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融资租赁合同/张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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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农村信用社融资租赁合同
宝农信融资[2003]第1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买受人、出租人)宝丰县宝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宝丰县城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成立,主任。
乙方(承租人)宝丰县人民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臧义明,院长。
丙方北京市兰宣贸易公司(岛津商社)(出卖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的购买]
1.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凭借自己的技能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
1.2、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技术条款由乙丙双方商定;
1.3、价款及支付方式、交货、验收等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
1.4、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并凭借乙方的技能,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向丙方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1.5、设备的进口由丙方负责委托外贸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报关手续和商检手续,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二条 [租赁物名称、数量、质量、配置及赠品]
2.1、产品名称:岛津原装进口全新1000mAX光高频逆变式X光胃肠机系统。
2.2、型号:DX。
2.3、产品数量:一台。
2.4、设备质量:与标书承诺一致。
2.5、具体配置详见清单。
2.6、丙方赠送甲方产品:①近台操作;②17"副监视器;③岛津或瓦里安CT管球一只(热容量750KHU,全保4万次曝光)。上述赠品由岛津维修站免费安装调试。
第三条 [租赁物价款及付款方式]
3.1、整个设备配置总价格为148万元(大写:壹佰肆拾捌万元整)。
3.2、首付定金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由乙方支付给丙方,该义务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履行;
3.3、安装调试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出具的设备验收收据,向丙方支付118万元(壹佰壹拾捌万元整);
3.4、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机器运行三个月无质量问题,甲方凭乙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剩余款项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
4.1、设备运抵前,乙方必须按照丙方的要求将机房布置完毕以备货到后及时安装。
4.2、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乙方放射科。
4.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设备运抵交货地点。
4.4、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和河南省商检部门及乙方人员共同开箱,并由商检局出具设备进口渠道合法及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
4.5、丙方免费负责整个设备的安装、调试至设备开机正常验收,从安装合格之日起对整机免费保修一年,并终身负责维修,24小时内如不能到达现场维修,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4.6、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培训,直至乙方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为止。
  4.7、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4.8、如果在3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5.1、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丙方责任造成租赁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丙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丙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5.2、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丙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依据甲丙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所享有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索赔费用及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5.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六条 [租期计算和租金支付]
  6.1、租期从甲方向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当日开始计算;
  6.2、租期为两年,合同终止日为甲方向丙方支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后的对日。(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包括在内)
