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救灾扶贫周转金进行审计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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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救灾扶贫周转金进行审计调查的通知

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救灾扶贫周转金进行审计调查的通知
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全国救灾扶贫周转金目前已达十多亿元。为了总结经验,加强管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效益,经部领导同意,国家审计署批准,已将救灾扶贫周转金列为今年审计调查项目。除我们直接调查外,请你们也组织内审机构和农救处进行调查,共同完成此项任务。现将审计调查提纲附后,
请按照调查提纲中的要求进行审计调查。

附 关于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审计调查提纲
一、调查范围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选择二至三个县,每个县选择二至三个乡进行调查,了解所调查县、乡救灾扶贫周转金增减、投放、回收及年终结余的情况。
二、调查的具体内容
(一)这几年救灾扶贫周转金所发挥的作用和效果;
(二)投放的对象(如贫困户、经济实体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回收的情况及其采取的措施;
(四)具体解剖至1991年末未回收额,其中按合同或协议未到期的多少,已到期未收回的多少,已到期未收回的部分经过具体分析后,能收回、难收回、收不回的各多少,并认真分析形成的具体原因;
(五)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组织及制度是否健全。
三、调查方法
(一)调查人员亲自查阅被调查县、乡的扶贫周转金的帐册及有关资料,对帐册、报表及存款进行必要的核对;
(二)调查人员亲自深入到一些不同类型的扶贫户和扶贫经济实体进行实际考察,了解情况,听取各方面反映;
(三)必要时可邀请一些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座谈,直接听取他们对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使用的意见。
四、调查的几点要求
(一)各地在选择被调查县、乡时,要注意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使用好、中、差三种不同的类型;
(二)此项调查请安排在第二、三季度进行,十月底前写出有情况、有问题、有建议的审计调查报告,并抄报我们,一式二份;
(三)必要时,我们还将组织一些地区集中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性审计调查报告;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内审机构、农救处直接组织进行这项调查,不要层层布置。



199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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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研究所,海洋学校、预报中心、出版社:
现将《国家海洋局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暂行规定》下发。凡已批准实行所长(社长、主任、校长)负责制的单位,望结合实际、认真试行。在试行中,遇到与中央精神不符的情况,按中央的精神办。如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

国家海洋局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暂行规定(试行稿)

(国家海洋局一九八六年四月)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所长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章 所党委的职责与任务
第四章 党委保证监督的内容、形式与方法
第五章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第六章 所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任务
第七章 所务会议的组成和任务
第八章 所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九章 关系的协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海洋局研究所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科研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实行所长负责制。为了有效地实行所长负责制,贯彻“党政职责分工”的原则,明确所长、党委、职工代表大会等的职权、工作任务以及相互关系,以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搞好研究所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所长受国家海洋局的委托管理研究所,代表研究所向国家海洋局负责。对本所的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所长作为研究所的法人代表,全权处理与外单位的各种业务关系。
第三条 所党委对研究所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工作和共青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实行监督保证。
第四条 所党委书记一般由所党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局党组任命,或由局直接任命,是所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人,对所的全面工作负有保证、监督、协调的责任。
第五条 所长与书记是研究所党政主要领导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党政分工的关系。各自对自己所领导的工作负全面责任。所长与书记同是研究所的领导人,他们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实现全所的目标。
第六条 研究所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成立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所工会是职工的群众组织,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有关事项。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在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所务会议是所长依靠集体进行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八条 所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在学术方面的咨询、参谋、监督机构。

第二章 所长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所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基本理论知识和政策水平。
2、事业心强,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卓有成效地组织和指挥所的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
3、能够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党委的支持、帮助和监督;
4、能够发扬民主,团结同志,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善于依靠专家、内行集体决策;
5、能够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6、能够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结合业务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研究所的所长一般由局委派,也可由本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后报局任命。所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所长因故不在位时,由所长指定(并报上级备案)的副所长行使所长职权。
第十一条 所长的基本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科技方针,体现改革的精神,坚持正确的办所方向;
2、主持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包括科研、新产品试制、标准、情报、行业技术组织工作等)和横向合同任务;
3、确保科研质量,力求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4、努力提高所的科研业务水平;积极推动技术进步,加强业务培训;有效地使用各种资金,搞好所的基本建设,保证研究所长期稳定地发展;
5、组织制定本所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正常的科研秩序,不断提高科研工作效率和效益;
6、关心职工生活,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结合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主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7、负责全所人员的人身安全,搞好国家财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8、定期向党委(一般为半年)、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为一年)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所长行使以下职权:
1、决策权
对研究所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等有决策权,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2、领导权
所长对本所的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
副所长在所长领导下按分工协助所长工作,并向所长负责;
所长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和研究室(工厂)直接实施领导。
3、任免、聘任权
所长有权确定机关行政职能部门和研究室(工厂)的负责人人选,征求党委意见后,进行任命;对不称职的,在征求党委意见后予以免职,所长与党委意见不一致时,应充分交换意见,以求正确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副所长由所长提名,经党委讨论后,报局审批任命。所长根据有关规定有权聘任专业技术人员。
4、决定权
所长有权对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对管理体制和行政机构的变更,对职工的调动、招聘和解雇,对合同的签订,对科研、生产经费的使用等作出决定。
5、奖惩权
所长有权对所属人员实施经济和行政上的奖励和处分,并负责“所长奖励基金”的使用。

