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专题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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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专题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专题规划》的通知

教高[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教育专题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高等教育专题规划.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高等教育专题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目 录

序言 1
一、指导思想 2
二、战略目标 2
三、主要任务 3
(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
(二)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9
(三)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11
(四)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12
(五)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 12
(六)加快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 15
(七)提升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 16
(八)改革高等教育体制机制 17
(九)优化结构办出特色 20
(十)统筹区域高等教育发展 21
(十一)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 22
四、重大项目 23
(一)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高计划 23
(二)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 26
(三)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26
(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促进计划 27
(五)高等学校师资队伍水平提升计划 28
五、组织实施 29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高等教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特制定本专题规划。
序言
教育是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高等教育是国力强大、民族昌盛、社会文明的重要推动力,承担着培养人才、发展科技、服务社会和传承创新文化的重要任务。高等教育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在国家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进入了大众化阶段,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与人才保障。我国目前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居世界第一,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从业人员总数居世界第二,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大国。
同时,相对于国家发展的新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高等教育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明显差距;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办学活力不足,办学特色不鲜明。提高质量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世界各发达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的强盛,都与建设高等教育强国进程紧密相伴。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走中国特色现代高等教育发展之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全面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必然要求,是时代赋予我国高等教育崇高庄严的历史使命。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围绕提高质量,改革创新、优化结构、办出特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培养造就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
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创新。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健全质量评价体系,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推进高等教育科学发展。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统筹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协调发展;以适应社会需求为导向,统筹各类型各层次高等学校协调发展;以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为重点,统筹区域高等教育协调发展;以形成学习型社会为目标,统筹普通高等教育与继续教育协调发展。
二、战略目标
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建成一批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学校,若干所大学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大学水平;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现代高等教育体系,实现内涵式发展的历史性跨越。
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稳步提升。到2020年在学总规模达到3550万人,毛入学率达到40%,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2009年翻一番。
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明显增强,人才培养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水平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成为国家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区域创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基地。若干学科领域研究达到或接近世界领先水平。
高等学校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在成果转化、决策咨询、继续教育、文化传播、科学普及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对综合国力提升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高等教育结构进一步优化。办学层次类型、学科专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更趋合理,高等学校各安其位,各展所长,办出特色。
高等教育改革取得新突破。教育教学改革更加深入,体制机制更富活力,高等学校与社会合作更加紧密,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更加完善。
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明显提高。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1.坚持育人为本。
坚持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高等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牢固确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着力培养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等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高等学校各项工作都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资源配置优先保障人才培养。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把教授为本科低年级学生授课作为重要制度,建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激励和引导教师重视教学。切实保障教学经费投入,加强图书资料、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等教学基本建设。利用好校内校外、国际国内优质教育资源,为学生成人成才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牢固确立教书育人是教师的首要职责。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工作中,关心关爱学生,潜心教书育人,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成才。
2.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更新教育观念,突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开放性,突出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培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增强学生就业能力。
提升办学基础能力,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加大投入,探索“校中厂”、“厂中校”等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模式,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和信息技术应用,保障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教师评聘制度,建设专兼结合“双师”结构的专业教学团队;拓宽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的渠道,形成企业一线技术骨干参与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的有效机制,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建立健全高等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吸收行业、企业参与质量评价。
3.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以人才培养体制改革为重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树立全面发展观念、人人成才观念、多样化人才观念、终身学习观念和系统培养观念。注重创新性,培养批判性思维和跨学科思维,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注重综合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素质;注重实践性,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开放性,培育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尊重多元文化的博大胸怀;注重选择性,为学生创造更加灵活多样的学习机会。
大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优化知识结构,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注重在科学研究中培养人才,注重在社会实践中培养人才,加强文化素质教育,开设高水平通选课程,促进文理交融,形成各具特色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高等学校与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究与试验。
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改进培养方式,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机制。注重教学管理改革,积极推进以选课制、弹性学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分制改革,完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个性发展的评价方式,形成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学习的良好机制。
4.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模式改革。
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改革,营造创新氛围。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开展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研究生改革试点。以提升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为重点,改进研究生论文审查和答辩制度,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追踪机制,着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合理确定高等学校研究生与导师的比例。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和服务面向,制定应用型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规格。大力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探索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的办学管理体制和培养模式,着力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5.改革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积极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促进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改革与高中课程改革相结合、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相结合、与高等学校录取模式改革相结合,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加快建立着重考察学生素质和能力的综合评价体系,探索实施部分科目一年多次考试。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优化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查。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方式。推进高等学校选拔录取模式和方式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录取机制。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强考试招生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加强考试招生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考试安全责任。
6.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
