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如何正确使用简易程序/白水县公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19 05:10:03   浏览:8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安机关如何正确使用简易程序

白水县公安局法制科

简易程序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独立的处理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正确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管理成本,公安机关在正常的治安管理中对部分案件使用简易程序,将充分显示迅速裁决,及时结案,适时化解纠纷,提高办案效率的巨大作用。
从对我县十个派出所及其他执法办案单位的调查结果看,除交警大队外其他单位还没有使用简易程序,直接影响到工作效率。一方面,办案单位在警力紧张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不辞辛苦地查处各种案件,更令他们头痛的是案件的审批程序繁琐,常常为审批案件而疲于奔命,那怕是一起简单的治安案件;另一方面,法律赋与的简易程序这一有力武器却没有使用,既是对警力的浪费,也不利于开展工作。所以,公安机关正确对待和使用简易程序既是法律赋与的权利,也是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的需要。
  使用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
治安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活动,所以也称当场处罚程序。其具体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关于简易程序作了专门规定,针对某些轻微违法行为需要给与轻微处罚的案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另外,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通知”,以及就此问题对江苏省公安厅的“批复”更是对操作执行简易程序的具体指导。
简易程序的法律特征
1、 简易程序是一种独立的案件处理程序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列的一种案件处理程序。普通程序一般都有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质证与申辩等必经环节,对部分重大复杂、处罚较重的案件还规定了听证程序,而简易程序比较简单,减少了许多步骤和手续,但它仍是一种完整的案件处理程序。
2、 简易程序针对的是特定的轻微治安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确定了以一般程序为主,在法定适用范围内才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则。只有对轻微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比较轻微,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和处罚种类、幅度,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3、 在简易程序中,治安行政处罚的决定者是执法人员
在普通程序中,执法人员只是案件的调查者,处罚决定必须由行政机关作出。而在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有权代表行政机关,在确认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
4、 简易程序的方式是当场处罚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实施行政管理、督查过程中,发现治安行政违法行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时,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当场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 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法律授权
当场处罚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依法进行。不属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能使用简易程序,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发现治安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将行为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正在执勤的具有治安行政违法案件办案权的人民警察处理,而不得直接适用简易程序。
2、 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
适用简易程序的治安行政违法案件,必须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发现或群众扭送的,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要多方查证即可认定违法事实,且不涉及其它违法犯罪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
3、 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被侵害人对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无须进一步查证。如果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争议,则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一步查证。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对处罚的依据及适当性有异议的不在此限。
4、 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简易程序在处罚种类上仅限于警告和罚款,而罚款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关于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也具体限定在200元以内。
5、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案件
(1) 卖淫、嫖娼行为。
(2) 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行为。
(3) 涉外治安行政违法行为。
简易程序的具体操作
1、 表明身份
执勤民警发现治安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准备作出当场处罚的,首先应当向案件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 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表明身份后,应依法向当事人和证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制作笔录,确认违法事实。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向其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听取其辩解。履行告知程序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3、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依法决定对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人当场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决定没收的法律文书,应认真填写。
4、 交付《当场处罚决定书》
向被处罚人宣布处罚决定,并由其签名。处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当事人对当场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5、 备案
使用简易程序处理治安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存档备案。当场处以罚款的,20元以下可以当场收缴并出具罚款收据;超过20元的必须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但对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因其它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也可以当场收缴。
使用简易程序应注意哪些问题
当场处罚,往往是由执勤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中独立行使治安处罚权力,要求在适用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认真履行法律手续。
(2) 严格遵守治安处罚的有关原则规定。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坚决防止在处罚中草率从事,滥施罚款,以罚代拘。
(3) 当场处罚并非一定当场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

