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五生物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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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五生物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十二五生物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1〕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的部署,配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实施,全面推进我国生物科技与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学技术部制定了《“十二五”生物技术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十二五”生物技术发展规划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十二五”生物技术发展规划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形势与需求 5
(一)生物技术是21世纪科技发展的制高点 5
(二)生物技术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战略重点 6
(三)生物技术引领的生物产业将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7
(四)生物技术将成为解决人类重大问题的突破点 7
(五)生物技术将成为生物安全的支撑点 8
二、总体思路与指导原则 9
(一)总体思路 9
(二)指导原则 9
三、发展目标 10
四、重点任务 11
(一)加强前瞻性基础研究 11
(二)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 13
(三)研究开发一批重大产品和技术系统 16
(四)加强生物技术创新能力建设 20
五、保障措施 22
(一)深化体制改革创新,完善国家生物技术和产业发展协调机制 22
(二)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 22
(三)鼓励产学研结合,促进生物技术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22
(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良好的激励制度 23
(五)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模式,加强高素质生物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23
(六)扩大国际与地区合作,充分利用国外优势技术人才资源 24
名词解释: 25


生物技术是当今国际科技发展的主要推动力,生物产业已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对解决人类面临的人口、健康、粮食、能源、环境等主要问题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已将生物技术作为科技发展的五个战略重点之一。2010年9月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也将生物产业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贯彻落实《决定》和《纲要》的部署,配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实施,全面推进我国生物技术与产业的快速发展,特编制《“十二五”生物技术发展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一)生物技术是21世纪科技发展的制高点
生物技术是当今世界高技术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过去10年,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及相关领域的论文总数已占全球自然科学论文的50%以上;近10年来,《Science》评选的年度10项科技进展中,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领域占50%以上;2008年评出的SCI影响因子前20名期刊有16种属于生命科学类。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及干细胞等前沿生物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对生命世界的认识水平发生质的飞跃;医药生物技术将大幅提高人类健康水平,提高生活的质量;农业生物技术将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产量与质量,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工业生物技术将加速“绿色制造业”发展,大幅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生产成本;发展生物质能将有效缓解能源短缺压力;环境生物技术将在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发挥巨大作用;生物技术还将在保障国家安全、防御生物恐怖威胁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相关研究已经占据了科学研究的主导地位。
(二)生物技术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战略重点
为抢占生物技术的制高点,世界各国纷纷制订国家战略规划,发布专项政策,大幅度增加资金投入。2009年美国国家研究理事会发布了《21世纪的“新生物学”:如何确保美国引领即将到来的生物学革命》的报告,建议采取国家行动以加快发展“新生物学”,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在粮食、能源、环境和健康4个领域的应用。2010年英国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理事会(BBSRC)发布了发展生物技术的5年规划《生物科学时代:2010-2015战略计划》,将尖端生物科学与技术作为首要优先支持领域。日本将生物技术产业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将“生物技术产业立国”战略作为日本新的国家目标,通过强大的财政支持,发展生物技术产业。韩国科技部在公布了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25年构想》后,又制定了国家规划《Bio-Vision 2016(2006-2016)》,指导和推动韩国生物科技的发展。2007年,印度发布了生物技术发展战略,在5年内,把生物技术投资翻4倍。我国《纲要》把生物技术作为科技发展的五个战略重点之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把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成为我国先导性、支柱性产业。
