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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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1年8月28日)

教高[2001]4号


  根据我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 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随着我国进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以高质量的高等教育迎接新世纪的挑战,培养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完成“十五”计划各项奋斗目标的重要保证。高等学校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和提高教学质量,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教学工作的重要地位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近几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本科教育的规模迅速扩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社会各方面都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抓好本科教学是提高整个高等教育质量的重点和关键。当前,必须高度重视高等教育的质量建设,把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育质量特别是本科教育质量作为评价和衡量高等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要处理好新形势下规模与质量、发展与投入、教学与科研、改革与建设的关系,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的质量是高等学校生命线的观念,学校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科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高等学校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将本科教育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力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在高等教育规模扩大的同时,增大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力度,确保扩招后的高等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及时、足额到位。高等学校要在预算内增加教学经费,保证生均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各项教学经费要达到并力争高于教育部制订的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学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一般不应低于20%,用以保障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教学差旅、体育维持等基本教学经费。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设立教学专项经费,加强对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扩招后的办学条件。

  教育部将定期检查并公布各高等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

三、大力提倡教授上讲台,加强本科基础课教学

  高等学校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是要有大批优秀的教师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授、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一般情况下,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可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院士和知名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开设专题讲座,一般院校也要从其他学校、科研机构聘请知名学者进行讲学,努力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把教学工作质量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的重要标准

  教师以育人为天职,教学工作的好坏是衡量教师工作的主要标准,也是考核教师工作和教师职务聘任的关键条件。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权制。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副教授或教授职务。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教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

五、加强高校师德建设

  高等学校教师的师德和教风,不仅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的高低,也对学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教师应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必须做到课前认真备课和准备教案,有条件的学校应通过网络等手段公布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案,学校教务部门要适时检查教师的教案和备课情况;教师要注重教学研究,重视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并通过教改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

六、建设一支适应高质量教学要求的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

  提高本科教学的质量,必须把加强中青年教师队伍的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高等学校三级教师培训制度,按计划、有目的地培训中青年教师,特别是承担基础课和公共基础课教学的中青年教师。对参加培训的中青年教师要颁发相应证书,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聘任岗位职务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要像重视培养学科带头人一样重视基础课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

  高等学校要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充实教学第一线的工作。鼓励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机构、企业的教学合作和有序的人才流动,鼓励派出优秀骨干教师到国外著名大学进行教学进修学习。

  国家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的本科课程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职务,其它高等学校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职务。

七、切实加强学风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优良校风、学风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是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前提。高等学校要将学风建设作为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针对新形势下学生的思想实际,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素质教育,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弘扬努力学习、刻苦拼搏的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成才观、就业观。学校要排除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努力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健全和完善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制度,要吸收学生参与教学管理和制度建设。要严明学习纪律,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现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

  按照“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暂不具备直接用外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可以对部分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

九、大力提倡编写、引进和使用先进教材

  教材的质量直接体现着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水平,也直接影响本科教学的质量。高等学校要结合学科、专业的调整,加快教材的更新换代。对于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等发展迅速、国际通用性、可比性强的学科和专业可以直接引进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原版教材。鼓励使用 “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国家重点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理工类、财经政法类和农林医药类专业使用近3年出版新教材的比例应达到50%左右。

  建立科学的高校教材编写、评价和选用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编写具有特色的高水平教材、讲义,防止教材编写上的低水平重复,杜绝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提升教学水平

  在教学活动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是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高校的人才培养、教学的手段和方法必须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高等学校要加强校园网、电子图书馆、多媒体教室等数字化教学环境的建设,为广大教师和学生使用信息技术创造条件。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必修课程,使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比例应达到30%以上,其它高等学校应达到15%以上。

十一、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实践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作用。高等学校要重视本科教学的实验环节,保证实验课的开出率达到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并开出一批新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文科学生要按专业要求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要根据科技进步的要求,注重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提倡实验教学与科研课题相结合,创造条件使学生较早地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学校的各类实验室、图书馆要对本科生开放,打破“学科壁垒”,加强统筹建设和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要建立和完善校内外实习基地,高度重视毕业实习,提高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质量。

