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国务院批复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6:41:50   浏览:9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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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国务院批复通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国务院批复通知》的通知


(国检检〔1993〕99号 一九九三年四月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贸易性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分工的《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3〕8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各地商检局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协作,按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境检疫,继续坚持在生产过程中参与检验、检疫的作法,减少环节,一次接受报验,检验、检疫一次完成,以方便外贸生产、经营单位出口动物产品的及时出运,结汇。

  2、各地商检局按现行有关法规,继续加强对工厂、企业的兽医检疫、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检验把关。凡生产出口动物产品的企业,仍实行卫生注册、登记及质量许可制度。

               国务院批复通知

      (国办通〔1993〕8号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国家商检局:

  关于出口贸易性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分工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由农业部统一管理问题,这需要有一个过渡。结束过渡的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二、现阶段,农业部门负责向缔约国(原苏联、朝鲜、罗马尼亚、南斯拉夫、阿根廷、乌拉圭)出口贸易性动物产品的检疫,商检部门负责向非缔约国出口贸易性动物产品的检疫。

  三、在过渡期内,农业部门和商检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密切联系,维护国家利益,共同做好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境检疫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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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分组交换数据业务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分组交换数据业务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1992年1月29日,邮电部

我国公用分组交换数据网自一九八九年建成投入运行以来,发展很快。一九八八年邮部字734号文规定了公用分组交换数据业务的资费标准。为了有利于分组交换数据业务的发展,总结三年来的实践经验,现对原资费标准作如下补充,并增加一些优惠项目。
一、目前,国内数据库、电子信箱业务、邮政异地存兑储蓄、银行同城存兑等项业务已接入或将接入公用分组交换数据网,用户通过分组网进行同城交换。为鼓励这部分业务的发展,凡通过分组交换系统进行同城信息检索和信息传递,或使用分组网某种特殊业务(如电子信箱)的用户,其通信费可按0.10元/分钟,0.003元/字段计算收取。
二、永久虚电路(PVS)月租费,由基本费及信息费组成。基本费每路按国内分组计时费标准(现行每分钟0.2元)以1125分钟计算。信息费若系统无计量功能则以185个千字段(按现行每字段0.025元)计算收取;若系统有计量功能,则按实际所传输的信息量计费。
三、逻辑信道数影响到用户的接通率。对于用户申请逻辑信道数,16条以内免费,从第17条开始按每条每月10元收取。
四、对于分组网具备的可供用户选择的各任选功能及用户协商参数,每项每月按10元收取。
五、凡欲长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使用分组交换的用户,其国内通信费从原来的0.20元/分钟,0.025元/字段;优惠至0.20元/分钟,0.01元/字段。
六、在每月结帐时,将现行的尾数按小时和千字段结算改为按1分钟和10个字段结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在整体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42,612.36万元,直接转计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