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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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事局


威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人[1996]14号


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威海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六年八月九日

威海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辞职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五)其他原因不得辞职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五份,交单位政工(人事)部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五)所在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将《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存入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于三十日内将其档案转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
(六)辞职人员持《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又要求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重新考试录用。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被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完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手续,必要时须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不享受辞职补助费。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重新就业的,辞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在原单位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应按规定转至重新就业的单位。
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必须出于公务员的自愿,所在单位或其他人不得强制。
第三章辞退
第十五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根据职位任职要求,经对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思想水平、身体条件等考核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由任免机关给予另行安排适当工作,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合理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七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其他不宜辞退的。
第十八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五份,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做出是否同意辞退的决定。被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四)所在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将《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存入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于十五日内将其档案转至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
(五)被辞退人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三十日内,持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县级市区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谋职业。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又重新就业的,被辞退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作出决定后的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所需费用在单位预算内经费中调剂解决。
辞退费的发放按以下标准掌握:国家公务员最低基本工资额的80%,加上洗理补贴、粮价补贴和其他生活补贴。
第二十四条辞退费的发放期限为:
(一)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工作年限满两年的,为四个月;
(三)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辞退后重新工作再次被辞退的,发放辞退费的工作年度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止发放:
(一)发放期限届满;
(二)重新就业;
(三)参军、出境或出国定居;
(四)被劳动教养或判刑;
(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六)在发放期间死亡的。
第二十七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辞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打击报复。违者将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被辞退公务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单位的利益,不得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或伺机报复,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九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无须征得国家公务员本人同意。
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对辞退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向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辞退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亦按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略)
2、关于同意***辞职的批复;
3、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4、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略)
5、关于辞退***的批复;
6、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附件二:
×××文件
×××字(×××)×号

关于同意×××辞职的批复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辞职,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抄:政府人事部门(上级机关)、社会保险机构、人才交流机构
存:本人档案


附件三: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存根

第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职时间:
批准机关:
经手人:

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你辞职,终止你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你可凭本通知到人才交流等机构登记申请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五:
×××文件
×××字(×××)×号

关于辞退×××的批复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同意辞退×××,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抄:政府人事部门(上级机关)、社会保险机构、人才交流机构
存:本人档案


附件六: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存根

第号

姓名:
原单位及职务:
批准辞职时间:
批准机关:
经手人:

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
×××:
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条第款,经研究决定,你自即日起被辞退。可凭此通知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辞退费和到登记申请就业。



审批机关(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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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暨开展2001年度科技创新奖评比

广发技字[2001]765号

2001年度科技创新奖的申报工作即将开始,请各推荐单位按照办法要求积极推荐本单位的科技创新项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OO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广播影视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及受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应用于广播影视事业发展中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广播影视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广播影视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广播影视科学技术基础(标准、计量)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六)为广播影视决策科学化与安全运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由科技司归口管理。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组织评奖工作,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设在科技司科技处。
第五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13-19人组成,主任由科技委主任担任,成员由科技司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委常委中遴选,报总局审批确定。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
第八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凡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凡属于标准的,必须在标准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有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凡属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中。
第十条 获得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授予奖状、证书。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发放。
第十一条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技术难点。 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直接完成该项目的基层单位。
第十五条 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限额为:一等奖6人;二等奖5人;三等奖5人。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六条 申请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有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后方可申报评奖。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参加总局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的评比。
第十七条 申报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承担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总局直属单位 (以下简称推荐部门)。
(二)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及奖励等级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部门对各申报项目应准备推荐书一式20份、有关附件一式4份。
(三)推荐部门审查并备齐有关材料后,每年于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申报本年度广播影视总局科技创新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
受总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影视系统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的,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须使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见附件一),并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见附件二)的要求填写。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推荐书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二)评审:
1、召开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到会。主审员对所审项目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情况。
2、会议期间参评项目完成人(1到2名)需到场候审或答辩。评审委员会视情况提请参评项目完成人对项目进行介绍或答辩。
3、评审的项目中有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的,评审时该成员应回避。
4、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的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打分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复审: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整理评审结果,报送总局科技司复审。
(四) 终审:复审结果报送总局主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条 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内容负保密责任。

