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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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评议考核),是指市、县(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县(区)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开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的法制、监察、人事、编办、司法、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评议考核工作,并承担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范围;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完整;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八)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制定和报备;
(十一)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评议考核应当做到日常检查和年度评议考核、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并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相结合。
第九条 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四)现场调查;
(五)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行政执法评议表、聘请执法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六)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制定评议考核方案,确定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应当作为确定评议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结果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通过报纸、网站、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由本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情况的奖惩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在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南昌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南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以及公务员管理等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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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1986年2月25日,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一、本实施意见是根据《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新闻工作目前的实际状况和历史发展的特点制定的。
二、各档次职务的结构比例。对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的专业职务限额应严格掌握。地区和省辖市一级新闻单位不设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职务,县一级新闻单位不设主任记者、主任编辑以上的专业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各档次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各级新闻单位的具体限额由各新闻单位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级新闻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由5至13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二人。
四、评审委员会(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被推荐的任职人员进行全面地评价,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评审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组)成员,必须由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群众信赖、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较高新闻专业职务的人员担任。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3。
六、评审委员会(组)必须发扬民主,严守纪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评审对象进行表决。投票时出席委员不得少于2/3;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七、评审记者、编辑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必须由新闻专业人员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提交新闻专业职务申报表、业务工作报告、代表作品和有关证明材料。
八、各级新闻单位记者、编辑专业职务由行政领导从经过评审合格的人员中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的专业职务,不得高于评审委员会(组)评定的任职资格。
九、专业职务的聘任书,由各新闻单位自行制作和颁发。
十、各级新闻单位,应在评审新闻专业人员任职资格工作中,建立和健全记者、编辑职务岗位责任制,建立业务考绩档案,为专业人员职务聘任、晋升或解聘提供依据。有关评审和聘任专业职务以及能说明记者、编辑工作成就和水平的报道、节目、论文、专著、译著等材料,要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十一、对过去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新闻职称“暂行规定”,已经授予新闻职称的和按规定完成评定手续待批的合格现职新闻专业人员,承认其具有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限额内,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对完全不合格的不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新闻专业职务的资格。
十二、大专毕业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任职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记者、助理编辑。按规定参加1983、1984年全国新闻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测试,或由全国新闻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定试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其中高中毕业从事新闻专业工作5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新闻专业工作8年以上,具备任职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十三、在新闻单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职务。有些人可以在评审专业职务资格之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行政职务而聘任专业职务。少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兼职的,应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按规定手续聘任。如果其专业职务工资高于行政职务工资时,在任职期间,可按专业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十四、在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时,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应根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其中符合任职条件的,也可先确定其专业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可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件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适当延长聘任期。
十五、学识水平,主要是指从事新闻工作所需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新闻理论和专业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外语和本职工作有关的知识等等。从事国际、理论、文艺、科教、广播、电视、摄影等采、编工作的新闻专业人员,还应包括各有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知识。
十六、专业能力,主要是指采、编业务能力。包括调查研究、发现问题、选题、采访写作的能力;组稿、选稿、编稿和审定稿件的能力;确定报道计划、组织版面、节目和专题报道的能力;摄影、摄像、录音报道、口头报道等方面的能力;掌握方针、政策以及对形势的分析能力;对宣传报道的组织能力;对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的规划指导能力和教学能力等。
十七、劳绩和工作成就,主要是指在本职岗位上的成果和贡献。包括采写、采录、编辑、审定、组织的所有稿件、摄像、影片、图片、版面、节目、译著等及其社会效果和影响,对采编队伍的建设,对新闻事业的建树和贡献,特别是在条件艰苦、承担风险的情况下,能较好地完成采编任务,作出贡献等。对从事编辑工作的,主要看修改、编辑文稿和组织节目、版面的能力和水平。在其他岗位的成就和贡献,在评审任职条件时可作参考。
十八、职责,主要是指各级新闻专业人员所承担的任务和应负的责任,包括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等。这是对记者、编辑进行考绩的重要依据。
十九、外语要求,鉴于历史原因和当前我国新闻队伍的实际状况,这次聘任新闻专业职务时,初、中级职务可暂不作为必备的条件。但对于高级职务以及驻外记者、外事记者和从事国际报道的编辑,应具备规定的外语水平。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新闻记者、编辑能掌握当地兄弟民族的一种语言文字,兄弟民族的新闻记者、编辑,能掌握汉语语言文字,对其可不提外语要求。
二十、“论著”,主要是指新闻专业方面的著作,包括论文、评论、通讯、报道、特写、报告文学和编译的作品等。
二十一、新闻专业职务聘任制适用的范围,主要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党委和国务院各部委党组批准的、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其他新闻单位是否实行,应经上级党委宣传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各部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劳动力就业的主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以来,企业的计量工作有了一定改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企业计量检测手段不足,计量管理水平落
后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并制约了中小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进一步发展。为了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计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1.指导思想:引导企业全面贯彻实施《计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在“引导、监督、协调、服务”四个方面下功夫,促进企业加强计量工作,发挥计量工作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增加经济效益和健康发展中的作用。
加强企业计量工作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原则。
2.基本目标:用6年左右的时间,使企业计量工作有明显改观。力争到2005年,企业计量检测设备、计量检测人员的配备能满足生产经营的要求,计量检测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在用计量器具保证量值准确,计量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开发创新、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经济效益
等方面有明显作用。
二、强化企业计量技术基础和计量管理工作
3.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化计量管理,合理配备计量检测设备,严格生产过程计量检测。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企业计量工作目标并切实组织实施。加大对企业计量检测工作的投入,使企业计量工作在提高产品质量,节能
降耗,增加经济效益上发挥重要作用。
4.企业要加大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投入。企业在安排产品升级换代,技术开发创新,新产品研制投产,设备、技术改造和引进等项目经费时,应保证计量检测设备和技术的经费投入,并配备必要的计量技术人员和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
5.企业应加强对计量检测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健全责任制。企业计量检测管理机构的设置,专(兼)职计量人员的配备,要切实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且做到精简、高效。计量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要不断提高素质,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也应了解和掌握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等
方面的知识。
6.重点用能企业要加强能源计量和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按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国家标准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和仪表,并定期检定,保证能源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
7.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要加强环境计量监测,配备合格的资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等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和仪表,并定期检定,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提高资源利用率,防治环境污染。
8.生产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计量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计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保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和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准确。
9.各类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的要求,自觉地加强企业计量检测工作,努力建立起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计量检测保证体系。“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计量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10.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经贸委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加强企业计量工作的计划和目标。引导企业依法加强在用计量检测设备和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加强对原材料、生产工艺过程和成品的计量检测,提高计量保证能力。对有条件的企业,引导其开展
计量器具分类管理、标识管理和数据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的计量管理水平。
11.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积极为企业开展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企业合理选配计量检测设备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工艺过程控制、保证产品可靠性等方面计量测试方法的研究,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12.积极发挥计量中介组织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计量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宣传和咨询服务,进一步增强企业领导和计量技术、计量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计量意识和质量意识。
1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对生产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并加强监督。组织对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的市场监督检查,并强化后处理工作。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责令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曝光和依法进行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经贸委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1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经贸委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推动企业依法加强计量工作,帮助指导企业达到“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的要求。



199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