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面向全体学生,突出专业特色,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把创新创业教育有效纳入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加强创业教育教材建设,加强创新创业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并在教学考核、职称评定、培训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以国家大学科技园为主要依托,重点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成果有机结合,切实扶持一批学生通过创新创业教育实现自主创业。
国家支持设立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辐射作用,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系统,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教育研究机构。加强创新创业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
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完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就业指导队伍建设,提升就业指导水平;为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建立和完善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制度;完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监测与评价反馈机制。
7.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围绕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高等学校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注重发挥学生自我教育功能,引导、支持学生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在基层一线砥砺品质、了解国情,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中锤炼作风,在实践中发现新知、运用真知,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增长才干。制定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形成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
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作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加强教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方法改革,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实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发挥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主阵地作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党团组织建设、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排忧解难。
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鼓励优秀教师兼任班主任,完善辅导员聘任制度,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努力建设一支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和具有奉献精神的高素质辅导员、班主任队伍。
8.完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
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人才培养质量的宏观监控,加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过程评估和目标评估相结合的内部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建设,鼓励社会专门机构和用人单位参与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制定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制度。逐步开展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等水平和质量评估。建立高等学校统一信息平台,实现教学状态数据信息共享。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在工程、医学等领域开展有用人单位参与的专业认证工作,积极推动我国加入国际专业认证组织。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高等学校评价模式。
(二)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1.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
增强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支持高水平大学以国家和区域战略需求为导向,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地方高等学校以地方产业发展需要为指引,主动服务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坚持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加强基础研究。坚持产学研用结合,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开展应用研究。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国家急需的战略性研究、探索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研究、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公益性研究。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在高水平科研实践中培养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2.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
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为根本任务,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基本建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
3.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
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建设监督有力、管理科学规范、责权关系明晰、开放合作有序、组织运行高效的现代科研管理体制,激发科研活力,提高研究质量。积极推进协同创新,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教育资源共享,推动高等学校创新科研组织模式,完善开放合作的研究机制,加强高等学校重点研究基地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横跨高等学校、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开放型研究平台,鼓励高等学校与海外教育、科研机构、企业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究开发中心。推进科研评价机制改革,调整高等学校科研政策导向,坚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和创新人才培养,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支持研究生参与或承担科研项目,鼓励本科生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推进高等学校对外开展深入稳定的高水平科研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学术影响力和科技竞争力。
(三)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以服务国家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鼓励高等学校探索全方位、多样化的社会服务模式。自觉参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产学研用紧密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步伐,着力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自觉参与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积极参与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进程,以服务和贡献开辟自身发展新空间。自觉参与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适应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时代需要,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加强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科学素质和人文素质。鼓励师生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积极参与决策咨询,主动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对策性研究,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积极加强国际问题研究,服务国家外交战略。积极推进文化传播,继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
(四)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丰富大学文化的内涵,统筹推进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建设。积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推动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创造性思维,掌握前人积累的文化成果,扬弃旧义,创立新知,并传播到社会、延续至后世。着力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开展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活动,引导师生秉持科学精神、信守科学道德、遵循科研规范、恪守科技伦理,积极营造鼓励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不断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观念。尊重和保护个性发展,引导师生在发展个人兴趣专长和开发优势潜能的过程中,在正确处理个人、集体、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保持本色、彰显个性。着力加强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各国文明成果,创新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努力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五)建设高水平教师队伍。
1.加强师德建设。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制度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加强教师岗位管理,健全教授为本科低年级学生授课基本制度。完善教师评价标准,将师德表现和教学工作实绩作为教师考核、聘用(聘任)的首要内容,把教学特别是教书育人效果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指标,激励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治学、教书育人。
2.提高教师待遇地位。
改善教师待遇,完善学校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向教学一线的教师倾斜,引导和保障教师专心教学。提高教师地位,关心教师健康,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形成更加浓厚的尊师重教社会风尚,使教师成为最受社会尊重的职业。
3.大力提高中青年教师业务水平。
参与实施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青年千人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通过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加大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支持力度。提升中青年教师学历层次,大力提高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健全中青年教师定期培训制度,通过国内外进修、岗前与在岗培训、挂职锻炼、驻厂研修、社会实践、网络培训等方式,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强调“老中青”相结合,不断提高中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构筑中青年人才国际交流和竞争平台,提高国际化水平。
4.大力培养学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进一步做好做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等高层次人才计划,依托国家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在各学科领域努力造就一批具有战略眼光、能够把握世界科技发展趋势和国家战略需求的学术领军人物,培育一批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高水平创新团队。
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文化名家工程”、“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继续办好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特别是中青年理论家、一批高水平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素养深厚的外向型哲学社会科学专家队伍。确立若干重点研究领域,培育并长期支持一批高水平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推动形成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中国学派。
5.汇聚国际优秀教师。
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力度,积极参与实施“千人计划”,完善“春晖计划”、“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海外名师项目”和“学校特色项目”计划实施办法,有计划地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学术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物、高端人才、学术团队和一大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教师。高水平大学要逐步实现在全世界范围内选聘优秀教师。
6.统筹推进管理人才、辅导员和教辅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高等学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推进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高等学校管理人才和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举办中外大学校长论坛。重视加强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推进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配备、选聘辅导员。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骨干海内外研修培训。完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办法,解决好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的教师职务聘任问题。
