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请客刮彩”案法理评析/邝宪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03:55   浏览:9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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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请客刮彩”案法理评析

邝宪平


核心提示:江西省遂川县巾石乡邮政所邮递员刘华明为庆祝自己中奖请同事刮彩票,并口头约定中得奖金一人一半。可一名同事在其女儿中得10万元奖金后,却称自己是赊账刮奖。到底是请客刮奖,还是赊账刮奖?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对簿公堂。


一、案情介绍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巾石乡邮政所邮递员刘华明,在营业大厅负责代销中国体育彩票。2008年7月5日上午,刘华明买了一些中国体育彩票,没想到中了500元。当天中午,刘华明在单位食堂吃饭时,迫不及待地将这一喜讯告诉了同在一桌吃饭的人(妻子肖燕、同事刘倩、王英、刘梅莲和她女儿李芳芳)“祝贺你,你一定要请客!”一位同事说。“没问题!”刘华明爽快地答应了。他还随口说:“要不这样,我出钱请你们刮彩票。谁刮到了奖,所得奖金就和我对半分。”当日15时左右,刘华明兑现请客承诺,请王英、刘倩刮彩票,两人中了一些小奖。过了一会儿,刘梅莲和女儿李芳芳(14岁)也来刮奖。刚好在这时,有人来找刘华明有事,他就出去了一下。这时,李芳芳所刮的这张彩票竟然中了10万元大奖。当天19时左右,王英、刘梅莲和李芳芳一起来到营业大厅。刘华明满以为刘梅莲是来和他商量分配奖金一事。没想到,刘梅莲是来将购买彩票的20元钱交给他的。“我是请你们刮,不会收你的钱。”刘华明一边解释,一边把钱还给刘梅莲。但她把钱丢到桌子上,走了。结果,这20元谁都不肯收下,一直扔在营业大厅的柜台上。次日,刘华明把20元还给刘梅莲,刘梅莲仍不愿收下。“没想到她说,彩票是她个人买的。”刘华明要求按当初的约定兑现中奖承诺(即五五分成),但刘梅莲一再表示是自己女儿刮中的奖。2008年7月7日,刘梅莲凭着手上的彩票领取了税后奖金8万元。刘华明要求分得奖金4万元,被刘梅莲拒绝。此后,刘华明多次找到刘梅莲协商,均无功而返。为讨一个说法,2008年10月30日,刘华明将刘梅莲母女告上了法庭。(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二、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请客刮彩”还是“赊账刮彩”。在法庭上,刘华明陈述了自己请客刮奖的事实,并当庭向法官递交了两份证人证言来证明自己是请客刮奖。刘梅莲则坚称“以前一直是先刮奖再付钱。我与刘华明之间存在赊账刮奖的交易惯例”。


三、法院审判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华明中奖500元后,要请客刮奖,并约定如果有人中奖,奖金一人一半。当时刘梅莲也在场,应视为刘华明发出要约。当日下午,刘梅莲听说王英被请去刮奖,在未带钱的情况下,与她女儿李芳芳一起前往邮政营业大厅刮奖,应视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辩称“是在刘华明处赊账刮奖”,但其事先并未与刘华明约定赊账刮奖,因此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所得奖金应按约定进行分配。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梅莲母女给付原告刘华明彩票中奖款4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梅莲母女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1日,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梅莲母女给付刘华明彩票中奖款3万元。


四、法理评析

  本案中,刘梅莲母女与刘华明之间的“中得奖金一人一半”的口头约定有效吗?他们之间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理论,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2.要约的要件。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要约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2)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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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5〕9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水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镇江市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文管理,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的需要,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救灾、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水资源评价和监测、水文分析计算及使用水文资料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水文地质勘察评价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镇江分局(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在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领导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编制全市水文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水文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交流。

  (二)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勘测、水文情报和预报等水文工作,收集处理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水文信息,进行暴雨洪水监督和分析预报,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水文技术支持。

  (三)建立和管理全市水文数据库,管理水文资料,对其它部门从事的水文活动实行行业管理。

  (四)开展全市江河湖库水功能区划分及地下水水量和水质监测并发布水功能区水质通报和水资源简(公)报。

  (五)开展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论证和水文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为水事案件和水事纠纷提供水文技术鉴定。

  (六)承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执法,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水文管理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第四条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由市水文机构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把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文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

  水文基本建设应当纳入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并在年度水利基建投资中安排;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可以用于水文部门承担的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和水土保持的查勘、规划、设计等工作费用;流域性和地方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划安排相应水文设施建设投资。

  为有关单位服务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六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并依照国家有关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方可承担水文水资源勘测及调查评价工作。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第七条因防汛、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等需要设立水文、水位、雨量、水质等勘测站网的,由市水文机构拟定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水文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以及观测项目的增减,应当按规定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全市在建和已建的大中型水库、大型排灌站及其他重要水工程,应配备水文人员和设施,依照统一技术规范实施水文测报工作,同时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市水文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负责向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情、水质等情况。

  第十条水文情报、预报和灾害性洪水警报由市、辖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布,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为保证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对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实行审定制度:

  (一)各类工程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基本水文资料;

  (二)水文预报、水资源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重要取水、排水设施的水量、水质资料和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处理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及其他经济纠纷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市水文机构应当保证其审定的水文水资源资料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对依据未经审定的水文资料所作的工程规划、设计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水文资料效力争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三条市水文机构为军队、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及行政执法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决策性水文情报,不得收费。

