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油田维护费使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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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油田维护费使用范围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油田维护费使用范围的规定
1981年2月28日,财政部/石油部

油田维护费,是根据石油开采工业的特点而建立的维持油田简单再生产资金。一九六一年开始试行,一九六五年作了修订。这个制度执行以来,对缓和产量递减,保持油田的稳产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油田开发时间的延长,有的油田已进入中、高含水期的开采阶段,稳产的难度越来越0大,原来规定的油田维护费使用范围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油田开采的情况。为了适应中、晚期油田生产的情况,促进合理开发,缓和递减速度,提高最终采收率,合理使用油田维护费,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油田维护费的使用范围作了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油田维护费只限于在本油田范围内使用。
二、为弥补产量递减和提高最终采收率而打的调整井、补充井、检查研究井、扩边井;井网未控制的死油、气区和未充分发挥作用的低渗透层及油、气田边缘的油、气、水过渡带所打的采油、采气、注水井等,以及相应的地面设施。
三、为保持地层压力,加强注水而打的注水井、注气井、水源水质处理以及相应的地面设施和水源工程。
四、为适应油田地下情况的变化而改变采油方式所采取的措施,如自喷井改为抽油井后所配备的抽油机、潜油泵,以及为井下作业配套的砂场、酸站、化堵站等。
五、为适应油、气田生产情况的变化,需改变生产工艺、集输流程、以及保持正常生产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如油水气管线、供电、通讯线路的调整,改变走向,变换口径和各种站的调整等。由于这类工程往往同固定资产更新、大修理互有交叉,因此,在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有结余时,应在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一些。
六、为了油田调整修建的一般道路(包括小型桥涵)、道班房、交通车站,以及购置非机动养路设备、工具等。
七、为了调整油田生产而扩充土地所发生的土地征购和青苗赔偿费用。
八、为了确保油田的安全生产,在油田内修建小型防洪堤、防火墙,造防风、防砂林等。
九、为了适应生产调整的需要,在油田内陆续补充修建的简易房屋、帐篷、列车房、活动板房,以及相应的水、电、气等配套工程。
十、在已开发的油田边缘进行地质勘探。
凡不属于以上范围的支出,一律不准列入油田维护费,应按国家规定,分别列入有关资金中开支。
为促进企业搞好经济核算,合理有效地使用这项资金,对油田维护费实行计划管理。石油部每年根据油田维护工作量的需要,编制油田维护费计划,商得财政部同意后,在商定的计划数内控制使用。各石油管理局(指挥部)每年按照开发调整方案和国家生产任务的安排,编制油田维护工程计划,报石油部审查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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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反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芝山区、冷水滩、凤凰园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公路、水利、铁路、桥梁、电力、邮政、电信、煤炭、市政等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交易。
  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芝山区、冷水滩区、凤凰园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外地企业按规定办理入永注册登记)以及中介服务单位按一定规则和程序进行交易活动的唯一固定场所。
  第五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要功能:
  (一)收集、发布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各类建材、设备、价格等信息;
  (二)为承发包双方及中介服务单位提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工程承发包合同签署等承发包交易活动的场所及其它相关服务;
  (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驻交易中心联合办公,集中办理项目报建、监理委托、工程招标、税务登记、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
  (四)提供有关建设工程交易法规政策及技术经济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都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且投资总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必须按本规定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涉及公众安全的私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交通、水利、邮政、电信、电力、煤炭、桥梁等部门的专业工程,依照其行业的有关管理规定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芝山、冷水滩、凤凰园乡镇(省、市管工程除外)范围内投资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交易由市委托区进行管理,可不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成立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交易工作的指导、监督及协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工局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实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勘察、设计所必需的材料;
  (二)实行项目总承包招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文件已获批准,建设资金和地点已落实;
