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春季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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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春季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军人安置领导小组 等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春季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部署,1994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从今年2月25日开始,至7月底基本结束。地方和军队各级领导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密组织,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照完成了×·×万名转业志愿兵的安置任务。在集中交接工作中,军队各大单位按规
定确定转业对象,认真审理档案材料,基本做到了“把关严、手续清、去向明、材料全”,保证了顺利移交。在安置工作中,各级安置部门在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大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创造条件,使转业志愿兵得到了妥善安置。
根据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和志愿兵队伍建设的需要,1995年春季有×·×万余名志愿兵(含武警部队,下同)转业到地方。为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和《关于1994年冬季士兵退出
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56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业去向。原则上按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转业志愿兵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和其它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按国发〔199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集中交接时间。1995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月5日开始,至2月20日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
位支付。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1995年4月1日”。
三、关于集中交接办法。交接双方交接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按总参谋部〔1992〕务传2号、民政部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档案材料由军队派移交组赴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1月5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置部门。各
地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要及时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要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最迟应在1995年2月底前寄往部队(邮寄时间均以邮出地的邮戳时间为准)。需经国务院军安办审定易地安置的,其档案材料要在1月5日前上报,经审定同意接收的,由国务院军安办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并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
四、关于因病和精简整编提前转业的原则。志愿兵因病提前转业的条件按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156号)的规定执行。1995年春季有精简整编任务的部队,服役期
满10年未满13年的编余志愿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现役,总数控制在××××人以内(因精简整编提前转业的由移交单位在《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精简整编”字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因病和因精简整编提前转业的人数及军队各大单位移交的人数按《19
95年春季志愿兵专业接收安置计划》(见附件)执行。
五、关于专项业务经费。安置工作经费本着以地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和军队的补助经费标准及拨付办法,按国发〔199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军队志愿兵转业办公经费仍按每名80元的标准划拨给各大单位掌握使用。地方和军队各级财
政(财务)部门要保证所拨经费及时到位;地方各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的各项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关于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安置。根据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和本人德才表现,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在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改进和完善分配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转业志愿兵,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对自愿自谋职业的转业志愿兵,各级政府要积
极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给予照顾。
转业安置的其它有关问题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发〔1983〕16号、〔1983〕参务字第2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各大单位,要严格执行转业安置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地对经上级安置部门审查符合接收条件的转业志愿兵,要抓紧进行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未经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要退回部队,地方不予安置;在接收安置工作
中,不得向转业志愿兵征收各种费用;对擅自突破转业接收安置计划、违反安置政策规定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已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报到的转业志愿兵,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军队各大单位,由部队取消其志愿兵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


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结束后,省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务必于1995年8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分别报国务院军安办和总参谋部军务部。附:1995年春季志愿兵转业接收安置计划




199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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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关于印发《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保证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行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工程建设需要新增用地的,本《目录》所列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费用;本《目录》未列项目,各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确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也应按规定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它处理。
三、上述五行业工程建设中涉及的生活住宅用地,属独立工矿区或地处农村的,应当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属城市市区、近郊区的,可按当地普通住宅建设供地的方式办理。
涉及医疗卫生、教育和体育等范围的划拨用地,将由我局商卫生、教育、体育等部门后统一制定发布施行。
四、本《目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改组或新设的股份制企业用地。
五、本《目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请各地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我局。

