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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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有关程序的请示》〔辽工商(1998)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局长批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工商法字〔1998〕第144号)的要求,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先经局长书面批准的形式和程序;确实紧急情况下,经书面请示程序有误办案,办案人员可经局长口头批准或事先授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事后应尽快补办有关书面审批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在审批文书中注明。



199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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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后意见》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后意见》的通知
中编办[1993]33号

国务院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1993年9月7日


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以社会化为方向,改革现行的机关后勤管理体制。现就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机关后勤工作是政府机关开展职能活动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机关后勤部门担负着繁重的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任务,在保障机关工作、改善职工生活、稳定职工队伍、管好资产和节省开支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机关后勤部门以社会化为方向,积极探索改革,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了政府机关职能活动的顺畅进行。但是,现行的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是在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环境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供给制、福利性、“小而全”、封闭式的自我服务特征和运作方式,造成劳动生产率和服务质量不高、经济效益低、行政管理负担过重、人财物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等问题愈来愈出,已经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束缚了机关后勤事业自身的发展。因此,必须以机关后勤管理科学化和后勤服务社会化为方向,改革机关后勤管理体制和机构。
  机关后勤机构改革是政府机构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促进后勤事业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要求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机关后勤机构改革也应以转达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为指导思想,贯彻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精神,并坚持如下原则:一是坚持政事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精简行政机构和编制;二是坚持为机关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内外两面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机关职能活动的开展;三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社会化为目标,转换后勤服务单位运行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二、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步骤及主要内容
  按照党的十四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机关后勤机构改革要以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为目标,分三步推进:第一步,将后勤服务部门从机关行政序列中划出,改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列支机关事业经费,与机关行政序列脱钩。后勤服务以本部门为主,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独立核算。第二步,经过过渡,服务机构在保障机关服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实行定额补贴,对机关进行有偿服务。第三步,各部门的经营服务实体打破部门分割,进行区域性联合,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有条件的可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
  当前,要按照“小管理、大服务”的思路,改革机关后勤机构,其主要内容是:实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将现在统一由机关后勤机构承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两种职能分开,分别由两种不同性质的机构承担。其中,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指机关财务管理、房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物资设备管理、环境秩序管理、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与监督管理。
  目前,由机关承担的人防战备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应列为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各部门的老干部、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以及文印室等,从现实出发,也列入机关行政管理职能。老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和编制实行单列,具体办法将另行发文。
  机关后勤机构的服务职能,是指为保障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各项劳务和技术服务的职能。主要有: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技工班、电话班、传达室、服务班、浴室、理发室、锅炉房、洗衣房、小卖部、生活福利科(处)、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幼儿园、疗养院(休养所)、宾馆招待所、房屋修缮队(修建队)、印刷厂、修理厂、礼堂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行政管理职能由机关行政机构承担,服务职能由机关相应的服务机构承担。
  改革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机构。各部门原则上不单独设置专门的后勤行政司(局),个别人员较多、后勤行政管理任务重,以及需要承担驻外机构后勤管理工作的部门除外,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并入办公厅(室)。个别机关人员较少,且又单独在一地办公的部门,其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可以不分设机构,由办公厅(室)按照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的办法,对其所属的后勤服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
  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机关行政序列,使用机关行政编制,其编制数应能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各部门根据内设机构限额提出意见。
  单独设立的后勤行政管理机构要转变职能,精兵简政,集中精力,抓好各项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后勤保障能力,促进后勤服务单位经营机制的转换。
  改革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机关后勤服务职能从机关行政序列划出后,设立服务机构,承担各项服务职能。服务机构称“***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开展工作可使用“***机关服务局”的图章)。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按机关内设机构确立相应级别,机关服务中心的主任(经理)、副主任(副经理),由机关任命(行政机关干部不得兼任)。“中心”所属部门的设置,由“中心”自定,不相应对照行政级别,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机关服务中心实行单独核算,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可以对外开展经营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
  在同一地点办公的两个以上单位,成立一个联合机关服务中心,统筹负责有关单位后勤服务工作。
  改革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的编制管理。机关服务中心使用事业编制。原使用的机关行政附属和后勤事业编制统一改为事业编制,并从严控制在国务院机关精简后的行政编制的15%左右。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中发[1992]5号文件和中编办[199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编制。
  改革机关后勤经费预算管理。一是国家财政按行政在编人员经费标准拨付机关后勤服务费;二是机关财务对机关服务中心按编制逐步实行定额补贴,1994、1995两年内暂按机关行政在编人员的个人经费预算标准拨付,第三年起按比例逐年递减,争取在三至五年内减拨完。对机关服务中心的定额补贴列入“机关事业经费科目”核算。三是机关服务中心采取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具体承包定额标准由机关后勤行政管理部门与机关服务中心商定。
  机关服务中心使用机关资产对外开展经营服务,按有关规定,应向机关上交资产占用费,具体比例由机关后勤行政管理部门与服务中心商定。
  机关服务中心要深化改革,逐步向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方式过渡。
  三、机关后勤机构改革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
  机关后勤机构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直接关系着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并关系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以及职工队伍的稳定。因此,必须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第一步的改革,即机关后勤服务部门与机关行政序列脱钩,与国务院机构改革同步进行。为此,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相关问题。
  第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增长,国家财政需相应提高现行的行政经费预算标准,理顺经费关系,以促进机关服务中心与机关有偿服务机制的逐步建立。
  第二,鼓励和支持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第三产业。机关服务中心办实体要与党政机关经商、办公司从性质上区别开来,在其起步阶段,对确有困难的单位由财政借款和部门自筹经费方式给予必要扶持,以促进机关服务中心向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过渡。
  第三, 对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开展经营服务和兴办第三产业,要在工商、税收、物价、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扶持。
  第四, 机关服务中心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应按有关规定,将其收入的一部分按一定比例上交机关,纳入机关基金管理。
  第五, 按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对机关服务中心的工资分配制度进行相应改革。差额预算单位,执行国家制定的事业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工资经费由国家财政和单位分别负担,单位在不突破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和包干基数前提下,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给予较大的自主权,其工资增长应参照企业的办法,随经济效益好坏浮动。
  四、加强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关后勤机构改革方案,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服务部门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有关问题,并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机关后勤改革中的有关政策性问题。


