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5:41   浏览:9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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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局所属单位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维护管理和改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广电基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工程建设的实际反映,是维护使用和改扩建的技术依据,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按时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从项目提出、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所形成的工程文件、图纸图表、设计更改、隐蔽工程记录、设备设施调测记录、各阶段验收记录以及声像资料等各种形式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电总局所属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五条 对于在收集、整理、保管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或完善档案的管理制度、改进保管技术措施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广电总局所属各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确立与工程项目任务相适应的档案资料管理机构或专职档案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制定切实有效的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2、具备工程建设和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
3、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存留工程原始档案资料,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借用或复制。
第十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进行。从项目申请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建设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中所形成的文件、图纸、资料,随时进行积累、整理、立档和保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档案资料的损毁和遗失。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各参建方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的职责,监督其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负责整个工程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在交工后),须及时检查施工、监理等参建方对档案资料的管理情况。对于各参建单位提交竣工档案资料的具体要求,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档案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页面整洁、字迹清晰。
3、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符合归档要求,便于保管检索。
第十四条 竣工图是建设项目的实际反映,是维护使用和改扩建的技术依据。竣工图应按以下三种情况绘制:
1、利用施工兰图改绘的竣工图。凡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完全按图施工的,可以在施工图(新兰图,由建设单位提供)上加盖红色竣工图印章后,即作为竣工图;
2、设计变更不大的,可在新兰图上清楚、准确地修正,并在修改位置引出索引线注明修改依据,注明洽商编号、修改日期、内容、修改人,修改好的图纸加盖竣工图章;
3、重新绘制竣工图。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结构形式、平面布置、工艺流程有重大变更的;或图纸改动部分超过40%的;或虽改动不大但改动后图面不清的都必须按工程实际重新绘制竣工图。绘制时,必须参照原施工图和专业的统一图示,并在底图的右下角绘制竣工图图签。
第十五条 应归档的工程文件资料、保管单位及保管期限,详见附表。其中保管期限的要求是:
短期:不得短于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十年;
长期:不得短于基建项目的设计寿命;
永久:不得短于基建项目的实际寿命。
第十六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基建项目档案资料,要进行清理鉴定,确认已失去保存价值的,经过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七条 涉密的工程档案资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要求将有关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并按照地方政府和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做好向有关部门报送工程竣工图纸和其他工程档案资料的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如不能按时提交档案资料,或提交的档案资料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的,依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电总局计财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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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加快推进薄弱环节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加快推进薄弱环节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农机发[2010]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加强农机农艺融合,促进农机农艺协调发展,实现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养殖业、林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协调推进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农机农艺融合的重要意义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农村劳动力结构和农民劳动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对农机作业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农业生产对农机应用的依赖越来越明显。新一代农民更加向往有体面的劳动和有尊严的生活,机械化程度的高低已直接影响农民的农业生产意愿。近年来我国农业机械化得到快速发展,2009年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9.13%,2010年将突破50%,农业生产方式将实现以人畜力为主到机械化为主的历史性转变。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农机化发展仍然存在较多薄弱环节,如:水稻机械插秧、玉米机收水平不到17%,油菜机播、机收水平仅为10.4%和8.8%,马铃薯播种、收获、甘蔗收获、棉花收获、花生收获等环节的装备尚处于试验试制阶段,畜牧水产养殖业、林果业、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农业等机械化发展也滞后于实际需求。这些薄弱环节机械化问题如不尽快解决,不仅将制约农机化全面协调发展,也将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

  造成这些薄弱环节机械化发展较慢的原因很多,农机农艺结合不够紧密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农机与农艺的联合研发机制尚未建立,一些作物品种培育、耕作制度、栽植方式不适应农机作业的要求,农民种植养殖习惯差异大,种养标准化程度偏低等。

  国内外实践表明,农机农艺融合,相互适应,相互促进,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当前,我国农机化发展已经到了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农机农艺有机融合,不仅关系到关键环节机械化的突破,关系到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广普及应用,也影响农机化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实现农机农艺的融合,对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促进农机农艺融合的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管理部门相互协调、科研单位联合攻关、推广机构相互协作,建立农机农艺融合的协调机制;以提高机械作业适应性为重点,推动栽培和养殖方式的改进和作物品种的选育,形成农艺农机相适应的技术体系,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为农机化作业创造条件;以粮食作物为重点,力争尽快实现关键薄弱环节农机化的突破,全面推进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以及林果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坚持走中国特色农机化发展道路,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强农机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和生产经营信息化,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加快现代农业建设。

