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陆洪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45:23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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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治
陆洪生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大量的贿赂犯罪特别是一批大要案件得到揭露和惩处。这不仅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也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贿赂犯罪屡禁不止,有些领域甚至愈演愈烈,反腐败形势依然严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贿赂犯罪的特点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我国贿赂犯罪呈现“五化”、“五增”特点:
  (一)犯罪领域广泛化,顶风作案增幅大。过去贿赂犯罪多发生在企业等经济部门,而近些年已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热点领域和部门蔓延。金融、建筑等热点领域仍是贿赂犯罪的高发区。一些不法分子为非法办理金融业务或骗取巨额贷款,不惜用重金贿赂金融部门等领导干部。如去年案发的宁波金融大案涉及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就达12人。可以说,巨额贿赂已成为许多金融大案的“催化剂”。同时,贿赂犯罪在建筑领域愈演愈烈,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我国检察机关查处的10多万件贿赂案件,涉及建筑业的竟占63%。一些包工头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不择手段,以钱铺路,向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行贿,国家公职人员在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发包过程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的案件不断增多。以往较少发生贿赂犯罪的新闻、文教、卫生部门等“清水衙门”,此类犯罪也不断增多。值得注意的是,在反腐败斗争中顶风作案,边打边犯已成为当今贿赂犯罪的一大特点。
  (二)犯罪主体多元化,数罪并犯增幅大。前些年行贿、受贿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近几年贿赂主体已由自然人发展到单位,“公贿”现象日益突出,单位行贿、公款行贿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对单位行贿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据统计,在近几年司法机关查处的贿赂案件中,属公款行贿的案件约占60%。涉案金额约占贿赂总数的65%。同时,贿赂案件中一人犯数罪的明显增多,许多犯罪分子集受贿、贪污、徇私枉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数种犯罪于一身,这也充分暴露了其贪婪性。
  (三)犯罪趋向群体化,窝案串案增幅大。近些年贿赂犯罪中群体性犯罪呈蔓延发展之势,行贿人向几人甚至几十人行贿的窝案串案大幅度上升。许多案件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批,查处一人,挖出一群,“拔出萝卜带出泥”。
  (四)犯罪案值巨额化,大案要案增幅大。当前许多贿赂犯罪分子不仅顶风作案,而且贿赂数额趋向巨额化。行贿、受贿几十万、几百万的大案成倍上升,受贿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大要案案件不断增多。同时,贿赂犯罪愈来愈攀高升级,查处的大要案件也大幅度上升。
  (五)犯罪方式多样化,犯罪黑数增幅大。近年来,许多贿赂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犯罪方式日趋多样化,且更加隐敝、狡猾。由于行贿受贿多属暗箱操作,作案手段日趋多样化,隐敝化,加上许多行贿人、受贿人并非等闲之辈,既有“保护伞”,又有“关系网”,以致许多案件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因此,贿赂犯罪黑数(查处犯罪与实际发案数之差)也随之增大。
二、贿赂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
  近些年贿赂犯罪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究其主观原因,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是诱发贿赂犯罪的思想根源,而客观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改革不配套。在新旧体制全面交替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不够配套,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设相对滞后,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空隙和漏洞,从而给贿赂犯罪的滋生蔓延以可乘之机。如:由于金融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有些金融机构贷款“三查”制度和贷款集体决策制度形同虚设,有的领导干部则利用审批贷款权谋取私利,大搞权钱交易,以致金融领域受贿案件不断增多;由于有形建筑市场规则不健全,一些公职人员则在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发包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由于过去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有的人便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致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由于组织人事制度不完善,有的人便利用职权“卖官”。
  (二)相关立法不够完善。我国新刑法对贿赂犯罪规定了六种罪名,即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扩大了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为打击贿赂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不过,新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仍不尽完善。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但何谓“不正当利益”,法律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以致影响了对行贿犯罪的及时有效打击,难以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贿赂犯罪。直到去年3月4日,“两高”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才对“不正当利益”作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同时相关立法相对滞后,我国与廉政建设和防治贿赂犯罪的相关立法如财产申报法、公民举报法等法律至今尚未出台。这势必影响廉政建设的进展,也难以从法律上、制度上更有效地防范和遏制贿赂犯罪。
