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0年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重点推进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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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0年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重点推进单位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0年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重点推进单位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0]1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0]67号)和《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商秩发[2010]339号)的要求,我部对各地报送的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和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同意将河北省商务厅等10个单位列为2010年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重点推进单位,保定市商务局等127个单位列为2010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重点推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食品公司家畜定点屠宰厂等82个单位列为2010年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重点推进单位(名单见附件)。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及经审核的工作方案,抓紧落实各项工作。我部将加强工作检查督导,开展动态评估,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确定量化指标,对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按要求完成试点任务的,将利用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单位督促力度,积极争取当地配套政策支持;要定期统计汇总工作进展情况,每月10日前报商务部。

  联系人:(略)

  附件:1. 2010年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2. 2010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地级以上城市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2010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县(市)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3. 2010年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附 件1

2010年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河北省商务厅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商务厅
  安徽省商务厅
  江西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附 件2

2010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地级以上城市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河北省:保定市、衡水市
  山西省:太原市、朔州市
  辽宁省:丹东市、鞍山市、营口市、朝阳市
  黑龙江省:绥化市、七台河市、鸡西市
  安徽省:黄山市、宣城市、阜阳市、马鞍山市
  江西省:新余市、鹰潭市、九江市、上饶市、宜春市
  河南省:平顶山市、濮阳市、许昌市、信阳市、济源市
  湖南省:株洲市、邵阳市、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来宾市
  贵州省:毕节地区、黔南州
  云南省:文山州、临沧市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咸阳市、宝鸡市
  甘肃省:兰州市、武威市、定西市
  青海省:海北州、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伊犁州



2010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县(市)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河北省:赵县、容城县、沙河市、滦县、大名县、兴隆县
  山西省:孝义市、侯马市、平遥县、右玉县、榆社县、阳曲县
  黑龙江省:勃利县、北安市、讷河市、抚远县、木兰县、同江市
  安徽省:桐城市、霍山县、肥东县、固镇县、蒙城县、潜山县、天长市、青阳县、
      歙县、涡阳县、利辛县、黟县、泾县、望江县、肥西县、凤阳县
  江西省:信丰县、武宁县、井冈山市、乐安县、玉山县
  湖南省:祁阳县、桃江县、汉寿县、平江县、双峰县、炎陵县、湘乡市、衡阳县、
      衡南县、桑植县、双牌县、桂东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平果县、浦北县、巴马瑶族自治县、西林县、岑溪市、
      灵川县、 陆川县、合浦县、富川瑶族自治县、阳朔县、隆安县
  贵州省:兴义市、修文县、赤水市、清镇市、息烽县、
  贞丰县、遵义县、龙里县
  云南省:腾冲县
  甘肃省:甘谷县、景泰县、和政县、成县、临洮县、合作市、敦煌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额敏县



  附 件3

      2010年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
         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思县食品公司家畜定点屠宰厂
  防城港市防城区同济日新食品有限公司防城区家畜定点屠宰厂
  永福县国营商业总公司食品公司
  岑溪市食品公司家畜定点屠宰厂
  北海市银海东方屠宰场
  西林县食品公司
  南宁市邕宁冷冻厂仙葫家畜定点屠宰场
  广西崇左市食品公司屠宰厂

  贵州省
  贵阳市白云区光明屠宰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嘉旺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遵义市玖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肥肥肉类有限责任公司
  都匀市匀诚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
  贵州省从江县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定点屠宰场
  清镇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市中心区机械化屠宰厂
  贵州巨农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毕节市合财屠宰场
  望谟县宏达肉联屠宰场
  松桃苗族自治县牲畜定点屠宰场

  云南省
  楚雄和瑞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程家坝生猪定点屠宰厂
  腾冲县食品公司
  宣威畜牧科贸有限公司
  丽江市古城区良华牲畜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云南省澄江县春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日喀则市圣福肉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昌都邦达工贸有限公司
  西藏林芝富民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噶尔县狮泉河镇生猪屠宰场

