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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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来源。研究生德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生的全面培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随着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各级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重视研究生德育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改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导师工作制度,研究生德育工作得到不同程度的加
强和改进,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研究生德育工作在得到加强和改进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一些培养单位在思想上,还没有把研究生德育放到应有的重要位置,存在着重视业务素质培养,忽视或轻视思想道德素质培养的现象,研究生政治思想素质的培养工作不够落实;对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任务
、特点和规律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上还存在明显的不足;研究生德育工作体制有待进一步改进,德育工作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现状,各培养单位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3)从总体上看,当前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是好的。广大研究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思想主流积极向上。与此同时,必须看到,与党和国家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要求以及研究生在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特殊重要地位相比,部分研究
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状况还存在明显差距。同时,社会上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对研究生思想的冲击和影响也不可低估。有的理想、信念动摇,不相信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前途信心不足,一些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研究生学术观点和倾向不健康;有的社会责任感差,思想境界不高
,过分看重和追逐个人利益;有的精神空虚,在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中寻找寄托;还有的不注意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缺乏艰苦奋斗、脚踏实地,为攀登科学高峰献身事业的精神,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只是支流,但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4)当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对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既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政治格局的新变化,各
种思想文化潮流间的相互激荡,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通过多种途径加紧进行思想和文化渗透日趋激烈,大大增加了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难度;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重要时期,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使研究生德育工作面临大量新情况、新
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也给研究生德育工作带来大量的新课题。
面对机遇和挑战,必须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高度,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从全面提高研究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使他们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中骨干力量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更加自觉地做好研究生德育工作。
二、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
(5)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提高研究生思想道德素质,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培养一批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献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牢固树立科
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自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
质、身体心理素质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对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生,还要注意从中培养出一批政治坚定、思想敏锐、学识渊博、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
(6)研究生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总目标;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结合研究
生培养全面工作的实际,分层次,有重点,突出针对性;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在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指导的同时,充分调动研究生在德育中的自我教育主体意识。在德育工作中,还必须坚持平等、民主的工作方式,充分尊重并耐心听取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关心他们的学习、
生活和思想,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7)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深入开展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心理素质教育。促进研究生在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两个方面全
面提高。
(8)要加强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广大研究生,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和根本措施。要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社科〔1998〕6
号)精神,着力引导和帮助研究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增强识别、抵制和批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要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从研究生思想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提高教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条件的高校要采取专题讲座、课堂讨论或小课堂教学环节,把教学变为师生一起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
方法研究、讨论和分析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现象和各种社会思潮的过程。要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支持和指导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小组、邓小平理论研究会等理论社团的活动。
要切实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针对研究生的思想实际,运用各种教育资源和形式,及时开展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和我国政府对外政策的宣传教育,帮助研究生及时了解、理解和掌握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增强与党和政府的共识。
要特别注意加强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引导他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专业学习和研究。
(9)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制定研究生党组织工作条例,切实加强研究生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员的作用。
研究生党支部要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对研究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定他们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效地增强研究生集体凝聚力。一般应以系(院、所)为单位,按年级或专业建立研究生党支部,研究生数量少的单位可以系(院、所)为单位建立研究生党支
部。要选好研究生党支部书记。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思想素质强的研究生党员担任,也可由党员教师兼任。
要采取业余党校、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有效形式,切实加强对研究生中入党积极分子、学生骨干的培养教育,积极稳妥地壮大积极分子队伍。要积极慎重地做好在研究生中发展新党员的工作。
(10)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为学、为人都产生着重要影响,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力量。研究生导师应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人师表。要大力倡导并加强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工作,要明确地把教书育人作为遴选导师的必要条件,对教书
育人业绩突出的导师要给予表彰。各培养单位一定要把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11)加强社会实践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研究生社会实践不仅是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需要,同时也是培养科研能力的有效途径。要提倡研究生紧密结合实际,确定科研方向。要特别加强对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专业研究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实际,制定选题、开展研究。要强化教学计划内的实践环节,把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育、教学计划,逐步做到制度化。要创造条件,组织研究生开展形式多样的与专业学习紧密结合的社会实践活动。要积极组织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活动,支持研究生自主创业。要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专业创新的要求,教育引导研究生自觉树立适应社会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要努力争取和借助社会各种教育力量,加强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
(12)研究生自我教育是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要根据研究生文化水平较高、基础知识较完备、独立思考能力和民主参与意识较强的特点,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建立一种民主、平等、相互学习的双向互动交流关系。要加强对研究生中的共青团组织、研究生会组织以及
研究生社团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团结、凝聚研究生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在研究生德育工作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研究生社团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健康向上,为广大研究生喜闻乐见的政治、学术、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经费和其它条件。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专业研究生学术活动的指导。要充分利用他们的学科背景优势,
鼓励和引导他们参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可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兼职岗位,承担助教、助研、助管等一些科研、教学辅助工作或管理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13)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在研究生德育工作中的特殊作用。要认真研究计算机网络对研究生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法律道德观念、生活方式和身心健康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以及给研究生德育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主动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在研究生
德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和健全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切实加强领导
(14)研究生德育工作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党委要切实把研究生德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建立和完善以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校长要对研究生的全面发展负责。要把研究生的德育工作贯通于学校教学、科研
和学科建设的全过程,贯通于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格局。
有条件的高校应建立由党委和行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德育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党政结合,强化行政、齐抓共管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其它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鉴于各单位研究生规模不等,培养工作体制不同,组织研究生德育工作实施的职能机构可不求一致。但一定要有专门的机构管理研究生德育工作,本着齐抓共管和分工明确的原则,做到领导、机构、人员三落实,确保研究生德育工作落到实处。在当前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各高校
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对德育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作出合理安排。既要防止改革过程中出现工作上的空档,又要坚持德育工作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项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从机制上保证将德育融入研究生的培养及日常管理的全过程。
研究生德育工作是否落到实处,基层是关键。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系(院、所)、教研室、学科组、课题组、导师培养组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研究生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培养统一起来,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15)要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专兼结合、功能互补、相对稳定的要求,像选拔、培养学术骨干一样,花大力气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研究生德育工作队伍。研究生德育工作专职人员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
,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骨干。要参照教育部党组有关文件精神,有计划地从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研究生或青年教师中选拔一批优秀者充实到这支队伍中来。在当前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一支精干的专职研究生德育工作队伍。
兼职队伍也是研究生德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以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为中心,建设一支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研究生德育工作兼职队伍。
(16)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的制度建设,扭转当前研究生教育中德育要求不够明确、内容不够具体、机构不够完善的状况。
要建立研究生德育工作评估制度,把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作为评价和衡量研究生德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并列入研究生培养工作评估体系,使研究生德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要保证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工作条件。要合理确定研究生德育工作经费投入科目,列入预算,切实保证。对研究生课外德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物质保障。要保证研究生和德育工作队伍表彰、奖励所需经费。高校在规划学生德育设施的建设中,要充
分考虑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特点,确保需要。
(17)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环境、任务、内容、渠道和对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要制定规划,组织好研究队伍,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德育
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开辟新途径,创造新经验,始终保持研究生德育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18)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它科研机构研究生的德育工作可参照以上精神执行。