  (三)监督机制不够严密。一是监督的及时性不够。许多单位对权力运作事后监督多,预防性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制度偏少,为一些不法之徒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监督的有效性不够。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干部由本单位领导任命或安排,因此难以对本单位领导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即使监督也是流于形式多,具体措施少。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因鞭长莫及,也无法对下级单位领导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从而造成实际上的监督不能和监督不了。三是监督的严密性不够。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严密的权力监督网络,以致难以有效地对权力运作进行多视角、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严密监督。而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腐败,致使一些腐败分子则乘机以权谋私,从而导致贿赂犯罪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四)惩治犯罪不够严厉。一个时期以来,贿赂犯罪呈高发态势,固然与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大变革这一时代大背景有关,而司法实践中对贿赂犯罪打击不力,也是导致贿赂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查办、处理贿赂案件时,存在一手软的倾向,即对行贿犯罪查处偏轻。
三、防范和遏制贿赂犯罪的对策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防范和遏制贿赂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当前主要应采取以下对策和措施:
  第一,深化改革,推进廉政建设。一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管理,堵塞“权钱交易”的漏洞;二是逐步完善分配制度,理顺分配关系,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限制过高收入,减少因分配不合理而诱发的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三要积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廉政建设。有关单位要认真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应实现权力分解和合理组合,形成制衡格局,以预防和减少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四要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公务员轮岗和交流制度,严格依照党的政策选拔任用干部,真正做到任人唯贤,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坚决杜绝“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同时,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减少和铲除滋生贿赂犯罪的条件和土壤。
  第二,完善立法,健全法律制度。立法机关要加快和完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有关的立法。当前,立法机关应尽快制订和出台财产申报法、公民举报法等法律,进一步健全加强廉政建设、防范和遏制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实行“以法制权”,用法律和制度构筑起有效防范贿赂犯罪的堤坝。
  第三,从严治党,提高干部素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的超前防范、净化心灵的“固本”作用。当前要按照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的部署和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方针,深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同时要用整风精神深入开展“三讲”教育活动,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每一个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思想上有明显提高,政治上有明显进步,作风上有明确转变,纪律上有明显增强。要通过深入开展“三讲”教育和“双争”活动,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队伍建设。彻底清除滋生贿赂犯罪的内因,以预防和减少受贿犯罪。
  第四,强化监督,防范贿赂犯罪。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除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立法、健全法制,加强教育外,还必须严密并强化内外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作的监督和制约。一要强化内部监督。各单位要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部位的权力要进行合理分解,单位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控,以预防和减少“权钱交易”和贿赂犯罪的发生;二要强化人大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监督作用,采取检查、民主评议、质询、个案监督等监督措施,保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防止和减少以权谋私现象及贿赂犯罪;三要强化舆论监督。要重视和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使国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置于有效的舆论监督之下,同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将贿赂犯罪分子及其丑行披露“暴光”,以震慑犯罪,预防犯罪;四要强化群众监督。
  第五,加大力度,严惩贿赂犯罪。一要加大查处贿赂犯罪案件的力度。人民检察院要继续坚持重点查罗“三机关一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金融、建筑领域发生的贿赂案件。二要加大惩处贿赂犯罪的力度,以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现象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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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常政发〔2009〕16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为促进我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入湖河道和出境河流水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试行)》和《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以“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为原则,结合省对太湖流域省辖市部分主要河流行政交界断面开展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的要求,我市在辖市区部分主要河流交界处设置市级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按照各区域的不同情况,明确相应的水质目标和污染责任界定原则,从而确定我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分摊责任。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原则