注重高等学校教辅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教辅人员发展的岗位、职称(职务)聘任、考核评价和薪酬分配办法,增强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加强教辅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支持高水平大学培养一批高级工程实验技术人才。
(六)加快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
1.加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大高等教育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增强科学决策服务能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进一步提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教育卫星传输网、校园网络等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强高等教育优质教学资源数字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建成高水平数字图书馆、国家精品课程库、教学名师库、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国家教育考试题库、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等,加快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加强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信息数据中心建设和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建设,建成一批社会调查数据库、统计分析数据库、基础文献数据库、案例集成库等专题数据库。完善数字化教学支持、使用、评价等服务体系,促进教育信息资源与课堂教学的有机结合,加速实现各种优质教育资源的集成共享。构建高等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2.加强高等学校数字校园建设。
大力推进高等学校数字校园建设,改进教育管理模式,全面实现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文化建设的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加强数字化科技协作支撑环境建设,提高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建立科研数据与成果的网络共享机制。
3.利用信息技术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
积极推进基于网络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推进校际课程互选、学分互认与转移。建设满足学生自主学习需要、能提供全方位学习支持和服务的内容丰富、科学合理、特色鲜明的网上教学平台。鼓励教师利用网上教学平台进行辅助教学。鼓励高等学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多样化的数字化学习资源,促进基于网络平台的各类教育资源整合共享,提高教学效果、水平和质量。
(七)提升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
1.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扩大教育开放,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大引进海外智力和优质教育资源的力度,提升高等教育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鼓励高等学校积极开展国际教育科研和学术交流。推进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扩大在校生海外校际交流规模,让更多学生获得海外学习、研究经历,提高学生跨文化学习研究能力。到2020年,高水平大学实现具有海外学习经历在校生比例的阶段性目标。设立以我为主、面向境外的教育科研项目,吸引高水平人才来华开展教育科研工作。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拓展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涵,提高合作成效。主动参与世界教育政策、规则、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积极开展国际教育质量保障和评价活动。
2.扩大出国留学规模。
创新和完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机制,选派一流学生到世界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师从一流导师,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水平的拔尖创新人才。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引导,加大对优秀自费留学生资助和奖励力度,培养更多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人才。
3.扩大来华留学规模。
加强对外宣传和招收留学生工作,完善以外语为学习工作语言、以汉语为生活语言的培养方式。通过设立面向境外学生的奖学金等多种方式,吸引更多外国学生来华留学。到2020年,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达到15万人,部分“985工程”高等学校的留学生人数接近或达到在校生数的10%。努力提高我国高等学校办学的国际化水平。
4.提升对外教育服务能力。
推动我国高水平教育机构到海外办学、提供教育服务。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鼓励高职学校为海外投资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积极开展汉语国际教育,稳步推进海外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建设,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加大教育国际援助力度,为发展中国家培养培训高级专门人才。
(八)改革高等教育体制机制。
1.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高等教育和民办高等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2.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改变直接管理高等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省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
进一步加大省级教育部门对区域内高等教育的统筹。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审批省级政府管理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确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点。统筹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区域协作,提高高等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
3.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教育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高等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高等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4.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改革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其作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等学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符合高等学校特点的新型、灵活的用人机制。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5.建立促进高等学校与社会紧密联系的新机制。
加强部省共建,统筹政策、资金等多方资源,增强高等教育为区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加强部门共建,发挥行业优势,拓展高等学校发展空间,增强高等学校为行业服务能力,建立教育和产业的互动机制。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的战略联盟,积极探索资源共享机制,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科研、合作发展。积极探索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机制。制定校企合作政策法规,明确政府、高等学校、企业、科研机构在学生实习实训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政府投入、税收优惠,在企业建立稳定的大学生实习基地,完善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制度,形成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
(九)优化结构办出特色。
1.引导高等学校办出特色。
加快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高水平大学,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学科,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支持具有行业学科特色的院校发展,为行业持续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技术与人才支撑。加强地方本科高等学校建设,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加强高等职业学校建设,为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提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促进民办高等学校加强内涵建设,科学合理地设置学科专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出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高等学校。
2.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围绕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特殊行业实际需要,统筹修订研究生和本科学科专业目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推进学科专业建设,完善区域布局,形成学科专业特色。构建国家和省级高等学校学科专业人才需求预测、预警系统和毕业生就业监测反馈系统。
3.优化人才培养结构。
重点扩大各类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重视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高等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本科教育要更加重视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硕士研究生教育要加快发展专业学位教育,到2015年,专业学位研究生占硕士研究生的比例超过50%。
4.加强高等学校分类管理。
研究高等学校分类依据,建立分类体系,实行分类建设、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各安其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高等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工作。
(十)统筹区域高等教育发展。
1.鼓励东部地区高等教育率先发展。
扩大省级政府统筹高等教育的权限,推动东部地区高等教育率先发展,建成若干高等教育强省(市),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发挥带动作用。开展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2.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加快发展。
以提高中西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为目标,重点支持一批中西部本科高等学校加快发展,提高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水平,支撑中西部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扩大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努力提高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短缺地区的高等教育入学率,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创业。
3.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
继续推进东西部高等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增加支援项目,显著提升受援高等学校的师资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服务能力、学校管理水平。有计划、大批量、多方位选派西部高等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东部地区高等学校进修学习。鼓励开展科研合作,共建优质教学资源和科研资源共享平台。
(十一)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
1.加强和改进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
紧紧围绕高等学校中心工作,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牢牢把握党对高等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以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确保高等学校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坚持和完善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统战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要求。切实维护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努力建设和谐校园。
2.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教育培训体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干部和广大师生头脑,指导实践。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争科学发展之先,创和谐校园之优,建立健全激发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内在动力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按照“党建带团建”的要求,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保证党员质量。推进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创新,建立和完善院(系)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创新学生党支部的设置方式和活动方式,发挥院(系)单位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动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后勤保障和学校管理等各项工作。以优良党风促进校风、学风建设。切实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建立专兼结合、专职为主的党务工作者队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四、重大项目
(一)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高计划。