  6.3、本合同租金总额包括甲方向丙支付的两期款项及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6.4、本合同租金总额为 元整。(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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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1)26号关于印发《泰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泰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OO一年五月十四日


泰安市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学校舍的维护与管理,建立完善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学校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教育体制,要按照系统管理、权责结合、标准统一、分类评级的原则,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鉴定和修缮,确保校舍安全。
第三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校舍安全查勘鉴定管理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查勘与鉴定
第四条 校舍查勘鉴定是指通过实地查勘、分析验算以及必要的荷载实验,对校舍的技术状况提出鉴定结论,查明安全隐患,评定完损等级。
校舍查勘鉴定主要包括校舍经常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查勘鉴定以及特别查勘鉴定等。
第五条 学校要经常对校舍的承重、围护构件、内部设备及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承重构件的隐蔽部位要仔细检查。检查中如发现险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每年雨季前,各地要对校舍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查校舍的抗灾能力,维修计划落实情况和学校采取的防汛措施等。
第七条 对校舍的全面查勘鉴定,以三年为周期分批进行,按照有关标准评定完损等级。
对房龄长、完损等级低的校舍要重点监测,及时掌握其完损状况变化,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 学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书面上报主管部门申请对校舍进行鉴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要及时组织鉴定。
(一)发现险情;
(二)改变校舍用途引起荷载变化;
(三)改、扩建校舍;
(四)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的校舍;
(五)其他情况。
第九条 校舍鉴定由县级以上教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须有两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或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条 校舍鉴定应符合规定程序,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危房鉴定须由鉴定机构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十一条 学校和举办人应根据校舍检查和鉴定情况,合理制定修缮计划。凡鉴定为危房的,必须立即封闭停用,由地方政府或举办人负责筹集资金修缮加固或翻建。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对校舍查勘鉴定情况要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修缮与维护
第十三条 学校对校舍要经常进行维修与养护,保证随坏随修,形成制度。大、中修项目由学校提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实施,保证修缮质量。
第十四条 校舍的各部件要按以下要求维修( 特殊情况除外):
(一)门窗应保持完整无损,开启灵活,玻璃五金齐全,油漆完好。外门窗可两年油漆一次,内门窗可三年油漆一次;
(二)屋架应保持牢固,无虫蛀,无锈腐,不松动,不变形。钢屋架应及时刷漆,餐厅、厨房屋架必须每年检修一次;
(三)屋面应保持不渗漏,无破损,无杂物,平整完好,排水畅通。瓦屋面可十年左右翻做一次,卷材屋面可八年左右大修一次;
(四)墙体应保持完好、平直、牢固,无裂缝,不弓凸,不倾斜。外墙面应保持粉刷、勾缝完好,不起壳,不剥落。内墙面、顶棚应保持平整光洁,可三年粉刷一次;
(五)落水管应保持完好无锈,可每年刷漆一次。
(六)勒脚、散水应保持完好无渗;房屋周围应保持排水畅通。
(七)水、电、暖设施应定期检测维修,严防跑、冒、滴、漏,确保畅通、安全。
第十五条 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不得随意变更校舍结构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校舍。
第十六条 各地在调整学校布局或安排年度校舍改、扩建计划时,要优先考虑学校危房的改造。新建校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做到有证设计、有照施工,加强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参加监督验收。凡不合格的工程,严禁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校舍档案是维护学校权益、维修查勘房屋的重要依据,是合理使用校舍、反映学校建设历史的重要资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应建立校舍档案,加强和规范对校舍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都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计划、建设、公安消防、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校舍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领导。