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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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宣传教育、法律约束、行政管理、经济措施、利益导向相结合的机制。现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的要求,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和主要职责作如下规定:
计划生育委员会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全省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条例》的要求,研究拟订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政策、法规;对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助计委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人口出生和
计划生育统计;组织计划生育宣传;组织对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工作;搞好药具计划发放和管理工作;大力推广安全、高效、简便的节育新技术;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共同
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指导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工作。
计划委员会
研究、协调我省人口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及有关的方针、政策;会同计生委编制全省人口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按照计划管理体制,安排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基建投资、物资、设备指标;会同科委编制计划生育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
教育委员会
负责在初中以上学校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和青春期教育的课程;农村各类成人学校要结合实际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教育,有条件的还可举办家庭教育培训班或讲座;推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组织力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和避孕药物的研究;负责制订和检查落实对农村独生子女和二
女在中、小学就读的优惠政策和办法;加强教师(包括民办、代课教师)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在处罚期内不予转正、晋升、评奖,生育第三孩的当自行离职处理,不再聘用。
民族事务委员会
在少数民族中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协同计生委研究、制订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管理以及认同、更改民族成份等政策、办法,依法推动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工作。
科学技术委员会
负责审定和下达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计划生育科研经费,组织计划生育的有关重大项目科技攻关,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审定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组织安排人口发展战略等软课题研究。
建设委员会
指导和督促各级建设委员会在办理施工单位各种手续、执照时,按《条例》规定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配合计划生育部门落实好施工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奖惩工作,把计划生育情况作为行业评比的一项内容。
农业委员会
在拟定和调整农村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时,要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相配套。在研究、制订承包土地、山林、茶果、滩涂、集体企业和提供良种、燃料、紧缺物资及技术、信息服务等政策时,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先照顾;对计划外生育的,依法给予必要的限制与处罚。
扶贫工作要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两项工作指标同时检查、考核、评比,对独生子女贫困户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可优先支持扶贫资金、物资,提供技术服务,未落实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的贫困户不享受扶贫优惠政策。
农业厅
实行农村独生子女可享受承包双份口粮田,计划外生育子女成年前不得享受承包口粮田和责任田,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收回一份责任田,不得承包茶(果)园、畜牧、养殖等集体企业的政策,上述规定纳入农业承包合同,加强监督和管理;在农村开发性生产和集体资金、种苗供应上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应予优先安排,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应加以限制。
林业厅
对实行计划生育好的乡(镇)、村和农户,可优先发放林业发展基金;对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村和村民小组,不发放森林采伐证和林业发展基金;实行集体林木股东会的地方,在自然增股时,独生子女可享受双份自然股;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自然增股,不实行计划生育的
家庭在股份上还应加以限制;未实行林木股东会的地方,在分配集体林木收益时,独生子女可享受双份的收益分配;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不得参加集体林木的收益分配;林场在招用临时工时要审检计划生育证明,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不予招用。
水产厅
指导和督促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在办理渔民、水产船民出海签证手续时,对独生子女户和只生二女户应予以优先照顾,对不实行计划生育者加以限制;在安排承包滩涂水面时,独生子女可享受承包双份面积,计划外生育的子女,成年前不得享受承包滩涂水面。
司法厅
指导和督促各级司法主管部门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中,积极宣传《宪法》、《婚姻法》及其它法规中有关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条款;把计划生育《条例》作为农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案件。
公安厅
负责全省总人口、人口自然变动与迁移变动的登记、清查、清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生工作人员的案件。
卫生厅
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节育技术工作,指导基层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培训,加强节育手术质量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手术质量;协同有关部门对节育手术事故、并发症和病残儿组织鉴定、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科学研究,指导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宣传党和国家的计
划生育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的科学知识。
民政厅
负责《婚姻法》的贯彻落实,严禁早婚和近亲结婚;研究拟定我省婚姻登记和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婚姻登记,向青年进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早婚、非法同居、违法婚姻与非婚生育进行处理;指导基层政权和村(居)民委员
会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在选举中要注意支持、保护敢抓计划生育的基层干部;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事业,做好对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者的社会救济工作。
财政厅
安排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及有关专项经费,根据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积极支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配合计划生育部门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计划生育经费管理,会同计划生育、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管好、用好已征收的超生子女费。
工商行政管理局
把计划生育作为审批发放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条件之一。凡已婚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经营时,必须提交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节育证明书》,否则不予办理;对已领
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优先给予办理;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工作,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及管理列入协会的工作内容,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指导督促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政策
教育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
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因发展生产需要银行贷款扶持的,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银行应给予优先支持;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贷款上要加以限制;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在当地人民法院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时,银行应协助执行。
保险公司
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大力发展各项计划生育保险,为实行基本国策提供配套服务;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统计局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人口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和指导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工作,提供人口调查统计资料;对瞒报、虚报、篡改或者其他伪造人口统计数字的行为,依照统计法给予处理。
乡镇企业管理局
指导和督促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制订年度经济指标时,提出计划生育要求,做到两种生产一起抓;乡镇企业要优生招用独生子女和只生二女户父母;优先扶持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开办的村、联户、个体企业,并在信贷、流通等环节给予优先照顾;对乡镇企业招用、聘用人员的
婚姻、生育、节育情况进行审检,凡计划外生育又在处罚期内的,不能招用、聘用;瞒报出生、弄虚作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辞退;加强乡镇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乡镇、村和乡镇企业要同时建立各种簿卡档案,互通信息,共同管理。
供销社
制定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及实行计划生育好的家庭,优先提供平价化肥、薄膜、农药等紧缺农用物资。
粮食厅
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粮油供应政策。城镇居民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的,从孩子出生年月起至十周岁止不供应平价粮油,超生二个孩子的,从孩子出生年月至十四周岁止不供应平价粮油;处罚期满后,申请供应平价粮油时,应出具已缴清超生子女费的收据方可办理;对躲避落实节
育措施的人员,根据所在单位和县以上计生委的书面通知停止粮油供应,直至落实措施后予以恢复供应。
编委、人事局
加强对各级计划生育机构编制管理,指导各地做好计划生育干部的结构调整、工资、福利以及培训提高等工作;在实施奖励时把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列入范围;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干部、职工,在招干、调动、“农转非”等方面加以限制,并根据其错误
的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劳动局
指导和督促基层劳动主管部门在招用工人时,应把好计划生育关,凡违反计划生育或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手术的待业人员,不予招用;已招收的,应责成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办理职工调动手续时,要有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在办理外来劳动力《临时就业证》手续时,应严格审查
其计划生育情况,凡没有出示所在乡(镇)、单位《婚育证明书》的,不予办理;对招用逃避计划生育人员的用工单位,实行处罚,并限期辞退已招用的逃避计划生育人员;技工学校招收农业户口考生或为乡镇企业培训技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农村独生子女。
土地管理局
指导和督促基层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时,对实行计划生育好的,应优先批准;对计划外生育严重的村,以及尚未落实节育措施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作处罚的户,其建房用地暂缓或不予批准;农村独生子女户可按两个子女数份额安排宅基地;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不
安排宅基地的份额。
交通厅
指导和督促基层交通主管部门在发放公路运输营运证时,应检查驾驶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对违反生育政策又未按规定缴超生子女费、未落实节育措施者不办理公路运输营运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吊扣或吊销其驾驶执照;加强外来交通运
输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机械工业厅
指导农机管理局,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的拖拉机(农用车)驾驶员,给予吊扣或吊销其驾驶执照的处理。
广播电视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
大力宣传人口形势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介绍先进经验,表扬好人好事,宣传人口知识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组织关于计划生育宣传的创作和演出,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监察厅
指导和督促各级监察部门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徇私舞弊等问题,应组织力量及时查处。
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
积极宣传人口形势、计划生育政策和《条例》;动员教育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妇女、团员、青年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与虐待生女孩的母亲、女孩及溺弃女婴的行为作坚决斗争;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独生子女户的各种优惠政策;维护实行计划
生育夫妇的各种合法权益。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在房屋建设、公房分配、出租、出售等方面,要制订出鼓励实行计划生育、限制超计划生育的政策。