  三、积极推进农机农艺融合的主要措施

  (一)科学制定农机化发展规划。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制定农机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按照国务院提出的2015年和2020年农机化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分阶段、分地区农机化发展目标和推进大宗农产品重点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发展任务,落实措施,分类指导,梯度推进。

  (二)加快研发关键环节农机化技术和装备。建立农机和农艺科研单位协作攻关机制,整合现有农机院所科研力量,建立重点作物的农机化实验室,组织农机和农业科研推广单位、生产企业联合攻关。加强农艺技术研究,将机械适应性作为科研育种、栽培和养殖方式推广的重要指标,有针对性地示范推广农机农艺结合紧密的机型、作物品种和种植养殖方式。加强农机技术研究,抓紧水稻育插秧、玉米收获、油菜、甘蔗、棉花生产等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及装备研发,适应农业规模化、精准化、设施化等要求,加快开发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重点在田间作业、设施栽培、健康养殖、精深加工、储运保鲜等环节取得新进展。加强农机农艺技术集成,针对重点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区域性农机化技术路线、模式和作业规范。

  (三)积极推广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农机化技术。充分利用重点农机化技术推广、农作物高产创建示范、现代农业示范、农业标准化生产等项目,加大关键环节农机化技术示范推广力度,扩大推广范围。重点开展水稻育插秧、玉米、油菜、花生、马铃薯机械化技术示范,以及甘蔗、棉花、大豆、牧草生产机械试验选型和示范推广,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旱作节水、现代养殖、设施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技术,促进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突破和发展。

  (四)抓紧完善适应机械化作业的种植技术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相互适应的农艺标准和机械作业规范,完善农机、种子、土肥、植保等推广服务机构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组织引导农民统一作物品种、播期、行距、行向、施肥和植保,为机械化作业创造条件。在玉米生产方面:积极推进玉米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在一定区域范围统一品种和种植模式,因地制宜确定玉米机械化收获技术路线和适宜机型。在水稻生产方面:以育插秧为重点,加快形成和完善区域性育秧作业规范,并在品种选择、育秧、植保、田间管理、茬口对接等各个环节加强农机农艺的融合。在油菜生产方面:以播种、收获和秸秆处理机械化为重点,开展农机农艺技术集成配套,完善技术模式和机具配套方案。

  (五)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调控作用,优先保证重点和薄弱环节作业机械购置补贴,加大补贴力度。积极争取实施农机作业和技术补贴,调动农民应用深松整地、秸秆还田、机插秧、高效植保等增产增效、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农机化技术的积极性。认真实施保护性耕作建设工程,加快实施农机化推进工程,积极推进机械化秸秆综合利用和油菜生产机械化示范县建设,加大农机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农机化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基层农机化推广机构改革和建设,将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纳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示范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等项目实施范围,改善设施条件,提高推广能力。

  (六)大力开展农机农艺知识和技术培训。各级农机化、科教、种植业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重点农时,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活动,向农机手传授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和农艺技术。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等农民培训项目,将农机手和修理工作为培训重点,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加强政企联动,积极引导生产企业做好农机手的培训工作。同时,也要加强基层农技、农机推广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七)努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扶持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提高农机服务组织化程度。积极培育农机服务市场,以市场为导向,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提高机手效益。加强信息服务,引导农民开展跨区作业。加强农机维修网点建设,督促企业完善售后服务网络,提高售后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农机销售市场、作业市场、维修市场,切实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和在用农机质量调查,提高农机装备质量安全水平。

  四、切实加强农机农艺融合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业机械化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正处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发展农业机械化,事关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事关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业系统相关部门要把农机农艺融合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作,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努力推进。要成立农机农艺融合协调小组和农机农艺融合专家组,定期会商,统筹协调解决农机化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系统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农机农艺融合的重点,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形成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农机农艺融合重要意义的宣传,形成良好氛围,积极培育农机农艺融合的典型,加强示范引导,提高农民应用农机农艺融合技术的自觉性,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为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


关于对进口小轿车征免特别消费税的范围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对进口小轿车征免特别消费税的范围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对进口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通知下达后,部分海关对免征特别消费税的范围提出一些问题,现对免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免税进口的公用小轿车,以及上述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外交官和其他按规定享受免税待遇的人员免税进口的自用小轿车;
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给国内医院、教学、科研和公益事业单位的按规定免征关税的小轿车;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赠送的小轿车,以及国家领导人接受的礼品小轿车;
四、除经济特区的内资企业、机构进口自用的免征关税的小轿车应征收特别消费税以外,其他海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的小轿车均免征特别消费税。但减税进口的小轿车仍应照章征收特别消费税。
五、上述免征特别消费税进口的小轿车,如经批准转让、出售,在补征关税的同时,照章补征特别消费税。



198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