(三)生物技术引领的生物产业将成为21世纪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当前,生物技术正在进入大规模产业化阶段,生物医药、生物农业日趋成熟,生物制造、生物能源、生物环保快速兴起。全球生物产业的销售额每5年翻一番,年增长率高达30%,是世界经济增长率的10倍,生物产业已成为增长最快的经济领域。根据2009年美国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08年全球制药、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产业的收入达到9170亿美元,其中制药占74.61%,达6842亿美元,生物技术产业占21.27%,达1951亿美元。据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2011 年6 月14 日发布的生物技术行业年报显示,2010 年生物技术行业产值稳步增长,是继2009年全球生物技术产业首次实现全行业盈利之后的第二个盈利年。截至2010年底,全球(主要是美国、加拿大、欧洲和澳大利亚)约有生物技术企业4700多家,其中上市生物技术公司622家。上市生物技术公司总收入846亿美元,研发投入228亿美元,净盈利47亿美元,比2009 年增长30%。我国2009年生物产业产值达1.4万亿元人民币左右,其中医药产业产值为10381亿元,生物农业约1200亿元,生物制造约1800亿元,生物能源约280亿元。2010年我国生物产业产值超过1.5万亿元。
(四)生物技术将成为解决人类重大问题的突破点
进入21世纪,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健康、粮食、能源、环境等问题日益严重。现代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研究为应对这些重大挑战提供了科学可行的解决思路与方案。在农业方面,生物技术是提高我国农业科技水平,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生物育种技术将大大提高农产品的产量,丰富农产品的种类。在医疗保健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预测性、预防性、个体化、参与性”(Preventive、Predictive、Personalized、Participatory)的“4P”医学将替代传统以治为主的诊疗方式,高通量筛选、组学技术、生物信息等技术的发展为预防医学、个体化治疗提供可能。体细胞重编程技术解决了生物伦理学面临的难题,以干细胞和组织工程技术为核心的再生医学显现出巨大应用前景,有望成为继药物、手术之后的新治疗模式。生物基材料为材料领域带来了重大变革,以人工合成细胞与生物催化剂为核心的生物制造技术和以生物质为原料的生物燃料技术将逐步减少经济对石油的依赖,大大降低二氧化碳(CO2)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领人类进入低碳生活。生物技术的进步和产业发展将为我们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式带来巨大变革。
(五)生物技术将成为生物安全的支撑点
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和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生物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逐渐成为一个涉及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等诸多领域的世界性安全与发展的基本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生物安全领域投入巨资巩固并扩大其优势地位,生物安全综合实力发展迅速。据专家估算,我国仅11种危害较大的农业入侵生物所造成的年经济损失就超过574亿元。2003年以来,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的肆虐,警醒我们更加关注新发传染病带来的安全问题。我国是世界上生物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发达国家掠夺生物资源的重要目标地区。据估计,我国生物遗传资源引进和输出比例大约为1:10,流失情况相当严重。我国防御生物恐怖的能力亟待加强。由于天然森林破坏,致使野生动物栖息和分布区日益缩小,加上人为乱砍滥猎,导致生物多样性锐减。在我国动、植物种类中,已有15-20%的物种受威胁。保护我国的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安全迫在眉睫。解决生物安全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快医药、农业、环境等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以确保国家利益和生物安全。
二、总体思路与指导原则
(一)总体思路
“十二五”期间,我国生物技术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纲要》,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紧紧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抢占前沿技术的制高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增长点,选准自主创新的突破点,夯实科学发展的支撑点。
(二)指导原则
1、整体部署、分步实施。紧跟国际生物技术发展前沿,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根据国家各大科技计划的侧重点,兼顾现实和中长期发展,整合覆盖医药、农业、制造、能源、环保等各领域的资源,集成各部门和地方的力量,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体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的衔接。
2、突出创新、支撑产业。充分吸纳前沿生物技术的最新成果,原始创新与集成创新、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相结合,加强协同创新,形成自主核心技术,培育原始创新成果,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对重点关键技术和产品进行涵盖上、中、下游的多学科、多单位联合攻关,改造提升现有产业结构,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3、点面结合、跨越发展。重点开展以新一代测序技术为代表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点、重大技术体系和重大产品的研究开发,构建具有行业带动性的重大技术体系,建立国家级生物技术孵化器和集成示范基地,集成官产学研资等各方力量,以点带面,促进生物技术产业跨越发展。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我国生物技术发展的目标是:生物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生物技术整体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部分领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生物能源、生物环保等产业快速崛起,生物产业整体布局基本形成,推动生物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使我国成为生物技术强国和生物产业大国。其中,发表SCI论文总数达到世界前3位;申请和授权发明专利数总数进入世界前3位;生物技术研发人员达到30万人以上,生物技术人力资源总量位居世界第一;生物产业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5%以上。
四、重点任务
