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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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鲁国资办〔2005〕14号

各省管企业: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进一步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的大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了《省管企业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省管企业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暂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正确把握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重心下移,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力争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为企业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进“平安山东”建设,维护全省社会政治稳定。

  二、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原则。各省管企业要坚持关口前移,从根本抓起,从源头上防范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要高度关注企业动态,建立健全并充分发挥企业利益协调机制和企业稳定预警机制的作用,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对群体性事件及苗头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原则。各省管企业制定和出台有关规定时,要充分考虑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考虑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程度,关心职工群众疾苦,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
  (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中央及省委规定,处置群体性事件责任主体为发生地党委、政府,企业要积极配合,及时通报信息,落实责任,履行职责。
  (四)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引发事件的问题由各企业负责解决,责任要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不能把本企业应该解决的问题向上推。
  (五)稳定压倒一切原则。各省管企业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稳定作为第一工作,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研究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六)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原则。各省管企业及工作人员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兑现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有关职工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七)教育疏导、防止激化原则。坚持“宜顺不宜激,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引导职工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八)及时、果断处置原则。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坚持维护广大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的原则,对企业发生暴力行为或者严重损害企业和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各省管企业要果断决策,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平息事端,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三、省管企业的职责任务

  为加强对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领导,省国资委成立了由委领导负责的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建立有关处室和省管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处室和企业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听取有关处室和企业工作汇报,综合分析研判排查的不稳定因素、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其他情报信息,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及社会动态,部署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抓好督促检查。各省管企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各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总责。在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中,各省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做到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谋划、统一部署与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相统一,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企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重大决策做出之前,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广大职工的意见,把握好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凡是不能使多数职工受益的政策不能出台,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强制性措施不能出台,宣传思想工作没有做好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政策不能出台。要特别注重程序的公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不折不扣地履行“两会一公示”等民主程序,真正做到政策透明、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使广大职工都能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成果,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侵害职工利益而导致群体性事件。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心下移的工作机制。本着对企业、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自觉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通过座谈、调研、走访慰问、征求意见和调查处理职工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发现和解决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正确有效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避免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侵害职工群众利益。
  (三)完善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体系。建立信息预警、组织指挥、预案运作、应急救援、力量配置等工作体系,制定有关工作预案和相应工作制度,确保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
  (四)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建立健全企业、厂(矿)、车间(区、队)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化、规范化。拓宽了解和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渠道,多措并举,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不稳定因素。
  (五)快速反映、妥善处置。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立即统一组织领导现场处置工作,维护好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事件的起因、规模、发展态势等现场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六)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装备和物资保障工作。充实和组建处置群体性事件专业队伍,加强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重视对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使用,落实政治、工作、生活待遇,及时提拔重用优秀信访干部,落实信访津贴、健康查体等规定。配备必要装备和防护器材,在经费支出上,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全力予以保障。

  四、省管企业各级信访部门的职责

  (一)明确信访事项办理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实行领导包案制、定期会审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积极推进信访突出问题及不稳定因素的有效化解。
  (二)贯彻国家信访法规和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时研究分析本企业职工群众思想动态,掌握信访信息,排查不稳定因素,准确及时地向本企业领导和上级部门提供信息,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件,查清原因,及时处理。同时,督促、检查、指导下级单位信访工作。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为上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积极向上访人宣传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定,开展信访知识教育,认真做好说服工作。

  五、省管企业各级业务部门职责

  劳动、人事、工资、保险、医疗、离退休人员管理等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化解工作。在日常业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规定,要认真落实,切实解决职工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避免因落实不力、执行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在出台实施有关政策时,认真分析和把握可能引发的信访问题,同时制定配套防范措施,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在与信访部门的配合上,要积极主动办好属于本部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扯皮。

  六、现场处置和后续工作

  (一)对一般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一般群体性事件是指:
  1在党政机关及其他重点要害部位聚众上访、人数较多的;
  2在公共场所聚众上访,打横幅、散发传单的;
  3利用大型文体、商贸、庆典等活动聚众上访,故意制造影响的;
  4在聚众上访过程中行为过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发生以上群体性事件时,事发企业要启动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做好处置准备工作,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报告。企业领导及有关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必要时,主要领导要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面对面地做职工群众工作,听取职工群众意见,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端。对职工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表态解决的,要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不力而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职工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职工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协调配合,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适当的警力以适当形式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护秩序,并采取适当方式,收集掌握证据,摸清核心骨干人员情况。
  