  (三)实行建设监理招标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四)实行施工招标的,其建设工程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项目立项批文和年度投资计划; 2、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3、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并持有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4、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5、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五)实行设备招标的,其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并持有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非标设备应有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直接洽商等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禁止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场外进行交易。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国家、省、市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集资建房、安居工程、防洪排渍工程、人防等各种地下工程、城市公共建筑(含私营联建),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二)非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可以招标,也可以采取直接洽商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应于投标单位截止报名时间10个工作日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时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函件或同时通过合法媒体发布招标通告。发布工程信息公告后,招标单位应派员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会同监察部门、市招标办共同受理投标队伍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以公开抽签产生投标队伍方式的公开招标工程,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公告中公开抽签的时间,招标单位一般在发标前2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符合条件的报名队伍中公开抽签产生投标队伍并将抽签结果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人员应在建设工程项目开标之时前12小时内由招标单位在监察部门、市招标办监督下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委库中随机摇号产生。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活动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二)发布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三)按规定应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非招标项目通过洽商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四)签发中标通知书;(五)办理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及安全监察等有关手续;(六)签订承包合同;(七)缴纳有关税费;(八)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建立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制度,为承发包双方及中介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机关以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工程信息,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市建工局、监察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招标办、安监站、质监站、造价站、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应派出人员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办公,并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交易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办事,服从统一管理,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禁止驻场政府职能部门、中介组织和人员干预或操纵建设市场,不得私相授受,暗中许诺,为不符合条件的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便利。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以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其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进行交易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未取得合法手续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项目而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9月25日


农民工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郭 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04级法律硕士 100038)

【内容摘要】“农民工”这一名称是近些年来出现的新名词,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经常让人们联系到“农民工问题”,其中包含着农民工犯罪率上升问题,社会对之非常关注。为什么会有农民工犯罪,我们应该有什么对策。
【关 键 词】农民工 农民工问题 犯罪原因 对策

1984年以前,中国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主要方式是通过乡镇企业,形成了一条“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道路。1984年以后,国家放宽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允许农民到城市落户。于是大规模的“民工潮”出现了。到90代达到高潮。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显示,自1978年至2000年间,中国农村累计向非农产业转移劳动力1.3亿人,平均每年591万人 。据南方网讯有关调查预测,今后10年我国从农村转移到城镇的人口将达1.76亿,预计今后20年从农村转移到城镇的人口将达3亿。这个数字令人忧心忡忡。农民进城市本是为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服务,可是由于某些体制问题使得农民工的处境相当的艰难,社会犯罪率不断上升等等,我们把这些问题统称为农民工问题。
农民工——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是农民户口,但他们又从事着非农产业的工作;他们生活在城市,但又不能完全融入城市的生活。从传统意义上讲,他们既不是真正的农民,也不是真正的工人。于是众多的学者们就干脆给了他们一个有概括性的名字:“农民工”。
“农民工是一个典型的由经济和社会双重因素造就的弱势群体”
一、农民工具有的特点
(一)、经济上贫困
“起得比鸡还早,睡得比猫还晚,干得比驴还累,吃得比猪还差。”这是形容中国农民工生存状况的“经典”比喻,如今常常被一些“愤怒青年”引申开来自嘲,后面还得加上一句:“赚得比民工还少。 ”
据有关统计,70%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600元以下,20%左右月收入在600~800元之间,只有少数能拿到千元以上的工资,所以他们中多数人的文化娱乐支出都为零,即便有也最多不过二三十元。
经济上贫困决定了弱势群体生活质量的低下性和心理承受能力的脆弱性。
(二)、生活质量低下
