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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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国函〔1988〕52号《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你关按国务院批复的要求,商珠海市人民政府,对特区管理线的设置、增设海关机构及所需的人员编制、办公、生活设施所需经费等提出方案,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同时抄报
我署。

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转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按报告中第三方案调整珠海特区范围。调整后的特区范围包括上涌、下栅两个边防公安检查站以南的陆地和珠海市北面的淇澳岛,总面积为一百二十一平方公里。特区陆上边界:东面、南面临海;西面北起下栅检查站,沿凤凰山东南麓20米等高线至上涌检查站,再由上涌检
查站向南沿中山市界延伸至西江出海口。
二、划入特区的淇澳岛,应主要用于建设不宜建在陆地的能源及其它基础工业项目。
三、要继续贯彻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的方针,对新区要坚持做好规划,逐步开发。在近期仍应把建设重点放在已开发区域内,注重上水平、求效益。
四、特区范围调整后,对特区管理线的设置及所需增加的编制、设施等,请珠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提出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



198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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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管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尤其是上网信息资源的组织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共同把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办成一流的网站,并充分利用网站的各种功能,使其真正成为宣传聊城,联系群众,为民服务的窗口。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使其在我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是由聊城市人民政府主办,聊城市信息化办公室承办,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是聊城市政府唯一的综合性门户网站。
第三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聊城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有效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聊城市信息化办公室作为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网络环境和全面技术支持。
第五条 在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上为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分站点。
各单位应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分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向信息化办公室及时上报本部门的有关信息。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从事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的工作培训。
第三章 发布信息的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主站和各分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内容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九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具体栏目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一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设计要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
第十二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分站点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的英文主域名为:www.liaocheng.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江北水城·聊城(聊城政务网)。
(二)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虚拟域名为www.xxx.liaocheng.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简称的第一个字母组合。
(三)各县(市、区)站点按www.xxx.gov.cn注册域名,并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批,网站开设后要与市网站进行链接,其中xxx为各县(市、区)汉语拼音全称。各县(市、区)已经注册域名的,要向市信息化办公室申报备案。
(四)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域名管理参见《聊城市政府域名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上开设电子信箱以及电子信箱的维护和撤销,统一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十六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分站点的管理维护遵循如下原则: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由各单位设专人对本单位站点进行维护,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审核、上网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化办公室联系。
(二)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报)工作,网络管理员要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络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市信息化办公室,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更改相应的数据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三)已注册域名,单独建立网站的单位,必须与政府主站相链接。
(四)企业信息上网实行企业整理、审核、上报,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页制作和发布。
(五)市信息化办公室定期组织各站点的综合评比,对评比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采用访问控制技术、病毒防护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化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政务公众信息网主站和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建立的分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以国家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规划管理和项目储备制度。所有申报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或投资主管部门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的建设项目,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投资方向。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负责。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勘探、初步设计、预算控制价批复文件、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和资金申请报告等。

  第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的性质、投资规模、项目可研、初步设计等方案提交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定。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之前,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重大公益性项目和对经济、社会及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听证制度。

  第六条 经相关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一)项目业主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等手续。

  (二)项目业主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文件和财政部门资金来源审批文件以及项目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等。

  (三)项目业主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第七条 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及比选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规定。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比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经市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查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宜公开披露信息的;

  (二)必须立即实施、否则将会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的抢险救灾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乡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工程所在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直接支付劳务报酬的;

  (四)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自行生产、建设或提供的;

  (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给投资人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经营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联合体)依法能够自行生产、建设或提供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为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提供该项目融资担保。严禁以垫资施工为目的,以BT(建设和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的名义,实际上并不存在产权的转让(T)的各种规避施工招标的行为。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否则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产品使用功能配套要求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所有公开招标的项目,除了中、省指定媒介外,必须同时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