1.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重点建设一批本科专业,引导学校调整专业结构,突出办学特色。建设高等学校教师发展中心,搭建教师沟通、交流、帮扶、发展平台,提高中青年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研究水平。开展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业能力。加强实验实践平台建设,建设一批基础较好、稳定性强、满足多校共享需要的学生实习示范基地,促进学生尽早接受专业训练、掌握专业技能、增强实践动手能力、提高专业素养。
2.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
在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优秀基础学科建设一批拔尖学生培养基地,从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科学等学科中,每年动态选拔一批特别优秀的本科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高等学校拔尖学生重点培养体制机制,形成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良好氛围,努力使受计划支持的学生成长为未来相关基础学科领域的领军人物,并逐步跻身国际一流科学家队伍。
3.实施“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实施卓越工程师、医生、法律人才、教师等教育培养计划,与部门行业联合制订人才培养标准,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方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建设一批国家级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探索建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培养造就一大批富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素质专门人才。
4.实施“新建本科院校办学基础能力提升计划”。
引导新建本科院校加强校企合作和资源共享,支持建设一批校外实训基地,全面提升新建本科院校基础能力。继续办好新建本科院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培训班,加快提升新建本科院校领导治校理政能力。支持新建本科院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校企合作机制改革和创新创业教育等,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增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5.继续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开展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大力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实施工程技术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教育;建立全国研究生学术交流平台,举办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和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营造研究生教育创新氛围;设立优秀研究生导师奖,鼓励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设立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吸引和奖励优秀博士研究生投身高水平科学研究;继续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博士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建立学位与研究生质量监督体系,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
6.实施“高等学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计划”。
创新高等学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建设,加快推进学生网上互动社区建设和管理,着力加强中国大学生在线网站建设,重点培育若干满足学生全面发展、德育为先、健康成长需要的主题示范网站,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利用网络新媒体建立坚持正面引导、服务广大学生的网络化组织和工作体系,发挥学生自我教育功能,精心打造一批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作用突出的辅导员博客,培养造就一批能持续跟踪和熟练运用微博等新媒体、在网络上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骨干,不断提高利用网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二)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
重点支持一批有特色高水平中西部地方本科高等学校发展,促使这些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为中西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继续实施东部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创新对口支援工作模式,联合开展科研活动,联合进行人才培育,共建优质教学资源和科研资源共享平台。扩大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争取到2015年,协作计划规模达到20万人,推动形成促进区域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和入学机会公平的新机制。
(三)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计划。
1.继续实施“985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
通过“985工程”持续重点支持,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985工程”建设学校的整体水平、综合实力、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在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集聚创新团队、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取得突破。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做出更大贡献。
实施“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以国家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需求为导向,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学科前沿,紧密结合教学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重点建设一批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在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集聚创新团队、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取得突破。
2.继续实施“211工程”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
通过“211工程”建设,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和一批重点学科,使其在教育质量、科学研究、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等方面有明显提高,在高等教育改革特别是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有明显进展,成为立足国内培养高层次人才、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基地。
通过实施“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大幅提升学科自主创新能力和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为行业服务的能力,推动学科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促进计划。
1.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进一步加强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的支持,为建设国家级科研基地做好培育。实施基础研究特区试点,营造符合基础研究发展规律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环境。建设一批产学研基地,加强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设科教结合示范基地,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依托优势学科、国家级平台联合开展创新人才培养以及前沿研究。实施新一轮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加强国防科研,实施“十二五”装备预研教育部支撑计划项目。择优支持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精品科技期刊工程。加强战略研究。完善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和科研评价机制。
2.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
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以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为重点,以构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为目标,实施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推进计划、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哲学社会科学咨政服务计划和优秀成果推广计划、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计划、高等学校“数字人文”建设计划、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中长期重大专项,改进科研评价,整体推进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
(五)高等学校师资队伍水平提升计划。
1.继续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平台设置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通过提供奖金、配套科研经费等方式,支持高等学校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中青年学界精英全职工作或短期合作研究,培养集聚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
2.继续实施“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以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为核心,依托重点科研基地和重点学科,每年择优遴选并稳定支持一批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秀创新群体,加快建成一批国内一流、有重要影响的创新团队,推动高等学校科研组织模式创新。
3.继续实施“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面向全国高等学校,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和拟全职回国的海外优秀青年留学人才进行资助,支持他们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青年拔尖创新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引进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外籍专家或学者来华任教和合作科研,提升高等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五、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教育部负责专题规划实施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各省级教育部门要按照本专题规划的部署、结合各地制定的教育规划纲要,制订本地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创造条件,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实施机制,扎实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
分工落实任务。教育部根据本专题规划,牵头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重点举措落实到位。各省级教育部门、各部委高校的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专题规划的总体要求,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的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
加大经费投入。完善高等教育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按照培养层次和学科专业特点,逐步提高公办高等学校生均拨款标准。中央建立支持地方高等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高等学校要积极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增加教育经费。同时,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监督考核。教育部以本专题规划为依据,建立专题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机制和定期公布制度,加强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考核。特别是要加强教育审计工作,确保专项经费的使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效益明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规划实施检查评估机制,加强过程管理,提高专题规划实施效益。
营造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投身高等教育改革。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推广改革实践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通过典型报道、示范引导,进一步增进共识、统一思想,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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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等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等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4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 实施办法》、《吉林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吉林 省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 理若干规定》和《关于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 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 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税条例》和《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吉发〔2002〕7号),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 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 业税。

