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06:40   浏览:9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业务使用全国统一《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启用时间
  从2008年11月1日起,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启用统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旧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见附件)。
  (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
  (三)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保险公司签章"、"经办人"、"复核"、"工商执照号"、"纳税人识别号"、"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址"、"手开无效"、"条码".在"保险公司签章"位置套印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左侧距保费打印区左边线15MM,"发票专用章"字体顶部与保费打印区底边线对齐。保险费发票印制内容标有英文对照。
  保险费发票中间为保险费打印内容。
  (四)保险合同回执印制内容为空白。
  (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中宏人寿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数据应保存5年。
  三、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领购
  (一)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和领购《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
  (二)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所需开具的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该公司的保险费发票。

  附件:中宏人寿保险费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建设部


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建设注字第46号
1987-10-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总后营房部:

  为保证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及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今年9月22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工作会议”上,各地、各部门对建设部、人事部(建设[1997]233号)文件讨论提出的一些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报考对象中的有关规定

  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一九九七年资格报考工作仅在设计单位进行,由具有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申报,非设计单位的人员暂不属于考核认定和报考范围。

  2.高等院校兼职设计的教师、离退休设计人员的考核认定的报考问题,按建注〔1995〕第14号文的原则执行。

  二、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双重资格获得问题

  1.严格执行建设〔1997〕233号文件精神。对于已通过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核认定人员,只能通过考试获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不能通过考核认定获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2.同时具备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国家有关注册规定申请注册时,仅能以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种资格注册方为有效。

  三、考核认定规定中“主要设计人”等问题

  1.主要设计人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设计人员,通常一个项目除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外,不得超过二人。

  2.复杂程度较高的结构工程是指获奖的项目(包括工业、民用工程设计)中,土建结构部分占有重要地位并代表着本行业先进设计水平,经各地、各部委建设主管部门推选后,报建设部核准。获奖的类别仅限于工程设计。

  3.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分级标准是指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进行细化后,经建设部确认后的标准。

  四、无规定学历人员参加考试、考核问题

  1.个别不符合两部规定的学历要求的人员,但业绩突出,在省内、部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公认的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可由各地、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其能否参加考核认定。

  2.1970年(含70年)以前参加工作,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不具备考核认定条件和规定学历要求的人员。可免试基础考试申报参加专业考试。

  3.1971年(含71年)以后参加工作,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符合建设[1997]233号附件三有关业绩的人员,在2000年以前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通过基础考试后,可申报参加专业考试。

  五、考试成绩累计计算等问题

  1.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成绩不实行单科累计管理,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一次通过全部科目有效。

  2.本专业本科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8年,最迟毕业年限为89年的两个条件均满足的,免基础考试(此项规定可延至2000年),以后不再免试。

  六、分院设计人员参加考试问题

  分院设计人员一般应按属地化原则申报考试,因特殊情况,也可回总院所在地报考。

七、考点设置问题

  考点原则上应在省会城市集中设置。特殊情况下,确需设置分考点的,需经人事部批准。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原部属艺术院校:

为了推动在文化艺术领域大力倡导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促进现代科学技术创新,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文化创新的积极性,使创新活动渗透到文化艺术生产、流通、服务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现将第二次修订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3月21日印发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七日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文化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结合文化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部创新奖授予在文化行业各领域的文化实践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科学技术实施创新,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促进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

第三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评选每三年一届,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对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

第四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文化部创新奖是对文化实践过程的奖励。文化部创新奖针对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有效性、示范性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创新奖项目应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参评项目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时间距完成时间不超过3年;

(二)在参评期间不涉及法律纠纷;

(三)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向文化部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参评项目;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原文化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参评项目。参评项目申报工作包括材料报送、资格审查和选拔推荐等。申报时间以当年所发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文化部设立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一)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文化部聘任,任期一届。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专业评审组正、副组长由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

各评审组成员由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创新奖项目推荐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从文化行业专家资源库中选出,经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审核,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的参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

(一)各评审专业组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参评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分组审查,并以分组投票的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终评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参加,票数超过实到评审委员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三)评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向评审办公室请假,评审办公室按程序增补新的评审委员。

(四)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项目参与者不得参与评审委员会及相关评审组。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由文化部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异议书须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异议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评审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异议人及项目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获得文化部创新奖的项目由文化部颁发奖状、奖金和证书。奖励人数每项限额为10人,奖金数额为每项2万元;特等奖项目奖励人数每项限额为15人,奖金数额为每项5万元。

第十四条 参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文化部撤销奖励,并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参与文化部创新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评审办公室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全程接受驻文化部监察局的监督。

第十七条 每一届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可由评审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行政区的文化创新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7日起实施。2006年3月21日印发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