重点任务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层面和环节。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计划进行落实。其中,对于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发展中重大科学问题的基础研究主要由973计划来实施;生物技术和产业发展中的核心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主要由863计划重点支持;生物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开发示范主要由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支持;对于生物技术发展中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集成技术示范主要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并通过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动;有关创新能力建设由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对应计划联合支持。
本规划重点任务的实施,按年度、分步骤、有计划地在对应的国家各科技计划中组织实施,并按照各计划的组织实施管理模式执行,做好各科技计划间的衔接与配合。建立和健全涉及生物技术及生物产业发展相关部门的部际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协调统筹国家有关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集成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资金与力量,加强衔接与配合,科学、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全力促进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化、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等工作,形成强大合力,推进我国生物技术及产业快速发展。
(一)加强前瞻性基础研究
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挑战,选择关键瓶颈问题,加强前瞻性基础研究,不断提升我国生物技术领域的基础研究水平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带动基础研究和技术科学的结合,引领未来高新技术发展。
发展重点:
1、农业科学
围绕农业动植物育种、科学养殖和栽培、资源高效利用、病虫害有效防治以及生态环境改善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农田资源高效利用、有害生物控制、生物安全及农产品安全等农业高产、优质、抗病、高效研究,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农林草生态和综合农业系统。
2、人口与健康科学
结合生命科学发展前沿,围绕疾病发病机理及其防治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非传染病慢性复杂性疾病、衰老和衰老相关疾病、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灾害医学、感染与免疫等疾病机理及其防治的基础研究;针对传染性疾病的重大需求,研究主要病原体致病与重要传染病的发病机制、重要疫苗创制中的科学问题、重要传染病诊断治疗和预警新技术;围绕我国特色的中医科学,开展中医基本理论科学内涵诠释,创新发展中医基本理论,中药及方剂应用,针灸辩证论证相关的基础研究。
3、工业生物科学
研究新功能人造生命器件及集成,基因组学的网络分析,基因组的精细合成原理和技术,重大生物基产品的合成新理论、新途径、新方法等。
(二)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
选择具有中国特色和优势核心关键技术,集中优势资源,实现重点突破,力争在国际生物前沿科学领域占据一席之地,抢占一批国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制高点。
发展重点:
1、“组学”技术
以开发新一代测序技术为我国生物技术实现跨越发展的突破口,带动基因组技术、转录组技术、蛋白质组技术、代谢组技术、表观遗传组技术、结构基因组技术等各类组学研究技术的快速发展,研发高通量生物医学数据分析与文本挖掘技术,高通量样品分析技术、微量样品提取和放大技术、海量数据分析技术等,加快组学技术与生物信息技术在疾病防控、临床诊治和生物制造、品种创制、新药开发等领域的应用。
2、合成生物学技术
发展高通量、低成本DNA合成技术和基因片段高效组装技术,蛋白质结构功能的分析、定向设计与合成技术,标准化生物元件与功能模块的构建技术,建立合成生物学在药物前体和中间体、生物能源、生物基化学品等的应用技术,逐步探索合成生物学在医药和能源领域的应用。
3、生物信息技术
突破生物调控元件的计算、设计、组装与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个体基因组、群体基因组、个体化信息搜索引擎和各类新的生物学数据分析技术,研究基于个体组学数据的疾病风险分析、疾病诊治模型和系统研究;研究农业生物逆境胁迫相关数据挖掘与分析技术;建立国家生命科学、医药技术领域数据汇交、管理和共享技术平台。
4、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技术
研究胚胎干细胞、成体干细胞、诱导多能干细胞(iPS细胞)等分化、发育、与体内微环境相互作用的机制,细胞重编程、遗传分化与干细胞诱导分化技术,干细胞分离鉴定、扩增及识别技术,干细胞的免疫排斥、安全植入以及活体精确观测示踪等关键技术,复杂器官三维构建、组织工程医疗产品保存技术等核心关键技术。
5、基因治疗与细胞治疗技术
针对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遗传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等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开展一批靶向基因治疗、细胞治疗、免疫治疗等前瞻性的生物治疗关键技术研究,以关键技术的突破来带动重点产品的研发,加快生物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治疗的速度。
6、分子分型与个体化诊疗技术
开展重大疾病及常见疾病的分子分型分期与疾病早期诊断关键技术研究;建立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的可共享的临床资料、标本数据库及信息系统;研究重大疾病的全基因组关联分析技术,重大疾病分子分型的生物标志物的发现、确证及临床评价,重大疾病个体化的临床诊疗方案。
7、生物芯片与生物影像技术
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市场前景的临床检测及卫生防疫用基因芯片、蛋白芯片及芯片实验室产品。研究生物分子结构、三维形态与快速变化的超分辨成像,大尺度、跨层次的高分辨生物成像;研究单分子分辨/多分子网络调控的快速、无损、并行高通量成像监测,细胞、模式小动物及人体整体水平的活体三维无损结构成像监测,神经系统高分辨结构与功能三维无损成像监测;研究基于多层次多参数影像信息的整合建模方法,结合临床重大疾病诊疗的成像信息监测与表征。
8、生物过程工程技术
研究和开发生物过程宏观代谢信息和细胞生长环境信息的在线检测技术、生物过程优化和控制技术;生物大分子和生物小分子的分离、提取和精制技术;发酵过程与分离耦合技术;新型高效动植物细胞生物反应器、光生物反应器的设计、放大和制造技术。
9、生物催化工程技术
开展酶的定向改造、高效表达、固定化、辅酶再生、多酶耦合、酶与化学耦合、酶与发酵耦合以及不对称及对映选择性生物转化技术、非水相生物催化反应过程优化及放大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本低、可工业化生产的生物催化工程技术,提高我国工业酶开发和应用水平。
10、药靶发现与药物分子设计技术
研究基于系统生物学的药物靶标网络分析技术,靶标蛋白功能及生物活性构象模拟技术,基于新功能基因及其信号通路的高通量筛选模型,基于结构、针对多个靶标的药物设计技术,计算机辅助组合化合物库设计、合成和筛选等关键技术,药物先导化合物的设计方法,化合物成药性评价药物虚拟设计技术,网络药理学设计技术,药物代谢工程模拟等技术。
11、动植物品种设计技术