四川成都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
四川成都
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8年5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
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
附属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
可以是公民(自然人)。
第四条 成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房地
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
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主管所辖城区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持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和拆迁安置方案,向房屋拆迁主管
部门申请并领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
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单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领得《代办拆迁
许可证》后方可代办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订立后,可以办理公证,并送房
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其拆迁协议须
经公证。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和补偿,严格履行当事
人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书面协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按规定时间拆迁,不得拖延或阻挠。对无正
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
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拆迁当事人如对房屋安置、补偿持有争议,由当事人申请有批准拆迁的房
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可以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已作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
行。
第七条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和面积的认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
书记载为准。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
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变更、房屋的估价,由拆迁人或委托的代办单位申请
房地产管理机关统一办理。
第八条 用地范围内已予补偿的被拆除房屋,处置权归拆迁人。
第九条 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户口、生活供应关系的转移和学生转学
等,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凭被拆迁人的《拆迁通知书》给予办理。

第二章 城市居民住房的拆迁
第十条 拆迁人或代办拆迁单位凭《拆迁许可证》到拆迁所在地的街道办
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对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人进行登记。拆迁人凭《拆迁许可
证》,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用地范围内户口的迁
入和分户,被拆迁人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拆迁城市公有住房或私有住房,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应作合理
补偿,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允许被拆迁人向拆迁人购买被安置的房
屋。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
或者不足所拆除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按照国务院《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拆除住宅房屋的面积安置以及对按照原面积安置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
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的办法,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安置住房:
正式户口不在本城市者;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实际未居住者。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自愿换房,必须在领到住房通知单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住房的,由拆迁人发给过渡补贴
费;自行解决确有困难者,由拆迁人解决,不发给过渡补贴费。
临时过渡期,从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半。逾期,过渡补偿费加倍发
给。
被拆迁人一次定居安置的,由拆迁人发给一次性搬迁费;先过渡再定居安
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第三章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
第十五条 拆除各种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用基本相同建筑面积的房屋与
房屋所有人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在相等面积内,分别核定房价,被拆除
房屋以房地产管理机关估价为准,新安置房屋以新建房屋基本造价为准,互相
结算。超出被拆除房屋面积的部分,按非住宅商品价购买。
房屋所有人不要求被拆除房屋产权调换和安置的,作价补偿的金额,由拆
迁人按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十六条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出租的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在使用人
迁入新安置用房后,可重新议定租金。
第十八条 拆迁商业、生产用房,拆迁人应安排过渡用房,也可由被拆迁
人主管部门调剂安排。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给予房屋使用人适当
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以拆迁封户前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
合同、营业执照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第四章 其他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拆迁
第二十条 拆迁中应保护名胜古迹、文物。
对有价值的古建筑、寺庙和教会房屋,需要拆除后恢复的,拆迁人应异地
修复。
第二十一条 拆除人防工程、环卫以及各种管线等公共设施,拆迁当事人
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可在经济上给予奖
励。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不履行或单方变更拆迁安置协议造成损失的,由拆迁
人负责经济赔偿,并对拆迁人处以罚款。
被拆迁人不按期搬迁或不履行拆迁安置协议造成损失的,由被拆迁人负责
赔偿,并对被拆迁人处以罚款。
代办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取消代办拆迁资格,并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
失的,由代办拆迁单位负责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和罚款,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决定和执行。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
政。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
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本
条例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8日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006年11月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1月1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我市共保留行政许可项目450项。其中,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81项;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97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29项;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36项;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7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市审改办要切实加强实施的监管并做好后续衔接工作。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布如下:


┌──┬────────────────────┬──────────────┬────┐

│序号│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备注 │

├──┼────────────────────┼──────────────┼────┤

│ 1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部分参加│

│ │ │ │联审 │

├──┼────────────────────┼──────────────┼────┤

│ │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 │ │

│ 2 │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市发改委 │ │

│ │批 │ │ │

├──┼────────────────────┼──────────────┼────┤

│ 3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

│ 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改委审批,省、市发改委│ │

│ │ │初审 │ │

├──┼────────────────────┼──────────────┼────┤

│ 5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 │

├──┼────────────────────┼──────────────┼────┤

│ 6 │流标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 │市发改委 │ │

├──┼────────────────────┼──────────────┼────┤

│ 7 │市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审批 │市发改委 │ │

├──┼────────────────────┼──────────────┼────┤

│ 8 │招标事项核准 │项目审核部门 │ │

├──┼────────────────────┼──────────────┼────┤

│ 9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 │ │

├──┼────────────────────┼──────────────┼────┤

│ 10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 │省发改委审批,市发改委初审 │ │

├──┼────────────────────┼──────────────┼────┤

│ 11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县级以上发改委 │ │

├──┼────────────────────┼──────────────┼────┤

│ 12 │开办煤炭企业审核 │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13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省煤炭行办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14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5 │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查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6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县级以上经贸委│ │

│ │ │初审 │ │

├──┼────────────────────┼──────────────┼────┤

│ 17 │招标事项(技改项目)核准 │项目审批部门 │ │

├──┼────────────────────┼──────────────┼────┤

│ 18 │流标(技改)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审批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19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省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初审 │ │

├──┼────────────────────┼──────────────┼────┤

│ 20 │供电营业许可证发放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 │

│ │ │经贸委初审 │ │

├──┼────────────────────┼──────────────┼────┤

│ 2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 │ │

│ │全作业批准 │ │ │

├──┼────────────────────┼──────────────┼────┤

│ 22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市经贸委 │ │

├──┼────────────────────┼──────────────┼────┤

│ 23 │权限内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市经贸委 │ │

├──┼────────────────────┼──────────────┼────┤

│ 24 │权限内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 │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

├──┼────────────────────┼──────────────┼────┤

│ 25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 │省、设区市、县经贸委 │ │

├──┼────────────────────┼──────────────┼────┤

│ 26 │权限内境外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 │ │

├──┼────────────────────┼──────────────┼────┤

│ 27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省经贸委核准、市经贸委初审 │ │

├──┼────────────────────┼──────────────┼────┤

│ 28 │限额以上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经│ │

│ │ │贸委审核,市经贸委初审 │ │

├──┼────────────────────┼──────────────┼────┤

│ 29 │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外的新型墙体│市经贸委 │ │

│ │材料产品认定 │ │ │

├──┼────────────────────┼──────────────┼────┤

│ 30 │在规定区域使用粘土实心砖批准 │市经贸委审核,市政府审批 │ │

├──┼────────────────────┼──────────────┼────┤

│ 31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市经贸委 │ │

├──┼────────────────────┼──────────────┼────┤

│ 3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经贸委 │ │

├──┼───────┬────────────┼──────────────┼────┤

│ │ │(1)民办学校分立、合并 │ │ │

│ │ ├────────────┤ │ │

│ │民办学校办学许│(2)名称、层次、类别的 │ │ │

│ 33 │可证核发 │变更 │市教育局 │ │

│ │ ├────────────┤ │ │

│ │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 │ │ │

│ │ │办学校 │ │ │

├──┼───────┴────────────┼──────────────┼────┤

│ 34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

│ 35 │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认定 │市教育局 │ │

├──┼────────────────────┼──────────────┼────┤

│ 36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市教育局 │ │

├──┼────────────────────┼──────────────┼────┤

│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特等、│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37 │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的子女跨地段、│门 │ │

│ │跨县区入学批准 │ │ │

├──┼────────────────────┼──────────────┼────┤

│ 38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 │ │

├──┼────────────────────┼──────────────┼────┤

│ 39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0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1 │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公安消防机构 │ │

│ │前消防安全检查 │ │ │

├──┼────────────────────┼──────────────┼────┤

│ 42 │水上加油设施设置审核 │公安消防机构 │临时性许│

│ │ │ │可 │

├──┼────────────────────┼──────────────┼────┤

│ 43 │消防培训合格证核发 │公安消防机构 │ │

├──┼────────────────────┼──────────────┼────┤

│ 44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5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6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 │ │