  第三条 各级地税部门是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机关。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收入;

  (二)豆类和薯类作物收入;

  (三)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果用瓜等农作物收 入;

  (四)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 入。

  第五条 农业税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民承包 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面积为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二轮承包耕地面 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经市、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本着整体稳定 ,个别调整的原则,据实核定计税面积。村组机动地,其它单位和个人从 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新增耕 地或因征(占)用、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农作物常年产量确定以玉米为主粮,计税的各种农作物产量一 律折算为主粮,单位为公斤。折算比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确定。

  第七条 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豆类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 年产量计算;

  (三)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果用瓜等农作 物的收入,比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第八条 常年产量应根据土地和自然条件,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 定。常年产量评定以后,要保持长期稳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 整。

  第九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最高不超过常年产量的 7%。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最高税率内,确定本地区税率,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农业税税率另行规定。有农业收 入的机关、企事业等其他单位,参照所在地常年产量和税率计征。

  第十一条 耕种行洪区和水库库区内等无固定收入土地的,不评定 常年产量,有收获的年份按照所在地的常年产量和税率计征。

  第十二条 农业税征收附加。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 40%。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在农业税及其附加的总体负担水平最 高不超过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8.4%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后执行。农业税附加,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由征收机关随同正税 同步征收。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耕种自有 土地的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第十三条 依法开垦荒地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征农业税1年。移 民开垦荒地从有收入年份起,免征农业税3年。

  第十四条 从下列土地上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 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农业实验的耕地。

(二)对农业部门所属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良种繁殖面积占 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面积在70%以下的 ,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

  (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第十五条 按国家规定退耕还林、还草的计税土地,按照国家规定 征收和减免农业税。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因水冲沙压变质变形等确实 不能再耕种的土地,经征收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停征农业税。

  第十七条 旱田改种水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3年 的仍按以前的常年产量计征农业税,从第四年起,按水田重新评定常年 产量计征。水田改种旱田的土地,按当年旱田常年产量计征农业税。

  第十八条 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改种果树、药材和其它经济林木 的,经当地征收机关调查核实确实没有农业收入的,经批准可以免征农 业税。

  第十九条 农村烈军属、残疾人、五保户及特困户,因生活贫困或 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第二十条 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 自然灾害,实产折主粮达不到计税常年产量的,根据歉收程度,按照下列 减免标准计算,减征或者免征当年的农业税:

  歉收不足2成的不减征;

  歉收2成(含2成)以上不到3成的,减征依率计征税额的20%;

  歉收3成(含3成)以上不到4成的,减征依率计征税额的40%;

  歉收4成(含4成)以上不到5成的,减征依率计征税额的70%;

  歉收5成(含5成)以上的免征。

  农业税附加,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由征收机关随同正税同比例减免 。

  第二十一条 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村 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和当地征收机关核实后,报市州、县(市 )以上征收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州、县(市)以上征收机关要从当年依率计征农业 税税额中提取20%的“以丰补歉”调剂资金,专项用于农业税减免。其 中:70%留给市州、县(市),用于辖区内农业税的社会减免和自然灾害减 免,30%上缴省,用于补助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市州、县(市)农业税减免 。