民航、铁路、交通、水利、电力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 行)
一、民航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系统、升降带、目视助航系统、各类机坪、机场围界及巡场路。
2、航站楼及停车场(楼)、民航直属客货运营(含售票处、货运库(站)、旅客过夜用房、机上供应等)及通用航空业务设施。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包括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设施,航行情报、航务管理、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4、航材供应,航空器适航、校验及机务维修设施。
5、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供油系统:包括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公安、消防、安全检查等安全保卫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8、机场公用设施:包括供电、供气、供暖、制冷、供水、排水设施,场内外道路及配套设施。
9、环保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10、边防、海关、武警、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检、邮电机构驻机场业务设施。
11、行政、业务管理设施,民航专业技术培训设施。
12、民航训练机场及通用航空机场。
二、铁路
1、铁路线路(含专用线)、站、场。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设施。
4、通信、信号设施。
5、轮渡、码头。
6、铁路专用设备、器材、材料生产设施(含砂石场)及专用票据印刷设施。
7、海关、边防等联检设施。
8、铁路防洪、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
9、铁路运输防疫、环保设施。
10、消防、战备设施。
11、铁路专用物资(燃料)仓储库(场),废旧料场。
12、行政、业务管理设施。
13、铁路专业技术培训设施。
14、乘务员公寓、边远地区职工生活供应站。
15、铁路公、检、法设施(含看守所、拘留所)。
三、交通
(一)公路
1、公路线路、桥梁、渡口和隧道。
2、沿线汽车停靠站,收费、通信、监控设施。
3、高等级公路临时停车场,应急救援、管理设施。
4、长途汽车客运站,枢纽货运站(场)。
5、公路养护道班(工区)及养护设备、材料场、维修设施。
6、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含苗圃)。
(二)水运
1、码头、栈桥、护岸、防波(沙)堤等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航道、港池、锚地。
3、港口生产作业区、仓库、堆场、罐区、客运站。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桥涵。
6、供水、供电设施。
7、通信、导航、安全监督、交通管理设施。
8、救助打捞、消防设施。
9、船舶维修及检验设施。
10、海关、边防等联检设施。
11、船舶燃料、物资供应设施。
12、环保设施。
13、航道、航标维护及管理设施。
14、航运枢纽工程、船闸。
15、行政、业务管理设施。
16、航运专业技术培训设施。
四、水利
(一)水利水电
1、挡水、泄水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含溢洪、泄洪、通航、过木、过冰、过鱼、鱼苗繁育、灌溉和供水设施)。
2、引水(尾水)系统(含进水口、引水渠、沉沙池、引水隧洞、调压设施、高压管道及尾水渠、隧洞)。
3、发电厂(地下、地面),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4、交通设施(含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转运站),供电、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通信设施。
5、水文、气象、测报设施,建筑物安全、地震和水环境监测、环保设施。
6、行政、生产管理设施。
7、施工导流及其建筑物设施。
8、水库淹没用地。
9、城镇、乡村、工矿企业迁建用地,专项设施复建用地(含已建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
(二)河道治理与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1、河道治理工程:包括扩挖(或新开)河道、堤防、护岸、海堤、控导工程(含帮宽地、护堤地)。
2、水闸工程(含管护用地),泵站工程。
3、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包括转移、撤退交通设施,避洪安全设施,通信预警设施。
4、生产管理(含调度、监测、观测)及生活设施。
(三)灌溉、排涝、供水
1、取水系统(含水闸、堰、泵站、机电井)。
2、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涵、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3、道路、桥梁、防护林带等配套设施。
4、生产管理设施。
(四)电网输变电、配电
(与电力行业相同)
(五)防汛抗旱及水文
1、防汛抗旱设施:包括专用铁路、公路、转运场、码头、料场、物资仓库、货场、车库、油库、防汛调度管理设施。
2、水文、气象设施:水文站(包括水位、雨量、水质监测站,地下水观测站和测报设施)及基地。
3、防汛抗旱通信设施:包括有线塔(杆)、卫星地面站、微波塔、通信楼、光纤管道及附属设施。
(六)水土保持
1、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监测中心(站)。
2、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包括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及基地。
五、电力
(一)火力发电
1、主厂房设施。
2、配电装置、通信楼、微波塔。
3、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等水工设施。
4、输煤、贮煤、卸煤设施。
5、燃油、卸油设施。
6、化学水处理设施。
7、除尘、除灰(渣)及灰渣综合利用设施。
8、脱硫、脱硝设施。
9、启动锅炉房、空压机室。
10、乙炔站、制氢(氧)站、贮氢(氧)罐。
11、修配场、维修间。
12、集中污水处理场。
13、净水设施。
14、环保监测、工业卫生及劳动保护设施。
15、办公楼、试验室、生产培训楼及仿真机房。
16、材料库、汽车库、消防设施、推煤机库、机车库。
17、夜班人员休息室、检修公寓。
18、进厂公路(含运灰渣公路、运煤公路)。
19、贮灰(渣)场、除灰(渣)管线及相应设施。
20、水源地(或专用水库)、补给水管线及相应设施、取水泵房及供排水设施。
21、铁路专用线及站场、厂外输煤廊道及相应设施、专用码头。
22、厂区周围山体护坡、防排洪设施。
(二)输变电、配电
1、输电线路塔(杆)及拉线基础。
2、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3、巡线站、线路工区。
4、室内、外变(配)电设施,直流输电换流站。
5、主控制楼(室)、阀厅、通信设施、微波站(塔)。
6、消防设施。
7、材料储存、检修、油处理设施。
8、行政管理设施。
9、进站(所)道路。
10、供排水及防排洪设施。
11、变电、高压工区。
(三)水利水电
(与水利行业相同)



1995年12月30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09〕 14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当前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建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报批程序,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建设。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要求,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凡未经核准、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因违规审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

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业绩。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煤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建设单位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要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监理单位密切配合,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施工方案和方法,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得随意压减建设工期和工程价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灾害所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现场安全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开采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如瓦斯等级升级、水文地质条件变复杂,应重新考核施工单位业绩,确保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四、切实提高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配置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其中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指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前,下同)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指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下同)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低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应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所有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设计有瓦斯抽采系统的,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五、加强联合试运转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并按规定报批(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联合试运转: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矿井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制定联合试运转方案。

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六、认真做好煤矿建设应急救援工作。各煤矿建设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同时加强管理人员乃至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定期演练,使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七、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辖区内煤矿在建项目加强监管监察,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停止施工;对超期联合试运转的,应责令停止试运转;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确保施工安全。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