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公布2001年度教育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1年度教育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结果的通知
2002-07-23
教发〔2002〕25号
2001年度教育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工作,由部属高等学校勘察设计单位自行评选后择优申报,参评项目共64项。经教育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专家组评选,共评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一等奖5项,二等奖17项,三等奖23项(名单见附件)。希望各获奖单位再接再厉,努力创新、创优,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2001年度教育部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获奖项目名单
民用建筑
一等奖(共5项)
清华大学设计中心楼(伍舜德楼)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州邮件处理中心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大学新校区图书馆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瑞安楼)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图书馆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二等奖(共14项)
绍兴沈园三期工程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竺可桢教育学院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游泳跳水馆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青岛电力调度通信仪表修校生产楼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教学楼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大永谦学生活动中心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莞西城文化广场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昆明世博园孔雀艺术广场 上海交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戏曲学院迁建工程综合排演场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狮子山阅江楼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民航学院新区一期工程-图书馆、主教学楼 北京清华安地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大学档案馆 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湖南国际影视会展娱乐中心 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
国防科技大学3号院 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等奖(共18项)
东莞蛤地小学教学楼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地税大厦(天目大厦)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戏剧学院迁建工程教学办公楼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新华娱乐城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昌大学逸夫科学馆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工业大学主教学楼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逸夫建筑馆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大楼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石油勘探局扬州基地办公区(综合楼、科研楼、实验楼)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威海中韩经济交流中心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厦门大学芙蓉学生餐厅 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防科技大学学院宿舍 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真如寺真如塔 上海复旦大学建筑设计研究所
南京军区军事医学研究部科技保障综合楼 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三食堂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师范教学楼 武汉工业大学设计院
中国矿业大学高职学院教学楼 中国矿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大学第三教学楼 中南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城镇住宅与住宅小区
二等奖(共2项)
南国花园A、D区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网球俱乐部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三等奖(共1项)
水仙苑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建筑装饰
三等奖(共1项)
上海慧谷高科技创业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工程地质勘察与岩土工程
三等奖(共2项)
宁横公路大成高架桥工程地质详勘 中南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徐州市第七中学 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公司
道路、桥隧
二等奖(共1项)
嘉兴市东升路桥梁工程系列 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等奖(共1项)
江鹤高速公路设计 中南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电厅《关于贵州省实施〈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电厅《关于贵州省实施〈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电厅制定的《贵州省实施〈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实施《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他水法规的贯彻实施,强化依法治水、管水,规范水政监察,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政监察是水行政执法的总称,包括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监察、河道监察、水域和水工程监察、水文和防汛设施监察、水土保持监督。
第三条 省、州、市、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各级水利管理单位可根据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水政水资源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综合执法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要求,建立水政监察执法队伍,配备专职水政监察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水政监察执法队伍具体行使水政监察权。
水政监察队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同级水政水资源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指导。
水政监察队伍的组织形式:省设水政监察总队;地(州、市)设水政监察支队;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设水政监察大队。
第六条 水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水土资源、水域、河道、水工程、水文和防汛设施,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四)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
(五)依法承办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具体工作;
(六)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七)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水利事业,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熟悉水法规,并经考核合格;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制服、佩带水政监察的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在实施监察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
(四)依法制止不法行为,并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置措施;
(五)依法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水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行政裁定、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管理制度,定期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水政监察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专用执法装备,提供必要的执法基础设施,实行水政监察人员出勤执法补助制度和人身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水政监察工作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不足部份可在水利事业费及其他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侵犯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水政监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