第五章 公告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应当于审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行业内予以公告。项目异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二十二条 对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异议理由、有异议的项目名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需要保密的,应当同时在函中注明。
(二)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函件后,应及时将异议意见通知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与异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如实提供有关异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此进行审议和裁决,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有关各方。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异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告后一个月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发现获奖项目属于弄虚作假的,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提供调查材料,报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经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议,提出是否撤销奖励的建议,报总局审批。对于撤消奖励的项目,推荐单位要负责追回荣誉证书、奖状并退还总局。对于弄虚作假者,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
附件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九、附件目录
1、技术评价证明(复印件)
2、应用证明
3、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或查新报告
4、其他证明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制

附件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或铅印,大小为A4(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45毫米、宽17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推荐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规格大小应与推荐书一致。装订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不需另加封面。
一、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编号》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填写。
《项目名称》(中文)应当准确、简明地反映出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
《项目名称》(英文)系指项目中文名称的英译文,字符不得超过200个。
《主要完成单位》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并按照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主要完成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推荐单位》指组织推荐项目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总局直属单位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项目名称可否公布》在“可”或“否”上划“∨”。
《密级、保密期限及批准号》应填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密级、保密期限及批准号。
《主题词》按《国家汉语主题词表》填写3个至7个与推荐项目技术内容密切相关的主题词,每个词语间应加“;”号。
《学科(专业)分类》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学科(专业)分类代码》填写。
《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推荐项目所属行业在相应字母上划“∨”。 国家标准《GB 4754-94》国民经济行业分16个门类:(A)农、林、牧、渔业;(B)采掘业;(C)制造业;(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地质勘察业、水利管理业;(G)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H)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I)金融、保险业;(J)房地产业;(K)社会服务业;(L)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M)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N)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O)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P)其它行业。
《任务来源》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A.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项目;
B.部委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任务;
C.省、市、自治区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市、自治区或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任务;
D.基金资助:指以国家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
E.国际合作:指由外国单位或个人委托或共同研究、开发的项目;
F.其他单位委托:指各种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
G.自选:指本基层单位提出或批准的,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研究开发的项目;
H.非职务:指非本单位任务,不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时间所完成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或者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
I.其他: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
《计划(基金)名称和编号》指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项目列入计划的名称和编号。
《项目起止时间》起始时间指立项研究、开始研制日期,完成时间指项目通过验收、鉴定或投产日期。
二、项目简介
《项目简介》是向国内外公开宣传、介绍本项目的资料,要求按栏目内的提要简单、扼要地介绍,同时不泄露项目的核心技术。
三、项目详细内容
《项目详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规定的栏目内容及本说明的有关要求,详实、准确、全面地填写,必要的图示须就近插入相应的正文中,不宜另附。
l、《立项背景》应当引用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文献,简明扼要地概述立项时相关科学技术状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尚待解决的问题及立项目的。
2、《详细科学技术内容》是考核、评价该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凡涉及该项科学技术实质内容的说明、论据及实验结果等,均应直接叙述,一般不应采取“见**附件”的表达形式。
本栏目根据科学技术项目的特点叙述。
(l)总体思路。
应简要阐述针对立项目的,利用什么新思想、新技术、新立法、新方法,来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创造出什么样的新成果。
(2)技术方案与创新成果。
应详细阐述具体技术方案和实施步骤,应用了哪些理论、技术和方法,在研究开发、推广及产业化过程中,攻克了哪些关键技术,在技术上有哪些创新,取得了哪些创新成果。
(3)实施效果。
应简要阐述该项成果的转化程度,应用范围及推广情况。
①技术开发类项目应突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现行业技术跨越的促进作用。
②社会公益类项目应突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上的创新,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应用情况以及对促进社会科技进步的作用。
③重大工程类项目应突出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
3、《发现、发明及创新点》的填写,是推荐项目和推荐书的核心部分,也是审查项目,处理争议的关键依据。“发现、发明及创新点”是项目详细内容在创新性方面的归纳与提练,应简明、准确、完整地阐述,无须用抽象形容词。每个发现、发明及创新点的提出须是相对独立存在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的创新点是指:在研究、开发、推广以及产业化中做出的创造性贡献和解决的关键技术。
4、《保密要点》是指推荐项目的详细科学技术内容中需要保密的技术内容。
5、《与当前国内外同类研究、同类技术的综合比较),应就推荐项目的总体科学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同当前的国内外先进的同类研究和同类技术用数据或图表方式进行全面比较,加以综合叙述,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6、《应用情况》应就推荐项目的应用、推广情况及预期应用前景进行阐述。
7、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
《经济、社会效益情况表》栏中填写的数字应以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数额为基本依据,并必须切实反映由于采用该项目后在推荐前三年所取得的新增直接效益。
“经济效益额的计算依据”应就生产或应用该项目后产生的直接累计净增效益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作出简要说明,并具体列出本表所填各项效益额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
“社会效益”是指推荐项目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保护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健康水平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应扼要地做出说明。