以主要植物(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蔬菜、林草等)、动物(猪、牛、羊、鸡等)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重要动植物品种性状的分子构成解析、优异性状多基因聚合;动植物品种分子设计的信息系统、品种分子设计工程、品种分子设计的技术体系与验证。
12、生物安全关键技术
开展生物安全监控预警关键技术研究及公共卫生应急药物与装备的研制;研究病原体跨种传播机制,建立生物威胁相关病原体溯源技术;开展生物入侵防护关键技术研究。
(三)研究开发一批重大产品和技术系统
围绕当前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迫切需求,加强生物技术集成创新,重点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能力的重大产品,着力推进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生物能源和生物环保产业的发展,实现我国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由技术积累向产业化开发的战略转变。
发展重点:
1、生物医药技术及产品
针对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和培育发展医药产业的需求,突破一批药物创制关键技术和生产工艺,研制创新药物,改造药物大品种,完善新药创制与中药现代化技术平台,建设一批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药物创新体系。
围绕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突破临床诊断、预测预警、疫苗研发和临床救治等关键技术,研制新型诊断试剂和新型疫苗,有效降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的新发感染率和病死率。
建立疫苗和抗体的大规模和快速反应生产新技术,系统的疫苗效果及质量评价技术体系,人源化抗体构建及优化技术;对传统疫苗进行改造增效,针对新发、再发重大传染病和多发感染性疾病研制新疫苗和抗体药物;针对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代谢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等重大非感染性疾病,研制治疗性疫苗和抗体药物。
突破一批体外诊断仪器设备与试剂的重大关键技术,研制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在一体化化学发光免疫诊断系统等高端产品方面实现重点突破,加速体外诊断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大幅提升我国体外诊断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突破一批生物医用材料前沿高端产品,开展一批主要依赖进口的高值替代产品研发,创制一批量大面广的生物医用材料,突破生物医用材料制品个体化设计、生物医用材料表面改性、生物材料产品生物力学、耐久性及安全性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
2、生物农业技术及产品
围绕主要农作物和家畜生产,突破基因克隆与功能验证、规模化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关键技术,完善转基因生物培育和安全性评价体系,获得一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培育一批抗病虫、抗逆、优质、高产、高效的重大转基因新品种,实现新型转基因棉花、优质玉米等新品种产业化,整体提升我国生物育种水平,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以实现规模化发展为目标,加快绿色农用生物产品及林木危险性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开展生物农药、生物兽药、动物疫苗、生物肥料、绿色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绿色农用产品应用的示范试点和普及,推进全降解农膜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研究开发生物农药、生物肥料、新型动物疫苗和诊断试剂、动物用生物技术药物和兽药、生物饲料添加剂等。
针对特种生物资源,重点开展冬虫夏草、灵芝等重要珍稀药用真菌资源化工程技术的研究,开发高附加值系列产品;发掘和筛选在特殊环境生长、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生物资源,开展人工培育技术研究,建立种苗繁育基地,开发深加工系列产品。
研究开发海洋渔业新品种选育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健康养殖关键技术,开发水产养殖重大病害监测预报和免疫防治技术,建立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3、生物制造技术及产品
重点研究化工产品生物合成途径构建与优化、原料综合利用与生物炼制、工业生物催化与转化、生物-化学组合合成等关键技术,突破生物基平台化合物、手性化工中间体、生物基材料等重大化工产品生物制造的产业化瓶颈。形成有机酸、化工醇、生物基材料等产品制造的平台技术体系,形成手性醇、手性酸、甾体等高附加值手性中间体生产的创新生物制造路线。
研究开展生物技术在纺织、造纸、制革等工业中的应用,开发生物纺织、生物脱胶、生物制革、生物造纸等新技术工艺和装备,促进纺织、造纸、皮革等企业应用生物技术工艺,推动行业的清洁生产。
选择酒类、酱油、醋等传统酿造产品,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和工程技术手段对菌种进行改良,对酿造过程进行优化控制,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4、生物能源技术及产品
研究开发非粮生物乙醇、生物柴油、生物燃气、生物制氢等生物能源产品制造过程的共性关键技术和专用设备,以工业和城市生活废弃物为原料,建立生物能源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技术示范。
研究开发微藻生物固碳核心关键技术,建立年固定二氧化碳总量超过万吨的工业化示范系统,率先在国际上首次实现微藻固碳的产业化,同时开发高附加值的系列微藻产品,为微藻大规模固定二氧化碳及微藻能源的发展提供技术、经济及环境评价指标,为微藻生物固碳技术的大规模推广应用提供示范。
5、生物环保技术及产品
大力开发环保生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重点发展高性能的水处理絮凝剂、混凝剂等生物技术产品,发展废气废水生物净化技术, 开发新型好氧、厌氧和复合的高效反应器、高效生物脱氮除磷新工艺;开发污染物降解生物新品种,发展石油炼制、医药化工行业有机污染物生物降解技术, 促进石油、重金属、农药等污染物的生物降解和修复。
针对煤炭、工业废气和烟道气,开展微生物脱硫技术研究,重点开展高效功能菌的选育技术、微生物对硫代谢途径的控制技术以及复合微生物脱硫技术的研究,发展多菌群、单/多相反应器的研究,以及生化/物化法的复合技术推进微生物脱硫技术的工业化应用。
(四)加强生物技术创新能力建设
根据生物技术自身发展的需要,系统加强生物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优化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研究领域的科技资源配置,打造布局合理、科学高效并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共享平台和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生物技术资源的整合和开发共享,为生物技术研究和成果产业化提供有效支撑。