  市州、县(市)以上征收机关要从附加比例确定的附加额中提取20 %的“以丰补歉”调剂资金,留在村提留中,同时,相应减少乡镇财政对 村级的补助,减下来的补助资金,纳入农业税附加减免资金,与正税减免 资金统一管理使用。

  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减免资金的管理,动用减免资金需同级政府 批准。农业税正税减免资金与附加减免资金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征收机关根据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核定的 农业税税额,编制农业税征收清册,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纳税 人在纳税期限内到指定的征收机关缴纳农业税及附加,征收机关收到税 款时,开具统一印制的农业税及附加完税凭证。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征收机关对农业税正税和附加同时征收后,统 一缴入农业税收存款户,由征收机关对正税和附加按资金性质、管理权 限及时进行划分,正税缴入国库,附加划入乡(镇)农经站。

  第二十五条 市州、县(市)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土地和常年产量 ,应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如有变动,要及时变更纳税登记。

  第二十六条 农业税征收机关按农业税计税要素核定的应纳税额 和减免税额,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业税征收机关可在乡(镇)村建立协税、护税网络 ,聘用协税护税人员。征收机关应依据有关税收法规,制定协税、护税 人员岗位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强指导监督。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协 助农业税征收机关做好征收工作,村级要设立农业税征收帐簿。征收机 关要根据协税、护税人员的工作量和任务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务报 酬。

  第二十八条 农业税分为夏、秋两季征收,夏征期为3月1日至9月 30日;秋征期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夏征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 产品收入的当日,纳税期限为30日;秋征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当地主 要粮食作物正常收获时间,纳税期限为2个月。因粮食收购入库原因,影 响农业税按期征收入库的,经县(市、区)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缓征, 缓征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征收机关根据当地种植农作物的结构及其收获时节和纳税人的经 济构成状况,也可以实行常年征收。

  第二十九条 农业税及附加以折征代金的方式结算。

  农业税及附加以实物交纳、货币结算的,征收机关可驻粮库(站)征 收或委托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时代扣代缴税款;交纳现金的主要由征收 机关直接征收或由征收机关组织协税、护税员征收。纳税人应当按照 征收机关的规定主动到征收机关缴纳税款。代扣代缴的税款和以现金 形式征收的税款,要做到日清日结,及时上缴国库。具体征收方式由征 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 农业税的计税价格,以粮食年度当年主粮保护价为基础 ,综合考虑市场因素,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 农业税征收经费从农业税及其附加实征总额中按一 定的比例安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由征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 理。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已取得农业收入,不按纳税通知期限缴纳税款 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有能力缴纳应纳税款,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限 缴纳的,征收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可按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或者对征收机 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偷税、抗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 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 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 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3号)和《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 点方案》(吉发〔200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生产、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 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 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各级地税部门是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征收机关。

  第四条 生产下列农业特产品的,由生产单位和个人按所取得的收 入和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园艺收入,包括果品(含采集野生水果)、蚕茧、花卉、苗木等 园艺产品收入;

(二)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含林蛙)及捕 捞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木本油料及其他林木产品收入;

(四)药材收入,包括植物药材和动物药材收入;

(五)食用菌收入,包括黑 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产品及菌种收入;

(六)其他农业特产 品收入,包括蜂蜜、山野菜等特产品收入;

(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 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五条 收购烟叶、牲畜产品的,由收购单位和个人按照收购金额 和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

  收购烟叶、牲畜产品以外其他应税未税产品的,由收购单位和个人 按本办法代扣代缴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第六条 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是指初级产品收入。包括为保鲜、 防腐进行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 目税率表执行。

  第八条 增加或减少农业特产税税目,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提 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农业特产税税率的调整,除国家统一规定外,由省人民政 府决定。

  第十条 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收购金额 )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具 体计算核定方法:(一)对生产者征收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际产量× 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适用税率。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 计税。(二)对收购者征收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实际收购量×收购价 格×适用税率。(三)对零星分散、不易掌握实际收入的品目,征收机关 可以采取评定产量的方法,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核定收入,计算征收农 业特产税。

  第十一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征、免征。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 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种植、养殖的农业特产品 ,除属一次性收益的,自有收入时起两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农民 在宅基地范围内为自用而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农村烈军属、残疾人、五保户及特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或 免征农业特产税。

(五)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一线人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 免征农业特产税。

(六)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减产减收 ,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或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二条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征收机 关审核,报市州、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税、免 税项目的收入,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计税收入的,不予减税或 者免税。

  第十四条 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取得农业 特产收入后,改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生产单位和个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日;(二)收购单位和个 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产品的当日。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 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当地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 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在生产环节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向生产地征收机关或代 征单位缴纳农业特产税;在收购环节纳税的单位和个人或由收购单位代 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向收购地征收机关缴纳。