  市水文机构向社会提供水文监测、水文分析评估、水文鉴定等水文资料成果,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并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市水文机构根据市、辖市(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要求可设置委托报汛站和聘用观测员,承担汛期雨情、水情观测和报汛任务,有关费用在防汛经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防汛专用电台免交频率占用费。

  第十六条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和供水调水方案依据的水资源评价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全市河流、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水资源及水质评价公报的发布,取水许可所依据的水量测定、水质评价,统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文机构组织承办。

  第十八条水文测验河段内设置的测验设施(含测流缆道、测船、自记水位计台、测验照明设备等)、测报标志、观测场地、道路、传输水情的通讯设施、仪器设备、测船码头和地下水观测井及其配套设施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擅自使用、移动。

  第十九条水文测站的管理设施、观测通道、测验作业场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水文测验设施所需用地,按政府划拨方式办理有关手续,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发证。

  第二十条下列水文测验范围应当划定为保护范围:

  (一)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具体为:

  1.赤山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以下各1000米。

  2.北山水库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溢洪闸,下游500米。

  3.谏壁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长江侧至谏壁闸引河与长江交汇处,内河侧至闸下游水位计台以下500米。

  4.谏壁抽水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长江侧)1000米,下游500米。

  5.九曲河闸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九曲河闸引河与长江夹江交汇处,下游1000米。

  6.句容水文站测验河段保护范围:测验断面以上至房家坝,下游1000米。

  7.镇江潮位站、丹阳水位站、旧县水位站等水位站保护范围:上、下游各500米。

  (二)测验设施保护范围为: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架(柱)及锚锭等周边以外20米为界。

  (三)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为:水文观测场地(水位、地下水位、墒情、水质、雨量、蒸发等)周边以外10米为界;或者按场地周边以外的障碍物与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部与仪器口高差的二倍划定。

  以上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明显地面标志。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文测验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种植有碍水文观测的植物和修建有碍观测的建筑物;

  (二)架设有碍观测的线路或以测验设施为依托物;

  (三)取土、采石、挖沙、倾倒垃圾、停靠船舶;

  (四)其他直接有碍水文测验作业或测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严禁建房、植树、放牧、拴系牲畜,临时搭盖建筑物、烧荒、烧窑、熏肥和架设横跨观测场的空间线路。

  第二十三条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的,或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报建)前征得市水文机构同意,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迁移水文站址或改建测报设施的,其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在水文测验河段、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妨碍水文测验及管理的障碍物,由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据《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涯网,你到底得罪了谁?

张雨林


今一早读到北京晨报《女歌手告天涯网站纵容造谣》的新闻时,不由有些感慨。这是自9月1号北京青年报《网络通缉令“追杀”出侵权官司》来第二次看见天涯网被诉上法庭的新闻,两新闻间隔只有6天。天涯作为全国乃至全球知名中文网络虚拟社区,在近两年可谓是风头占尽,获得了各项荣誉。从天涯也走出了各类名噪江湖的草根明星。这次天涯陷入网络侵权官司中,人们不禁要问:风光无限的天涯,你到底得罪了谁?

两个案件的起因都很简单:前者中,一位名为“菜霸”的网民在天涯社区发表帖子《洗版前因:18万PK一夜情的谣言故事》对青年歌手张可可进行侮辱、毁谤。张可可认为这败坏了她的名誉,给她的心灵造成极大的创伤,一气之下将天涯网告上法庭;后者中,章甫因遭遇天涯“网络通缉令”,被ID为“牙疼妹妹”的网友“误杀”,该妹妹在《侮辱本姑娘的人已调查清楚,警方正在全力缉拿》的一帖中将章某的手机、家庭住址、甚至8岁女儿是领养的隐私一起公布在网络上,并称章某被上海公安拘留15天。章某接到了大量骚扰电话,令他“牙疼无比”,愤然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这两起案件很好的代表了网络世界中两个主要的侵权问题:一是侵犯名誉权。所谓名誉权,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二是侵犯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指公民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网络是公认的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案件的多发带,呈现出涉及广、传播快、保护难的特点。

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案件是很难处理的,因为很难查实直接侵权人的真实身份。这两个案件中,就是因为这一点,被侵权人无法获得或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确认侵权信息发布人的身份,故将天涯网这个管理者诉之法律。事实上,天涯网本身并没有亲自发布或参与发布侵权信息。单从这个角度说,天涯网没有得罪起诉它的两位愤怒的网民,恐怕天涯网也没有胆量去得罪这两位起诉者。

既然天涯网没有得罪这两位起诉者,那为何这二位在找不到侵权信息发布人的情况下将它诉上法庭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若发现明显属于该类的信息应该立即删除,保存相关记录,并有义务协助进行调查。也就是说,就这两个案件而言,天涯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但是它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对其信息平台中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进行删除的义务。若天涯网对该类信息未删除或删除不及时给他人带来不良社会的影响,造成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承担侵权责任的大小,要看其具体的过错程度了。

正是由于天涯网对网友侵权言论管理上的疏忽导致它成为这两个案件中的被告。换言之,正是因为天涯网的细小疏忽,得罪了法律赋予它的义务,也令它成为了网民不良言论的间接受害者。从这种意义上说,天涯网得罪的不是别人,正是它自己。

在目前网络自律无法推行、网民处于情绪形舆论形态的阶段下,如何减少网络上违反道德的言论,提高网络道德水平?如何减少网络侵权事件、犯罪案件,净化网络法治环境?也许可以通过天涯网的这次遭遇,让我们的相关部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广大网民产生深深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