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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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区范围的国营企业及其附属的事业单位均执行<<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营企业中下列人员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农民轮换工;
(二)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
(三)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四)违纪被辞退超过三次(含三次)的;
(五)虽属<<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职工,但未到劳动服务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六)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企业的;

第二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条 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
企业发生亏损时,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标准工资总额的,暂按其实发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交纳待业保险基金。
第四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银行按城乡个人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项下。
第五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县自行掌握,统筹使用。不敷使用时,由当地财政补贴。
第六条 待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节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也不得用作信用保证金。
银行应对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监督。

第三章 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按照<<暂行规定>>第六条的开支项目进行支出。首先重点保证(一)、(二)、(三)、(四)项的支出;
(二)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按月收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五提取;
(三)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按月收入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
(四)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其管理费按月收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五提取,作为待业职工管理机构的业务费和办公费。在管理费月总收入中,县(市)上交百分之五给地区、市劳动服务公司。区辖市按月收入管理费总额的百分之
十上交给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
第八条 待业职工凭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发给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证>>按月到指定地点领取待业救济金。
第九条 职工待业救济金,从到劳动服务公司登记的下月份开始领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扣除已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开始领取。
第十条 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发放待业救济金的标准和期限为:
(一)工龄不满一年的,最多发给二个月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二)工龄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最多发给六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三)工龄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最多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四)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最多发给十八个月待业救济金,第一至第十二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第十三个月至第十八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五)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最多发给二十一个月的待业救济金,第一至第十二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一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最多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第一至第十二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一条 企业辞退的违纪职工,(包括因违纪辞退而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标准,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待业救济金标准减百分之五执行(如应发百分之七十五则发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 待业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到全民、集体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停发待业救济金。如月收入低于待业的救济金额,可以补足。从事临时性工作岗位退下来待业时,可恢复领取待业救济金,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前后合并计算,按规定的月数和标准,领足为止。待业
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劳动的,停发待业救济金,一年以内又待业的,可按规定恢复领取待业救济金。
第十三条 医疗费和医疗补助费。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离休、退休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按原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按如下规定执行;门诊治疗药费每月标准在三元以内;需住院治疗的,按公费医疗费报销范围的规定可报销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 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离休、退休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为二百元。
供养直系亲属的怃恤费标准:供养一人的,为死者六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或退休金;供养二人的,为死者九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或退休金;供养三人和三人以上的,为死者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或退休金。
第十五条 以非法手段获取待业救济金的,除全部追回救济金外,不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待业职工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待业职工由所在市、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上级劳动服务公司应加强对各市、县待业救济工作的检查监督。待业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待业登记;
(一)宣告破产的国营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由企业造具名册,到所在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接管企业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与劳动服务公司协同解决重新就业问题。
(二)被企业辞退的职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三)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第十七条 待业职工重新就业,采取以下办法:
(一)根据社会用工需要,可以介绍进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也可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
(二)破产企业的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被精减的职工,原属全民固定职工的,如安排到集体企业仍保留其全民固定工身份;
(三)企业按照国家下达的招工计划在指定的地区招工时,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应向招工单位推荐。对于工种对口的待业职工,企业应优先录用;
(四)濒临破产企业经整顿后恢复生产需要增加工人时,应优先收回本企业在整顿期间被精减的待业职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附设机构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待业保险基金,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分别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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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民用爆破器材目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公布《民用爆破器材目录》的通知


科工爆字「2000] 7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规范化管理,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现公布《民用爆破器材目录》。
附件1.《民用爆破器材明细表》
2.《民用爆破器材目录编制说明》

2000年11月06日
民用爆破器材目录

一、工业炸药
1.硝化甘油炸药
2.铵梯类炸药
3.铵油类炸药
4.水胶炸药
5.乳化炸药
6.其他工业炸药
二、工业雷管
1.工业火雷管
2.工业电雷管
3.磁电雷管
4.导爆管雷管
5.继爆管
6.其它雷管
三、工业索类火工品
1.工业导火索
2.工业导爆索
3.切割索
4.塑料导爆管
5.引火线
四、油气井用爆破器材
1.油气井用起爆器
2.聚能射孔弹
3.复合射孔器
4.聚能切割弹
5.高能气体压裂弹
6.油气井用修井爆破器材
7.点火药盒
8.其它油气井用爆破器材
五、地震勘探用瀑破器材
1.震源药柱
2.震源弹
六、特种爆破器材
1.矿岩破碎器材
2.中继起爆具
3.平炉出钢口穿孔弹
4.爆炸加工器材
七、其它爆破器材
1.点火器材
2.船用救生烟火信号
3.其它爆破器材
八、原材料
1. 猛炸药
2.黑火药
3.起爆药
4.延期装置
5.其它原材料

