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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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件

环办[2002]8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整体水平,更好地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评单位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资格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本单位环评技术人员学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完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审核、质量保证体系,发挥好专职环评机构的技术组织和技术把关作用。
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后取得我局颁发的个人环评上岗证书。在环评工作中,应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学习环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环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
三、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明确和落实编制质量责任。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注明项目负责人、各章节或专题负责人姓名、环评上岗证编号并签名;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注明项目负责人、主要编写人员姓名、环评上岗证编号并签名。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我局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分行业环评高级培训。自2003年起,凡已开展环评高级培训的行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我局颁发的该行业高级培训合格证书,并在报告书编制人员名单中注明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两个以上环评单位共同完成的,非主持单位环评人员不得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或专题负责人名单中,非主持单位环评人员不得超过总数的50%。
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业绩是环评单位积累环评实践经验的重要途径。环评单位应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每个定期考核期内,甲级环评单位至少应主持编制完成一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五本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环评单位(非限表)至少应主持编制完成一本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环评单位应积极开展环评领域的学术研究活动,积极推动环评技术的发展与革新。甲级环评单位每年至少应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一篇与环评管理或技术有关的论文,乙级环评单位每年至少应在省市级以上期刊上发表一篇与环评管理或技术有关的论文。
对上述要求的执行情况,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要编写人员,我局将酌情给予个人上岗证、高级培训合格证暂停使用或吊销的处理;对于违反《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及不符合编写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对未达到环评业绩要求或未开展环评学术研究的环评单位,我局在环评单位定期考核时将酌情给
予证书降级处理。
  请各省环境保护局(厅)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环评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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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3月15日,某银行原信贷员葛某,因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利用王某、张某为他人办理贷款担保时的身份资料,假冒王某、张某的名义和签名,并由自己审批从某银行贷款50万元。骗取该贷款后,葛某按月向某银行支付利息。2011年11月案发前,葛某付还贷款10万元,其余贷款40元万未归还。

  分歧

  对于葛某应定何罪,形成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葛某构成贷款诈骗罪。葛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向某银行骗取贷款50万元,数额巨大,其危害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之规定,应以贷款诈骗罪进行定罪处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葛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葛某利用担任某银行信贷员的职务之便以他人身份证及签名骗取某银行贷款50万元,且其本人是该笔贷款的责任人,其行为在实质上属挪用资金,应按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葛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葛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自己发放贷款,数额巨大,造成了较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葛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葛某以冒用他人身份及签名的欺骗手段取得某银行贷款50万元,致使40万元的贷款无法偿还,数额特别巨大,其危害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应以骗取贷款罪进行定罪处刑。

  评析: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第一,从本案情况看,葛某的目的是利用他人名义借取贷款,用于自己的生意经营,在生意获得赢利后,再将贷款归还某银行。从客观行为上看,葛某主要是利用信贷员职务之便,采用欺骗手段挪用了某银行的贷款用于自己的生意经营,似乎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是从挪用资金罪的特征看,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后,一般被挪用单位账目并无反映。本案中,葛某从某银行贷出50万元后,某银行账目上是有记录的。所以认为葛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不充分。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葛某行为贷款行为看,确实采用了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逃避银行内部监管,来骗取某银行的贷款,但从本案案情看,葛某获得贷款是想用于自己做生意。且葛某身份是贷款经办人,贷款如不能收回,自己必然担责,葛某主观上并未想侵吞贷款归自己所有。而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上看,葛某也难构成贷款诈骗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从葛某的行为来看,其冒用他们名义及签名骗取某银行贷款,已超出违法发放贷款罪范畴,本案不应定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二,设立骗取贷款罪,是为了保护我国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弥补我国刑法对严重贷款欺诈行为打击不力的先天不足。使得一些采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或者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或证据不足的行为,也可以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葛某骗取贷款后用于生意周转,且案发前按月向某银行支付利息并有10万元贷款已经归还,由此可见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骗取贷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本案中葛某冒用他们名义及签名骗取某银行贷款,致使4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葛某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协议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
乙方
甲方就聘请乙方代为讨回外欠债务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提供债务人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债权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和信息,签署授权委托书,债权凭证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待债款还清后销毁。
二、甲方应协助寻找确认债务人,必须时负责沟通情况联系工作。
三、乙方为追讨债款实际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对本县欠帐户,甲方预付 元,外地欠帐户,预付 元作为开展工作的费用。
三、甲方按照乙方追回债款的 %支付报酬,由乙方在追回的欠款中直接扣收。
在乙方主持调解下,甲方与债务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元。
四、凡甲方债款经乙方催要,债务人直接向甲方或通过乙方向甲方交款,作为乙方代甲方追回的债款进行结算。
五、双方协商以诉讼方式解决,乙方减半收取代理费。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