  根据省在我市设置的省级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情况,我市设置市级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点位,覆盖辖市、区之间的主要出入境河流。同时,挑选河流较宽、水量较大的河流设置断面,突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的重点。
  (二)合理简化、易于实施原则
  鉴于金坛、溧阳和武进水系和财政均相对独立的特点,以及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四区(以下简称市四区)河流纵横交错,行政区域犬牙交错的现实,将我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工作分成相对独立的四个板块来简化实施。同时,根据市四区范围内生活污水由市有关单位统一处理,有部分工业污染源中属于市管的实际情况,明确市本级财政应承担市四区补偿资金的一定比例。
  (三)标准一致,公正公平原则
  遵循“多污染多付费、少污染少付费”的原则,对纳入我市补偿资金分摊的补偿断面,按省设定的水质考核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三、断面设置和水质考核目标
  (一)断面设置
  根据苏环发〔2009〕14号文,省在我市设置了五个入境补偿断面和八个出境补偿断面。五个入境断面分别是:通济河紫阳桥、丹金溧漕河白塔、胥河落棚湾、漕桥河漕桥和京杭运河九里断面。八个出境断面分别是:南溪河潘家坝、北溪河山前桥、邮芳河塘东桥、漕桥河裴家、京杭运河五牧、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太滆运河分水桥和滆湖和桥水厂断面。
  结合实际,我市共设置5个市级补偿断面,即丹金溧漕河别桥、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京杭运河圩墩大桥和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详见附件1。
  (二)水质考核目标
  省级补偿断面水质目标按省规定执行,市级补偿断面参照省规定执行:其中,丹金溧漕河别桥断面采用省方案潘家坝和山前桥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两断面采用省方案和桥水厂断面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京杭运河圩墩大桥断面采用省方案五牧断面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采用省方案钟溪大桥断面相同的水质考核目标,详见附件1。
  四、责任分解
  (一)金坛板块
  1.通济河紫阳桥和丹金溧漕河白塔二入境断面镇江市给付的补偿资金由金坛市收入。
  2.如果丹金溧漕河别桥断面超标,金坛市按省模式支付补偿资金给溧阳市。
  3.当省核定宜兴滆湖和桥水厂出境断面超标时,如金坛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两断面有一个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支付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金坛市承担四分之一;有二个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支付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金坛市承担二分之一。
  (二)溧阳板块
  1.胥河落棚湾入境断面南京市支付的补偿资金由溧阳市收入。
  2.如果丹金溧漕河别桥断面超标,金坛市按省模式支付的补偿资金由溧阳市收入。
  3.溧阳市三个出境断面,即南溪河潘家坝、北溪河山前桥和邮芳河塘东桥有任一或以上断面超标,省核定我市该超标断面需支付的补偿资金由溧阳市直接向省财政缴付(省在核定南溪河潘家坝断面监测污染总量时,考虑受安徽客水影响,扣减四分之一)。
  (三)武进板块
  1.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武宜河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2.如京杭运河五牧和圩墩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京杭运河圩墩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3.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杭运河五牧均不超标,但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超标,省核定的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三分之一。
  4.漕桥河的漕桥、裴家两入、出境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收入和给付均由武进区承担。
  5.当省核定的滆湖和桥水厂出境断面超标时,如金坛尧塘河太平桥、湟里河三号桥两断面均不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上缴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全部由武进区承担;有一个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上缴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武进区承担四分之三;二个均超标,则省核定我市需上缴的和桥水厂补偿资金由武进区承担二分之一。
  6.省核定我市的京杭运河五牧、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太滆运河分水桥三出境断面超标所发生的补偿费由武进区承担。但当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京杭运河五牧均不超标,而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超标时,省核定的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武进区承担三分之二。
  (四)市四区板块
  1.京杭运河九里入境断面补偿资金由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四区共同收入。
  2.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武宜河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武宜运河武宜河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3.如京杭运河五牧和圩墩大桥断面同时超标,市核定的京杭运河圩墩大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
  4.如武宜运河钟溪大桥和京杭运河五牧断面均不超标,但太滆运河分水桥出境断面超标,省核定的太滆运河分水桥断面所发生的补偿费由市四区承担三分之一。