├──┼────────────────────┼──────────────┼────┤

│ 47 │城市养犬审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收 │ │ │

├──┼────────────────────┼──────────────┼────┤

│ 49 │大型群体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0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1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2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 │

├──┼────────────────────┼──────────────┼────┤

│ 54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 55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6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市公安局审批,县区公安机关初│ │

│ │ │审 │ │

├──┼────────────────────┼──────────────┼────┤

│ 57 │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8 │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59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0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1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2 │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63 │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4 │民用枪支配购许可 │市公安局 │ │

├──┼────────────────────┼──────────────┼────┤

│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市公安局 │ │

├──┼────────────────────┼──────────────┼────┤

│ 6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市公安局 │ │

├──┼────────────────────┼──────────────┼────┤

│ 68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核发 │市公安局 │ │

├──┼────────────────────┼──────────────┼────┤

│ 69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居留许│市公安局 │ │

│ │可 │ │ │

├──┼────────────────────┼──────────────┼────┤

│ 70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审核 │ │

├──┼────────────────────┼──────────────┼────┤

│ 71 │机动车登记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2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 │发证机关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 │

│ 74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管部门,核准机关为省、市级公│ │

│ │ │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5 │配建、增建停车场审批(含占用道路从事非交│市政公用局、市公安交管局 │ │

│ │通活动及路边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 │ │ │

├──┼────────────────────┼──────────────┼────┤

│ 76 │机动车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许可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77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核发 │公安部审批,省市公安部门初审│ │

├──┼────────────────────┼──────────────┼────┤

│ 78 │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 │

├──┼────────────────────┼──────────────┼────┤

│ 79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 │省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 │

├──┼────────────────────┼──────────────┼────┤

│ 80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市公安局审核 │ │

├──┼────────────────────┼──────────────┼────┤

│ 81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 │市公安局 │临时性许│

│ │ │ │可 │

├──┼────────────────────┼──────────────┼────┤

│ 82 │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新建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市公安局 │临时性许│

│ │ │ │可 │

├──┼────────────────────┼──────────────┼────┤

│ 83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批准 │县、市公安机关 │ │

├──┼────────────────────┼──────────────┼────┤

│ 84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85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 │

├──┼────────────────────┼──────────────┼────┤

│ 86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87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 │

├──┼────────────────────┼──────────────┼────┤

│ 88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市国家安全局 │ │

├──┼────────────────────┼──────────────┼────┤

│ 89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

│ 90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

│ 91 │不实行火葬的批准 │市民政局审查,市政府批准 │ │

├──┼────────────────────┼──────────────┼────┤

│ 92 │遗体运出批准 │当地殡葬管理机构 │ │

├──┼────────────────────┼──────────────┼────┤

│ 93 │建设公墓审批 │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县以上人│ │

│ │ │民政府审核,省民政部门审批 │ │

├──┼────────────────────┼──────────────┼────┤

│ 94 │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审批 │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 │

│ │ │批 │ │

├──┼────────────────────┼──────────────┼────┤

│ 95 │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批准 │当地民政部门初审,当地人民政│ │

│ │ │府审批 │ │

├──┼────────────────────┼──────────────┼────┤

│ 96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县司│ │

│ │ │法行政机关初审 │ │

├──┼────────────────────┼──────────────┼────┤

│ 97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政机关初审 │ │

├──┼────────────────────┼──────────────┼────┤

│ 98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核准 │政机关初审 │ │

├──┼────────────────────┼──────────────┼────┤

│ 9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县司│ │

│ │ │法行政机关初审 │ │

├──┼────────────────────┼──────────────┼────┤

│100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市司法行│ │

│ │ │政机关初审 │ │

├──┼────────────────────┼──────────────┼────┤

│ │ │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任命,省司法│ │

│101 │公证员执业审批 │行政机关审核,市、县司法行政│ │

│ │ │机关初审 │ │

├──┼────────────────────┼──────────────┼────┤

│102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 │ │

不分页显示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