1、建设若干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在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生物信息技术、合成生物学、计算生物学、系统生物学等前沿生物技术领域分年度建立若干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生物催化、生物炼制、生物资源利用、海洋生物技术、环境生物技术等领域分年度新建若干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善和升级若干现有技术平台,通过高水平研究基地积聚高层次人才,大幅度提高我国生物技术领域的整体创新能力。
2、建设若干生物技术产业化基地
建立国家级生物技术孵化器、国家级生物技术转移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在国家和省级生物技术园区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高效率技术成果转化平台,将技术成果快速实现转化和商业化;在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建设综合性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为原创性、重大突破性研究提供基础设施支持与服务;建立若干生物技术推广中心,推广普及生物高技术,服务经济增长;建立若干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地区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点建设生物技术中试和生产服务基地,为生物技术各领域中小企业研发生物技术产品提供公共的中试和生产基础设施服务;建立区域生物技术大型仪器设备和分析测试共享服务平台,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3、建设若干资源共享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建设国家生物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生物信息中心,包括国家生物技术管理信息库,基因组、蛋白质组、代谢组等生物信息库,大型生物样本、标本、病例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库以及共享服务体系;建设若干实验动物和模式生物基础设施和生物医学资源基础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深化体制改革创新,完善国家生物技术和产业发展协调机制
深化体制改革创新,修订和完善生物技术和生物产业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加强全国资源和力量的统筹,充分发挥国家各部门、军队,以及地方的积极性,集成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资金与力量,加强衔接与配合,科学、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推进我国生物技术及产业快速发展。
(二)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
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增加中央财政投入,创新支持方式。整合政府科技计划(基金)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等资金,加大财政对生物技术及产业的支持力度。制定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应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生物技术领域创业投资。
(三)鼓励产学研结合,促进生物技术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通过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和校企联合研发中心(基地、孵化器)等方式,建立企业牵头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创新体系。通过财税、金融、投资等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推动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增强企业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生物技术成果转化,改造或新建若干企业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与系统集成能力。鼓励和支持国外机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
(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良好的激励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生物领域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尽快完善我国生物资源和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优化审查程序,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限,鼓励和扶持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展,落实对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奖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实行激励制度,允许以知识、技术、成果、专利等要素入股,充分调动劳动创造性和工作积极性。
(五)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模式,加强高素质生物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改革创新人才使用和评价政策机制,紧扣《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高素质生物技术及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千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人才计划工程,重点培养一批战略科学家、生物技术原始性创新人才、工程化开发人才。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引进等方式,吸引和支持留学人员、海外华人华侨回国和来华创办生物企业、从事教学和研究。加强生物技术人才的国际培训合作和国际学术交流。
(六)扩大国际与地区合作,充分利用国外优势技术人才资源
推进国际互认实验室的建设,参与并主导国际生物相关大科学工程计划的研究与开发,加强与国外政府间、民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进与大型跨国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合作开发新产品,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重视利用海外资源,特别是人才资源,选择一些重大技术领域向国际优秀人才开放;积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到国外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充分利用国外优势资源。

名词解释:
转化医学:Translational Medicine,转化医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通过利用包括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在内的方法将实验室研究成果转化为临床应用的产品与技术,同时通过临床的观察与分析帮助实验室更好的认识人体与疾病、进行更优化的实验设计来促进基础研究,从而最终实现整体医疗水平的提高、帮助患者解决健康问题。
再生医学:Regeneration Medicine,通过研究机体的正常组织特征与功能、创伤修复与再生机制及干细胞分化机理,寻找有效的生物治疗方法,促进机体自我修复与再生,或构建新的组织与器官,以改善或恢复损伤组织和器官的功能的科学。
诱导多能干细胞:Induced Pleuripotent Stem Cells(简称iPS细胞),即诱导多能干细胞,是由动物体细胞经四种或者多种诱导因子感染,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与ES(Embryo Stem ,胚胎干细胞)形态、功能类似的细胞。
基因组学:Genomics,研究生物体基因组的组成、结构、功能及表达产物的学科。
蛋白质组学:Proteomics,阐明生物体各种生物基因组在细胞中表达的全部蛋白质的表达模式及功能模式的学科;包括鉴定蛋白质的表达、存在方式(修饰形式)、结构、功能和相互作用等。
体外诊断: In Vitro Diagnostic Products(简称IVD),是指将样本(血液、体液、组织等)从人体中取出后进行检测进而进行诊断,是相对于体内诊断而言。
个体化诊疗:Personalized Therapy,指基于以人为本、因人制宜的思想,充分注重人的个体差异性,进行个体医疗设计,采取优化的、有针对性的治疗干预措施的新型治疗方法。
生物制造:Bio-manufacturing,是指利用“生物的机能(功能与原料)”生产燃料、材料和化学品的加工方式,具有高效、清洁、可再生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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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的若干规定》已经1996年11月15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级教学成果,是指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反映各级各类教育特点,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属国内首创,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并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可以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六条 少数民族地区取得的教学成果,在同等水平时,可优先获得奖励。


  第七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各类教育的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由主要完成者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经所在院校审核同意,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教学成果,由其完成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所在市、州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三)不属于同一市、州或者省政府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其完成者联合向主持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申报;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隶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单位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委托函件,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按我省的有关规定评奖。


  第十一条 省级教学成果主要完成者所在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省级教学成果主要完成者所在单位上报的省级教学成果后,应当在30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及《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表》,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教育委员会聘任。


  第十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需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评审后,拟授予一、二、三等奖的,由省教育委员会批准;拟授予特等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教育委员会对申请省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在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省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一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人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时审核推荐和不及时进行初审推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占有是物权的起点,是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产生的基础。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自罗马法以来,诸多国家或地区对该制度均有明确而缜密的规定。我国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在其第五编中独立成编且作专章(第19章)规定、首次以法典的形式明确建立了占有制度,并将其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列加以规制,在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该编共一章五则条文,原则性规定了占有的法律适用(第241条),权利人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第242-244条),以及占有保护(第245条)问题。但非常遗憾的是,上述规定既未涉及占有的概念、占有的性质、占有的构成要件、占有的类型等基本问题,不成体系,且其内容规定得也极为简略,条文表述粗疏,亦不够严谨和准确,占有制度在立法上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立足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占有制度条文规定的基础上,本文着重阐述了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缺失,并就立法完善占有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占有制度的规定