  5.市四区原则采用污染源普查的总量结果为主要依据来确定各自承担补偿资金的分摊比例。条件成熟时,实施总量动态调整。
  6.市本级承担市四区补偿资金的一定比例,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2。
  五、补偿标准
  按照《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即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
  六、补偿资金核算
  资金核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核算:
  单因子补偿资金=(断面水质指标-断面水质补偿目标值)×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
  断面补偿资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各辖市区应缴纳补偿资金=各辖市区所有断面补偿资金之和
  七、监测及数据发布
  按照《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规定,省补偿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由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组织监测和发布。
  按照《常州市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规定,市补偿断面的水质监测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会同相关的辖市、区环境监测站共同实施,市补偿断面的水文监测由市水利局组织市水文局实施。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利局按月核算、汇总各断面水质和水量流向,并通报各辖市、区政府。
  八、补偿资金解缴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和市每月水质水量监测结果和省每季补偿资金核算结果,按季度核算各辖市、区及市本级应缴纳和受偿补偿资金的主体和金额,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确认后报省环保厅和财政厅,并告知各辖市、区政府。
  市和金坛、溧阳市政府在收到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缴纳通知后10日内,直接向省财政缴纳补偿资金,也直接接受省财政转拨受偿资金。
  各辖区政府在收到市财政局缴纳通知后10日内向市财政解缴补偿资金,(开户单位:常州市财政局。开户帐号:324006020010149011064。开户银行:交行天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催缴,仍然不按规定缴纳的,由市财政局在年度结算时,直接从其财政予以划扣。
  九、实施时间
  本方案与《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试行)》同步实施。

  附件:1.常州市辖市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断面及水质目标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1e4efedf-1785-42fc-af01-ad1f1c02e616/cfae6420-7470-4c3a-90fe-e2601e118a11.doc

     2.市本级与四辖区、辖区与辖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费分摊办法
     3.市本级与四辖区、辖区与辖区等标排污量折算分摊比例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1e4efedf-1785-42fc-af01-ad1f1c02e616/5a8e64e4-c6c1-42b4-bdf3-0a1668bf930c.doc


附件2:

市本级与四辖区、辖区与辖区环境资源
区域补偿费分摊办法

一、原则上采用2007年度污染源普查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按市本级与新北、天宁、钟楼和戚墅堰四区、区与区污染物等标排放量所占比例进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费的分摊,确定各自承担补偿资金数额。以后,类同实施总量动态调整。
二、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服务业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三部分:
1.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工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工业企业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2.服务业污染源排放量。服务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服务业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3.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排放量。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二部分,由于普查排放系数明显偏离实际,根据市自来水公司数据进行了修正。接管尾水污染物排放量按生活接管水量、污水处理厂尾水平均排放浓度进行测算。
三、分摊办法
1.市管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承担。
2.区管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各区承担。
3.服务业污染源直接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和新北区分别承担25%、75%;和天宁、钟楼和戚墅堰三区分别承担40%、60%。
4.接管但未缴纳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污染源尾水排放量由各区承担,其他居民生活污染源直接排放排放量和接管尾水排放量由市本级和新北区分别承担65%、35%;和天宁、钟楼和戚墅堰三区分别承担80%、20%。
5.鉴于排入长江的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补偿不产生影响,将普查中统计的排入长江的污染物排放量从相关区总量中予以扣除。主要包括新区江边污水处理厂、西源污水处理厂等企业。
四、核定办法
将工业、服务业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三部分直接和接管尾水排放量按市本级和各辖区分别汇总,再将市本级和各区CODcr、NH3-N、TP排放量分别按1.5、10、10的系数进行加权求和,折算成统一的等标污染物排放量。则市本级和各区等标污染物排放量的比例,就作为市本级和四区区域补偿资金的分摊比例依据。详见附件3。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同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同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决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一九七八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再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提交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