  第十五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承包合同。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只提供第(二)、(三)、(五)项备案材料和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对外公告。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文本式样应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56号令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文本式样按照《广安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计算机评标系统的公开招标工程)》执行,交通、水利等工程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文件文本式样应当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比选)。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应当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应当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随机确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及有关业绩、废标理由同时在省、市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

  (二)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确定。

  (三)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经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四)凡经监督部门查实投标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1—3年内,广安市境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接受其投标。投标人是中标候选人的,没收的保证金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或第一、第三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经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否则,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将合同草案送项目审批部门和备案部门审核,经审核后,方能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签订后3日内,应将合同副本送项目审批部门和备案部门备案。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全面采用固定价比选方式进行比选。但经过两次招标失败后,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变更为比选方式的项目,仍然应当采用除固定价比选以外的其他比选方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第二十四条 各地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期较紧的会(节、庆)工程、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工程和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其他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应当按照固定价比选办法进行比选。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中,应当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范围、施工期限、质量要求、工程量增减、安全管理等方面,按照签订的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工程计量、造价、资金运行等实施全程监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对建设项目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审批后实施。工程建设中擅自增加投资的,工程结算审查概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增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并禁止其1-3年内在广安境内承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勘察设计招标时,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在规划建设部门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应当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施工依法实行监理制。监理人员应当挂牌上岗,严格按规定实施监理,监督其他从业人员到岗到位,切实履行质量管理、安全监督、工程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监理职责。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依法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项目竣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按规定及时移送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纳入投资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建设单位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一)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拨付资金。

  (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按照分期拨款的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场开工后,拨付工程价款的1/3;主体工程完工后,拨付工程价款的1/3;验收合格并经竣工结(决)算后,拨付除质保金以外的1/3。

  (三)需通过政府采购专户支付的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户支付。

  (四)有条件实行报账制的项目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五)工程履约保证金按工程进度同比例退还。

  第三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管理,严格实行项目财政评审制度。

  (一)工程预算的审核。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7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将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二)工程竣工决(结)算的审核。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决(结)算编制完成后7日内将有关资料送财政部门评审。

  (三)提高财政评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财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技术等手段,根据项目性质分类开发财政评审软件系统。对于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预(结)算评审,财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对于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预(结)算评审,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查及批复按有关规定进行。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竣工后6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对经过法定程序验收合格的工程,组织进行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查并批复。

  (二)财政部门在拨付工程款时,应按规定预留投资总额的5%至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清算。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款或追回已拨工程款:

  (一)工程计量不实或尚需核实的;

  (二)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三)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建设项目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派驻现场监管员,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第六章 项目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或投资主体管辖关系,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以及其他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凡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财政部门完成项目财政结算评审后1个月内,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竣工结算资料等报送审计机关,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单项工程的造价审计,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

  凡中、省和市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区市县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党委政府和社会群众关注的重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同步实施跟踪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重大变更、重要签证、隐蔽工程施工和大额资金拨付等重大事项的监督。对于擅自开工计划外工程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或作出审计决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项目审批单位及财政、审计、监察与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据相关职能职责加强对重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对总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问题突出的项目进行专项稽察。稽察工作报告应当及时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履行职责弄虚作假、违规代理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监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擅自增加工程投资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的,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市场准入限制、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四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书面检讨、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解聘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工程建项目相关工作事项,或出台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制度和规定的;

  (二)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事项不依法依规作出决策,或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影响,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

  (三)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时间延误,致使改变交易方式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项目送审、报批、备案程序,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带有明显倾向性,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反规定内容的;

  (五)违规审批、核准、备案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作事项,或对具有明显倾向性,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反规定的内容未发现或未纠正的;

  (六)与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有关单位或人员串通、舞弊,操纵招标结果的;

  (七)违背招标文件主要条款或不按照中标价格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八)不按照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时间和额度支付工程款项的;

  (九)对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事项中存在的重大缺陷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致使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价20%的;

  (十)不按照规定申报、审批工程量变更事项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政策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出台配套制度和实施意见。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招监办商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9日起施行。原《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