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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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财党委[2007]82号


各党委、总支、支部:
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回顾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对全面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战略部署,修改了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大会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为党和国家事业在新起点、新阶段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可靠保障,对进一步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具有极为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全面、深入、系统地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为完成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首要政治任务。根据中央精神和党组部署,现将我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党的十七大精神内涵丰富,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大会上所做的报告为重点,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
(一)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党的十七大主题鲜明,提出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一主题,揭示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反映了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和各族人民的新期待,是党的十七大的历史性贡献,对我们党带领人民继往开来、开拓奋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更加自觉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下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开拓创新、不懈奋斗。
(二)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对我国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党的十七大对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高屋建瓴,精辟深刻,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深刻领会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的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三)深刻把握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深入学习把握党的十七大关于科学发展观的论述,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对于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更加自觉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财政工作各个方面。
二、紧密联系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确定的目标任务
党的十七大基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紧密联系财政工作实际,深刻学习领会,切实加以贯彻。
(一)深入思考财政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使命和责任。财政是党重要的执政资源,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承担着重要职责。要全面、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十七大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做出的全面部署,深入思考科学发展观对财政工作的新要求,深入思考财政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历史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努力完成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
(二)认真学习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和十六大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深入总结财政改革与发展经验。善于总结经验,是我们党取得成功的重要法宝。要结合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十六大以来工作成就的总结和对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与宝贵经验的深刻阐述,认真总结财政改革与发展的成就与经验,提高对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发展规律的认识,牢记基本国情,提高财政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水平。
(三)认真学习研究财政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课题。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财政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实践课题。要从各自业务实际出发,紧紧围绕这些实践课题,深入开展学习和调查研究,理清发展思路,提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举措。
(四)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在思想理论上的新突破新发展,在财政工作中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党的十七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统一,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统一,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要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和掌握这些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同时,要学习领会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掌握党的十七大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态度与创造精神,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状态,不断开创财政工作的新局面。
三、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机关党的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为新时期新阶段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根本指针。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总要求与各项目标任务,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机关党的建设。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集中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愿,对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意义重大。要把党章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和领会十七大党章补充了哪些新内容,修改完善了哪些原则规定,自觉地按照十七大党章的新要求加强机关党的各项建设,自觉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
(二)把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作为机关党的建设的主线。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理论,扎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坚持不懈地提高广大党员的能力和素质。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着力用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干部头脑,指导实践。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健全和完善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按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对财政工作的要求着力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
(三)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财政部门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既是重要的职能部门,也是重点建设部位。机关党的建设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把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抓党风,促政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当人民公仆,为人民理财。要坚持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进各项财政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学风文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倡导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奢侈浪费。要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大力倡导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优良作风,积极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大从源头上反腐倡廉的力度,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财政部机关。
(四)积极探索机关党建工作的新方法,提高基层党组织活力。按照党的十七大对党的建设新要求,认真研究机关党建新情况,采取新措施,建立新机制,以建设一流队伍、培养一流作风、创造一流业绩为目标,进一步创新工作载体、丰富活动内容与形式,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水平。以经常化、规范化为目标完善组织生活制度,进一步尊重和发挥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氛围,增强组织活力。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党员干部的身心健康,激发党员干部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在党支部和党员中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在“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及“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转变、坚持执政为民、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丰富主题活动形式和内涵,以基层党组织的活动带动其他组织的建设。
四、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
各级党组织要增强政治意识,高度重视对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按照通知要求,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热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要认真部署。按照中央精神和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统筹安排学习和工作,认真制定本单位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学习计划既要有近期学习的安排,又要有学习贯彻的中长期考虑,保证学习贯彻活动能不断地引向深入。
(二)要精心组织。把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十七大精神放在首位,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学习活动的组织领导,保证人员,保证时间,保证质量。每个党员参加集中学习不得少于四次。精心设计学习专题,突出重点,把握全面,认真组织专题辅导报告或专题讨论,积极营造认真学习、深入交流的组织学习氛围。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学在前面、用在前面,做持久学、深入学的表率,做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模范。
(三)要联系实际。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财政工作和本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在系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确定学习贯彻的重点选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学习讨论与调查研究,把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转化为促进工作的思路和举措,真正学以致用。
(四)要灵活多样。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学习新形式、新方法和新途径,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单位要注意及时总结推广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经验,注重特色,突出亮点。
(五)要加强交流。加强支部内部党员之间、党小组之间及支部与支部之间的相互交流互动,共同促进,共同提高。各单位学习计划、学习成果及好的学习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机关党委宣传部,我们将用《学习园地》、《政工信息》等在部机关内进行交流。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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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二○○二年九月十日