199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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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对外国专家表彰奖励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结合“两国一城”建设,按照“黑河友谊奖”的评选范围和条件组织申报,通过广泛开展对俄等国家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吸引国外人才智力,共享国际人才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黑河友谊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黑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和外国专家,促进和推动我市与国外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的广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外专发〔1991〕122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设立“黑河友谊奖”。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机构、科研机构、新闻、文化、教育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黑河友谊奖”是黑河市政府对外国专家的最高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必要的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授予“黑河友谊奖”

(一) 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荐新品种,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 为我市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 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 对我市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宏观决策提出具有重要价值建议的;

(五) 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贡献突出的;

(六) 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 为发展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 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 资助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十) 为我市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黑河友谊奖”三年评选一次,获得过“黑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五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条 专家聘请单位为所聘请外国专家申报“黑河友谊奖”时,应填写《黑河友谊奖申请表》,所填内容要真实,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黑河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黑河友谊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领导、专家、学者组成。

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负责“黑河友谊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可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审查评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评审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未收到书面通知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漏有关情况。

第九条“黑河友谊奖”由获奖证书、奖章和奖品组成,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黑河友谊奖”的颁发在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后,选择适当时机,举行一定的仪式。不宜公开表彰的外国专家可以单独授奖。

第十条 “黑河友谊奖”的奖品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给予特殊奖励,其奖品金额视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黑河友谊奖”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对获得"黑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宜公开身份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对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得“黑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邀)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并将宣传报道材料提交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核。

第十三条 凡申报“国家友谊奖“和“黑龙江天鹅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从“黑河友谊奖”获得者中推荐。 

第十四条 《黑河友谊奖申请表》、获奖证书、奖章及奖品由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统一制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和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和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自2003年10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七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有关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大对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的监管力度,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近一时期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现象又有所反弹,特别是一些网站公开发布有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广告、非法销售电脑卫星电视接收卡、承接单位和个人卫星电视安装工程等等,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也严重危害了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并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现就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和广告监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3月2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精神,认真履行职责,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深入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清理整顿有关生产企业,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要立即报告信息产业部,由信息产业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入市场流通,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协调,积极主动配合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治工作。
二、除经批准的定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可以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批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企业定向提供产品信息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下列广告:
(一)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卫星电视高频头、卫星电视接收机、境外电脑卫星电视接收卡及相关软件和境内卫星电视节目专用解码器以及相关安装服务;
(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专用解码器、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参数、接收方法及相关安装服务;
(三)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内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及其品牌和有关接收设施的推广和安装。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在报刊杂志、居民住宅小区、互联网及移动电话信息上非法刊登、张贴、散发和设置有关推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产品和安装服务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依法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电话发布推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产品和安装服务广告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利用手机短信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卫星电视设施和安装服务广告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将有关认定处罚意见通报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配合查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认定处罚意见依法配合其查处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现非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或者发布广告的,应当及时通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配合。
对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规定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五、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企业由信息产业部公布;经批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企业的名单,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汇总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向社会公布,并在有关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广告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2001]247号)不再执行。
各地在执法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分别上报、请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信息产业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