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32:03   浏览:8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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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的规定,劳动部于1994年1月29日发出《关于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受理申请的通知》(劳部发〔1994〕52号),部署了
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并会同有关省级劳动部门对申请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将审查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共有28户(见附件),许可证有效期为五 这些企业自接到本通知后即可到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办理制造许可证手续,并可批量生产有机热载体炉产品。
二、取得E1级及其以上锅炉制造许可证(包括E1级蒸汽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已基本具备制造有机热载体炉的条件,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炉。为简化锅炉制造许可证的管理,这些企业不再颁发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未取得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企业,不得签订新的有机热载体炉产品订货合同,已签订的合同,由企业报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可履行至完成。
四、取得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资格的企业应加强管理,确保有机热载体炉的产品质量。

附件:取得有机热载体炉专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共28户)

企 业 名 称 许可证编号
肇东市粮食机械厂 20796001
安达介质油加热炉制造厂 20796002
吉林省敦化热油炉制造厂 20796003
盘锦特种锅炉厂 20796004
阜新热源设备厂 20796005
营口船厂热能设备制造厂 20796006
山西榆次市筑路机械厂 20796007
中油气管道机械制造厂 20796008
邯郸工业炉设备厂 20796009
石家庄市正定锅炉厂 20796010
邯郸市节能设备厂 20796011
湖州电站锅炉部件厂 20796012
常州能源设备总厂 20796013
常州市锅炉设备厂 20796014
江阴市压力容器厂 20796015
锡山市导热设备厂 20796016
锡山市加热炉制造厂 20796017
江阴市高温加热炉厂 20796018
常州新区能源设备厂 20796019
锡山市华东能源设备厂 20796020
国营如东县粮食机械厂 20796021
吴江冷冻机厂 20796022
无锡锡山特种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20796023
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796024
上海东民化纤设备厂 20796025
上海浦新节能设备厂 20796026
国营邵阳第二纺织机械厂 20796027
衡阳三佳冷暖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20796028





199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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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政发〔2009〕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日
  
  
     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
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战时能掩蔽人员,储存物资,充分发挥防空战备
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
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细则维护
管理范围。
  第三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
则组织实施。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
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
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的
具体实施,由投资、使用、产权所有或物业管理等单位或个人负
责。
  第四条 人防工程应与该项目的地上主体建筑作为整体,由
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统一实施维护管理。
  各单位或个人对所管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确定总
责任人和各分项分部位责任人,并应当根据所管辖人防工程实际,

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维护管理档案。对

维护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实行制度化管理。负责人防工程维护

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等异

常情况,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上报工程所在

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
护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
到下列标准:
  (一) 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 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
正常;
  (三) 工程无渗漏,使用空间整洁;
  (四) 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 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六) 工程平战转换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应当
有专门地点存放并保持状态良好;
  (七) 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
完好;
  (八) 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条 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隶属关系变动时,交接单位应
办理人防工程移交手续,有关人防工程档案应造册移交,有关区、

县、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主持交接工作,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检查
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人防工程是在战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战备
设施。每个单位、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第九条 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以内取土、埋设各种
管道、架设各种线路、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或在人防工程附近爆
破、打桩和在工程顶部堆料。因城市统一规划和基本建设无法避
开,确需埋设和修建时,建设单位应约请人防部门并会同设计、
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制定技术保障措施,确保人防工程的主体结
构安全并不降低其防护效能。
  第十条 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雨水、废水、

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第十一条 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
性、腐蚀性物品。
  第十二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如对人防工程进行
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申请改造人防
工程的,应当向市或区、县人防办报送改造申请书、改造设计方
案和相关设计图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人防工程进行
改造不得破坏工程结构、内部设施或损伤保护性能。
  第十三条 工程内部装修,不用易燃材料;禁止采用明火照
明;电气设备安装应按照防潮、防爆的要求,保障运行安全可靠,

并符合电力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凡平时使用的工程,内部应配置消防器材及防火
设施。
  第十五条 凡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
使用前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填写《天津市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领取《天津市人民防空工
程平时使用备案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
市建设规划等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由市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疏散干道工程及原有局属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提供项目立项、规划文
件,拟拆除人防工程平面图、剖面图,补建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或
者补偿方案。
  补建人防工程,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市或区、县人防办办理手
续,人防办依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
  (一)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建设规划文件;
  (二)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三)建设用地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资料。
  修建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书进行设计,并
持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报市或区、县人防办审核。市或区、县
人防办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完毕。
  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防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补偿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标准交纳补建费。
  第十八条 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申请拆除的单位必须按
市或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和位置,予以补建。
  拆除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抗力等级予以补建,补
建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工程的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查、安排建设项目时,
要保护人防工程设施。确需拆改人防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分别按
本细则第十二条或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因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或影响群众生活及环
境卫生,确需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在拆除报废前,要向工程所
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签署意见,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人防工程认真维护管理,并做出显著成绩及
对保护人防工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办理事前备
案手续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蓄意破坏人防工程,泄露人防工程机密以及
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5月31
日废止。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防
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7〕109号)
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港人才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闽港人才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2006]156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闽港人才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福建省闽港人才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闽港人才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的申请和管理,保证资助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取得应有的效益,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闽港人才合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范围:闽港课题合作、人才培养、智力引进、学术交流等。具体包括资助我省高层次人才赴港参加香港高校等有关机构项目课题研究,或邀请香港专家、学者来闽开展合作研究活动;选派专业骨干赴港有关机构短期进修培训,或邀请香港知名专家来闽讲学、联合指导研究生;聘请香港知名专家担任我省高校、科研单位的客座教授或名誉教授,促进我省高校与香港高校联系开设新专业,加快我省紧缺急需人才的培养力度。
第二条 资助额度:
(一)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 5万元以内。资助项目负责人开展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合作,合作项目较新颖,能发挥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对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有较大帮助。
(二)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5万以上。资助项目负责人开展具有重大深远影响的合作或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合作等项目。
第三条 申请项目资助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福建省闽港人才合作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附后),连同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及附件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申报,最后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汇总。
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同行专家意见,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学术水平、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申请单位支持项目配套经费情况审批确定资助项目。
第五条 资助经费只能用于所批准资助的项目,不得挪用。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中可自主支配经费的具体开支,资助经费在批准的期限内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六条 资助项目因故需调整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省人事行政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情况。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上,应自觉接受省人事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的监督。对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或资助经费使用不当的行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发现经费使用有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资助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或资助经费违规使用以及单位配套经费不到位的,省人事行政部门予以收回或核减资助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