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管理机构,并由专人负责。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校舍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学校是校舍安全管理工作的最基本单位,应建立由校长、总务主任、校产管理员和师生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校舍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要经常对师生进行校舍使用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校舍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将校舍安全工作列入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校舍修缮和改造资金,给予优先保证。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对校舍维修和改造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监督和检查、对违纪行为,查明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由下列原因,造成校舍倒塌和人身伤亡事故的,要立即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险情不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或鉴定为危房后仍继续使用的;
(二)有险不查或拖延鉴定时间的;
(三)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
(四)鉴定为危房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五)因推诿扯皮,工作不力,造成事故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微软的视窗商标已经通用化了吗?
——微软公司诉林多斯案
Microsoft Corp. v. Lindows.com, Inc.(2003)
作者:上海宏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陈裕祯/滕雪/赖清阳律师

微软是个人电脑软件行业的巨无霸。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风靡全球的视窗(Windows)系统奠定了微软的行业霸主地位。Windows随之成了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第一品牌。时至今日,可以说,凡是有个人电脑的地方,便有微软的视窗系统。十几年间,不断有电脑软件天才和软件公司试图挑战微软的霸主地位,无不折戟沉沙,悲壮一场,做了失败的英雄。
1991年,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有位名叫雷诺斯•托瓦兹(Linus Torvalds)的学生,开始在业余时间撰写一套个人电脑操作软件。经过三年努力,雷诺斯终于发布了一个崭新的操作系统,并根据自己的名字将其命名为Linux。Linux与微软操作系统的重大区别在于,Linux的所有代码都向公众开放,任何人都可以用Linux的代码开发这个操作系统。而微软的大部分代码都属于商业机密,不向公众开放,所以微软的操作系统独有微软一家可以开发。
Linux初一问世,并没有引起微软的过多关注。微软与软件业的同行大都认为Linux不过是一位电脑软件业余爱好者的作品,成不了大气候,可任其自生自灭。事实证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经历了十年拚杀,Linux不但没有自生自灭,反倒逐渐壮大,并开始蚕食微软的Windows市场。在这一背景之下,Lindows.com公司注册成立,正式将Linux操作系统市场化。这一举动令微软十分不安,因为Linux操作系统经过市场化,很有希望成为Windows的有力竞争对手,最终是否成为Windows的杀手,也难以预料。微软一向以灼灼逼人著称于业界,面对Linux的挑战自然不会罢休。在电脑软件业,微软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是软硬交加,或者收购,或者起诉。Lindows.com公司成立后,微软决定以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和稀释(Dilution)驰名商标Windows的罪名起诉Lindows.com。
在商标诉讼战中,商标侵权和稀释驰名商标是原告最常用的、也是最致命的两大进攻武器。原告一旦得手,被告不但要停止使用有争议的商标,而且还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对于被告来说,一旦输掉商标侵权和稀释著名商标的官司,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不过,就被告一方来说,与其被动挨打,不如主动出击,如果得手,反倒能化被动为主动。被告这一制胜策略的关键在于证明原告的商标已经成为一种产品的通用名称(Generic name),因而失去了商标的效力。在与微软的较量中,Lindows.com便运用这一策略,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以期证明在微软使用Windows做商标以前,Windows已经成为个人电脑图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微软使用Windows做商标后,赋予了Windows次级意义(Secondary Meaning),专指微软开发的个人电脑视窗操作系统,但是微软并不能因此禁止别人使用Windows或近似的词语来描述其他个人电脑图形操作系统。如果Lindows.com这一着得手,微软指称的两大罪名自然化为乌有,Lindows.com不但可以摆脱微软的诉讼,而且可以继续使用Lindows.com的商标和域名,与Windows在市场上一决高低。