四、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
《申请、获得专利情况表》应包括推荐项目中所含的全部专利申请情况及已获得的国内外专利。
五、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主要完成人情况表》是核实完成人是否具备获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按表格要求逐项填写。
“创造性贡献”一栏应如实地写明该完成人对本项目独立做出的创造性贡献,并与《发现、发明及创新点》栏中的内容相对应。
六、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是核实主要完成单位是否具备获奖条件的重要依据,应准确无误,并在单位名称栏内加盖完成单位公章。
“主要贡献”一栏应如实地写明该完成单位对本项目做出的主要贡献。
七、推荐、评审意见
《推荐意见》由推荐单位填写,内容包括:根据项目创造性特点,科学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写明推荐理由和结论性意见。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八、附件
附件是推荐项目的证明文件和辅助补充材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8]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在原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2008年中央财政又进一步完善了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据此,我们制定了《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你们。
附件: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国家出台的主体功能区政策顺利实施,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平公正。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操作。二是公开透明。坚持民主理财的理念,测算办法和过程公开透明。三是稳步推进。中央财政逐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快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适当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法进行分配。
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
三、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一)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
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并适当考虑实际收入情况确定。
1. 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2. 营业税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4.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5. 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按照各地人均应税工资、平均有效税率、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计算;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按照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数计算。
6. 资源税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原煤、原油、原盐、天然气和铁矿石等应税品目的资源税税基采用实际产量,单位税额分别按照各地区单位税额计算确定;其他非金属原矿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7. 契税
税基采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提供的商品房销售额和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8. 据实计算收入
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罚没收入、教育费附加专项收入、其他收入(不含捐款)等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二)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扣除地方上解)
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原体制补助、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不含民兵训练费转移支付)、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收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结算补助、其他补助等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中的分部门事业费补助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
(三)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
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四、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
为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测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为主要因素。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为强化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配合主体功能区政策实施,分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测算标准财政支出。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计算确定成本差异系数。
1. 行政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
2. 公检法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检法部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行政部门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3. 教育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学生数
教育部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行政部门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考虑到目前分县学生数没有公开的统计数据,各地学生数按照总人口及学生比例计算确定。
4. 文体广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体广部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行政部门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5. 卫生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地方病防治系数
6. 其他部门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他部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行政部门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7. 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40%+∑j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30%+∑j粮棉油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30%)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8. 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林地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草地面积按照一定比例折算成林地面积。
9. 城市维护费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城区人口×人均城市维护费支出标准×95%+城区面积×单位面积城市维护费支出标准×5%)
i=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10. 基本建设标准财政支出
考虑各地基建支出管理级次不同,按省统一测算。
标准财政支出=(总人口×人均基建支出×95%+面积×单位面积基建支出标准×5%)×成本差异系数
成本差异系数考虑人口规模、海拔、温度、经济发展水平、县级行政区划个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1. 离退休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i(∑j离退休人数×人均离退休支出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如果实际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支出,采用实际支出数作为离退休标准财政支出。
12. 村级管理标准财政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村委会个数×村均标准×规模系数
规模系数根据平均村级人口计算确定。
13. 其他支出
标准财政支出=∑j标准财政支出×其他支出占已测算支出比重
14. 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以及保障力度较好的社会保障、政策性补贴、优抚救济(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水利等支出据实计算。
五、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转移支付系数参照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占标准财政支出比重及各地一般预算收入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计算确定。
六、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