第三章 所党委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 研究所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四条 党委的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坚持研究所的社会主义方向;
2、对党员和群众进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
3、教育党员和群众维护、支持所长对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工作的领导,保证所长行使职权,同时通过职代会等形式监督所长尊重职工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
4、听取所长关于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大问题的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这些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保证监督工作;
5、加强党委、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党的发展工作以及教育、管理工作,健全党的生活制度,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管理、考核、任免处(室)以下党、工、团干部,任免前应征求所长意见,对所的行政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所长人选有权向上级提出推荐和免职的建议;
7、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科技人员,积极做好思想工作,有效地调动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骨干作用;
8、负责领导和组织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紧密结合科研、生产的实际,对职工进行理想纪律、形势政策、职业道德、民主与法制以及热爱海洋事业等教育;
9、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10、抓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教育、督促党员和党员干部自觉遵纪守法,监督各级领导认真执行《准则》;
11、党委负责协调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组织交流情况,互通信息,维护团结。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局党组决议、指示的措施;
2、党委的季度、年度政治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向上级党委的有关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
3、听取和讨论所长关于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研究保证实施的措施;
4、所属党支部状况,党员队伍思想状况的分析,以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奖惩和发展工作;
5、职工思想动态的分析,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
6、决定管理范围内的党群干部的任免、调整、培训和奖惩事项,听取所长关于行政干部任免的意见,提出建议;
7、所党、工、团机构设置和调整,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讨论研究党风、党纪以及党委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

第四章 党委保证监督的内容、形式与方法
第十六条 党委的保证监督作用,是实现党对研究所领导的重要途径。保证监督,既是责任和权力的统一,又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保证是目的,监督是手段,没有监督就难以起到保证作用,只有把目的与手段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的保证和正确的监督。
第十七条 保证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所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大政方针,党风党纪,财经纪律,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职工民主权利等六个方面。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制度,实现保证监督制度化、程序化和具体化,是完善所长负责制,搞好保证监督的必要条件。
1、建立并坚持学习制度,提高政策水平,把握保证监督的依据;
2、建立所长向党委报告工作制度,党委要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对一些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建立党政领导班子生活会制度,健全民主生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建立书记和所长联系制度,加强联系,经常交换意见,保证信息畅通,做到重要决策事先沟通,决定问题及时通报;
5、建立调查研究制度,为所长正确决策当好参谋,帮助所长集思广益,避免偏差和失误。
第十九条 党委要善于保证监督,敢于保证监督,并坚持把监督保证工作贯彻始终,不当旁观者,不当事后诸葛亮,做到决策前参谋建议,决策后保证支持,失误时分担责任。

第五章 常委书记的职责
第二十条 研究所党委书记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和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比较成熟、敏锐;
2、具有较好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素养;
3、党性强,作风民主,办事公道,以身作则,模范作用好,并善于团结干部和群众,善于协调所内各方面关系;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总结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5、顾全大局,豁达大度,积极有效地支持所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所党委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以主要精力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贯彻执行,抓好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2、领导和组织好政治教育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3、主持开好党委会、常委会、组织党委决议的贯彻,检查党委决议的执行情况;
4、支持以所长为首的科研、生产、行政指挥系统行使职权,并切实做好保证、服务工作;
5、协调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
6、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所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支持职工参加民主管理,评议监督所长和各级领导干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参加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参加所的决策,主要是行使以下三种民主决策权;
1、对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重大决策的审议权;
2、对收益分配和职工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通过(认可)权;
3、对职工生活福利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工作
1、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内部经济责任制,职工培训计划以及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方案,以及其它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各级干部,并提出任免和奖惩建议;
5、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职工代表中要扩大科技人员、管理干部的比重。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要任务是:
1、协同党委政工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及行政部门,动员组织职工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参加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交流活动,并组织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总结推广经验;
3、组织职工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业余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
4、组织职工代表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任免、奖惩的建议;
5、负责办好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6、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
7、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以及大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情况。

第七章 所务会议的组成和任务
第二十七条 所务会议一般由所领导、总工程师以及有关处、室领导组成。
第二十八条 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所里的重大业务、行政问题,如年度、季度计划,体制、工资等调整、改革方案;重大制度的建立与废止;重大的奖惩;职工培训规划等。所务会议在必要时召开,由所长主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所长决策。