我们日常所见的城市农民工,大多数在衣食住行各方面与他们所在谋生城市的居民有着很大的不同。衣着方面,因为与他们所从事的各种粗、重且脏的活计有关,农民工的衣着一般都极为简朴甚至粗陋。居住方面,农民工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在建筑工地打工者则大多就地住在工棚内,也有不少住在自己用各种建筑废料搭建的棚屋内,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共同特点是:居住拥挤、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潮湿、蚊蝇滋生,往往成为城市中的卫生死角。为了尽可能地节约在城市中的开支,农民工的饮食一般比较简单,他们是农贸市场的低档菜蔬和街头路边饮食摊档的主要顾客。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是自行车,他们是旧自行车的主要销售对象,在所有的城市中都极为普遍且令人头疼不已的自行车失窃现象也往往与他们有关。由于农民工的劳动强度普遍较大,劳动时间较长,闲暇时间少,基本上处于一种工作、吃饭、睡眠这种原始、简单的生活状态,日复一日地重复着从住处到工作地点再到住处的循环过程,与一般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相去甚远。
(三)、文化生活单调
从目前农民工就业分布来说,在许多城市,农民工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和建筑业两大领域。二者相比,从事娱乐、餐饮、美容美发、家政服务等服务业的农民工,还有一些基本的文化生活,比如看电视和报纸。但从事较为艰苦的建筑业的农民工则90%以上没有什么业余文化生活,聊天、睡觉、打牌赌钱、闲逛是他们打发空闲时间的主要方式。少数民工偶尔也参加一些文化活动,比如看电视或去广场看电影和演出,但次数和时间都没有保证。
长年累月重复“干活——吃饭——睡觉”的单调生活,加之又缺乏健康的文化生活,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用看黄色录像或书刊的方式来打发时间。
(四)、中青年居多
据有关方面统计,现在人均耕地低于一亩的地方,出来打工的农民大约95%是中青年,留在家种田的大多是老人、妇女。
(五)、文化水平普通偏低、职业技能差、谋生能力弱
大多是文盲,小学文化,初中文化,其中绝大多数人初中尚未毕业。由于文化水平偏低,农民工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和建筑业两大领域。在这些行业里从事普通的劳务性工作,对职业技能没什么要求,收入自然也就不高,在城市生存的能力就弱。
(六)、法律意识不强
很多人没有接受完整的教育,在学校学到的法律知识很少,从各种途径接受的法律宣传教育少,可以这么说,大多数农民工是法盲。
(七)、具有群体性特征
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一般大伙是一个村的,要不是一个大队的,要不是一个乡的,要不是一个县的,要不是一个省的。很少有单个农民出来打工的,我们经常能在建筑工地能听到操着同种家乡语音的农民工们在一起聊天。呈现群体性的特征。
二、由于农民工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导致农民工犯罪呈现如下特点
(一)、涉案人员中青年比例高。据某法院统计,在一年的农民工犯罪案件中,472名被告人平均年龄为29岁,其中30岁以下的383人,占总人数的81.1%。
(二)、涉案人员文化程度低。据某法院统计,被告人中,文盲14人,小学文化130人,初中文化221人,其中绝大多数人初中尚未毕业,可见,有很多人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就来到城市打工。
(三)、涉案人员就业情况不稳定。被判决的被告人中,没有工作的为317人,占总人数的67.2%。而其余的被告人中有失业经历的达八成之多。还有一部分被告人虽然找到了工作,但系临时用工收人很少。
(四)、涉案人员中有前科人员占一定比例。被判决的被告人中,累犯74人,曾受过劳动教养的32人,还有一部分人受过不同程度的治安管理处罚。并且这些人流动性强,再次犯罪率高,受过法律处罚不久又到别地重新犯罪,屡罚屡犯,有的甚至刚被刑释就在服刑地重操旧业。
(五)、犯罪类型以侵财性案件为主。472名被告人中,犯盗窃罪的306人,抢劫的40人,抢夺的14人,诈骗的9人。
(六)、“同乡”纠集进行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来自一个地区的占案件总数的74%,他们或为邻居,或为亲戚,有的甚抢劫等侵财性案件的增多。
三、农民工犯罪日益增多,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认真地思考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说法颇多,理由各异,我以为导致农民工犯罪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城乡生活的差距是造成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原因
农民工在出门打、工之前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听信,老乡的介绍,或者根本不作任何了解的情况下,带上很少的路费和生活费就来到完全陌生的城市。由于素质偏低,适应城市生存能力不强,获取工作、的机会短缺、竞争压力激烈,他们或者。根本找不到工作,或者从事低收入高强度劳动。在没有生活保障的情况下不得不沦为城市的新贫困群体和弱势群体。抱着发财梦想的农民工一方面怀着城市致富的高期望动机,一方面承受着生存境遇艰难、生活环境恶劣。的残酷现实,二者对比产生了巨大的心理落差。一方面农民工最终选择违_法犯罪行为来显示自己的存在,并借.以获取生存的资源,由此导致了盗窃。至是亲兄弟。只要一人产生犯罪意图,总是想到找同乡帮忙。
(二)、法律调控手段的不力
目前,应付社会犯罪的专门机构普遍力量不足,经费不充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巨大差距。社会犯罪日益严重化、规模化、组织严密程度提高,法律调控机构控制的松懈和能力的不足自然为铤而走险的农民工犯罪提供了冒险一试的环境。另外,我们的执法工作者在处理农民违法犯罪行为时的简单做法和歧视的态度,要么减少了农民工求助公共部门的欲望,要么增加了农民工对公共部门乃至社会的不信任感甚至敌视情绪。这些都为农民工走人违法犯罪的歧途埋设了伏笔。
(三)、教育不到位,腐朽没落思想乘虚而入
近几年,随着高校的连续扩招,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在社会特别是农村形成了新的“读书无用论”。在农村有大量的适龄儿童只上完初中甚至小学,就算“完成学业”。这部分人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精神空虚,抵抗能力差。常会因一些琐事而引起争斗,从而酿成大祸。同时,腐朽没落的文化渣滓也乘虚而入,他们禁不住诱惑,学习影视剧中的抢劫、盗窃、伤害等犯罪,闯入法律的禁区。
(四)、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
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工头老板经常无故苛扣民工的打工费,甚至根本不予兑现。农民无论是在家劳动,还是外出打工,如果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就很容易为了生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心理失衡,好逸恶劳
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近年来城市生活水平相对提高较快,面对社会财富分配多元,收入差距较大的现实,农民工出来心理失衡,既羡慕他人出手阔绰尽情享受生活,又不愿意通过诚实劳动创造财富,而是想通过非法渠道快速致富,最终却是身陷囹圄。
(六)、劳动保障机制不健全,就业环境有待改善
由于盲目流动,民工就业形势严峻,再加上一些用工单位和个人,不讲诚信拖欠民工工资,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和相应救济手段还很不完善,恶化了农民工生存环境,从而诱发犯罪。2002年一家企业因拖欠民工工资,就出现所雇佣的三名民工将企业的部分生活用品拉回家中的现象。
四、应采取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