附件一:《民用爆破器材明细表》

附件二:

民用爆破器材目录编制说明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规范化管理,满足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科研、生产、流通管理和国内外贸易及信息交流的需要,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国防科工委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及专家,编制了《民用爆破器材目录》,并经专家审查会审查通过。
2 编制原则
2.1 产品分类原则
2.1.1 本目录基于现有管理方式,本着科学合理、结构清晰,方便扩展、利于管理的原则,将民爆器材产品及原材料按产品的专业属性、应用范围和系列化程度分为: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特种爆破器材、其它爆破器材和原材料共8大类别、39个品种、378个产品。
2.1.2 本目录明细表将民爆器材产品及原材料分为:类别(如工业炸药)、品种(如乳化炸药)、系列(如煤矿许用乳化炸药)、产品(如三级煤矿许用乳化炸药)四个层次。品种及以下层次的划分主要依据各产品标准和以下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GB/T 17582一1998《工业炸药分类和命名规则》
·WJ9031一99《工业雷管命名办法》
·WJ9006一92《索类火工品命名规则》
·WJ/T 9022一95《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命名规则 聚能射孔弹》
·WJ/9023一92《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命名规则 聚能切割弹》
2.1.3 对于某些特定用途的系列产品,如油气井用电雷管、油气井用导爆索、震源导爆索等,优先考虑按专业属性划入工业雷管-工业电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工业导爆索类别中。
2.1.4 本目录所列原材料主要为用于国内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所需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并仅限对其流通(含进出口)进行管理(国防科工委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部分不用于生产国内民用爆破器材的猛炸药因限于国家对其进出口的统一管理,也列入原材料中。
2.2 产品代码编制原则本目录明细表分为四个层次,每层均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每层代码从“01”开始,按升序排列,最多编至“99”,每层中数字为“99”的代码均表示收容类目,即不能归入已成系列的品种或系列中的产品均收入到此类目中。今后,如收容类目中的某一产品或系列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作为一个系列或品种单独提出并放在适当的层次中。各层中均留有适当的空码,以备增加或调整类目用。
3 计算单位
根据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本目录给出了各已知产品的基本计量单位,如吨、米、发等,使用时可根据产品量的多少,在基本计量单位前冠以适当的量词,如万吨、万米、万发等。
4 用途
本目录是民爆器材行业科研、生产、流通管理和统计工作的基础,是民爆器材信息管理系统的基本数据库,是民爆器材行业内进行技术、经济信息交流的共同语言,其中:第一层——类别层,可用于宏观管理、汇总、统计等;第二层——品种层,可用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照、生产计划、买卖合同等管理;第三层——系列层,可用于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生产经营的自主调节;第四层——产品层,可用于科研、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和企业技术改造及产品生产、质量管理等。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的决定

国发[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决定成立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地区开发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审议西部地区的开发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法规;研究审议西部地区开发的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西部地区经济开发和科教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推进两个文明建设。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朱容基 国务院总理
副组长:温家宝 国务院副总理
成 员:曾培炎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陈至立 教育部部长
    朱丽兰 科技部部长
    刘积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刘德洙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项怀诚 财政部部长
    田凤山 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
    傅志寰 铁道部部长
    黄镇东 交通部部长
    吴基传 信息产业部部长
    汪恕诚 水利部部长
    陈耀邦 农业部部长
    孙家正 文化部部长
    戴相龙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刘云山 中央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田聪明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王志宝 国家林业局局长
    万学远 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单设机构,具体承担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曾培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春正、段应碧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西部地区开发战略、发展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推进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研究提出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结构调整、资源开发以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草)规划的实施和落实;研究提出西部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协调经济开发和科教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
二000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