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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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汕府科〔2003〕81号


各区(县)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汕头市政府令第68号颁布的《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现将《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推动科技进步,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扶持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技术研究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 申报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符合专利法申请条件的,应当采取专利保护。
  第六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汕头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设在汕头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申报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汕头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列入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以及运用国内外新技术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评定标准: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能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鼓励应用专利法,保护知识产权,技术开发项目、社会公益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取得发明、实用型专利权或申请初审合格的,在同等水平条件下优先评定相应奖励等级。
  第十二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9人;二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7人;三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每个项目授奖单位数不得超过5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
  (二)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共19-25人。主任委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正副秘书长各1人,委员由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行业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聘任。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五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l至2人,成员若干人。
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专家从汕头市科技进步奖评审专家库中挑选后由汕头市科技行政部门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技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单位",是指具备推荐条件并经汕头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推荐单位推荐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市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涉及专利的项目,应提供专利证书。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三条 经过评定未授奖的项目,若在之后研究开发推广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再次推荐参加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四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材料。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五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候选项目,由市奖励办公室提交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二十六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规则:
  (一) 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或者由市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评审方法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四)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五)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
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而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问题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其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三十一条 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市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三十三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四条 异议自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项目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五条 汕头市科技行政部门对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6000元。
  汕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汕头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3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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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7〕26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第3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哈密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 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规范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职能履行的前提下,经批准利用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形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地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工作。
第五条 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土地承包行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第六条 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实行统一管理,由地区国资委对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用地、房产、设施、设备等拟出租资产,按照市场运作模式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第七条 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所形成的收入,严格按照《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哈地党办发〔2006〕108号)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由其主管部门报地区国资委,地区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地区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地区行署审批;
(二)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由地区国资委、财政局根据市场询价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底价;
(三)由地区国资委、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会同资产出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标;
(四)在地区国资委、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下,由资产出租单位按招投标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出租合同文本由地区国资委统一制定。
第九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的资产,且合同、协议未到期的,出租单位要将出租合同、协议文本报地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事种植业的土地承包期限可适当延长。租赁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双方终止合同执行。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地区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地区国资委会同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15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北海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鱼粉加工业环保整治管理,促进我市鱼粉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鱼粉加工企业是指位于北海市范围内的鱼粉加工企业。
第二条 鱼粉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未通过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第三条 鱼粉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条 鱼粉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鱼粉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外排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 环保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密切配合。环保部门要及时将鱼粉加工企业的项目审批情况及验收情况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鱼粉加工企业登记信息及年审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环保部门。
第七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对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未经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环境违法鱼粉加工企业,应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限期治理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地方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布或办理注销登记,电力部门停止供电。
第九条 环保部门必须加强对鱼粉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未经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环境违法鱼粉加工企业,不得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条 经济、质监、水产等部门要规范鱼粉行业各个环节的清洁生产,城市建设及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拉鱼车的管理,对拉鱼车泄露、撒落污染城市道路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