1、《民法通则》关于占有制度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条文承袭原苏联立法体系,将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加以规定,对占有采所有权能说,即:当财产由财产所有人实际控制时,占有只是财产所有权一个具体的权能状态,依附于财产所有权而存在;然而,当财产离开财产所有人控制而非由财产所有人实际控制时,此时发生占有状态下的“权利推定”。占有状态下“权利推定”的适用规则一般为:动产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由于《民法通则》对占有制度没有具文明定,占有制度的权利推定功能显然无从发挥,占有制度的价值也根本无法实现。

2、《物权法》关于占有制度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五编规定了“占有”,通过专章即第十九章、五则条文即第241-245条初步勾勒出占有制度的基本框架,虽说是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但在体系、内容和条文表述的严谨性与准确性等诸方面均不尽人意,法律立法旨趣全无,下面予以具体阐述和评析:
2.1从编名、章名字眼对占有性质的理解
对于占有的性质究竟为权利、事实抑或为事实与权利的结合,长期以来备受争议,各国立法亦不尽相同,我国学界通说采事实说。《物权法》对于占有制度的规定,使用“第五编 占有”和“第十九章 占有”,而没有使用“第五编 占有权”和“第十九章 占有权”,从字眼上分析,笔者理解认为,对占有的性质亦采事实说。依此,我们可对占有定义如下,所谓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对物为控制和支配的人,为占有人,是占有法律关系的主体;被控制和被支配的物,为占有物,是占有法律关系的客体。
2.2 占有的法律适用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条规定旨在规范占有的法律适用问题,调整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之间的关系。以占有是否具有本权为标准,可区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租人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权而占有标的物属于有权占有,而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则属于无权占有。从条文表述来看,本条存在一些不准确、不严谨的地方,法律适用亦有模糊和冲突之处,主要表现为:
2.2.1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之“等”字模糊了占有的适用范围
依本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之“等”字,从字面上来理解,我们可以认为,占有除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外,还可以基于非合同关系产生;那么,条文后段所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然也为基于非合同关系产生的情形,如此,在立法技术上便没有必要在条文后段单就此情形进行并列行文。进一步言,即便是有特别情形,在条文表述上也应该使用“但书”。反过来说,如果占有基于非合同关系产生,没有合同又何来“违约”、“约定”,在条文后段也不应出现“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等字眼,显然该“等”字模糊了本条关于占有的适用范围,应为多余一字。我们试将“等”字删掉,本条条文意思就变得十分清晰,即占有或者基于合同关系产生,或者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其适用前提和适用范围便能得到相对清晰的界定。
2.2.2 “使用”和“违约责任”不是占有制度关注的内容
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关于合同标的的“使用”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物权法》第242-244条现行规定的条文内容中也没有涉及,意味着在“占有编”中明确规定“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违约责任等”显属多此一举,完全没有必要;而且,如此规定,也混淆了《合同法》和《物权法》之间的调整范围,在法律适用上有边界模糊、规则冲突之虞。
2.2.3 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本权应限定在物权之上
承上所述,基于意志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既可设立债权,亦可设立物权,据之形成有权占有之本权。如果权利人享有的占有本权为债权,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的占有权只能向债的相对方行使,即便物被第三人无权占有,也不能向该第三人行使;但是,如果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物权法》占有编中,特别是第242-244条规定,显然将会抹杀债权与物权之间的区别,从而危及整个民法体系。
基于上述,本条关于占有的适用范围,既未明确条文的适用对象,更未将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本权限定于物权之上,需要加以重新设计改造或直接予以废止。
2.3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242-244条规定了权利人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以及所生的损害赔偿、孳息与费用偿还请求权。立法上的不足和缺失主要表现如下:
2.3.1 第242条: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条文看,本条将物之损害原因仅限定于对物的“使用”。实际生活中,除对物的“使用”外,物还可以在很多情形下遭受侵害,如占有人肆意破坏等,将物之损害原因限定在对物的“使用”上,无疑大大缩小了恶意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该是违背了本条的立法意图。
2.3.2 第243条:原物、孳息与费用的返还、偿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条文规定,也就是说,当权利人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时,无论占有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均应将原物及孳息返还给权利人;而对于“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支付,反言之,恶意占有人丧失对权利人关于“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如此规定,问题就出现了:第一,如果孳息已被善意占有人消费时,强制善意占有人返还会不会使其承受过重的债务,遭受不可预期的损害?正是基于这一考虑,目前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均免除善意占有人的孳息返还义务,本条规定显然不利于对善意占有人在孳息返还上的保护;第二,对于“必要费用”,其支出之目的是在于保持物的状态或维护物的正常使用,是必须支付的费用,而与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系恶意还是善意无关。本条规定“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虽肯定了对善意占有人的保护,但占有人再“恶”,这个“必要费用”权利人也必须予以返还,否则将必然导致不当得利。因此,在“善意占有人孳息返还”和“恶意占有人必要费用请求偿还”两个问题上,本条规定有待进一步的检讨与商榷。