  实验设备未达标的高等学校要抓紧建设,争取在两年内使实验设备达到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

十二、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测和保证体系

  政府和社会监督与高校自我约束相结合的教育质量监测和保证体系,是提高本科教育质量的基本制度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本科教育质量评估和宏观监测的机制。教育部拟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并适时开展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检查;加强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监测的分类指导;引导和规范社会评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活动。高等学校要根据新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不断深化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优化教学过程控制;建立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共同参与的教学质量内部评估和认证机制;建立有利于加强提高本科教学的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相应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创造性地贯彻本文件精神,把本科教育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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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6〕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
补偿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款的使用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补偿款专款专用,根据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款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实行包干制,补偿标准为6.5万元/亩。具体管理为:征地补偿款实行一次性补偿,由属地镇人民政府包干,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属地镇签订征地合同,属地镇人民政府再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与各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款由市财政下拨至各属地镇财政分局,再由属地镇财政分局按规定下拨到各村委会。

第四条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的拆迁补偿款标准为:永久建筑物拆迁补偿650元/平方米、简易建筑物拆迁补偿250元/平方米和其他建筑物拆迁补偿(按永久建筑物、简易建筑物拆迁补偿总费用的10%计算)。具体管理为: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各属地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后,拆迁补偿款由市财政下拨到各属地镇财政分局,然后由属地镇财政分局根据拆迁进度下拨到各村委会,再由各村委会核拨给被征地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补偿款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补偿款平均标准为6.5万元/亩,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青苗补偿费用于地上青苗等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属地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青苗补偿费按青苗所属支付到个人或集体,做好签收领用手续。安置补助费属被征地村集体所有,用于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支出、住房(公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属地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属地村按补助标准作出使用方案,经属地镇同意后实施,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监督使用。征地补偿款除按规定用于支付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余下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属被征地村集体所有,只能用于投资具有稳定收益的厂房、商铺和投资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生产性支出等,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投资收益按规定进行分配,用于村民社会保障、福利等支出和村公共事业支出。各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各属地村(组)使用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需作出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由各属地镇监督使用。

第七条 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拆迁补偿款,各属地镇财政分局要根据拆迁进度及时将市财政下拨的拆迁补偿款核拨给各村委会,再由各村委会核拨至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并切实做好领取补偿款的登记签收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拆迁补偿款。

第八条 各属地镇财政分局要开设“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征地及拆迁补偿专户”,将市财政下拨的征地及拆迁补偿款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并将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按月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各属地村委会要开设“征地及拆迁补偿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各属地镇财政分局下拨的征地及拆迁补偿款,并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使用完毕后,该帐户予以取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属地村要将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每月公示制度,每月在各属地村委会财务公布栏上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并及时上报各属地镇财政分局和农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属地镇每年要组织两次补偿款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补偿款的支付情况、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收支情况、投资收益及使用情况及财务公示情况等。

第十二条 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定期到各镇抽查征地及拆迁补偿款支付情况。如发现有违反规定,挪用、占用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勒令限期退还款项给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由各相关镇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东部快速路两侧土地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并切实做好补偿款的使用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6号)精神,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全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救护组织的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

  (四)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承办市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技术标准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九)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十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地区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起草综合性材料和会务、文秘、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人事、财务等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党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二)综合协调科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的统计和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研究、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承办市安委会会议;组织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制定、分解全市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三)法规与教育培训科负责起草全市地方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并指导实施;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工作,负责对工矿企业生产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安全中介机构组织资格认证,并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负责各类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督办、回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监管科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申报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的申报和乙证的发放,负责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登记申报工作,并对上述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职业卫生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非煤矿山监管科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对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查处;依法组织非煤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工商贸企业监管科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和职业卫生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筑、交通、水利、林业、邮政、电信、军工、旅游、气象、教育、地震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和参与相关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七)煤矿监察科依法监察全市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对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煤矿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25名(含纪检监察单列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正科7名,副科4名),另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