  (二)对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
  1聚众冲击企业办公机关,进入城市中心区段的;
  2聚众卧轨拦车、阻断铁路交通的;
  3聚众堵塞高速公路和城市交通要道的;
  4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5发生械斗、骚乱以及呼喊诽谤性口号、标语等严重情况的;
  6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上述严重情况的,企业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决定,按照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的规定和要求,立即出动处置性警力进入现场,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使用必要的手段,尽快平息事端,恢复正常的秩序。
  对组织、煽动、串联、挑起群体性事件的为首骨干分子,应建议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拒不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分化瓦解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在处置过程中,要注意把握时机,讲究策略,防止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三)后续工作
  1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
  2企业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落实责任,确定时限,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防止激化矛盾,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
  3职工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而存在误解的,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要及时修改完善。
  4对工作亟需而尚未出台的措施、办法,要抓紧研究制定,无权制定或者修订的,应向上级提出有关建议。

  七、宣传教育和疏导劝解

  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整个过程。加强对职工群众的法制教育,提高职工群众的法制意识和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自觉性。积极采取行之有效方式,深入基层单位开展普法教育,发挥条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规范约束作用,引导职工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
  在群体性事件酝酿、聚集、发生、发展、处置阶段,要通过现场广播、法制教育、印发宣传单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使职工群众明白,即使诉求合理合法,但表达方式不合法,仍然属违法行为,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企业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要在现场同职工群众对话,有针对性地解释有关问题。情况特殊时,可请求当地党委、政府配合。

  八、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按照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要求,尽职尽责,讲究方法,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各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对干部任用、年终考核和专项检查时,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情况作为必查项目,凡工作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省国资委将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对预防群体性事件工作做得好的要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工作人员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国资委关于维护稳定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者贯彻不力,侵害职工群众利益,做出错误决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致使群体性事件升级的;
  (二)对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职工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或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三)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职工群众集体上访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和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而未避免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采取激化矛盾的措施处置群体性事件,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六)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省管企业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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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

告 知 书

    考生(身份证号 ):

你在参加 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在 环节有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 条(第 项)的规定,给予 处理。

特此告知。

            (盖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6月3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中格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好关系,发展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同意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在文化、艺术、教育、新闻、出版、电影、电视、广播、人文和社会科学、医学、旅游和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领域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与合作:
  ——创作协会和文化机构之间的合作;
  ——组织艺术团体和表演家访问演出;
  ——举办艺术展览、艺术节;
  ——举办讲座、研讨会;
  ——交换文化方面的出版物;
  ——图书馆和博物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在对方的文化艺术品的修复、保存和利用方面相互提供协助。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各方在上述领域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在高等、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领域开展交流,方式为:
  ——互派教师和专家了解教育和教学情况,授课和讲学;
  ——互派留学人员到对方国家学习和进修;
  ——促进学习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
  ——探讨相互提供奖学金的可能性;
  ——交换教学法图书、教科书和直观教具。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研究相互承认两国教育主管部门授予的学历证书、文凭和学位问题,并相机达成协议。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记者组织和新闻机构之间的交流,为记者完成其职业任务提供便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版权保护组织间的合作及在本国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音乐、美术和学术作品方面的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图书出版领域的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在电影领域的合作,方式为:
  ——相互举办电影节和电影首映式;
  ——在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基础上交换故事片、纪录片;
  ——合作制片;
  ——为一方在另一方领土上拍摄影片和电影资料提供协助;
  ——互派电影工作者代表团和单独专家,特别注重发展青年电影家之间的交流;
  ——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第十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在电视、广播领域的合作,其方式包括:
  ——交换电视、广播节目;
  ——联合制作电视、广播资料;
  ——协助一方在另一方领土上制作电视、广播资料;
  ——互派电视、广播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认为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将全力促进互派学者和其他专家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根据商定的课题举办讲座,了解有关学术机构的活动及其成就,并交换上述领域的学术文章及出版物。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开展旅游及民间交往,以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更好地了解两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自然风景。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体育机构通过举办比赛,互派代表团、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运动专家开展合作。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青年机构和组织通过互派代表团等多种形式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地方和城市间开展文化交流。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将制订实施本协定的执行计划,并商定费用问题。
  双方相应部门可根据本协定签订部门间的协议。具体的合作计划将在有关部门领导会晤时制订。

  第十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双方之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尽管本协定有效期已结束,但是根据本协定已签订的、但尚未实施的计划或已商定的交流项目仍将继续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格鲁吉亚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亚历山大·齐克瓦伊泽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