2.3.3 第244条:物之灭失及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本条是关于物之灭失及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与前几条法律条文相比,本条在表述上缺乏严谨性、准确性的问题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第一,依本条规定,对于占有物“毁损、灭失”非因占有人的过错、完全因第三人的行为所致时,权利人应向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依民法的一般原理,权利人只能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显然该条文违背了民法的一般原理,造成了请求对象上的错位;第二,依民法原理,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侵害人对权利人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而本条规定“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即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时,由占有人返还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显然该条规定亦违反民法原理又造成了请求内容上的错位。
2.4 占有保护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本条是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其条文表述严谨性不够的问题主要表现“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一规定上,承担“排除妨害”民事责任固然是与“妨害行为”相对应,但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相对应的不是存在“妨害行为”,而是存在“妨害”危险,即存在可能妨害占有的事实或行为,因此,本着严谨的态度,本条“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表述为“妨害占有的或者可能妨害占有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就显得比较准确。

二、我国占有制度的完善

如前述,我国《物权法》占有编缺失许多重要的制度,对于占有概念、占有的性质、占有的构成要件、占有的类型等基本问题以及占有的取得、占有的丧失等重要问题我国《物权法》均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就是目前仅含的五则条文,亦在表述上存在诸多不准确性和不严谨性的缺陷及不足,这注定了我国占有制度显得空有其名而未得其实。笔者认为,我国占有制度的完善,首先就应该对前述占有的基本问题进行明确界定,除此以外,如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也显得非常有必要。
1、对“占有编”条文内容作调整或者重新表述
现行《物权法》占有编五则条文存在种种问题,见于前述,各条内容均有待于重新审视、检讨和商榷,需要作系统的调整或作重新表述,以真正体现立法者在占有编中力图实现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同时要充分体现出对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区分保护的目的。
2、确立先占制度
完善占有制度,首先应确立先占制度。先占是指先占者以其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事实。把无主物的所有权赋予先占人,有利于物的充分利用,建立完善的归属秩序。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均没有承认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制度,只是规定所有人不明确的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对其他无主不动产的归属,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确认先占制度,这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循环发展,对构建节约型社会也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3、明确间接占有制度
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具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由于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以及经济生活中的融资租赁、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相关制度,均以间接占有为基础,应在占有编中得以明确体现。
4、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财产占有人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尽早确定财产归属,定纷止争;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做到物尽其用,并排除因岁月流逝而发生举证上的困难。取得时效制度的建立,可有效解决“权利真空”期间财产争议的矛盾,与目前消灭时效制度相互衔接,也将使得我国时效制度更为科学、更为完善。
5、规定占有推定规则
没有规定占有推定规则,占有制度是不完整的。占有推定是占有作为法定公示方法确认以来,对与占有相关事实及基于占有发生社会关系过程中意思的推定,如无相反证明,推定的事实及意思就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占有推定包括占有的事实推定和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的事实推定主要是法律基于对社会实际生活的判断而对社会常态的一种承认,即这种占有事实的推定与社会生活中的真实情况基本一致。占有的权利推定是占有推定效力最重要的内容,其有两个层次的表现,即占有推定占有人享有“合法”占有权和占有推定为所有。我国《物权法》占有编中没有规定占有推定规则,而占有推定规则对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社会安定、保护私人财产权、鼓励个人创造财富、促进交易安全和便捷、发挥物的利用效益以及保护占有背后的权利等具有重大意义。
6、确立自力救济途径
当占有受到妨害甚至被侵夺时,占有人可请求公力救济。但是由于情形紧迫,或者由于举证困难不能获得公力救济,或者由于难以获得公力救济时,为保护现有的占有状态,就有必要赋予占有人自力救济权。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包括:①自力防御权。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例如侵入占有人的房屋,可以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将侵入者驱逐出房屋。自力防御权的保护重在占有的事实状态,因此只有直接占有人可以行使,间接占有人无此权利。②自力取回权。即占有人对于被他人侵夺的占有物,有权取回。例如占有人的动产,被他人非法侵夺时,占有人可以当场或追踪取回。赋予占有人自力救济权,不仅具有维护社会和平秩序的作用,更含有维护占有本权的价值,对于占有制度的构建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作者,法学博士,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3810112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