  陕西省
  杨凌本香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顺鑫鹏程食品有限公司
  安康市大红门民荣富硒食品有限公司
  榆林市山立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镇安县创盛肉食品有限公司
  三原顺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塞县食品股份合作公司
  蒲城县祥塬肉食品有限公司
  宝鸡市永平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周至富仁军海屠宰场
  铜川市润民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
  临夏市清河源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哈利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中天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市秦州区益康定点屠宰厂
  武威海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甘南州振兴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市西峰区宗瑞生猪定点屠宰厂
  永昌县天开屠宰厂
  定西市安定区九隆定点屠宰厂
  陇南市武都区仁鸿生猪定点屠宰场

  青海省
  西宁市享堂生猪定点屠宰厂
  西宁鑫源屠宰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青海裕泰畜食品有限公司
  青海百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青海省雪驰清真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洁康生猪定点屠宰厂
  民和县川口镇红卫村畜产品交易屠宰市场
  青海杨光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湟中县多巴镇生猪定点屠宰厂
  格尔木市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场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中卫市鸿嘉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涝河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通达清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均旺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隆昊肉类有限公司
  银川利丰顺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宁夏夏华肉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单家集牛羊产业有限公司
  宁夏海原县伊尔通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湖城养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典浩生猪定点屠宰厂
  石嘴山市宏信生猪屠宰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多浪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
  新疆帕米尔肉制品有限公司
  托里县巴什拜绿洲清真肉联加工有限公司
  奎屯康源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奎屯绿野畜禽屠宰有限责任公司
  巴州天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阿勒泰鑫金域肉食品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大地畜禽定点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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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5月22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22日)
  根据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签订并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起生效的两国文化合作协定,两国文化代表团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五日在北京举行会议。
  双方回顾了迄今为止文化合作协定的执行情况,认为有可能进行更好的合作,特制订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计划如下:

              第一章 教育

  第一条 双方每年交换一至两名留学生。留学生的专业,奖学金的最长期限和奖学金的总额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互换三至五名教育、科学方面的专家,进行为期一至两周的讲学与考察。

             第二章 文化艺术

  第一条 中方一九八六年在卢森堡举办中国绘画展。

  第二条 卢方一九八六年在北京举办卢森堡绘画展。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向卢森堡派出一小型艺术团。

  第四条 双方于一九八七年互换一名乐队指挥。

  第五条 双方鼓励音乐作品和音乐教育资料的交流。

  第六条 双方鼓励在新闻报道与视听领域里的交流。

              第三章 体育

  第一条 双方鼓励在体育领域里的合作与交流。双方各自的体育机构将根据需要研究和制订具体交流计划。

              第四章 其它

  第一条 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增加新项目,可另行通过协商解决。

          第五章 下次会议的时间与地点

  双方代表团将于一九八七年第四季度在卢森堡举行会议以制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卢森堡大公国
       代表团团长           代表团团长
        刘德有             凯特尔
       (签字)            (签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鉴于当前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猖獗,对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为了坚决打击这些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这些犯罪分子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这些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有关条款作相应的补充和修改。现决定如下:
一、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下列补充和修改:
(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本决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本条(一)、(二)规定的犯罪分子,隐瞒、掩饰他们的犯罪事实的,都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者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犯上述罪行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包庇罪的规定处罚;
为上述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按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伪证罪的规定处罚;
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或者第一百四十六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处罚。
犯前四款罪,事前与本条(一)、(二)所列举的罪犯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对于本条(一)、(二)、(三)所列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或者因受阻挠而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对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分别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规定的渎职罪处罚。
二、本决定自1982年4月1日起施行。
凡在本决定施行之日以前犯罪,而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一律按本决定施行以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凡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以前对所犯的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本决定处理。
三、本决定对国家和全体人民利益关系重大,所有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机构、农村社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学校、报纸、电台和其他宣传单位,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都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方法,对全体工作人员、指战员、职工、学生和城乡居民,反复进行通俗的宣传解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一条 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英、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违反保护文物法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
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前款罪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
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二条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