  第十八条 应税农业特产品运出征收机关管辖地以外的,纳税人应 按规定事先向指定的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农业特产税,按规定办理 有关外运签证手续,持有关纳税凭证随货同行。否则,一经查出,由查验 地征收机关补征农业特产税。

  省外运进我省各地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凡持有省外征收机关开具的 农业特产品外运证明的,在我省境内不再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 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机关要根据每年的税源调查结果,编制 农业特产税税源台帐,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 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征收机关收到税款时,开具统一印制的农业特产税 及附加完税凭证。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农业 特产税。受委托代征农业特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依法代 征税款。

  第二十二条 除国有、乡(镇)以上集体企业及部队、机关、学校 等单位以外的纳税人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在生产环节按实征正税税额的 20%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附加,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由征收机关随同农业特产税 同步征收和减免。

  第二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机关对农业特产税和附加同时征收 后,统一缴入农业税收存款户,由征收机关对农业特产税和附加按资金 性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划分,农业特产税缴入国库,附加划入乡镇经 管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执行。

 

吉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略)
 

 

吉林省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发展,规范村内筹资筹劳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 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吉发〔2002〕7号)要求和农业部《村 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为兴 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上限控制。

  向农民筹资筹劳本着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 原则进行。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承担的资金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 按规定减免外,必须履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村内筹资筹劳的管理、监督和审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村内筹资筹劳的管理、监督和审计,日常工作由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负责。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在本 村范围内兴办下列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可以向农民筹资筹劳:(一)农田 水利基本建设;(二)植树造林;(三)修建村屯道路;(四)修建村办公室; (五)修建文化体育设施;(六)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 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不属于前款规定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不得向农民筹资筹劳。严禁 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

  第七条 下列农民和农村劳动力承担筹资筹劳的义务:(一)本村承 包土地的农民都有承担筹资的义务;(二)本村承包土地的农村劳动力都 有承担筹劳的义务;(三)本村不承包土地务工经商的农民都有承担集体 生产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义务。

  第八条 向农民筹资每年每人不得超过15元,向农民筹劳每个农村 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

  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 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要明确动用期限和 数量。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要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九条 对本村不承包土地务工经商的农民,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 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筹资和村提留人均承担水平交纳村集体生产 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收取的资金纳入“一事一议”筹资内统一管理。 第十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 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相应的减免。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劳动力,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减免其承担的筹劳工日:(一)三等乙级以上的退役 军人以及复员军人复员未满一年的;(二)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参加 劳动的;(三)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减免 的。

  第十二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和收取时间等事项 ,由村民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计划并按事项作出预算,经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有纪录,到会 村民要签名盖章。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筹资筹劳决定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将 筹资筹劳决定,报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 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村内筹资筹劳必 须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挪用。

  向农民筹劳一般应当在农闲期间使用,不得跨村使用。

  第十四条 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不得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农 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以资代劳。

  第十五条 代劳金的折算标准不得超过上年农民劳均日纯收入水 平。具体标准,每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县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 准。

  代劳金应在使用劳务前交纳,由村民委员会收取,交乡级农村经营 管理部门代管。代劳金必须全部用于支付代劳者的劳动报酬,不得截留 、挪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预算,由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村 民委员会负责在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 记,并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农户。

  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所登记的筹资筹劳标准收取资金 和安排使用劳务。

  村民小组要设立劳务登记簿,按劳登记。

  向农民筹资按批准的时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第十七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立项或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所登记的筹资筹劳标准收 取资金和安排使用劳务。

  第十九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集的资金,归本村农民集 体所有,由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以村核算,村民委员会使用、支 出实行报帐核销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村民委 员会必须在每年三月末前将上年农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的决算和当 年预算安排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要向出资出劳者分别开具省农民负担主管 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工票。

 

第四章 监督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本 规定,要求农民出资出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农民有权拒绝前款筹资筹劳要求,并可向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民负担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 民负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按有关法规规定分别对主管人员、直 接责任人员和单位处以罚款,由监察机关给予政纪处分。属村民委员会 成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建议村民会议处理:(一)未经批准向农 民筹资的;(二)筹资超出上限或审批标准的;(三)强制农民以资代劳的 。

  第二十三条 对截留、挪用、贪污筹资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全额追缴违纪款,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对责 任人处以罚款,由监察机关给予政纪处分;属村委会成员,由农民负担监 督管理部门建议村民会议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筹劳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劳务 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对直接责任者批评教 育,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当地以资代劳标准付给农民相应报酬;逾期不改 的,提请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政纪处 分。属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建议村民会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所筹资金和劳务不在农民负担监督卡 上登记,不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不出具收据和工票,不张榜公布 的,由农民负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监察机关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政纪处分。属村民委员会 成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建议村民会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村民无正当合法理由,拒不交纳所筹资金和承担所筹 劳务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批评教育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合法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 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国 家、省有关现行规定承担的以下税费和劳务:

(一)农业税及其附加,农 业特产税及其附加;

(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 筹劳;

(三)规定期限内未取消的农村义务工;

(四)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民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承担第二条规定的税费及劳务是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应尽的义务,必须切实履行。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要明确规定动用 期限和数量。

  除前两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意愿,要求其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劳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 监督管理工作,监察、财政、物价、法制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级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监督农业税和农 业特产税据实征收情况。

  第六条 监督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到位情况和管理使 用情况。

  第七条 监督农业税减免政策落实到户情况。

  第八条 监督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程序、数量标 准,资金及劳务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监督面向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情况。

  第十条 监督向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水费、电费、机耕 费、畜禽防疫费、灭鼠费、植保费、保险费、村级报刊订阅费等经营 服务性收费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向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罚款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收费情况。

 

第三章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减轻农民负担工 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和“ 一票否决”制。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凡是 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和各项收费的依据、项目 名称、收取标准、对象范围等必须在收费之前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交纳。

  第十六条 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凡向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 织收取的各种款物以及要求农民承担的劳务,必须在乡级农村经营管理 部门的组织、监督下,由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如实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 并由村委会在每年3月末前发放到户。凡未填入监督卡或未将监督卡发 放到户的,农民有权拒绝交纳款物和出工。

  农民负担监督卡由省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 制发,严禁向农民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必须实行“一费制 ”,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农村中小学校不得收取或代收 其他任何费用。

  严禁向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学校不得为学生代 办保险,强行代购或推销书刊杂志、复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村级报刊订阅费用实行“限额制”。具体限额标准按省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无权设立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第二十条 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农村“一事一议”筹 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及其他经营和财产性收入等,由乡级农村经 营管理部门代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支出,实行报帐核销制。

  第二十一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依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进行收取、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受益者承 担的原则。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需要统一制定收费标准的,由农民负担 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制定。服务单位在收取服务费 用时,要严格执行统一核定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 票据。

  严禁强行服务收费。

  第二十三条 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 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平摊农业特产税;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第二十五条 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 民缴纳税费。

  第二十六条 严禁违反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搞法律规定外 的收费、集资、摊派、捐款、捐物,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 织投保、征订报刊杂志;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方式组织或者变相 组织涉及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

  严禁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

  第二十七条 严禁非法向农民罚款。依法向农民罚款时,要严格执 行罚款标准,出具省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票据。

  第二十八条 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吃喝招待,取消村组招待费。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 的做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增加农民负担,或给 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将违规收费全部退还 给农民;所造成的损失要依法给予赔偿。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加重农民负担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截留、挪用、平调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 ,要限期退还,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收取、管 理、使用规定的,按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违反规定向农民收款收物造成农民人身伤害或者 财产损失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加重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或给集体经济组 织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法赔偿外,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经济处罚 。

  第三十五条 用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或贷款、借款为农民缴纳 税费,向农民收税不开具完税凭证或收费不开具有效票据的,要限期改 正,并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限期退还,限期内未 退还的,要经省财政部门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该地区和单位当年的评选先 进资格,取消负有责任的领导晋职、晋级资格,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

(一)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等恶性案件的;

(二)加重农民负担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因加重农民负担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四)因农民负担问题被省通报批评的。

  第三十八条 对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由农民负担主管部门 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责令纠改。违反党纪、政纪人员,由纪检、监察机 关和其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除本规定以外的其他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 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县(市)乡镇财政分配 关系,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 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 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财政部关于下发〈改革和完善农村 税费改革试点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财预〔2 000〕134号)和《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吉发〔2002〕7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 下指导意见:

 

一、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保证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财政 政策和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一级政府设立一级财政的原则,合理确定县 (市)、乡镇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给乡镇政府必需的财政管理权限,充 分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积极性。

  (二)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要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将适 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到乡镇管理,做到权责结合,乡财乡理,乡事乡办 。属于乡镇范围内的增收,由乡镇财政支配;乡镇范围内的减收,由乡镇 财政负担,自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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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



地质矿产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国阅〔1994〕65号会议纪要精神,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暂由我委负责。现将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国家计委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的审批工作;
(二)对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的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对违反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地质矿产部有关业务司、局仍然负责各自企事业单位勘查和开采登记项目的初审,然后上报国家计委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负责地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项目的初审立项,然后上
报国家计委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办公室。
三、石油天然气是特定矿种,国家对其实行一级发证管理制度,任何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依法登记,报经国家计委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任何当地各级政府或部门都无权颁发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许可证。
四、国家计委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办公室成立后,涉及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五、国家计委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办公室的办公地点暂时设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通讯地址:国家计委石油天然气资源管理办公室北京六铺炕(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办公楼)
邮政编码:100724
联系电话:2095477、2094586




199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