
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项目简介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和基础,建设地点及起止时间,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估算、资金构成及筹措方案,主要经济指标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三、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四、项目单位申请扶持资金数额及支持方式
五、有关附件
1.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3.自有资金证明及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
4.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项目法人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