在这场将对软件市场发生重大影响的商标攻防战中,Windows在被微软拿来做商标时是否已经成为个人电脑图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就成了决定Windows与Lindows胜负的关键。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成为一项产品的通用名称时,法庭必须首先确定该产品的种类。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同意Windows所指的产品是以图形为界面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确定了产品的种类后,法庭就可以深入到问题的核心,决定一个商标是否已经成为某种产品的通用名称。在这一步,法庭会通过两个问题来决定一个商标否通用化:第一个问题是「你是谁?」(Who are you?);第二个问题是「你是什么?」(What are you?)如果一个商标可以用来回答第一个问题,而不能用来回答第二个问题,那么这个商标就还没有变成通用名称。原因在于消费者知道这个商标是指某家具体的产品,而不是指任何一种相同类型的产品。相反,如果一个商标可以用来回答第二个问题,而不能用来回答第一个问题,那么这个商标就已经变成通用名称。原因在于,消费者已经把一个商标等同于相同类型的产品,而无法把这个商标与某一家产品联系起来。比如说,「阿斯匹林」可以用来回答「你是什么?」,而不能用来回答「你是谁?」, 所以「阿斯匹林」这个商标已经成为一个通用名称,不再具有商标的效力。消费者无法把「阿斯匹林」与某一家产品联系起来,而是与一种退烧药联系起来。与此不同,「柯达」可以用来回答「你是谁?」,而不能用来回答「你是什么?」。所以,尽管「柯达」是世界上最大的胶片品牌,但是消费者并没有把「柯达」等同于胶片,而是把「柯达」与一个胶片品牌联系起来。
在双方的较量中,Lindows.com申辩,Windows就像「阿斯匹林」一样,已经成为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 微软当然不同意这种说法,称Widnows只能用来回答「你是谁?」,而不能用来回答「你是什么?」,所以消费者并没有把Windows与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等同起来,而是把它与微软的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联系起来。所以,Windows并没有成为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而是专指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
Lindows.com为了反驳微软的说法,便搬出微软的几个老对头在使用Windows一词时的做法。比如说,「苹果」(Apple)电脑公司和「施乐」(Xerox)复印机公司早在几十年前便经常用Windows来指称图形界面的操作系统。而且,微软自己也经常用Windows一词来描述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为了证明这一点,Lindows.com甚至传微软几位开发第一代Windows的元老出庭作证,并把微软自己出版的产品说明书和电脑辞典呈堂作为证据。
面对Lindows.com步步紧逼的证据,微软针锋相对,除了正面反驳外,还从杜克大学请来了著名的语言学教授,作为专家澄清Windows一词在软件业中的含义。这位专家的确不辱使命,他查阅了26部通用英文辞典,在法庭上历数各部辞典中对Windows一词的解释,得出结论:Windows一词从来没有成为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也没有成为任何电脑软件的通用名称。
法庭内外,双方互不相让,剑拔弩张,加紧准备最后的审判。这起案件不仅引起了无数软件公司的关注,也牵动着无数Windows和Linux用户的心。世界各地数以亿计的软件开发商和电脑用户均等待这场旷日持久的审判结果。出人意料的是,2004年7月19日,微软与Lindows.com公司发表联合声明,称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化解了 Windows商标的侵权之争。协议的大部分内容不为外界所知。不过,按照双方公开的部分条款,Lindows.com同意放弃这个有争议的商标和域名。2004年8月31日,Lindows.com正式改名为Linspire.com。至此,这场引起世界关注的Windows和Lindows的商标之争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律师点评:
微软公司诉林多斯案虽然以双方和解告终,却成为一个商标攻防战的经典案例。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Windows是否是一个指称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generic name)。要理解双方为何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休,就必须了解美国商标法对商标保护的不同等级。
根据美国商标法和有关法院判例,商标可按受保护力度的不同分为四个等级。第一个等级是通用名称,完全不受商标法保护,如「Computer」之于电脑产品。商标法禁止使用这类产品通用名称做商标,所以任何企业或个人用Computer做电脑的商标,都不会受商标法保护。第二个等级是描述性名称(descriptive name),比如本案中的「Windows」之于「图形界面操作系统」。描述性商标必须在消费者中获得次级意义(secondary meaning)后,才受到商标法保护。当初,微软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注册Windows商标曾经被拒绝,原因就在于这个是一个描述性名称,而当时微软并没有充分证明Windows已经在消费者中获得了次级意义。此后,为了使Windows在消费者中获得次级意义,微软投入了数以亿计的广告费,在市场上大作宣传,最终成功地注册了Windows商标。第三个等级是暗示性名称(suggestive name),比如「Ice」之于薄荷糖。暗示性名称不需要次级意义即受到法律保护。第四个等级是任意使用或稀奇古怪的名称(arbitrary and fanciful names),比如「Apple」之于电脑,「Kodak」之于胶卷等,这种商标受商标法的最高保护。
美国商标法禁止使用产品通用名称做同类产品的商标,其主要用意之一是为了防止垄断。如果一家电脑公司可以把「电脑」注册成自己产品的商标,那么其他电脑公司就不能再用电脑来指称自己的产品。一旦如此,拥有「电脑」商标的这家电脑公司便会轻而易举地垄断电脑市场。但是,美国商标法并不禁止使用一种产品的通用名做另一类产品的商标。比如说,「苹果」是一种水果的通用名称,任何一家生产或销售苹果的商家不能注册「苹果」做自己苹果产品的商标。但是,一家电脑公司却可以注册「苹果」做自己电脑产品的商标,比如说著名的「苹果」电脑公司。这样做并不导致垄断。像
在本案中,如果法庭认定Windows已经成为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微软将失去这个已经家喻户晓的商标,其损失将无法估量。而Lindows.com若不能成功证明Windows已经通用化(genericism),就将面临输掉这场官司并支付巨额赔偿的命运。而Windows是否已经通用化的问题在本案中并不明朗。法庭可能会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的判决。显然,在这种关键问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微软公司和林多斯均不愿承担败诉的风险,退一步海阔天空,双方终以和解了结了这起官司。从商标侵权诉讼的策略上讲,这可能是双方能够做出的最佳选择了。