200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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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苏府〔2003〕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
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三)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在第七、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七)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第十四条已撤组范围内的原农民住房,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规划已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农民住房也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
第十五条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其它权源证明(新建户除外),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复核建房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再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上报国土资源分局)。
(三)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应及时会同镇(街道)村镇建设部门到用地现场勘察,查看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部门确定的宅基地规划定点范围内按标准核定用地面积,并在《宅基地审批联合办文单》上签署拟办意见。对符合规定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将申报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正式批准使用宅基地前,应当将建房农户户主姓名、该户农业人口调整、所属村组、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积等内容以及拟批办情况,在建房农户所在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平江、沧浪、金阊3个城区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国土资源局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各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
(五)建房农户应严格按照《使用宅基地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施工,变更建房地点或延期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房屋竣工后,应及时向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如两年内该宅基地所属的村民小组建制被撤销的,由政府收回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查处。
第十八条对于利用职权违规审批宅基地建房的有关人员要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宅基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合同债务移转应具备什么条件?

吴金成


  合同债务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权利人、义务人通过和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合同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债务移转情况下,原债务人对原债务将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其义务将由第三人承担。
  在市场经济中,合法的债务移转行为,可以盘活市场主体的资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正确认识和利用合同债务移转行为,就显得十分重要。
  为了加深大家对合同债务移转行为的理解,笔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总结了合同债务移转应具备的条件,供大家参考。
  1、要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这是合同债务移转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自始无效或者债务移转时已经晓美,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债务移转协议,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了。因为债务已经消灭,就无所谓债务移转了。
  2、被移转的合同债务没有禁止转移的约束。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以及其他不宜转移的债务,不能成为合同移转的标的。
  3、债务移转还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务是一种特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不同债务人的信用、偿还能力是有区别的。如果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就转移到一个信用差、偿还能力差的人手里,债权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合同债务转移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方才生效。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