专利奖励办法

1898年清光绪皇帝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中央政府发布的保护和奖励科学发明创造的条例。《章程》宣布,对于能用超过西方各国现有水平的新技术,制造出各种船舶、机械、枪炮等者,或能用新工艺兴办工程,而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人,授以官职,并使之获专利权三十年;对于能成功地仿造各式机械的人,授以官职,并使之获专利权十年;对于有新观点的著作,发明专门技术并切实可用于实际的人,授以官职,其著作、技术享有专售权二十年。除给予专利权(经济上的利益)还授予官职,清朝的对发明的奖励到目前为止,恐怕很少有那个政府能够做到,反映了清朝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其实远远超过我们政府目前的重视程度。

对职务发明者个人的奖励

一、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1989年12月10日《中国专利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 》规定了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少不低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最少不低于50元。 “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每年应从该项专利实施后的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0.5%~2%,外观设计专利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002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我国对专利的奖励标准在不断提高,其中有的地方制定了更高的奖励标准,比如上海市,该市于2003年7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1、单位在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2、专利权持有单位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后,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可从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不低于1%,作为发明人或设计者的报酬。

对于职务发明的奖励制度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对于民营企业职务发明的奖励由各企业自行规定,可以参照国有企业的规定,也可以参照国外企业的做法。

二、国外的做法

一般说来,专利发明的奖励包括:研究发明构想揭露奖金,专利申请奖金,专利获准奖金,专利产出杰出部门奖金,专利侵害检举奖金,技术授权奖金等等。除了奖金的物质性鼓励之外,为提升士气、增进荣誉感及对公司的归属感,发明人取得一件专利时特颁予奖牌奖励。

国外大型公司虽然通过协议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将知识产权的权属归为公司所有,但是都有非常好的奖励制度,以鼓励发明创造,使得发明创造成为一种社会风尚。依据发明人的成果,产生出相应的累积计分制、等级奖励制以及各种各样的表彰制度,如IBM公司、日立公司的激励政策各具特色。各公司针对本企业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重奖发明人。只要知识产权被使用,发明人就能得到奖金,即使人已故去或已离职均能得到奖励,奖励直到权项的终止。

(1)累积计分制:IBM公司为激励公司员工进行发明创造而设立了累积计分制的奖励方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人给予计分,1项专利为3点,同时可获1200美元奖励;点数累计达12点,再加1200美元奖励。刊载在技术公报的发明或发表论文,也计为1点。发明人若是第一次申请即获专利,则给予首次申请奖,奖金1500美元。此外,公司每年举办一次盛大的科技发明奖颁奖仪式,100名获奖员工分享300万美元的奖金。IBM总裁亲自颁奖,在精神和物质上鼓励发明者。仪式后,发明者可以度假3~4天,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通过给予适当奖励的方式,IBM公司极大地激励了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并获取专利的热情。2002年,IBM获得3288项美国专利,整个公司约有5000人为此做出了贡献。

(2)多种表彰:日本企业一般均设有第一次申请奖、发明申请奖、申请补偿奖、特别功劳奖等奖项,各公司针对本企业情况又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即重奖发明人。只要知识产权被使用,发明人就能得到奖金,即使人已故去或已离职均能得到奖励。但是日本的公司实际对员工却很“抠”,现行的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如富士通公司、东芝公司实行等级奖励制,最低奖金一件发明才4000日元,夏普离职员工起诉夏普,这个员工在工作期间为公司取得了4项日本专利,4项海外专利。由于这些发明,夏普的获利金额约达960亿日元,但这个员工所得甚少,他起诉要求夏普公司赔偿他5亿日元。

专利资助制度

为加强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促进专利的申请和实施,各地方政府都制定了相应办法,对本地区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实施给予资助,各单位或者专利权人应当积极申请资助。各地方的资助一般包括以下两种:

1、专利申请资助
深圳市2003年3月17日颁布《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有的地方对于申请的代理费还给予资助,比如天津颁布《2003年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资助的范围还包括部分代理费。江西省规定可以资助代理费的50%。

2、专利实施资助
比如:北京市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颁布了《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作者:王瑜律师,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