沪府办发〔200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计委、市经委制订的《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发挥科研人员的创新潜能,吸引海内外优秀科研人才参与政府科研项目的实施,提高科研水平和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题制管理,是指以课题(或项目,下同)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题制,适用于以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课题制管理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为法人或自然人。
课题责任人为确保课题任务的完成,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具有研究方案决定、人员聘用和经费支配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课题责任人必须指定所承担课题的课题组长,并在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课题组长的权利和义务,且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课题必须有依托单位。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个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必须具备和提供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确立的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法人课题责任人是当然的依托单位。
属于自然人的课题责任人可以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选择课题依托单位。课题责任人与依托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第六条 课题责任人应组建一个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课题责任人可以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课题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符合各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应根据本市科研计划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课题管理,建立课题备选库,充分发挥专家和科研管理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课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经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可接受归口部门委托,承担课题立项申请的受理和评审、课题实施过程管理等业务管理职能。
第八条 课题立项实行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可另行规定立项程序。
第九条 课题立项申请应提交可行性报告和课题经费全额预算表,经依托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
第十条 归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收到立项申请后,根据课题研究目标组织专家从技术先进性、实施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议。
归口部门负责课题立项的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课题,归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应与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签定科研合同,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课题的具体目标、执行程序、经费使用、科研成果归属,以及合同生效、解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课题责任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课题实行“课题—子课题”或“项目—课题”两级管理。课题研究的分级情况必须在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不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
实行两级管理的课题,课题责任人应与有关当事人签订分级合同,并报归口部门或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备案。
课题责任人不得将课题转包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三条 课题制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课题预算评估或评审制度。
第十四条 课题责任人在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是指用于同一课题的来自于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的预算,包括从归口部门、依托单位、国家有关部委或企业获得的经费,以及通过国际合作或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
经费支出预算是指课题研究过程发生的所有支出的预算。课题研究经费支出预算以课题及子课题为预算对象,预算内容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试验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以及其他研究经费等。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的工资性费用。对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课题组成员,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予以支付。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是指为实施课题而支付给依托单位直接为课题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间接费用占课题经费支出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
第十五条 课题资助方式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分为成本补偿式或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最高为全额。由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此类课题预算建议书进行审查并批复。课题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是指对受资助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资助额度依据评议专家的意见和经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审核后确定。
第十六条 由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方面,对课题预算进行审核,确定课题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由归口部门使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在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招标、课题遴选、评审、预算评估、监理、跟踪检查、验收以及后评估等科技管理活动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总数不超过支出预算经费的5%。计划管理费预算由归口部门在此额度内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该经费专款专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或归口部门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用款计划、工作进度节点完成情况及经费结存情况,核定当期课题拨款额,并及时足额拨付课题经费;未按工作进度节点按时完成的,延迟或停止拨付课题经费。
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各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课题只在结题时编制课题研究费总决算,不编制年度决算;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课题要编制课题研究费年度决算。课题研究费决算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归口部门。自课题研究费下达之日起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不编报决算,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决算中编报。
第二十一条 未结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开支。
第二十二条 课题验收包括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课题验收要以批准的课题可行性报告、科研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或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责任人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归口部门或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课题因故终止,依托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用课题研究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课题或子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的课题进行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保持其核算对象、口径的连续性。
依托单位应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政府科研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考评。
课题监督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及时,且不得干扰和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
归口部门可依据课题合同和有关的科研计划管理规定,对重大课题实行监理。每个课题监理人可同时进行多个课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归口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的结果,对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和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的信誉度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或科研项目管理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依据各自职责,视情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和取消管理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生效。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规定,限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其他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裁判刑罚时,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可以对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刑罚种类变更或者减刑幅度进行一定限制的刑罚制度。那么限制减刑与减刑制度之间是何种关系?笔者认为,限制减刑不同于原有的减刑制度,主要区分要点如下:

一是适用的范围明显不同。限制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适用罪名范围较狭窄。减刑制度适用的范围没有罪名的限制,适用于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二是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不同。限制减刑是法院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的同时,对未来被告人刑罚变更进行限制的预先裁判,属于一审判决活动的组成部分。减刑制度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法院裁定对其原判刑罚种类进行变更或者刑罚减轻,属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程序。

三是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同。限制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经过法庭审理,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所进行的裁量。减刑所依据的事实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这些情形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降低,人身危险性减弱,因此,对其刑罚进行减刑调整,其所据以减刑的事实依据已经相对脱离了原判事实。

四是裁量的法院不同。限制减刑是由原审判法院裁量刑罚时依法作出。而根据罪犯所判处的刑罚不同,减刑裁量的法院则不相同。

五是适用的刑罚种类差别很大。限制减刑仅仅涉及死刑中的死缓,不涉及其他主刑刑罚种类,更不包括附加刑。减刑制度适用刑罚的范围涉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理论上还包括附加刑的减刑。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