第八章 所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二十九条 所学术委员会由所科技人员推荐或选举产生。应注意吸收学术水平较高、有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参加,逐步做到以中、青年为主体,同时也可聘请少量所外专家参加。
第三十条 所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对所科技体制、方向任务,科技政策,发展规划、计划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组织对所重大课题的综合论证;
2、评审所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
3、评定所重大科技成果奖励等级和上报局奖励的项目;
4、就有关国际合作、技术引进和国际学术会议等提出建议;
5、组织研究科技人才培养,科技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

第九章 关系的协调
第三十一条 妥善处理所长与党委的关系
1、党委要支持所长对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并以积极态度,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2、党委在所长工作遇到困难时,要积极帮助做好疏导和补救工作;
3、所长必须尊重并支持党委的工作,在作出重大决策和任免行政业务干部之前,都应主动听取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争取得到帮助和支持;
4、党员所长应带头执行党委的决议,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汇报思想,听取批评,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5、在工作中出现意见分歧时,如属一般问题,属行政方面的,按所长意见办;属党的工作方面的,按党委的意见办。如确属重大问题,且相持不下的,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不能勿忙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所长与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发生矛盾时,党委要出面做好调解工作。可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政、工、团联席会议,或采取其它形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 此规定也适用于海洋学校、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洋出版社等单位。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春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春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我国野生动物疫病总体呈多样化、点状散发态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发生的人兽共患病存在向人、畜禽传播的较大隐患,外来疫病经野生动物传入的风险有增无减,产气荚膜梭菌病(魏氏梭菌病)等野生动物疫病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的危害凸显。特别是近期,香港地区及日本、韩国、孟加拉国、缅甸等周边国家均出现了野鸟、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和疫情,随着迁徙季节的来临,带毒候鸟在春季迁徙途中扩散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的风险在不断加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形势严峻。针对上述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春季野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雨绸缪,全面动员部署。各地要认真学习传达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切实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纳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对今春监测防控工作予以专项研究部署,从人员组织安排、经费协调落实、物资储备调度等方面入手,将监测防控工作抓好抓实。要充分认识当前监测防控形势的严峻性,细化落实一线监测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从制度上防止麻痹大意和松弛懈怠,确保人员到岗、监控到位,严密防范突发野生动物疫情。
二、有的放矢,高效监测防控。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动物疫情动态,科学分析候鸟迁徙等野生动物分布活动规律,科学评判当前及下一步疫病流行趋势,准确把握本地区重点野生动物疫病、重点疫源物种、重点监控场所和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防控措施,确保监测防控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特别是位于我国东部候鸟迁徙通道的有关省份,要进一步加强白头鹤、天鹅等重点疫源野生动物的监控工作,强化其停歇地、取食地、繁殖地的隐患排查,阻断疫源野生动物与家禽、家畜的接触途径,防止可能的疫病传播。统筹做好甲型H1N1流感、旱獭鼠疫等人兽共患病,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外来疫病以及产气荚膜梭菌病(魏氏梭菌病)、犬瘟热等疫病的监测防控。
三、强化协调,消除疫情隐患。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消毒、免疫等卫生防疫措施,大力排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的疫情隐患。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努力切断疫病传播链。合理调配人员力量,优化巡查路线,加大巡查密度,实现对边境地区、候鸟迁徙通道、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等区位的有效覆盖,确保野生动物病死等异常情况及早发现。坚持信息每日报告等制度,做好应急值守,畅通报告渠道,确保监测防控信息及早报告。密切沟通联系,积极利用当地高校、科研院所等公共检验检测实验室,确保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及早诊断。完善应急预案,健全跨部门信息通报、疫情会商和联防联控机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及早控制。
四、加大支撑,探索主动预警。强有力的科技支撑,是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前提。长期以来,我局与中国科学院、军事医学科学院等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初步搭建了科技支撑平台,在监测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也要与科技支撑机构密切联系,强化协作,按要求采集有关野生动物样品,加强快速检测诊断、预警方法、预警模型等应用技术研究,充分发挥科技支撑机构的科研排头兵作用,积极探索疫情预警机制。同时,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研究和试点工作,合力推进野生动物疫情主动预警。
五、加强宣教,扩大监测范围。要按照我局林护发〔2010〕263号文件要求,抓好不同层面的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有效提升实战能力和整体水平,发挥监测防控专业队伍的应有作用。要走进基层,深入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等一线单位,创新形式,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提升群众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认知度,提高对野生动物疫病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要公布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电话,制定激励办法,发挥群众以及观鸟爱好者、摄影爱好者等的“测报员”作用,壮大监测防控队伍,形成专职和兼职人员相携手、专业和业余力量相结合、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