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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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人发[200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人事部于1997年8月8日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第五条规定:
  “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现修改为:“人事部设立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部委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负责处理。”
  现修改为:“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人事部于1999年9月6日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人发[1999]99号)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也可视情况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现修改为: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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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
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十四日


阳泉市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征缴社
会保险基金的积极性,提高基金征缴率,全面完成社会保险基金
征缴任务,以确保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
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特制定本办
法。
一、考核对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社会(养老、
医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人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计算
机网络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
参保缴费有功单位及其人员;其它参与社会保障(保险)工作并
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征缴为主
要考核内容,并相应考核社会保险费清收、社会保险扩面、基金
运营、发放(结算)等管理服务工作。
三、考核指标:
(一)主要指标:养老保险费征缴率;医疗保险费征缴率;
失业保险费征缴率。
(二)参考指标:社会保险费清收;社会保险金发放(结算);
社会保险扩面;省、市下达的其它参考指标。
(三)否决指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
重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政策造成损失时,按项目取消受奖资格并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考核奖励:
(一)完成主要指标给予基本奖:年内完成养老、医疗、失
业保险费征缴主要考核指标,分别给予养老保险征缴基本奖80
万元,医疗保险征缴基本奖60万元,失业保险征缴基本奖60万
元。
(二)超额完成任务加奖:年内征缴率每项每超0.1个百分
点,基本奖提高2%。
(三)完成参考指标给予鼓励奖:按三项保险累加计算,年
内各项参考指标综合完成率达60%以上时,每完成一项指标,奖
励10000元。
(四)完不成指标扣奖:考核年度内如完不成主要考核指标,
按项计算,每减少(下降)0.1个百分点,基本奖扣减1%,下降
至3个百分点时,取消此项基本奖。超过4个百分点(含“4”)
时,相关人员扣减一定数量的基本工资,但最高不超过年工资的
10%;参考指标综合完成率不达60%(不含60%)时,每有一项减
发基本奖10000元。
五、考核兑现:
(一)社会保险考核指标以省对地市下达的任务为依据,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下达,并
以此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年度终结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考核指标完
成情况进行汇总,并测算应得奖金额,提出分配意见,经财政部
门审核,报政府批准,由财政对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拨付。
(三)社会保险奖金主要用于奖励直接负责社会保险征缴、
管理的相关人员和其它有功人员,同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
办公条件,补充经费不足等。
建立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制度,是为了鼓励先进,鞭
策后进,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保战线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有效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确保各类参保人员
基本待遇的落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
定做出积极贡献。为此考核兑现一定要与各个单位和个人的实绩
挂钩,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分
配原则。相关人员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责任金,由劳动保障部门统
一存入银行、专户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订
具体考核奖励办法与本办法配套执行。
六、本办法自2003年起执行,原办法终止。


农业部关于做好2007年猪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2007年猪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06年夏秋之季,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猪“高热病”疫情,对养猪业造成很大损失。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我部及时部署开展各项防控工作,通过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分离鉴定、动物试验等科技攻关,发现了高致病性蓝耳病变异病毒(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变异病毒),证实疫情主要是由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引起的,并研究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技术措施。为做好2007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猪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猪病防控的组织领导

  养猪业在我国畜牧业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以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为主的猪病对养猪业危害很大,各地要高度重视。目前即将进入猪病高发季节,近期各级兽医部门要把防控以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为主的猪病防控作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做好各项部署安排,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积极做好猪病防控准备工作

  各级兽医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按照我部组织制定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附件1)和《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附件2)要求,制定本地猪病诊断、免疫和消毒程序及治疗方案,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猪病防控技术培训,做好防控猪“高热病”各项应对准备工作,确保发生疫情时,能够及时诊断,及时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三、强化主要猪病免疫

  各地要按照要求,在5月中旬猪病高发季节前,完成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主要猪病免疫和强化免疫工作。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使用即将投入市场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或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猪瘟推荐使用猪瘟兔化弱毒脾淋苗,通过有效免疫,建立预防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主要猪病的有效免疫屏障。

  四、加强疫情调查监测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等单位,要配合曾发生疫情地区的兽医部门,加强对生猪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发生规律,查清疫源,消除疫情隐患;发生疫情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疫病诊断,提出防控方案,指导做好防控工作。

  五、加大检疫监管力度

  各地要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加强对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收购、贩运病死猪及其产品,加大公路、铁路等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力度,防止流通传播疫情。

  六、加强养殖环节管理

  各地要积极推进改善中小养殖场(户)防疫和圈舍卫生条件,建立定期免疫、消毒及人员管理等防疫制度,增强饲养者防疫意识,提高防疫水平。规模饲养场必须实行封闭饲养,对引进猪要严格隔离检疫,严格限制人员流动,防止疫情传入。

  七、加强防控知识宣传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主要猪病防治知识宣传,做到对病死猪“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提高广大养殖者防控疫病的知识水平和意识。

  附件:1.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70403317878177165.doc
     2.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70403317878641185.doc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